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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步為營—中國LGBT人群的權利倡導
2021年1月,我們有幸邀請到了耶魯大學法學院蔡中曾中國中心的高級研究員Darius Longarino分享了他最新完成的中國性/別少數權利現狀的報告:《步步為營——中國LGBT人群的權利倡導》。 本文為上述報告的摘要。 (圖片內容:一簇綠植的後面,兩個女孩依偎著坐在一起,背上披著一面彩虹旗) 01 — 引言 2020年底,耶魯大學法學院蔡中曾中國中心的高級研究員Darius Longarino發布了其剛完成的中國性/別少數權利現狀的報告 《步步為營——中國LGBT人群的權利倡導》 (以下簡稱“ 報告 ”)。 該報告從歷史研究角度出發,系統地總結了法律政策對中國LGBT群體生活的影響,並闡述了中國LGBT運動在法律平權方面所做的種種努力。對於中國同志運動的研究者、倡導者,以及關注同志運動的媒體而言,報告提供詳實了的中國同志運動信息可供參考。 報告主要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為法律政策與LGBT群體生活之間的聯繫,描述了現有法律和政策以何種方式和程度影響LGBT社群的生活;第二部分則為中國LGBT運動的未來,在總結中國LGBT倡導者和盟友推動法律改革的基礎之上,展望LGBT運動可能發展的方向。 02 — 法律政策與中國LGBT群體生活的聯繫 從法律政策角度探討對LGBT社群生活影響的主要考慮在於法律對公民生活影響程度之廣。 對LGBT群體而言,好的法律可以認可LGBT社群,明確LGBT社群應得到平等的對待和平等的福利,並與順性別/異性戀的公民享有同等權利和尊嚴;而不良的規則與政策卻可以成為壓制LGBT群體的工具,如把同性性行為入罪化,或不允許傳播關於LGBT內容;法律也可以變相歧視LGBT社群,如當LGBT群體在社會遭到歧視和暴力時,缺乏相應的保護機制。 因此,法律可以成為反映特定區域LGBT群體生存環境的風向標,法律與政策對LGBT群體的態度很大程度上影響LGBT群體的社會處境,以及平權運動的方向與艱難程度。 官方對LGBT社群的總體態度 有說法認為,政府對LGBT的立場是“不支持,不反對,不提倡”。但從實際來看, LGBT問題在官方是處於被忽視的狀態的。 中國官方認為LGBT問題仍是一個非常邊緣化的議題,因此缺乏針對這一問題的統一的政策。 在這種大環境下,官方對於LGBT群體的態度存在矛盾和不一致。這種不一致在上世紀的執法過程中已有所顯現。 1997年以前,同性性行為常被公安部門解釋為觸犯了當時《刑法》中的“流氓罪”; 1993年,公安部發布了一份通知(公通字( 1993 ) 62號),取締了同性戀文化沙龍“男人的世界”,通知中使用了大量諸如“同性戀活動扭曲人性,違反社會公德”等污名化的表述,並建議各地方公安部門以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方式對同性戀進行懲戒。 但在其他場合中,中國官方對LGBT的態度並沒有如此極端,如1991年,安徽省的一位父親因其女兒有一位同性伴侶而去派出所舉報。該案件經當地警察謹慎調查和研究後上報到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公安廳的答复則是:在當時我國法律並沒有關於同性戀和同性戀責任問題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對該問題進行受理,也不宜流氓行為給予治安處罰。 1997年《刑法》修訂時將“流氓罪”從罪名中刪除,這一舉措通常被媒體視為中國政府將同性戀“去罪化”的標誌。 近幾十年,法律政策的巨大變化並沒有讓官方對LGBT問題的矛盾性有所削減。 我們可以聽到官方在一些場合中對LGBT群體表達的支持性聲音,如2014年以來,中國代表團在聯合國會議與活動中,至少五次作出了支持LGBT社群的聲明(報告第23-24頁),一位代表曾在一次活動中坦白地承認,“ LGBTI人員在社會上的接受度,以及TA們在就業、教育、健康、家庭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現實問題,是一個需要認真注意的事項。” 但大多數情況下,官方在LGBT問題上釋放出來的信號是不夠友好的,如幾乎未有國內官方媒體報導上述支持LGBT社群的官方聲明,又如2015年的《電視劇內容製作通則》和2017年的《網絡視聽節目內容審核通則》均將同性戀內容解釋為應該刪除的所謂“色情”和“性變態”的內容。 以下從報告中選取的幾個代表性的法律領域對LGBT問題依然存在歧視與忽視。由於這些領域與LGBT群體的生活緊密相關,因此現有法律政策給LGBT群體造成了直接的、或者長遠的負面影響。 一、醫療健康與性別認同 中國官方對LGBT立場的不一致首先體現在醫療領域。 第一個體現在於中國尚未完全將同性戀去病理化。 2001年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第三版( CCMD-3 )中依然存在“性指向障礙”的概念,認為同性戀和雙性戀“從性愛本身來說不一定異常。但某些人的性發育和性定向可伴發心理障礙,如個人不希望如此或猶豫不決,為此感到焦慮、抑鬱,及內心痛苦,有的試圖尋求治療加以改變。這是CCMD-3納入同性戀和雙性戀的主要原因。 ” CCMD-3對同性戀和雙性戀含混不清的病理性描述不僅使得很多心理諮詢師將這一解釋當作“治療”對自己的性取向感到不適的來訪者的藉口,更是導致了相關問題司法實踐的不一致,如2014年首起“同性戀扭轉治療”案中,法院支持了作為同志的原告的訴請,並在判決中明確表示同性戀並非精神疾病;而在近期作出的“'同性戀是心理障礙'教材案”二審結果中,法院再次判決原告(上訴人)西西敗訴,並認為教科書中關於同性戀是病的表述屬於“認知性分歧”,不構成客觀的錯誤(即知識性差錯)。 另一個體現在於性別重置手術嚴苛的手術要求。 按照2017年版《性別重置手術管理標準》的規定,如果跨性別人士希望接受性別重置手術,無論其年齡有多大,其都需要取得家庭成員的批准,同時還需要被診斷為“易性症”(注:“易性症”的條件之一是“性愛傾向為純粹同性戀”)。 嚴苛的性別重置手術條件給跨性別人士帶來的障礙不僅限於實際實施手術的不可操作性,當這種困難與其他領域的不友好政策結合在一起,就構成了新的歧視,如在跨性別社群未能或不願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情況下, TA們很難直接變更身份證上的性別;即使公安系統給跨性別人士的身份證做了性別變更,也有多起案例表明變更畢業文憑上的性別標誌也並不順利,這進而可能導致跨性別人士在求職時遭遇就業歧視。 二、婚姻與家庭 婚姻與家庭領域對LGBT群體不友好的法律與政策也不乏其數。 在婚姻法領域,最為明顯的歧視即在於中國婚姻法僅允許異性伴侶結婚,同性伴侶之間締結的婚姻不受法律上的認可,這進而會影響同性伴侶的生育權,因為只有法律上的配偶能得到協助生殖技術的服務。 在收養領域也可以找到這樣的污名同性戀的政策,如部分地區的領養兒童申請評估表中就包括“您有同性戀等不良異常行為嗎?”等類似污名同志的問題;又如在一些離婚的案子當中,配偶爭取撫養權的時候,法官可能會支持同志人士會給孩子帶來負面影響的說法,認為“被告的同性戀行為與當前的正常主流觀念及傳統的倫理相違背”,因而做出對同志一方不利的判決。 三、其他法律領域對LGBT群體保護的缺失 LGBT群體常常遭遇就業歧視、家庭暴力、校園霸凌等不公待遇,但是LGBT社群很少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就家庭暴力而言,儘管中國在2015年已經頒布了《反家庭暴力法》,但在實踐中,當LGBT人士因其性取向、性別認同或性別表達而遭受到家庭暴力時,這些保護性措施似乎並無法起到應有作用,如在一起2016年的案例中,一位成年男同性戀被父母鎖在家中並毆打,當他報警求助時,警方接線人員卻認為其父母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是為了他的考慮。 甚至有官方發言人直接表示同性伴侶不在《反家暴法》的調整範圍之內。 在校園霸凌問題上, 2017年有人大代表曾建議教育部防範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校園暴力。 教育部當時對這一建議表達了讚許,但後續似乎並沒有採取實際行動加以落實。 LGBT社群在職場也常常遭遇歧視。 在2018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國際勞工組織的調查當中,僅有11%的LGBT僱員認為自己的職場“開放包容。” 03 — 中國LGBT權利倡導的未來 從以上例證可以看出,法律並非是LGBT運動可以選擇的的最佳手段。 在選擇一個有效的LGBT運動工具問題上,美國同性婚姻平權先驅Evan Wolfson的觀點值得借鑒,他認為“對話是改變的發動機”, 因此, LGBT倡導者們似乎可以通過對話與溝通更有效地推進運動。 將對話溝通作為LGBT運動工具的主要原因在於,對話溝通能夠改變人的思維和感情,因而更容易引發他人的共情。 事實上,法律倡導也是引起對話的方式之一,通過引發輿論的討論間接推動法律的變革。 中國同志運動通過對話,既提高了LGBT社群的可見度,也擴大了非LGBT社群對LGBT社群的理解和支持。 一方面,在媒體上,很多與LGBT案件和行動相關的標題的閱讀量都比較高,這也有助於引發各界人士思考應當如何尊重地和平等地對待性別取向不同的人們; 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也可以看到法官在價值觀上的積極轉變,如在跨性別就業歧視第一案中,儘管法院判決當事人沒有足夠證據主張雇主歧視他,但是法院在判決書中,通過“個人的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屬於一般人格權的保護範圍,對他人的性別認同及性別表達應當予以尊重”這一觀點,表達了應平等對待LGBT群體的態度; 又如在去年的“跨性別人士與噹噹網勞動爭議案”中,二審法院不僅支持了跨性別人士的訴求,更是在判決書中就尊嚴、多元和平等問題發表瞭如下溫柔而深邃的宣言: “ 現代社會呈現出愈加豐富多元的趨勢,我們總是發現身邊出現很多新鮮事,我們又會學著逐漸的去接納這些新鮮事,除非它威脅到了他人、集體、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也許正是我們對很多新鮮事的包容,才奠定了文明的長遠發展和社會的長足進步。 我們習慣於按照我們對於生物性別的認識去理解社會,但仍然會有一些人要按照自己的生活體驗來表達他們的性別身份,對於這種持續存在的社會表達,往往需要我們重新去審視和認識,這種重新審視和認識或許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但確實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包容,我們也確有必要逐漸轉變我們的態度。 因為只有我們容忍多元化的生存方式,才能擁有更加豐富的文化觀念,才能為法治社會奠定寬容的文化基礎,這或許就是有學者指出“社會寬容乃法治之福”的邏輯。 我們尊重和保護變性人的人格、尊嚴及其正當權利,是基於我們對於公民的尊嚴和權利的珍視,而非我們對於變性進行倡導和推廣 ”。 綜上,儘管目前中國法律政策並未能為LGBT群體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但中國的LGBT運動者仍可以通過積極有效的對話溝通,逐步推動法律的改革。這一過程道阻且長,但願橋都堅固,隧道都光明。 (全文完) 【報告原文下載】 請點擊原文,讀取 報告英文版 【版權聲明】平權在線原創作品,轉載請註明出處,並勿更改文字和配圖。 #LGBT #消除歧視
- 講座回放|95世婦會後中國婦女權利的法律保障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in China after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 in 1995 講座簡介 1995年, 聯合國 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95世婦會」)通過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對十二個關切領域做出承諾。「婦女的人權」是其中一個重要領域,包括三個具體的戰略目標,即: 通過充分執行所有人權文書,尤其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促進和保護婦女的人權;確保法律面前和實際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視;普及法律知識。30年來,中國在這一領域進展如何?是否落實了以上目標?本次講座中,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的劉小楠教授解讀以上戰略目標對促進婦女權利的意義,並分析95世婦會後中國在婦女權利的法律保障方面的進展和挑戰。 講座時間: 2024年12月17日19:00-21:00 講者: 劉小楠,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中國婦女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社會法研究會理事、全國總工會智庫專家。主要從事人權法學、反歧視法及性別與法律方面的研究。主持、參與多項國家級、省部級課題及國際研究項目,撰寫或主編《社會性別與人權教程》《反歧視法講義》《港台地區性別平等立法及案例研究》《95世婦會後中國婦女權利發展狀況研究》等多部著作。 一、世婦會和《北京行動綱領》簡介 (一)前三次世界婦女大會 1.第一次世界婦女大會 1975年6月19日至7月2日,在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召開,來自133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團,聯合國系統各專門機構和有關組織的1000多名代表出席了會議。 2.第二次世界婦女大會 1980年7月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舉行。聯合國145個成員國、聯合國系統有關組織和專門機構的代表2000多人出席了會議。 3.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 1985年7月13日-26日在肯尼亞首都內羅畢召開,157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56個聯合國系統專門機構和各有關組織以及享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諮詢地位的非政府組織的觀察員等6000多人與會。 (二)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 1995年9月4-15日,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189個國家和地區的15000餘名代表出席了會議。 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是國際婦女運動的一座裡程碑。“用婦女的眼睛看世界”“將性別觀點納入發展決策的主流”“婦女的權利就是人權”是95世婦會最富鼓動性和影響力的口號。95世婦會通過了《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爲全球的性別平等和婦女發展規劃了宏偉藍圖。 其中,《北京行動綱領》是國際社會在賦權婦女和性別平等方面最全面的政治文件,重申了《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發展權利宣言》等基本精神,確信賦予婦女權力和她們在平等基礎上充分參與社會所有領域的發展,是實現平等、發展與和平的基礎;它強調不同環境和框架下的婦女權利,提出與婦女發展關系密切的12個重大關切領域(婦女和貧困、婦女和教育、婦女和健康、對婦女的暴力、婦女和武裝衝突、婦女和經濟、婦女和政治決策、提高婦女地位的機制、婦女的人權、婦女和媒體、婦女和環境、女童),並製訂了相應的戰略目標以及政府和其他部門在推動社會性別平等方面應採取的具體行動,包括立法、政策和措施等,要求各國政府在2000年底實現上述目標。 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之後,每隔五年召開一次紀念會議,評估《北京行動綱領》的實現進度,目前召開了北京+5、北京+10、北京+15、北京+20、北京+25共5次紀念會議。北京+30的全球紀念和評估會將在2025年3月舉行。 (三)95世婦會對中國婦女權利的影響 1.確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 1995年9月4日,國家主席江澤民在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上代表中國政府向全世界人民做出莊嚴承諾:「把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作為促進我國社會發展的一項基本國策。我們堅決反對歧視婦女的現象,切實維護和保障婦女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各項權益。」 2.催生了我國第一個關於婦女發展的政府規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 3.促進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05年第一次修订,也是为了纪念北京+10。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也被写到法律里。 4.激發了性別研究和婦女NGO的發展。 1991年1月,中國發出邀請,希望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中國舉辦。1992年,這一提議被接受,決定1995年在北京召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為籌備此次會議,中國進行了大量准備工作,包括研究前幾次世界婦女大會的決議、婦女權利和性別議題,印刷了大量宣傳資料,並通過電視、廣播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此外,還組織學者進行國際訪問,推動相關研究。 此次大會對中國非政府組織(NGO)的發展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在此之前,中國幾乎沒有非政府組織的概念。然而,由於世界婦女大會不僅包括政府間會議,還要求舉辦非政府組織論壇,這一概念被引入中國。1995年大會後,中國湧現出許多婦女NGO組織,例如北京大學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現為千千律師事務所)。 這次大會不僅推動了婦女NGO的發展,還促進了性別平等和婦女人權意識的覺醒。此後,無論是法律政策、學術研究,還是實踐層面的婦女機構發展,都進入了一個高峰期。這次大會在中國播下了性別平等和婦女人權的種子,為後續的相關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礎。 (四)“北京+”的意義 明年即將迎來「北京+30」紀念活動,這一活動每五年舉辦一次,具有重要意義。首先,聯合國的決策過程強調民間社會、學術界、草根組織和公眾的廣泛參與,而「北京+30」正是為這些群體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參與平台。其次,中國作為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的東道國,有責任在國際舞台上發出自己的聲音,展現對性別平等和婦女權利的持續關注與努力。此外,全球范圍內,包括中國在內,各國一直在積極推動《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的落實。通過「北京+30」這樣的活動,可以對過去的工作進行回顧和評估,發現不足並制定改進措施,從而更好地推動性別平等的實現。這種周期性的紀念活動不僅是對過去成就的總結,更是對未來工作的激勵和指引。 二、95世婦會後中國婦女權利的法律保障 自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以來,中國在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框架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特別是近五年,中國在完善婦女權益法律體系方面持續努力。2023年,中國接受了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CEDAW)的審議,中國代表團團長黃曉薇在會上介紹了中國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八大進展。其中,首要進展是持續完善全面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體系。目前,中國已建立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規在內的法律體系,覆蓋國家和地方層面。此外,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均建立了法規政策的性別平等評估機制,確保法律和政策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充分考慮到性別平等。 為更好地梳理這些進展,我們可以將其置於《北京行動綱領》第九個關切領域——婦女人權的框架下進行分析。婦女人權是《北京行動綱領》的核心原則,貫穿於所有關切領域。第九個關切領域特別強調了婦女人權的法律保障,設定了三個戰略目標來保證婦女人權的實現。戰略目標後面緊接著是應采取的行動,即為了實現戰略目標,各國政府應該采取的行動。戰略目標及其應採取的行動具體如下表: 戰略目標 1 通過充分執行所有人權文書,尤其執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促進和保護婦女的人權 戰略目標 2 確保法律面前和實際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視 戰略目標 3 普及法律知識 230.各國政府: (a)積極從事批準或加入並執行國際和區域人權條約; (b)批準或加入並確保執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便到2000年該公約能得到普遍批準; (c)限製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作出任何保留的程度,儘可能精確和嚴謹地製定任何保留,確保任何保留不會與公約的目標與宗旨不相容或與國際條約法相抵觸,並經常審查各項保留,以便予以撤銷;撤銷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目標與宗旨不相容或與國際條約法相抵觸的各項保留; (d)按照世界人權會議的建議,考慮擬訂國家行動計劃,確定加緊促進和保護人權,包括婦女人權在內的步驟; (e)按照世界人權會議的建議,創立或加強保護和促進人權,包括婦女人權內的獨立的國家機構, (f)製定一項全面的人權教育方案,以提高婦女對其人權的認識,並提高別人對婦女人權的認識; (g)如屬締約國,應審查本國所有法律、政策、慣例和程序,務使其符合公約規定的義務,以便履行公約;所有國家應審查本國所有法律、政策、慣例和程序,確保其符合這方面的國際人權義務; (h)根據所有其他人權公約和文書、包括勞工組織各項公約提出報告時,應包括性別的各方面,以確保對婦女人權作出分析和審查; …… 232.各國政府: (a)優先促進和保護婦女和男子充分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出身、財産、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b)提供憲法保障和/或頒佈適當法律,禁止對所有年齡的全部婦女和女孩實行基於性別的歧視,並保証所有年齡的婦女擁有平等權利和得以充分享受這些權利; (c)在其立法中體現男女平等原則,並通過法律和其他適當途徑確保實際落實這一原則; (d)審查國家法律,包括在家庭、民事、刑事、勞工和商務領域的習慣法和法律慣例,以期通過國家法律確保所有有關國際人權文書的原則和程序得以執行,廢除基於性別的歧視的任何現行法律,並在司法工作中消除性別偏見; (e)加強和鼓勵諸如人權委員會或監察專員辦事處等執行方案的國家人權機構擬訂保護婦女人權的方案,使其擁有適當地位、資源和同政府接觸的機會,以便向個人,尤其是婦女提供協助,並確保這些機構充分注意涉及侵犯婦女人權的問題; (f)採取行動,確保充分尊重和保護婦女的人權,包括上面第94至96段所述的權利; (g)採取緊急行動,與對婦女的暴力行爲進行鬥爭,並消除這種暴力行爲,因爲這種暴力行爲是一種侵犯人權的行爲,是有害的傳統和習慣做法、文化偏見以及極端主義所造成; …… 233.各國政府同非政府組織、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酌情: (a)盡可能將有關所有婦女的平等地位和人權的法律和資料,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發展權利宣言》和《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以及聯合國各有關專題會議和首腦會議的結果和各國向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提交的報告,譯成當地語文和土著語文,並以其他適當方式供殘疾人和文化水平較低的人閱讀,宣傳和傳播這些法律和資料; (b)以易懂的方式和適合殘疾人和文化水平低的人閱讀的其他方式宣傳和傳播這些資料; (c)傳播關於國家法律及其對婦女的影響的資料,包括易於取得的關於如何利用司法制度行使個人權利的指南; (d)將關於國際和區域文書和標準的資料納入其宣傳和人權教育活動,以及成人教育和培訓方案,尤其是爲軍事人員、警察和其他執法人員、司法人員以及法律和保健專業工作人員舉辦的宣傳和教育活動,以確保有效保護人權; (e)廣泛提供和充分宣傳有關資料,説明當婦女人權受到侵犯時可利用國家、區域和國際機制要求昭雪冤屈; (f)鼓勵地方和區域婦女團體、有關非政府組織、教育工作者和媒體界,並與其協調和合作,執行人權教育方案,使婦女認識到其人權; …… 根據以上三個戰略目標及政府應采取的行動措施,接下來我們將分析中國在婦女權利的法律保障上取得的進展及存在的不足。 戰略目標一:通過執行《消歧公約》及其他人權文書促進和保護婦女的人權 進展1:95世婦會後中國批準並執行國際人權條約的情況 九大核心國際人權公約中,中國批準並執行了6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 除了聯合國的人權公約外,中國還批准了國際勞工組織的一些公約。例如,2006年,中國加入了國際勞工組織1958年的《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2007年,加入了國際勞工組織1981年的《職業安全衛生公約》;2009年,加入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2022年,中國還加入了國際勞工組織1930年的《強迫勞動公約》和1957年的《廢除強迫勞動公約》。 進展2:中國批準並確保執行《消歧公約》的情況 中國政府簽約情況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於1979年12月18日第34屆聯合國大會上,以130票支持、零票反對、11票棄權的高票,獲得了通過。 1980年7月17日,聯合國在第二次世界婦女大會的第三天向所有成員國開放籤署《公約》,當即有64個國家籤約,康克清同誌代表中國政府籤署了《公約》。 1980年9月,《公約》得到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的批準(對第29條國際仲裁予以保留),是批約較早的公約。 中國政府提交《消歧公約》執行報告和接受審議的情況 1982年5月中國政府向聯合國提交了執行《公約》的初次國家報告; 1989年6月提交了第二次國家報告,並於1992年接受了委員會的審議; 1997年5月提交了第三、四次合並報告,並於1999年1月接受了委員會的審議; 2003年8月提交了第五、六次合並報告,包括香港特區政府的第二次報告和澳門特區政府的首次報告,並於2006年8月接受了委員會的審議; 2011年12月提交了第七、八合並報告,並於2014年10月接受了委員會的審議; 2020年3月提交了第九次報告,並於2023年5月12日接受了委員會的審議。 對於中國自2014年審議以來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進展,委員會表示歡迎,特別是對《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頒布或修訂表示贊賞。此外,委員會還特別提及中國采取的一些舉措,包括2021年推出的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新時代的中國國際發展合作、《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以及2019年全國總工會推出的促進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指導手冊。委員會在最近一次審議中,對中國在改進體制和政策框架、加快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促進性別平等方面所采取的立法和舉措表示贊賞和歡迎。 進展3:擬訂國家行動計劃,制定全面的人權教育方案方面的進展 (1)《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共發佈了四期:1995-2000年、2001-2010年、2011-2020年、2021-2030年。 《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共設定了八個優先發展領域,包括婦女與健康、婦女與教育、婦女與經濟、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婦女與社會保障、婦女與家庭建設、婦女與環境、婦女與法律。此外,還有《中國兒童發展綱要》。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簡稱「國務院婦兒工委」)負責牽頭協調40多個政府部門以及專家學者,共同起草《中國婦女發展綱要》。該綱要與《北京行動綱領》類似,設定了75項目標,並在目標下細化了93項具體策略措施。國務院婦兒工委協調各部門和機構分工落實這些目標。 每五年,國務院婦兒工委會組織中期評估,檢查綱要的執行和落實情況。例如,當前正在實施的綱要將在2025年或2026年進行中期評估,2030年進行終期評估。評估工作由國務院婦兒工委、各部委以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包括到各省進行調研、聽取匯報、查看政策文件以及實地走訪。各省在評估中主要匯報成績,但通過評估可以了解各地對法律政策的理解情況和實施效果。評估結束後,專家組會協助起草總結報告,國務院婦兒工委會根據評估結果向各地發布報告。這一過程有助於確保《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的目標和策略措施得到有效落實。 (2)《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共發佈了三期:2009-2010年、2016-2020年、2021-2025年。目前已經在14所高校設立了國家人權教育基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也有關於保障婦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基本權益的規定。 進展4:建立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 2020年,中國在國家層面和31個省(區、市)均建立了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要求對涉及人群權益、對男性和女性的權益産生不同影響的法規、規章、政策開展評估,從源頭上避免或糾正涉嫌性別歧視的內容。2021年中國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綱要和《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以及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均就開展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提出明確要求。在國家層面,目前已經開發了評估法規政策的指標體系,組織了專題培訓,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女性科技人才支持政策等開展了重點評估,連續三年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開展自評估。 這一做法體現了95世婦會倡導的社會性別主流化理念,即將性別視角納入法律法規的起草和制定過程中。 不足: 消歧委員會在2023年審議中國第九次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對於大流行病疫情和疫後恢複工作相關的婦女權利和性別平等問題、《消歧公約》的法律地位、歧視婦女的定義、婦女訴諸司法的機會、提高婦女地位國家機構、國家人權機構、暫行特別措施、消除刻闆印象和有害習俗、暴力侵害婦女、販運人口和利用賣淫營利、婦女人權維護者和民間社會、政治與公共生活中的婦女平等參與、教育、就業、健康、經濟和社會福利、農村婦女、氣候變化和減少災害風險、弱勢婦女群體、婚姻和婦女的財産權等方面的問題提出了關切和建議。 具体请参见消歧委員會在2023年審議中國第九次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戰略目標二:確保法律面前和實際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視 進展1:保障性別平等的法律規定 中國建立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規在內的全面保障婦女權益法律體系。 《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通過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後於2005年、2018年、2022年進行了修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增加了性騷擾的防治制度、婦女的財産權保護、勞動補償制度、婚內財産分割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規定、夫妻共同債務規定、法律政策的性別平等評估機制、性別統計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制度、救濟制度等。 《民法典》:2020年5月通過的《民法典》明確將性騷擾納入規製範圍,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並對用人單位和學校防治性騷擾的義務做出更明確詳細的要求,對於職場性騷擾和校園性騷擾的防治具有重要意義。 《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10月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增加了性別視角,比如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時確定的專門負責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中,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証人是女性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詢問。 《刑法》:2020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負有照護指責人員性侵罪,並將“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這一加重情節增加在強姦罪中。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2023年實施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有助對於殘障群體、老年人、婦女、兒童等特定群體權益的保護,其中也有條款規定在無障礙停車位充足的情況下,其他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孕婦、嬰幼兒等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也可以使用。 進展2:性別平等法律政策的落實和保障 第一,司法保護和救助力度持續加大。去年國家對國務院婦兒工工委進行了優化調整,原來有35個成員單位,現在增加了最高法和最高檢。這強調了司法機關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的重要性。 第二,多部門建立聯合機制保障女性平等就業權。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跟全國婦聯不斷地建立健全保護婦女兒童合作機制。例如發佈針對婦女暴力的指導性文件和典型案例、聯合開展專項活動、開展檢察公益訴訟等。 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公益訴訟共1490件,佔傳統檢察公益訴訟的比例為0.78%。雖然比例較小,但檢察機關在保障婦女權利方面已成為一支新興力量。近年來,檢察機關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工作力度和熱情明顯加強,這可能與其職能調整有關,例如將職務犯罪等職能劃歸紀檢監察部門後,檢察機關有更多余力投入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婦聯等機構近年來聯合發布了一些保障婦女兒童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也發布了維護婦女權利的公益訴訟案例。目前,這些公益訴訟大部分為行政公益訴訟,僅有一例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另有一例為民事公益訴訟。 典型案例:2023年2月,上海市徐匯區檢察院對一家美容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該美容院張貼了兩張貶損婦女形象的海報,內容涉及脫毛等,損害了婦女權益。此外,徐匯區檢察院還牽頭制定了一份關於性騷擾的指南。在調研中,發現各地檢察機關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積極牽頭開展工作。例如,浙江瑞安的多部門聯動機制,由檢察院牽頭,聯合司法、婦聯、工會、人社等部門,建立了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和性騷擾的聯動機制。這種多部門聯動機制是近年來保障法律落地和實施的重要舉措,旨在為受害者提供一站式服務,使其能夠便捷地尋求救濟,避免多次奔波。 在這一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全國婦聯則發揮了重要的協調和連接作用,推動多部門聯動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反家庭暴力多部門會商機制。比如反家暴中的多部門聯動一站式。 不足1:在法律層面上,立法中對於性別歧視的界定仍不完整。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嚐試對性別歧視做出界定,但是仍然“沒有根據《公約》第一和第二條對歧視婦女作出全面定義。”沒有對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進行分類,立法中也沒有對交叉歧視做出規定”。暫行特別措施的採用仍然有限。法律中仍然缺少對暫行特別措施的界定。雖然立法要求有“適當數目的婦女代表”,但是在婦女任職人數不足或處於不利地位的領域、特別是在經濟和政治生活的決策和領導職位方面加快實現男女之間實質平等,對此設定有時限的具體目標和基準。對於面臨交叉歧視的婦女採取暫行特別措施不足。 不足2:各項權利和救濟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和落實。 雖然近年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增加了許多新的實施機制,如約談制度、檢察公益訴訟、支持起訴等。然而,這些新機制如何與原有制度銜接,以及如何細化和落地,仍需逐步完善。 以性騷擾防治為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性騷擾防治方面的規定有了顯著進步。2005年首次修訂時,第40條對性騷擾的規定較為簡單;2012年修訂時,首次規定了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女職工性騷擾的義務;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規定;2023年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在性騷擾防治方面有了更明確的規定。第23條對性騷擾的定義進行了解釋,並規定了受害婦女的救濟途徑;第25條詳細列出了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八項義務;第77條規定,若相關單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檢察機關可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第80條明確了學校和用人單位未履行性騷擾防治義務的法律責任。此外,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等部門也出台了相關指導手冊,進一步細化了法律規定。2022年,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聯合發布了企業防治性騷擾的參考文本,地方如深圳也制定了相關行為指南。 盡管法律和政策層面取得了顯著進步,但在具體實施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4條強調對女學生進行性騷擾防治教育,可能強化性別刻板印象,甚至導致責備受害人的傾向。實際上,男性也可能成為性騷擾的受害者,因此應面向所有學生、教師和員工進行全面的性騷擾防治教育,並結合性別平等教育和全面性教育,才能更有效地防治性騷擾。 此外,消除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參考文本中,要求職工明確表示性騷擾行為不受歡迎的規定過於嚴苛。考慮到職場性騷擾常涉及上下級關系,受害者可能因年齡、資歷等因素難以明確表達態度。法律文本本身可能存在缺陷,而在實施過程中,盡管法律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的義務,但實際建立性騷擾防治機制的企業和學校仍較少。調研中發現,一些用人單位甚至持有「蒼蠅不叮沒縫的雞蛋」的觀念,認為性騷擾與自身無關。這表明,法律的落地實施仍面臨觀念和實際操作上的挑戰,需要逐步推進和完善。 戰略目標三:普及法律知識 進展1:在普法宣傳中納入婦女人權的內容 自1986年起,全國每五年進行一次普法活動,其中包括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的宣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通過制作微電影、微視頻等形式進行普法宣傳。過去的「12·4」法制宣傳日現已改為憲法日,也成為法律宣傳的重要途徑之一。 進展2: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法治和婦女人權教育 根據《關於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的意見》,人權的知識被納入法官、檢察官、警察等公職人員的入職培訓必修課程。 進展3: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倡導男女平等的價值觀 此外,男女平等基本國策被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相關要求在《婦女發展綱要》《兒童發展綱要》以及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均有體現。特別是兩綱中對性別平等教育做了詳細規定,涵蓋教材、師資培訓、課程設置等方面。2021年實施的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將性教育納入法律,這是一項重要進步。 民間也有一些自發活動。例如,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自2007年起,每年舉辦兩次「社會性別與人權」師資研修班,從全國高校教師中選拔參與者進行培訓,旨在推動更多教師從事社會性別和人權相關的研究與教學,並在課程中增強性別敏感性,培養學生的性別平等和人權觀念。 不足: (1)對《消歧公約》及其他人權文書的宣傳不足; (2)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婦女人權的宣傳培訓不夠; (3)婦女人權的教育尚不充分。 結語 我們30年裡面取得了一些進步。但更重要的是要認識到我們的一些不足。總結過去、正視問題是爲了再次出發。在性別平等的道路上,北京+30不是終點,只是一個新的起點。性別平等永遠在路上。 -問答環節- 問題1: 如果想証明法律對交叉領域的覆蓋還不夠,但還不太掌握用「婦女人權」相關的詞匯進行準確描述,是否可以提交「故事」作爲影子報告? 回答: 在消歧委員會對中國最近一次審議的結論性意見中,其中一個關切和建議就是:中國的目前的法律對於歧視還沒有做一個全面的定義。應該明確禁止公共和私人領域的直接和間接歧視,包括交叉形式的歧視。 殘障女性由於同時面臨着殘障和性別的問題,存在多重歧視和交叉歧視的問題。消歧委員會對於多重歧視、交叉歧視有一般性建議。但中國法律目前的確還沒有關注交叉歧視。 那麼,在提交影子报告的時候,是否可以提交純粹的故事?我目前沒有看到過完全以故事的形式提交报告。但是,我覺得我們的民間組織可以做殘障和性別研究,和一些學者進行合作,在故事的基礎上,結合公約的規定來完成影子报告,把交叉議題更好地呈現出來。 問題2: 鑒於《北京行動綱領》不是一個法律文件,如果國家工作進展緩慢的話,有什麼方法督促國家? 回答: 《北京行動綱領》的確沒有法律約束力,也沒有具體的制裁手段。它只能要求聯合國成員國出於義務和責任去執行它。 國家應該將《北京行動綱領》體現在國家的法律、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方面,這些一般都有年度性或階段性的評估。因此,可以通過評估渠道和民主參與來督促。在中國,也可以通過兩會提案的方式提出。此外,由於《北京行動綱領》的內容已經散見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中國人權行動計劃》《婦女發展綱要》等之中,因此可以通過這些渠道進行監督。最後,還可以通過媒體進行監督。 延伸閱讀: 1. 劉小楠:《我國婦女人權的實現狀況—基於〈行動綱領〉戰略目標近五年的考察》,載山東女子學院學報, 2025年第2期 。 https://www.equalityrights.hku.hk/post/research-2025-02-liu-xiaonan 2. 聯合國世界婦女大會及性別平等監測機制相關資訊: https://www.equalityrights.hku.hk/beijing30-summary 3. CEDAW委員會2023年對中國第九次履約報告審議的結論性意見: https://digitallibrary.un.org/record/4013939?v=pdf 4. 《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終期統計監測報告: http://www.stats.gov.cn/xxgk/sjfb/zxfb2020/202112/t20211221_1825526.html PowerPoint (簡報 ) 下載:
- 講座回放|「北京+30」的全球審議:聯合國性別平等戰略及其意義
Global Review of “Beijing+30”: UN Strategies for Gender Equality and Future Impact 講座簡介: 北京世婦會是全球性別平等議程一個重要的轉折點。189個國家一致通過了《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確定了提高婦女地位的12個重大關切領域。其後,聯合國每5年對《行動綱領》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估,2025年迎來「北京+30」的全球審議。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剛剛結束的第69屆會議全面評估了《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的執行進展。聯合國如何審查和評估「北京+30」?全球婦女權利的現狀如何?這次全球審議產生了哪些結論,對未來性別平等的戰略有何影響?值此全球性別平等的關鍵時刻,性別研究專家李英桃教授在本次講座中解讀「北京+30」的審議情況,並分析此次審議的結論性文件,進一步探討其對未來推動婦女權利的影響。 講座時間: 2025年3月27日19:00-21:00 講者: 李英桃,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外社會性別與全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婦女研究會第五屆常務理事,《國際女性主義政治雜誌》編委。長期從事國際關係史、非傳統安全、聯合國、社會性別與國際關係、談判學研究,著有《社會性別視角下的國際政治》《女性主義和平學》《女性主義國際關係學》、《社會性別視角下的全球環境問題》《性別平等的可持續發展》《中國婦女、和平與安全:歷史進程與當代實踐》等專著、教材。 引言: 親身經歷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 我的題目是《「北京+30」的全球審議:聯合國性別平等戰略及其意義》。講到這個題目的時候,我不禁會想到自己的個人經歷。我會從個人的經歷開始,然後介紹聯合國婦地會的情況,再到分享「北京+30」審議的相關情況,並且在第五個部分探討性別平等的未來發展和我們工作的展望。 1. 成為社會性別研究者 我出身在內蒙古一個普通家庭,從小受到了非常樸素的性別平等教育。我媽媽常跟我說的一句話:「我特別不想生女兒,不是因為我歧視婦女,而是因為做母親、做女人太難了。」因為當時我爸爸和我媽媽是雙職工,我媽媽下班回來才做飯,所以有時候到晚上8點才能吃到飯。有時候,我弟弟吃飯時就困得不行,嘴巴還含著一口飯就睡著了。我弟的牙齒有點不整齊。我媽媽經常自責,說是她沒有做好,才讓孩子的牙齒不好看。她老說,女人的雙重負擔很重,特別不容易。回想起來,這是我性別平等意識的一個來源。 我爸爸是從農村考到城裡讀書、工作的,媽媽跟爸爸一起進城,所以他們的性別平等意識比較強,不會因為家裡有了弟弟就歧視我。家裡4個人吃東西總是一人一份。在我的成長過程中,媽媽的話給我播下了樸素的性別平等的種子。 在上大學、甚至上研究生的時候,我還沒有很強的性別意識。我當過學習委員,成績一直很好,常拿獎學金,完全沒有感受到性別歧視。那麼,我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從學理上受到性別意識啓蒙呢?是1992年從北京師範大學碩士研究生畢業入職北京外國語大學之後。 工作後,我很快就趕上了1995年北京世婦會的籌備工作。北京外國語大學要派出志願者去參與世婦會服務,志願者的教育培訓由本校老師來承擔,而老師的培訓工作則由全國婦聯承擔。我當時作為教師代表參加了婦聯的培訓,開始接觸性別平等觀念,包括《到2000年提高婦女地位的內羅畢前瞻性戰略》(簡稱《內羅畢戰略》)。 幸運的是,在參與培訓之後,我又作為正式代表參與了世婦會的非政府論壇。參會時有一個讓我記憶深刻的情景,在30年之後的今天,仍然歷歷在目。當時我們正在一個食堂吃飯,我旁邊坐著一些婦聯的大姐。突然,有一個年輕的志願者急匆匆跑進來說,有一家國外非政府組織要放一部電影,名字叫《三寸金蓮》,是講中國婦女如何被裹小腳、小腳是如何影響中國婦女生活的。小姑娘有點著急,擔心西方人權組織借此攻擊中國的人權。 我記得特別清楚,坐我在圓桌上的一位大姐把腳翹得高高的說,Seeing is believing,當外國人來到中國,看到中國婦女的大腳時,他們就知道中國的男女平等取得了多麼大的成績。然後,她跟那位青年志願者說不用擔心。 在那個時候,我意識到,在國際舞台上,男女平等這個議題竟然也是國際鬥爭的一個部分。後來,我詢問過多位學者,當時是誰在餐廳里抬起腳說Seeing is believing,得到的結果,應該是劉伯紅老師。所以,如果說前面提到的培訓是第一課,那麼世婦會和劉伯紅老師給我上了關於性別平等的第二課。此後,我對性別議題產生了濃厚興趣並走向了性別研究的道路。所以,對我個人而言,我的性別研究從北京世婦會起步,30年來,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成績。 2. 成立社會性別與全球問題研究中心 在此基礎上,我和同事們於2006年共同創建了北京外國語大學的「社會性別 與全球問題研究中心」。這是中國的第一個從事性別與國際關係研究的研究中心。 3. 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行動綱領》有12個重大關切領域。 作為一個國際關係學者,我本人特別強調第五個領域「婦女和武裝衝突」。目前,這一領域已經發展為「婦女、和平與安全議程」。 一、聯合國婦地會與「北京+」審議 下面簡單介紹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CSW)和「北京+」審議的情況。 1. 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的成立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46年6月21日通過關於設立婦女地位委員會的決議,確定建立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這個機構在這後面就簡稱「婦地會」,目前婦地會已經由初創時的15個成員國拓展到了45個成員國,代表按區域分配原則選出。 2. 婦地會的召開屆次 總結起來,從1947年召開第一屆婦地會,到2025年共召開69屆婦地會,這些會議成果,包括《政治宣言》《商定結論》等,成為推動全球性別平等的重要文件。這69屆婦地會的召開情況也稍微有些變化,我給大家梳理一下。 從1947年到1971年期間,每年召開一屆年會,1964年、1971年除外。從1972年改為兩年召開一屆會議,1987年開始恢復到每年一屆,但1987年會議並沒有排入年會的屆次編號中;從1988年開始,婦地會將每年召開為期10個工作日會議的機制固定下來。 婦地會的召開以及會議主題的確定,受到國際形勢的影響,也受到國際社會和全球婦女運動推動的性別平等進程的影響。在這個進程中,有些標誌性的文件和標誌性的事件:1975年是國際婦女年,第一次世界婦女大會也就是墨西哥的大會召開,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通過,1980年在丹麥哥本哈根召開第二次世界婦女大會。接下來是1985年在肯尼亞內羅畢召開的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內羅畢戰略》就是在這次會議上通過的。1995年,北京世婦會通過了《北京宣言》《行動綱領》,提出了「性別主流化戰略」(gender mainstreaming strategy),1997年經社理事會通過了關於性別主流化的《商定結論》。2000年,「北京+5」,聯合國大會召開了第23屆特別會議。這也是現在我們可以看到的婦地會審議的主題中除了《北京宣言》、《行動綱領》之外,還提到「第23屆特別聯大」的成果。後面是北京+10、「北京+15」「北京+20」「北京+25」審議,以及今年的北京+30的審議。到2025年,除了剛剛結束的「北京+30」審議,就是下半年即將在中國召開的「全球婦女峰會」。 3. 婦地會的會議主題 這裡列出從2016年到2025年的婦地會主題,就不一一介紹了。 請大家注意,婦地會的主題分為「優先主題」和「審查主題」。除了優先主題和審查主題之外,婦地會還會根據形勢提出「新出現的問題」,這通常是會議的第三個主題。因為每年「新出現的問題」不一樣,所以沒列在婦地會的多年計劃中。今年的婦地會上就通過了2026-2029年多年工作方案。 到這裡,我們就把婦地會和「北京+」審議的基本情況給大家做了一個介紹。下面就進入到今年的「北京+30」全球審議。 二、「北京+30」全球審議的籌備工作 1. 會議主題和第一次全體會議(2024) 第69屆婦地會的第一次全體會議是2024年開的,2024年第68屆婦地會結束之後,馬上就召開了下一屆婦地會的第一次全體會議,宣佈下一屆會議開幕,同時選舉出主席團(Bureau),負責為下一屆會議做準備。這就是我為什麼把第一次會議放在籌備里講的原因。 也就是說,今年3月69屆婦地會召開,上來開的就是第二次全體會議。 聯合國婦女署網站很早就會把與下一屆婦地會相關的內容陸續貼出來,包括會議主題,包括主席團的成員。本次主題是:審查和評估《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以及大會第二十三屆特別會議成果的執行情況,確認實現性別平等和增強婦女權能的當前挑戰及其對充分實現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貢獻。 2. 國家審查和評估 下面進入了「北京+30」審議的準備階段。審查和評估的準備工作是分層進行的。首先,國際平台上的審查建立在國家和區域審查的基礎上。所以,國家層次上的審查對於評估《行動綱領》的執行情況非常重要。就今年的審查來說,早在2023年9月,聯合國婦女署就公佈了一個關於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暨《北京宣言》與《行動綱領》通過30週年的國家級綜合審查指導說明,聯合國婦女署告訴各國如何準備審議。 在時間上,國家審查時間表明確規定各國要在2024年6月完成提交國家報告工作。在內容上,因為北京《行動綱領》有12個重大關切領域,這次指導說明把這12個重大關切領域分成了6個部分,分別是:1.包容性發展、共同繁榮和體面工作;2.消除貧困、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3.擯棄暴力、羞辱或污名化,定型觀念;4.參與、問責制和促進性別平等的制度;5.和平、包容的社會;6.環境養護、保護和復原。英文翻譯成中文的各個版本,一些術語和措辭稍有不同,例如,聯合國文件中把北京《行動綱領》都翻譯成「行動綱要」。 指導說明中的6個部分一共有41個問題。因為我自己做婦女、和平與安全研究,所以我用「和平、包容的社會」這部分舉例子。根據指導說明,和平、和包容的社會之下主要覆蓋3個重大關切議題:E.婦女與武裝衝突、I.婦女的人權和L.女童。這三個部分又被總結成了4個問題。我以問題27來講解(見PPT第11頁)。第27個問題:「貴國在過去五年中採取了哪些行動來建立和維護和平,促進和平與包容的社會,以實現可持續發展並實施婦女、和平與安全議程。」關於這個問題,指導里明確提出國家報告中應包括哪些內容,要求最多2頁,而且會有一個在線調查,可以通過這些問題中補充你的答案和回答。所以每個國家應根據自己國家的情況,依據綜合指導說明寫自己的報告並且按時提交。 進入到聯合國婦女署網站關於婦地會的頁面,可看到按國家字母排列的相關國家的報告。這裡舉了兩個例子。 一個是芬蘭的。我為什麼舉芬蘭的例子呢?不僅是因為芬蘭做得比較好,我的關注點是,這個報告是由芬蘭外交部發佈的。第二個是盧旺達,盧旺達在婦女參政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績,它的報告是由該國的性別監測辦公室(gender monitoring office)負責的。可見,不同國家負責綜合評估報告的機構是不一樣的。 我也給大家列出了中國的報告,報告的落款時間是2024年6月15日。報告內容反映了中國全方位的進步,涉及到12個重大關切領域的加速實施。12個關切領域按指導說明分為6個部分。同時,報告中特別強調了中國落實《行動綱領》的國家行動保障問題,包括性別統計的進步,還有相關經驗和建議。 3. 區域審查和評估 如果說聯合國婦女署和婦地會對這個問題的評估是從國家開始的,那麼國家之上的區域評估也非常重要。具體的區域劃分實際上是跟經社理事會的五大區域委員會相聯繫。它們是:非洲經濟委員會、歐洲經濟委員會、拉美和加勒比海經濟委員會、亞太經濟委員會和西亞經濟委員會。這5個地區都舉行了審查活動。例如,亞太地區的評估活動中有部長級會議,同時還有非政府論壇,還有一些相關的展覽等等。我們在國內新聞媒體和社交媒體上可以看到相關的報道。 這裡展示的是亞太地區的評估之後出了一個報告,題目是「性別平等和賦權開闢新道路,亞太地區北京會議30週年審查報告」。分析了我們現在取得的成績,討論了挑戰和未來要怎麼走的問題。 4. 《北京+30:進展、差距和挑戰——專家組報告》 在介紹完區域審查和評估的情況後,我想強調一下專家組的會議。實際上這個會議是在區域評估之前召開的,但我是循著國家、區域、國際的順序介紹的。專家組會議就到了聯合國層面上了,所以把它放到後面。 專 家組的評估是由來自各區域的專家通過召開會議進行的,我們可以在聯合國網站看到每個專家的報告內容。經過專家們的共同評估,聯合國發佈了一個題為《「北京+30」進展、差距和挑戰》的專家組報告。 如果大家聽過我們這個 系列講座中的蔡一平老師的報告 的話,我想告訴大家,蔡一平老師也是這個專家組的成員,她也為會議提供了論文。我注意到,一平老師的多個觀點都被納入到專家組的報告中。 專家組報告主要討論的是什麼?它內容很多,我這裡列了幾個主要的差距和挑戰,比如在現在的法律中仍有涉及家庭有歧視的法律,在數字技術發展和氣候變化行動中,都存在巨大的性別差距,離實現性別平等還是有很大的差距。 另外,現在面臨極右翼政治回潮、反對性別平等運動等情況,邊緣群體和脆弱群體的狀況受到很大的挑戰。所以,報告提出要加強問責制,強化行動,建立新的多邊體系,要保護人權。同時,報告呼籲跨領域合作、跨代際合作,讓不同領域、不同代際的人團結起來,捍衛已經取得的性別平等成果,開闢未來的方向,防止倒退。報告中同時也涉及到了不同地區人的不同觀點。比如「全球南方」面臨的問題跟北方是不一樣的,發展中國家特別強調發展對實現性別平等的重要性,強調女性主義、多邊主義,要求拓展人權的空間,以及全球金融體系改革。這裡就出現了這次審議的另一個關鍵字,就是「融資」。與資金、投資相關,它討論的是錢從哪裡來、要投多少錢到哪裡去的問題。這是專家報告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點。 5. 民間組織的平行報告與聲明 從專家組的報告可以看到,我們已經從國家層面走到國際層面的審查和評估了。我下面還要講到另外一個層面,就是民間社會的發展。非政府組織是推動全球婦女發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婦地會也給了非政府組織很大的空間。非政府組織參與婦地會的形式有多種,一個是撰寫和提交非政府組織的平行報告,又稱為「影子報告」。這個報告與國家報告不同。剛才提到的國家評估報告,不管是提交機構是「性別監測辦公室」,還是外交部,它們都是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還可以向婦地會提交書面聲明,放在聯合國網站上來表明自己的態度,表達對目前審查和評估情況的看法。我在CSW69的官方網頁仔細數了一下,目前已經有200多份非政府組織聲明。 給大家看其中的一個例子。「國際婦女爭取和平與自由聯盟」(Women’s International League for Peace and Freedom)是個非常老牌的國際非政府組織,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時候成立的、致力於追求和平、平等、自由的組織。它在向婦地會提交的聲明中有這樣一句話,不知道大家同意不同意,但確實是振聾發聵、很有力量的一句話:「今天的現實是對婦女的公然背叛,也是對全世界數百萬人的背叛,他們越來越多遭受戰爭和結構性暴力的可怕現實,包括社會經濟暴力的影響」。這個翻譯可能沒那麼好,但其中說了一個關鍵詞「背叛」。我們現在的努力是背叛了我們30年的承諾嗎?我想說,我們在前進,可能不完全是背叛了承諾,但確實在很多方面都沒做好。這個問題確實值得我們思考。 三、「北京+30」全球審議:會議安排 前面講了5個主要方面的籌備工作。接下來介紹「北京+30」全球審議的會議安排。這部分我主要從程序上講。 1. 大會情況 第69屆婦地會於2025年3月10日到21日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召開,會期為兩周。經過兩周的協商和談判,會議於3月21日宣佈閉幕。目前我還沒看到關於會議整體情況的報道,這裡說到的數據都是我很認真聽了閉幕部分的發言後總結出來的。聯合國婦女署的執行主席巴胡斯在閉幕講話中總結說,一共有186個國家的1300余名代表參加了本次會議(正式會議),包括1個副總統、3個副總理與97位部長。此次婦地會還舉辦了283場邊會(side events)。邊會是由政府常駐聯合國使團或/和聯合國機構以及其他的相關機構共同主辦的,其特點就是有政府或國際組織參與。青年一代在婦地會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她們把過去世婦會精神和未來發展結合起來。 2. 主要程序 主要程序從第二次全體會議開始,也就是開幕式。會議包括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婦女署執行主任等發言,還通過了重要會議成果《政治宣言》。大會還進行了一般性辯論,與會國家的代表發言在規定時間內發言。 其後,婦地會舉行了不同類型的正式會議,主要是部長級會議(Ministerial segment),包括高級別的互動對話會、圓桌會、互動對話會等。在最後的閉幕環節,大會舉行了第18次全體會議。 除了正式會議,剛才我已經說過,還有由常駐團、國際組織單獨或聯合舉辦的邊會,其中也有非政府組織參加,比如,去年婦地會的時候,蔡一平老師、我,還有我們幾位專家就在第68屆婦地會上就跟聯合國的南南辦公室共同舉辦了一場邊會,同時還做了一場非政府組織的平行會議。 3. 第69屆婦地會正式會議 今年的高級部長對話會中有三個最重要的主題,一個是「北京+30」審議,它是各區域委員會的高級別互動對話會,圍繞剛才我們說的5個區域的北京世婦會30週年區域審查的成果和下一步行動展開。另一個高級別對話會聚焦婦女地位委員會在加快落實北京《行動綱領》中的作用,這也是本次會議一個核心議題。第三個高級別對話會是「Beijing@30年,與青年代表對話」。對話會非常強調代際傳承的問題,強調青年人的變革性作用被看到了,而且必須被看到和被挖掘。 圓桌會談,主要圍繞促進性別平等和增強婦女和女童權能的國家機制來進行討論。圓桌對話會也是部長級的會議,所以主要討論的是國家怎樣促進性別平等、加速前進,相關機制是怎麼發展的。 互動對話會,主要圍繞北京《行動綱領》的12個重大關切領域,分六個主題進行互動對話,討論每個議題的進展情況,對其做審查和評估。 以中國政府的參會情況為例,中國代表團的團長是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副主任、全國婦聯副主席黃曉薇。黃曉薇在一般性辯論中的發言中講了幾個非常重要的點。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向全世界宣佈:「中國將與聯合國婦女署再度攜手,於今年下半年在北京合辦全球婦女峰會,旨在為全球婦女發展注入新的行動力」。另外一點是特別強調中國作為北京世婦會的東道國,在深化男女平等領域已取得實質性進展:「如果說國家能充分保障婦女權利,家庭、社區和經濟就能蓬勃發展,中國就是明證。」第三個點是強調未來:「中國願與各方攜手,加速實現《北京宣言》、《行動綱領》和《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請大家注意這三者是聯繫著的。黃曉薇在發言最後指出了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使「不讓任何人掉隊」的願景成為現實。 4. 邊會 第69屆婦地會共召開了近300場邊會,我重點介紹其中的3個邊會。 (1)第三屆技術助長的性別暴力全球研討會:數字時代轉型中的跨領域挑戰與集體行動 這個邊會召開最早,是2025年3月6日舉行的,3月10日婦地會才開幕。邊會的主辦者為加拿大等國,也有非政府組織參與組織。其主題中包含了多個關鍵詞,第一個是技術催生的或者助長的性別暴力(technology facilitated gender based violence),這是科技革命帶來的問題。技術帶來的不都是正面影響。數字時代、跨領域挑戰、集體行動這幾個關鍵詞對我們都非常重要。 (2)婦女參政30年:邁向完全平等 這個是斯洛文尼亞還等國家和一些機構共同舉辦的邊會。在性別發展過程中,參政是非常重要的衡量指標,婦女參與權力和決策對於在各個領域實現性別平等都至關重要,所以我專門把這個題目列出來。大家知道,現在消歧委員會已經提出《第40號一般性建議》,把北京世婦會提出來的婦女參政比例達到30%,提升到50%。對於我們來說,怎樣才能提升婦女參政水平,是非常嚴峻的一個考驗。 (3)技術與婦女賦權:全球南方視角與實踐 這場邊會是由中國參與舉辦的,以技術創新和婦女賦權為主題,並從「全球南方」視角進行分析,從中國視角或者從發展中國家的視角討論這個問題,都非常重要。黃曉薇主任在這次會議的發言,她在強調了主題的時候,也再次宣佈了下半年要進行的全球婦女峰會的信息,並且強調「以科技創新賦權婦女全面發展,以務實合作譜寫全球婦女事業新篇,共同點亮婦女的美好未來」。這個表述有雄心壯志,但也很務實。 5. 非政府組織活動 全世界有近6000名非政府組織代表組織了750多場活動,內容非常廣,觀點也是多種多樣,有分歧,也有對立。我這裡提到的兩場活動都與中國相關,一個是由中國婦女研究會、聯合國人口基金、中央民族大學共同舉辦的「在實現共同富裕中促進性別平等與婦女發展」的平行活動。會議旨在展示中國在性別平等和婦女發展領域的成就和經驗,同時向國際社會分享中國的實踐與思考。中國對於全世界致力於性別平等和可持續發展的貢獻很大程度體現在脫貧致富、促進婦女發展,具有自己獨到的貢獻和經驗。 另外是一個是中國澳門的青年婦女團體在會議期間舉辦了一個平行活動,主題是「堅韌蛻變,走向未來:中國澳門自《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以來的性別平等與賦權之路」,會議上還安排了圖片展,分享澳門婦女發展的成就。 四、「北京+30」全球審議:審議結果 對於「北京+30」的審議結果,大家可能稍微有點困惑,因為今年審查和評估的主要結果在會議開幕時就通過了,就是剛才說的《政治宣言》。後來進行的一系列會議、討論的結果是什麼?如果沒有新結果的話,是不是可以說,其實這次會議在第一天就結束了? 我是這麼理解的:無論是專家組報告,還是各國、各區域的審議成果,都是審查結果的一個部分。《政治宣言》只是這些成果的簡要呈現,代表了國際社會的主要共識,經過多層次審查和評估得出的結果。 聯合國婦女署第69屆婦地會的正式文件頁面上列出的這些文件在會議召開前已經形成了,大會上就這些文件進行討論。這些文件本身也代表了審議結果。在官方網站會議(session outcome)的欄目下,我們看到三個文件,一個是《政治宣言》,另一個是多年計劃工作方案,包括婦地會2026-2029年的優先主題和審議主題,第三個是關於釋放在武裝衝突中被扣為人質包括後被囚禁的婦女與兒童的決議草案。 因此,關於30年來婦女權利發展的狀況,我將主要使用兩個文件來反映審查結果,一個是在會前就提交的《〈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暨大會第23屆特別會議成果執行情況審查和評價——秘書長報告》。另一個是婦女署發佈的《北京世婦會30年後的婦女權利回顧》。特別介紹一下,後一個報告中有一個數字:關於婦女權利,到2024年4個國家中就有1個國家出現了男權回潮。 1. 秘書長報告的主要內容 下面,我將用秘書長報告的邏輯介紹審查的結果,包括現狀、挑戰和未來行動。報告在前言中強調,《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是促進性別平等和婦女、女童人權的最全面、最有遠見的議程。但是報告同時指出,大多數性別平等目標的進展緩慢或停滯不前,距離實現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和《行動綱領》戰略目標仍然很遙遠。這是一個基本定位。 在基本定位之下,秘書長報告將北京《行動綱領》的12個重大關切領域分為六個方面進行審查。 (1)包容性發展、共同繁榮和體面工作。 報告特別強調,我們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全球經濟處於脆弱狀態,一系列危機擴大了勞動力市場的性別差距,婦女承擔了不成比例的無償護理和家務勞動,負擔很沈重。這一點讓我想到我媽媽在我小時候說的那句話,婦女的雙重負擔問題、多重負擔問題,到現在仍然沒有解決。因此,在未來的行動中,各國政府要在確保向低碳經濟過渡和技術變革,特別是人工智能的發展背景下,關注性別平等、護理和婦女的體面工作,優先考慮公共投資,發展和擴大綜合照料系統。 (2)消除貧窮、社會保護和社會服務。 中國在消除貧困方面取得巨大成就,我們提前10年完成了可持續發展目標中消除貧困的目標。但是,全球的整體情況並不是那麼如願,在很多國家,可持續發展面臨很多問題,包括數字化、消除貧困方面其實也存在的問題。教育是1995年以來婦女和女孩狀況改善最多的領域,但獲得教育機會的女性仍然面臨嚴重的就業歧視,在受衝突影響的國家,女童的教育程度仍然落後。各國政府要提供耐衝擊的社會保護、教育和衛生系統,重點彌合數字鴻溝,利用數字技術消除貧窮和實現性別平等。 (3)免於暴力、污名化和成見。 暴力侵害婦女和女童的行為在世界各地持續存在,並因持續的危機而以驚人速度加劇,技術和媒體格局變化助長了針對婦女和女童暴力的行為。各國政府要通過並資助旨在終止暴力侵害婦女和女童行為的國家行動計劃,確保暴力侵害婦女和女童行為的受害者和幸存者能夠迅速獲得支持和正義,結束有罪不罰現象。 (4)參與、問責和促進性別平等機制。 婦女在行政和立法決策機構中的代表人數穩步增加,從1995年的11%上升到2024年27%。在議會中的女性比例有所增長,這是非常大的成績。而且截止3月份的統計,有6個國家達到50%婦女參政,議會中有71個國家達到了30%,實現了北京《行動綱領》的目標,但仍然有很多國家需要進一步努力,亞洲需要進一步努力。男性繼續主導所有部門的決策。各國政府應通過實施暫行特別措施,加快國家和地方政府中的性別平等,確保強有力的國家性別平等機制具有明確的性別平等和婦女人權目標。 (5)和平與包容的社會。 國際社會在和平與包容的社會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仍然存在嚴重問題,尤其是在武裝衝突、地緣政治惡化的今天,女性面臨的環境仍然非常艱難。在過去五年中,暴力衝突和人道主義危機加劇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影響人數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多。各國政府應加強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國家行動計劃的融資和執行,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和平與安全和人道主義行動的各個方面,包括通過制定目標和配額,在受衝突影響的國家建立和平與安全問責機制,監測系統侵犯婦女權利的行為。 (6)環境保護、氣候行動和韌性建設。 人們對環境保護、氣候變化的認識有所提高提高,在實踐中取得了一系列進步。但是,如何在全球綠色轉型、藍色經濟、照料經濟整個發展過程中讓女性更多受益或者平等受益,仍然需要做很多工作。30年來,環境和氣候危機加劇對婦女和女童的影響尤為嚴重,加劇了現有的性別不平等。各國政府應將婦女和女童置於全球公正轉型的中心,使她們平等地從綠色、藍色和照料經濟的工作中受益。 這是秘書長報告中從6個方面評估審議了發展情況的大概內容。整體看,儘管有進步,但也有反復、有倒退,挑戰巨大。那麼,我們接下來應該怎麼做呢? 2. 北京世婦會30年後婦女權利報告 《北京世婦會30年後婦女權利回顧》是聯合國婦女署發佈的一個重要的審查和評估報告,其中提出來「6+1」優先事項。大家都知道,北京《行動綱領》中有12個重大關切領域,《秘書長報告》把它們分成6個部分來理解。《北京世婦會30年後婦女權利回顧》則將當前性別平等最重要的議題概括為6個方面。與北京《行動綱領》相銜接,這6點中的第二點是免於貧困,第三點零暴力,第四,重新定義權力結構,確保充分和平等的決策權;第五,婦女、和平與安全;第六,推進氣候正義。第一點是利用技術促進平等,推動數字革命。在北京《行動綱領》12個重大關切領域中並沒有科學技術,但今天的科技創新和數字化浪潮在人類發展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我們根本無法回避,不提是不行的,而提到什麼位置呢?大家都看到了,數字革命被列為「6+1」優先事項的第1位。在數字時代,要充分利用技術促進性別平等、推動數字革命,同時不能忽略由數字技術催生的暴力,這些內容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 那麼,「6+1」中的「1」是什麼?報告中提出了一項跨領域的當務之急,強調青年婦女和少女是變革的推動者,強調關注代際關係,關注年輕人的變革力量,動員、調動年輕人的積極性,發掘年輕人的潛力,強調年輕人是人類未來發展的希望,他們值得被看見、被聽見。在第69屆婦地會的開幕式上,巴胡斯特別強調這「6+1」優先事項代表了行之有效的、務實的和基於權利的解決方案,同時她強調2025年必須是一個轉折點,我們必須採取大膽、緊迫的和變革性的行動。 3. 《紀念第四次婦女問題世界會議三十週年政治宣言》 在瞭解了「6+1」優先事項的基礎上,我們再來看《政治宣言》,這是這次會議的最重要的一個文件。《政治宣言》中特別強調了《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及其與《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之間的密切聯繫;同時認識到現在沒有一個國家實現了性別平等:落實北京《行動綱領》的12個重大關切領域的進展緩慢且不均衡,仍然存在重大差距和障礙,特別是結構性障礙、歧視性法律和做法、性別陳規定型觀念和消極社會規範、對婦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和歧視,包括家庭暴力、武裝衝突和貧困女性化;全球持續存在嚴重的不平等現象,包括在各級決策中的代表性不足;許多婦女和女童一生中遭受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視、處境脆弱和邊緣化,…… 所以我們還要努力、努力、再努力。我們該怎麼做呢? 《政治宣言》其實就是再次確認秘書長報告和其他報告中發現的問題,並且強調政府的意願和決心,加速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與此同時,《政治宣言》還重申婦女地位委員會對於落實聯合國的各項決議、《行動綱領》等負有首要責任,強調婦女地位委員會的作用,同時鼓勵聯合國會員國選舉女性秘書長。 總之所有這些內容都強調加大行動力度,在落實北京《行動綱領》的同時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 4. 婦女地位委員會多年期工作方案 《政治宣言》是一個重要的會議成果,而第二個成果就是婦女地位委員會多年期的工作方案,這個工作方案目前婦地會的網站上仍然是草案,沒有看到它的最後定稿。它擬定了2026年到2029年婦地會的主題。 如果大家想參加明年的婦地會或者寫關於明年婦地會的內容,現在就可以開始準備了,它的優先主題是「變革照護系統,努力實現可持續發展、性別平等和增強所有婦女和女童的權能,並加快執行2030議程」,審查主題是第65屆婦地會的《商定結論》,也就是婦女有效充分有效參與公共生活和政策制定,以及消除暴力,以實現性別平等和增強婦女權能。大家可以準備起來,為明年的主題而做些研究。 五、聯合國性別平等戰略的未來發展 最後我們展望未來,談一下聯合國性別平等發展戰略的未來發展。 1. 第69屆婦地會中的分歧、差異與方向 我們很努力,但是遇到很大的挑戰。每次婦地會上都有分歧,但今年的分歧顯得讓人難以忍受。時長4個小時的閉幕式,我看了3遍。在最後對多年工作計劃方案表決之後,各個國家代表開始一般性辯論。 一些國家代表對《政治宣言》等會議文件中的術語,如性別、照料、家庭中的母親身份等,表達了保留或不同意見。 比如美國代表提到這樣幾點:1. 世界上只有生物上的女性和男性;2.對《政治宣言》第五條中的「發展權」問題提出了不同意見,認為國際社會對此概念沒有共識;3.表示拒絕(reject)、譴責(denounce)和不再承諾實現(reaffirm)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4.對應對氣候變化的特殊的和臨時性措施表示擔憂等。 有的國家代表則重申「婦女權利是人權」,這個必須堅持,而且指出「人權是不可談判的」,同時承認在落實《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上我們取得巨大進步,也面臨艱巨挑戰,要繼續努力;指出老年婦女、殘疾人、性與生殖健康和權利以及婦女、和平與安全等議題的重要性,強調氣候變化對人類的影響;認識到世界在過去30年中已經發生巨大變化,國際社會必須正視這些變化,僅僅說落實《北京宣言》、《行動綱領》已經不夠了,因為世界已經往前走了,我們面臨更多的問題,所以要把這些問題納入進來,比如科技的問題。發言者強調多樣性、包容性,反對開歷史倒車,呼籲突破既有框架的限制,加速實現性別平等。 2. 婦女署執行主任的閉幕講話 巴胡斯在最後閉幕講話中祝賀納米比亞有了新的女總統,祝賀突尼斯有了下一任的女總理,同時祝賀國際奧委會有了女主席和第一任來自非洲的主席。她強調,在所有的利益攸關方的共同努力下,會議在逆境中達成共識;重申「婦女的權利是人權」,強調多邊體系在緊張形勢下的重要作用以及聯合國婦地會的獨特作用;婦女和女童對實現可持續發展和不讓任何人掉隊都至關重要;指出我們必須尋找共識,必須審查每一項決定,以使其與《北京宣言》《行動綱領》和《政治宣言》相一致。 3. 選舉第70屆婦地會主席團 這次會議如慣例那樣,在第69屆婦地會閉幕後直接開啓了第70屆婦地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主席團的主席。主席是來自哥斯達黎加的代表。她在發言中特別強調:時間將盡,要以堅定、堅決的態度,全面實現全球婦女與女童的權能。 4. 從《北京宣言》到《政治宣言》——求同存異、加速前進 最後我也用這句話來結束我今天的講座:從《北京宣言》到《政治宣言》,我們在求同存異中加速推動性別平等,尤其是在不確定和變化的新時代,我們要隨著時代的發展,關注剛才我們說的科技問題,不要放棄平等、發展與和平的目標,同時持續努力,以團結、求同存異的精神,為實現性別平等貢獻我們的力量。 謝謝大家,期待全球婦女峰會在北京召開的時候,我們再見! 問答交流 問題1:「北京+30」的審議中特別注重青年的作用,那怎麼定義青年?對於婦女的發展來說,我們要怎麼做才能更好地關注青年的作用呢? 回答: 這是一個特別重要的問題。青年和未來一代是實現性別平等的希望所在。我先表一個態,我馬上59歲了,但我也願意把自己理解成「青年」。我們這一代世婦會親歷者,在30年後可能真不算青年了。如果我們這代人是現在手裡握著火炬前進的人,那麼「青年」就是比我們年輕的,要接過火炬繼續前進的一代人。但是,我希望不用「接過」火炬或者是像「把接力棒交給下一代」的說法,而是說,讓「老一代」和「年輕一代」共擎火炬、共同前進。 至於多大年齡的人才是「青年」,國際社會有不同的界定。比如聯合國對青年的官方定義是15—24歲,青少年是10歲到19歲,或者說10—24歲是年輕人,我們還看到過各種其他定義方式,比如40歲以下,45歲以下等。但是,我不想過分強調這個年齡界限,而是想強調青年是面向未來的力量,可以挑戰不平等的權力結構、帶來新的變革。因為老一輩在權力崗位上有更多資源,更多位置,而青年人沒有資歷、沒有權力,所以要讓這些有志於為性別平等貢獻力量的人,都能夠發揮作用,讓權力架構和年齡架構同樣扁平化,大家一起努力,攜手共進。我覺得,這應該是它的理念,而不是單純的說年齡。 問題2:中國政府積極參與「北京+30」的審議,那這個審議之後對於中國的婦女權利有什麼樣的影響,又怎麼去推動中國婦女的權利呢? 回答: 我覺得,中國在參與全球性別治理方面有很大的雄心壯志。「北京+30」這個時間節點、這個重要的歷史契機,可以推動中國在落實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實現性別平等上取得更大進步,同時在國際社會發揮更大的作用。據我所知,在理論層面、實踐層面到學術層面上,我們都在認真準備。相信我國在落實北京《行動綱領》方面會繼續做出努力,並取得更大成績。 問題3: 剛才在講到審查結果的時候特別強調了投資的重要性,對婦女資金上的投入,還講到在中國代表團團長黃曉薇的發言里提到國家的力量,我們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國家會增加給婦女的投資? 回答: 第一,說到投資婦女,我們經常批判新自由主義,說新自由主義的性別平等是不徹底的,是把婦女作為人力資源在用的。從新自由主義的角度來講,投資婦女是聰明經濟學,有的時候用聰明經濟學的理念能夠推動企業社會做一些事情,雖然聰明經濟學是不夠的。這是一點,我覺得投資婦女本身是有結果的。第二,從我們國家的承諾來說,我們要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落實《行動綱領》,就要有更多的投入。從中國具體的政策來講,比如說我們脫貧致富、鄉村振興都是有很大投入的。你可以說,這個投入不光是投資女性,也投資了男性。沒錯,是這樣的,但是從貧困人口來說,很大程度上女性多於男性,包括老年人,當我們強調投資老年人的時候,我們可以看到錢在走向老人的時候也走向了女性,所以必須承認其價值。普遍的發展是有利於改善婦女的狀況的,它是不是就能減少性別差距?那是另外一個話題。但整體來說,它一定能改善婦女的狀況。而在普遍發展和投資的基礎上,當我們有了性別意識,性別意識就會縮小性別差距。所以,性別平等不僅是政府的事情,也需要我們每個人的努力,讓大家都知道,經濟發展是好的,但是不夠的,我們要在其中加入性別意識,給婦女更多的投入,讓性別平等與經濟發展同步走,這樣就會縮小性別差距,實現共同富裕,不讓任何一個人掉隊。這也就不僅僅是聰明經濟學了。 問題4:在中國互聯網發展的語境下,有哪些數字變革相關的細分問題是我們需要優先關注和採取行動的? 回答: 數字技術是個非常重要的議題。我個人的理解是,數字技術的發展給婦女帶來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比如說很多女性利用直播間來,無論是做電商,還是知識生產,都有貢獻也有收益。男性有獲得感,女性也有獲得感。其積極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副主任,也是全國婦聯的副主席黃曉薇在聯合國的發言中就提到了一系列的數字,介紹數字技術互聯網絡給中國女性帶來的益處。但與此同時,我們必須認識到數字技術的發展,比如說AI技術是在網上利用現有的資源、數據生產出新數據來,而現有的知識庫本身的性別歧視、性別暴力會被複製,被重新加工之後再呈現出來,甚至可能放大其中不利於實現性別平等的內容。 所以,一方面我們要認識到數字革命的作用,把它的積極作用放大。同時看到它的問題,在其中加入性別視角。我覺得,這個方面還有很多工作需要做的,包括網絡環境、網絡安全,技術助長的性別暴力等問題,再比如說最近熱點新聞中的「人肉開盒」。在進行機制建設的時候,性別主流化非常重要。我們要審查項目和決策是不是真的對婦女帶來好處,所以建立性別評估機制也很重要。 問題5:目前婦地會的邊會通常是由全球的南方國家和傳統發達國家共同合作,推動議題的,請問就李老師您的觀察,目前全球南方國家的婦女真的是一支崛起的力量嗎?與傳統發達國家有沒有特別差異化的議題? 回答: 今年的婦地會舉行了283場邊會,來自北方和南方的都有。之前說過,第一,邊會是有政府官方背景或者有國際組織背景,可能再加上非政府組織。第二,邊會的影響力又與參加者的級別有關,如果有聯合國秘書長來或者婦女署的執行主任參加,都關係到活動的影響力。第三,邊會的內容是由發起人或團隊動議的,與這些人關注的議題直接相關。比如,2024年,「新世紀婦女發展選擇」(Development Alternatives with Women for a New Era, DAWN)組織的蔡一平老師邀請國內外的多位學者在第68屆婦地會組織了一場邊會,主題是「中國在‘全球南方’參與的社會性別影響」,合作機構為聯合國南南合作辦公室合作。由「全球南方」動議的邊會的主題非常廣泛,我沒有做過詳細的統計,但感覺比較強調發展中國家普遍關注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和各種具有區域特點的性別議題。 現在很多非洲國家、拉美國家的婦女和婦女組織都很活躍。但是,整體來看,由於涉及到地緣政治局勢、疫情之後的經濟條件等相關的事宜,並不是誰想組織邊會誰就能拿到資助。在美國開會,也不是誰想參加,誰就能夠拿到簽證。每年的情形也有不同。中國在國際舞台上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越來越重要了。我們努力吧。 問題6:對於國內的NGO來說,怎麼參與到婦女地位委員會的機制中進行倡導,又怎麼從國際倡導反饋到國內呢? 回答: 我先說非政府組織的參與。非政府組織參與聯合國的活動有一定資質要求,比如要有經社理事會的咨商地位。所以如果你的組織想參與,先要申請到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咨商定位,或者是參與到聯合國有經社理事會的咨商地位的組織所組織的活動中,比如蔡一平他們組織是有咨商地位,她邀請我來參與,我就參與進去了。所以你需要認真讀婦地會的要求,什麼樣的組織能參與,什麼樣的組織可以申請到咨商地位,有了咨商地位,怎樣報名組織活動等。這些信息都是公開的,有一系列流程,看一下相關文件就會很清楚了。 至於說如何反饋到國內,比如說我們今天的活動就是一個瞭解性別平等國際進展的非常好的機會。而今年的「北京+30」審議和下半年的全球婦女峰會,都是推動加速實現性別平等的重要契機。還是那句話,我們要團結起來,持續努力。 問題7:婦女署在婦地會之前發佈的30年狀況報告和官方文件中的秘書長報告有什麼關係?這些文件會怎麼被執行呢? 回答: 我個人的理解,這兩個報告都是對北京世婦會30年來全球落實北京《行動綱領》情況的總結,兩者是相通的,但在內容上各有側重。秘書長報告是以秘書長的名義發佈,主要是分六個主要方面,總結性別平等發展的現狀,具體分析當前面臨的挑戰並針對未來發展提出了建議。30年狀況報告,是由聯合國婦女署發佈,在介紹全球性別平等狀況的同時,提出《「北京+30」行動議程》,特別提出剛才講過的「6+1」優先事項。 關於報告的執行情況,解釋起來有點複雜,我簡單談一下。應該說在聯合國中真正有「牙齒」、有約束力的決議,就是安理會的文件,比如安理會要決定向什麼地方派出維和部隊,相關各方就得執行,這是有法律約束力的。還有一些是承諾,比如北京《行動綱領》《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其本身約束力沒那麼大,但是如果國家承諾了,這個國家就應該執行。還有一些聯合國文件,比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公約,如果一個國家簽署了這個公約,該國的國會批准的或者中國的全國人大批准了,這個國家就需要執行,消歧委員會是要定期審查締約國的執行情況的。中國就剛剛完成了第九輪報告的審查。但剛才說到的這兩個報告內容,似乎沒有這麼強的法律約束性。各國會將北京《行動綱領》、《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與國內具體情況結合起來進行統籌考慮。 問題8:「北京+30」國家審議的指導意見特別強調,要把北京《行動綱領》跟《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結合起來去審議性別平等狀況。《2030年議程》對我們這次審議有什麼作用呢? 回答: 我個人的理解,《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和北京《行動綱領》一樣是非常重要的國際文書。但因為《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是全球首腦峰會上通過的,有更多的國家把《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執行的強制力看得要高於北京《行動綱領》,而中間涉及到性別平等的內容跟北京《行動綱領》很一致。所以,當有些國家可能對北京《行動綱領》執行得沒那麼多好,他們卻可能更好地執行「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所以我也主張把北京《行動綱領》跟「可持續發展目標」聯繫起來,因為執行力度更大。而且它們本來目標是一致的,所以放在一起執行,就會有更好的效果或者更有效的執行。 問題9:和這些機制文件對應的也有國內的文件,比如《行動綱領》在國內我們可以對應到《婦女發展綱要》,比如《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我們有國家發展規劃。除此之外,還有什麼我們可以關注的國內文件呢? 回答: 剛才說的這些,比如說《婦女發展綱要》、《兒童發展綱要》、國家的「十四五」「十五五」發展規劃等,以及《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反家暴法》等,所有這些都是與這個問題直接相關。除了剛才提到的文件,還請大家關注我們的政府《白皮書》,目前,中國已經發佈了四份關於性別平等與婦女發展的白皮書,據我所知,我們正在撰寫最新的白皮書,能夠非常及時地反映婦女發展的最新成果。另外,中國政府發佈的關於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白皮書,關於「一帶一路」的白皮書等,其中都有一些新數據,講清楚了我們取得了哪些成績,有哪些挑戰,繼續努力的方向在哪裡。還請大家關注一些監測數據,比如《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的監測數據,統計局調查、普查的數據之類的。大家可以定期觀察一下,這些都是有效又可靠的數據來源。 問題10:您幾次提到「全球婦女峰會」,您對這個峰會有什麼樣的期待呢? 回答: 我自己是做國際問題的,也是做婦女和平安全研究的。從我個人來講,一方面我特別期待利用這次重要的歷史契機,就像2015年、2020年那樣,中國國家領導人能夠發表一個具有引領性的講話,給中國和全球性別平等帶來新的推動力。第二,我本人特別期待把婦女、和平與安全議程和婦女在維護國際和平安全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提出來。我看到,中國婦女十三大報告中就提到了婦女是和平的力量。這一點特別重要。第三,我也期待利用這次契機推動中國婦女參政比例的提升,特別期待我們的婦女參政比例能超過30%。第四是在數字時代,需要特別重視消除性別數字鴻溝的問題。習近平主席在聯合國話講中講到:「在消除暴力、歧視、貧困等老問題上加大投入,在解決性別數字鴻溝等新挑戰上有所作為」。總之,我期待中國在全球性別治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結語 性別平等是我們共同的事業,讓我們團結起來,為實現性別平等而努力。 延伸閱讀: 李英桃: 審查《行動綱領》執行情況 通過強有力的《政治宣言》——關注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第六十九屆會議(上) 李英桃: 求同存異 加速前進:以務實合作譜寫全球婦女事業新篇——關注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第六十九屆會議(下) 平等權研究: 全球性別平等的黃金標準和監測機制 PowerPoint (簡報 ) 下載:
- 我國婦女人權的實現狀況—基於〈行動綱領〉戰略目標近五年的考察
[類別] 學術論文 [作者] 劉小楠 [出處] 山東女子學院學報,2025年第2期 [摘要] 婦女的人權是《行動綱領》的重大關切領域之一。 參照該領域中的三項戰略目標,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召開後的 30 年間,特別是最近五年中,我國在批准並確保國際公約的執行;擬訂國家行動計劃,制定全面的人權教育方案;建立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制定和落實性別平等法律政策;在普法宣傳中納入婦女人權的內容等方面均取得顯著進展。 但是對比《行動綱領》中的戰略目標和應採取的行動,我國在婦女的人權這一關切領域中也存在一些不足。 因此,我國應進一步切實執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他人權文書;確保法律面前和實際上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視;加強普法宣傳。 論文 下載:
- 悼張萬洪教授|斯人已逝,幽思長存
驚聞武漢大學法學院張萬洪教授因病辭世,哀痛異常。 張老師是平等權領域的前輩和典範,也是我們的恩師和好友。他一生未曾懈怠於為公益法律和平等權利事業的奉獻,直至今年治療的間隙,他也仍在病痛中堅持工作。在教學和研究之外,張老師身體力行公益法之精神。他與多位先行者一起,親手奠定了中國公益法律服務的基石、造就了中國公益訴訟短暫的輝煌。 張老師所任職的武漢大學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和他所創立的武漢大學公益與發展法律研究中心、武漢東湖公益服務中心,透過法律援助和影響性公益訴訟,為無數底層人士雪中送炭、爭得權益。桃李不言,下自成蹊,通過課堂、診所教育和對公益法律人培訓,張老師言傳身教,培養和啟迪了一批批胸懷公益、心系草根的法律人才,他們中的多數至今仍活躍在人權和公益領域,践行公益法律的理想和使命。 張萬洪教授對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的推廣和倡導卓有成效,中國學界和民間社會理解和推動《殘疾人權利公約》幾乎無不得益於張老師的啟蒙和支持。筆路藍縷、以啟山林,張老師帶領的殘障權利多學科研究,成為十餘年間眾多研究者、服務者和倡導者投身殘障權利研究的起點。張老師更是為數不多的與被邊緣的社群緊密站在一起的學者,即使時勢變遷,張老師仍不遺餘力地創造機會,促成學界、實務界、社群和官方的對話。“念念不忘,必有回響。”在他主持的《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調研和修法論證工作中,在為《法律援助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和湖北省的地方性立法建言獻策的過程中,張老師都竭力納入殘障社群的需求和公約的精神。 張老師對殘障權利的貢獻有目共睹,更是受到聯合國殘疾人委員會的高度肯認。2024年,他被提名殘疾人委員會委員,但因病重而無法參加競選。“此生誰料,心在天山,身老滄州。”6月10日,張老師以詩寄情,令人心痛不已。彼時他已因感染而反復發燒,身體虛弱。不曾想,十餘天後他竟永遠地離開了我們。 張老師與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結緣已久,近年他也多次作為公益法律研修班、殘障權利相關課程和研討會的講者,支持平權在線項目的法律賦能工作;在治病和修養期間,他也曾通過網絡為會議貢獻見解。張老師發言旁徵博引,揮斥方遒,一片赤誠更溢於言表。2022年6月,在港大法律學院與伯克利平大學合辦的“後疫情中世界的比較法和平等權“論壇上,張老師在主旨發言中提醒年輕學者,“不要為了發表、為了職稱去研究,要走進社群,真正地和他們站在一起。” 2020年、2023年的兩場關於殘障學生受教育權利的研討會上,張老師真情流露,也談到他少年求學時的不易,讚賞年輕倡導者的行動和研究。張老師的真誠和溫暖,每每想起,都令人動容。 “教育的本質意味著,一棵樹搖動另一棵樹,一朵雲推動另一朵雲,一個靈魂喚醒另一個靈魂。” 張老師如此做了,有幸被張老師所影響的我們,何其幸運。 “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 張老師如此行了,我們也繼續行下去。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權在線 全體項目成員 2024年7月2日
- 3.8婦女節|愛女與厭女
編者按:長期以來,平權在線一直致力於開展關於婦女權利的線上公開講座,與海內外眾多師友、夥伴一同探討性別平等的法律理論和本土實踐。透過這些討論,我們也致力於加強公眾對平等權利認識。我們深知,女性作為權利主體的意識的提升,是推動性別平等事業的重要基礎。與以下是一位中學生聽眾關於女權主義、女性權利的思考,令人感到欣慰,與您共享。 為什麼必須是婦女節? 婦女節來臨前,我從網上找到了一些有關婦女節的互動海報,打印出來並張貼到女生宿舍各樓層等電梯的位置。(只有女生宿舍,因為我純屬個人臨時起意,怕貼到教學樓就被老白男抓走談話了…)其中有一張提到3月8日就是國際婦女節,而不是「女神節」「女生節」「女王節」等等所謂好聽委婉的稱呼,因此許多人產生疑問:為什麼我們要拒絕使用這些稱呼呢? 互動海報其中的一張 「婦女」,在大多數人的印象裡,似乎與「衰老」「年長」「被時代抛棄的」相關,是偏貶義的,是很多人不願意被稱呼的。然而,「婦女」這個詞本身是14歲以上所有女性的統稱,其中「婦」指代已婚女子,「女」指代未婚女子;婦女節是為了慶祝婦女在各領域作出的重要貢獻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設立的節日,為了讚揚努力推進性別平等和勇敢爭取女性權益的婦女們。宣傳「女神」或者「女王」,將女性神化,反而是對女性有了更多要求和限制 (eg. 只有女神/美女才能過3.8嗎?女人一定要成為美女嗎?),加深了性別刻板印象的同時,抹殺了婦女的勞動與付出。許多市面上有關婦女節的促銷活動更是在消費女性,用製造的女性偽需求去深化女性的年齡與身材焦慮,甚至pua女性去服從主流審美,將外貌作為評判女性的第一標準。 所以,拒絕使用其他稱呼代指女性就是在拒絕貶低女性,拒絕對女性的矮化和弱化,拒絕對女性勞動價值的忽視。 淺談厭女和自我厭棄 為什麼女性總是在被歧視和貶低呢? 上野千鶴子曾在書中提到:在性別二元制(只有男性和女性)的性別秩序裡,厭女症深植於核心位置,其症狀通常在男人身上表現為「女性藐視」,在女人身上則表現為「自我厭惡」。 比起直接地排斥和仇恨女性的行為,我想為大家揭露的是生活中看似「尋常」的厭女行為。舉一些例子:把女性的正常生理現象——月經羞恥化,用黑色塑膠袋包裹衛生巾,是厭女;影視作品中,男性之間常見的關係可以是朋友、親人、伴侶、仇人等關係,而女性之間常見的關係是因為爭搶同一個男人而產生的敵對關係;把女性看作微小的群體,「弱不禁風」「需要依靠男人生活」「通過生孩子實現自我價值」,將女性物化,當作附屬品,也是厭女;認為「女性天生愛美」,要求女性穿著特定服裝/帶妝工作(eg.空姐的短裙黑絲高跟鞋),將女性當作表面化的個體,還是厭女;未經過女性同意,強行進行性行為,對女性符號(eg.迷你裙絲襪)產生反應,同樣是厭女。 於我而言,我一直是厭女思想的受害者,但同時也曾是厭女思想的加害者。女性的厭女常常表現為自我厭惡或者對其他女性的敵意。小時候,我搶著和同桌當對方的「爸爸」,而輸者也只能成為對方的「兒子」,母親和女兒的角色被我們扔到腦後,似乎只有扮演「父親」、「爺爺」等男性長者角色才更加有面子,這種權利上位者的感覺讓我上癮,樂此不疲地認了幾年「兒子」。發育期,胸部的變化讓我措手不及,面對男性同學的戲弄和嘲笑,我選擇保持沉默,含胸驼背,降低自己的存在感,穿大一號的校服掩蓋住我的身體,寬鬆的長褲是我最後的遮羞布。初中,我很鄙視某些女生「矯情」、「心機」、「柔弱」的做派,和我媽自豪地說我覺得我和其他女生不一樣,我的性格更像男生。我所追求並喜愛的坦誠、直爽、豪邁等品質成為了男性的專屬,討厭的特點也被歸於性別。高中第一年,朋友和我聊天時,夸奬某個女生好man,大叫著老公,我笑著附和。打開視頻軟件,推送第一條是偽素顏斬男妝,我點進去很認真地看完並加入了收藏夾裡,而被收藏的其他視頻分別是「發縫填補p圖教程」、「變美不可恥」、「去除腋毛的十個小技巧」…… 這些種種行為,我現在回想起來總是有些汗流浹背,我自以為我很早就意識到性別不平等的存在,嘗試為女性發聲,鼓勵讚美身邊的所有女性,關注性少數群體,5.17的推文我已經轉了五六年,但我的厭女思想卻是如此地根深蒂固,我也從未意識到社會中有這麼多的厭女現象,太多事情似乎都變成了理所應當。我好像並不愛自己,也並不認同自己的女性身份。 A1(高三)這年,一道論文題目擺在我面前:你認為女性領導有多重要?我寫下:領導本來就可以是女性,職業無關性別,「女」這個形容詞只會加深性別刻板印象。健身從「用來減脂的」工具變成了自我賦權的武器;校貓是雌性,名字叫你爹,我路過大叫你娘過來;帶著各種大小的衛生巾和衛生棉條,在有人和我借時,拿出來供她隨意挑選;在社交平台上呼籲女性警惕父權意識,被禁言七天,理由是我挑起男女矛盾;粉了五年的愛豆不尊重女性,輕視女性的 身體,滾吧蠢男;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我躲開宿管,悄悄地在每一層女寢貼上婦女節海報。 我做得很多,也做得很少。 厭女從來不是一種單一的社會現象,也不是對女性的天然的強烈仇恨心理,更像是父權制在「執法」層面的分支,用來監督和執行性別規範(女性作為第二性,排在男性後面)和期望的制度,讓男性實現對女性的控制和支配。厭女讓女性直接地感受到因為自己的性別而受到極其嚴重或者明顯的惡意對待。 最喜歡的一張已經被大家撕的差不多啦。 女性主義的第一課:愛女、愛自己 我是一個女性主義者嗎?我常常這樣問自己。 這一年來,我越來越愛女了,我愛自己,我愛身邊的女性朋友,我愛所有女人。這是一種更真切、更實際的愛,堅信「生理不能決定命運」的態度,我有多愛愛女就像這個世界有多愛男一樣。愛女和愛自己同理,女性不需要完美,女性有優點也有缺點,理解女性的想法和選擇,允許不優秀不夠高道德的存在,愛她的全部。她們很強大,她們可以做到她們想做的任何事,她們配得上她們喜歡的任何事,她們天生充滿創造力和愛。她們,是她,是妳,也是我。 所以,我的回答是:我是。 順帶提一句,東亞女真的是一個特別有意思的群體,敏感,隱忍,堅強,勇敢,含蓄,這種拉扯和矛盾感讓我深深著迷,被層層束縛著的悲憫力量。每個人都缺愛,每個人又都在給予她人愛,是不健康的,微妙的,又平衡的。 正在前行的女性 不可否認的是,在現代社會中,女性以及其他非二元性別長久以來一直被當作「第二性」,被客體化,被他者化,性別歧視頻頻發生。可你要是說這個社會就是這樣惡臭,稀爛,所有女性和非二元性別無法生存嗎?不,不是的,越來越多女性早已身體力行地為我們改變了太多,婦女節的存在正是最有力的證明之一。 同時,我非常驕傲的是,我所生活的社群,大多數女性都或多或少有自我意識,我和我的朋友們可以理性地探討著各種各樣的性別問題,試圖身體力行地做些什麼,也可以發瘋似地在學校或者大街上亂喊fuck the patriarchy,對sexist連翻幾個白眼。今天,女人們大聲地互相祝賀著婦女節快樂,拒絕污名化「婦女」一詞,世界在越變越好(`⌄ ́) 在遙遠的大洋彼岸,1974年法國衛生部長西蒙娜·韋伊在幾乎全部由男性組成的眾議院提交了《自願終止妊娠法案》,遭受了保守派男性議員的攻擊。而在50年後,2024年3月4日,法國女權運動獲得歷史性的勝利,法國正式將女性墮胎權寫入憲法,法國從此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女性墮胎權入憲法的國家,請大家為勇敢的法國婦女們歡呼! 直至今日,我的想法可能還是非常稚嫩的,我也有許多困惑和矛盾的事情,但是我還是想在這個專屬婦女的節日說些什麼,希望對大家能夠有一些微小的幫助或者啟發,畢竟今天所有的一切都來之不易,女人們請多認同自己,多為自己的女性身份感到驕傲,隨時保持警惕,多多思考吧!Women can do anything 三八婦女節快樂~ 參考資料: 厭女——上野千鶴子 我,厭男——波利娜·阿爾芒熱 應得的權利——Kate Manne
- 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和實務指南
【出版】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和實務指南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權在線項目持續關注家庭暴力議題。自2015年起,平權在線組織研討和交流活動,與內地、香港及台灣的律師和學者一同探討與家庭暴力有關的法律制定、落實、司法救濟等問題,倡議和推動以倖存者為中心的多部門合作機制。 2020年以來,海峽兩岸和港澳地區立法和實務領域,在防治家庭暴力問題上均有長足進步。平權在線彙編相關法例法規和實務指南,以便於關注家庭暴力問題的實務工作者和研究者檢索查閱。 目錄 內地編. 4 (一)相關法律法規. 4 反家庭暴力法. 4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 6 妇女权益保障法. 7 未成年人保护法. 7 治安管理处罚法. 8 刑法. 8 刑事诉讼法. 9 (二)相关司法解释.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11 (三)相关实务指南. 12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12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13 其他实务手册(正文略). 16 香港編. 17 (一)相關法例. 17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17 參考資料:怎樣根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申請強制令. 21 《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易受傷害證人的特別程序. 21 (二)相關實務指南. 24 實務指示SL10.1–有關子女∕兒童的安排:家庭暴力的指引. 24 實務指示9.5《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提取的證據或錄影的證供》(正文略) 25 實務指示9.10《裁判法院在性罪行案件中使用屏障》(正文略) 25 檢控守則14. 罪行受害者及易受傷害證人(節選). 25 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程序和有關事項(節選)(香港警務處,2004年). 25 檢控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政策(律政司,2009年版). 26 其他相關程式指引(正文略). 31 其他參考資料. 31 澳門編. 32 (一)相關法例. 32 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2/2016號法律). 32 臺灣編. 38 (一)相關法律法規. 38 家庭暴力防治法. 38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細則. 48 跟蹤騷擾防制法(節選). 51 (二)相关實務指南. 52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52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53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5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附件一. 60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附件二. 61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64 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狀(範例). 66 法院受理民事保護令事件之聲請流程圖. 78 下載《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和實務指南》,請按以下鏈接:
- 香港法律制度簡介
【出版】香港法律制度簡介 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制度融合備受理論和實務屆的關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權在線在2023年接待和協助了來自大灣區的律師,促進內地與香港律師交流和討論與婦女兒童權利密切相關的家事法律問題。鑑於大灣區乃至內地各省市律師了解香港法律制度以利跨境法律實務的需求,平權在線推出《香港法律制度簡介》,以饗讀者。 目錄 第1章:香港的法律制度... 2 第2章:香港法律的來源... 3 1. 《基本法》... 3 2. 條文法... 3 3. 普通法... 3 4. 衡平法... 4 5. 國際法... 5 第3章:司法機構... 6 1. 各級法院... 6 2. 訴訟過程... 6 a. 語言... 6 b. 民事訴訟... 6 c. 刑事訴訟... 8 3. 法律專業... 10 4. 司法覆核... 11 a. 違憲審查... 11 b. 行政覆核... 12 第4章:行政機構... 13 1. 律政司... 13 2. 法律援助... 13 a. 法律援助服務... 13 b. 當值律師服務... 14 第5章:立法機構... 15 1. 立法會議員產生方法... 15 2. 立法過程... 16 第6章:其他機構... 17 1. 平等機會委員會... 17 2. 法律改革委員會... 19 第7章: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20 下載《香港法律制度簡介》,請按以下鏈接:
- 講座回放 | 《殘疾人權利公約》在日本的實施:無障礙與合理便利
「無障礙大家談」系列講座 《殘疾人權利公約》在日本的實施:無障礙與合理便利 據統計,日本約有960萬身心障礙人士,佔總人口7%;另有約3600萬人年齡在65歲以上。日本制定了專門的《消除身心障礙歧視法案(2014)》《高齡者、障礙者等便利移動促進法(2006)》,涉及建築、交通、信息等方面的無障礙標準,另有約38部法律與身心障礙人士相關。日本政府2014年批准了《殘疾人權利公約》,並為此成立了專門的身心障礙政策改革委員會。 在此背景下,長瀬修教授將從《殘疾人權利公約》在日本國內實施的角度,討論如何通過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公共教育途徑,促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特別是結合日本的經驗,考慮相關立法如何體現公約原則,以包容多樣,促進融合。講者將進一步探索,社會組織如何扎根本土,聯絡社群,代表有不同需求的社會成員,發出聲音,參與討論,影響決策,逐步實現包容平等。 講者:長瀬修,立命館大學生存學研究所教授 日期:2023年5月6日 Accessibility Talk Serie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Japan: Accessibility and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There are approximately 9.6 million people live with a disability in Japan, accounting for 7% of the total population. Moreover, there are 36 million people are over 65 years old. To address the needs of these population, Japan has enacted special laws such as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Elimination Act (2014)" and "The Law for Promoting Easy Mobility and Accessibility for the Aged and Disabled (2006)", which provide barrier-free standards in construction, transportation, information, and other areas. Additionally, Japan has about 38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ratified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in 2014, and established a special disability policy reform committee. Against this background, the speaker will discuss how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through legislation, administration, judiciary, and public edu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omestic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PD, and how relevant legislations in Japan embody the principles of the CRPD to accommodate diversity and promote inclusiveness. Further, the speaker will explore how social organizations take root in local communities, represent members of society with different needs, participate in discussions, influence decision-making, and take steps to achieve inclusiveness and equality. Speaker: Professor Nagase Osamu, Institute of Ars Vivendi at Ritsumeikan University 視頻回放 (YouTube) : 02:34 Twin track approach for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the field of buildings/transportation and accessibility 19:29 Accessibility for buildings and transportation 35:42 Accessibility for information 41:55 2023 Initial CRPD Review of Japan 50:38 Accessibility in Mainland China 1:05:07 Q&A Session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文字版本內容有刪節,未經講者本人審閱。) 前言: 長瀬修教授在《殘疾人權利公約》領域具有長期的研究經驗,與許多國際殘疾組織有密切的工作聯係,在社會組織及社群如何有效地參與《殘疾人權利公約》方面有非常豐富的經驗。目前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起草一部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目前處於二審階段,有機會在2023年年底成爲正式法律。我們希望在當前語境下討論無障礙與合理便利,藉鑒日本的經驗,在多元語境下把《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標準轉化爲適合本土情況的措施。 一、 無障礙與合理便利的關係 我們需要共同推進無障礙與合理便利。合理便利來自基於殘疾的歧視,無法或拒絕提供合理便利就是一種基於殘疾的歧視。我們急需要促進無障礙的可達性,又要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便利的行爲)。這兩條路徑包括了建築、交通和信息方面的無障礙。 《殘疾人權利公約》將基於殘疾的歧視定義爲「基於殘疾的任何區別對待、排斥或限制行爲,其目的或效果就是損害了或取消了與他人平等基礎上承認享有或行使各種人權和基本權利的自由,包括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的自由」。所以,合理便利的核心理念在於做出適當的修改和調整,即為使殘疾人得以享受或行使其基本權利,而對面向無殘疾人士的規則進行例外修改。殘疾人公約委員會在對公約的解釋和解讀中以第二號一般性意見的方式,指出了無障礙與合理便利的區別:無障礙與群體有關,而合理便利與個體有關。這意味著提供無障礙環境是一項事前義務,即公約締約國有義務在接到個人請求之前就提供無障礙的環境。而提供合理便利是一項既有義務,即如果殘疾人士在某種情況下需要享受某種便利條件(比如在工作、學習或享受各種權利的特定情況下),則締約國有義務提供。 長期以來,日本發生了一些無障礙運動。20世紀70年代,當時的公共交通工具沒有無障礙設施,殘疾人運動的領袖停止了這些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動,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獲得了很多公民的關注。當今日本仍在舉行無障礙運動。如今的東京車站都有升降梯,讓大家可以到達地鐵站的月台部分,為殘疾人以及家長、老年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但升降機的安裝并不是出於鐵路公司的良心,而是源於殘疾人運動的不斷鬥爭和爭取,使得鐵路公司有所回應,政府發放補助來推動無障礙設施的建設。 關於無障礙和合理障礙的區別,一個簡單易懂的例子是,研討會中的手語翻譯,如果作爲無障礙設施提供,那麽無論有沒有個人要求手語翻譯,主辦方都需要事先聘請手語翻譯。如果只在接到個人要求之後才提供,那麽它就是作爲合理便利而提供。另一個例子是美國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由於他在白宮日常需要使用輪椅,白宮引進了很多給總統輪椅用的斜坡,而當羅斯福總統去世后,這些坡道都被移除了,説明斜道只是提供給總統的合理便利,而并非無障礙設施。合理障礙的焦點總在特定人物身上,而無障礙是提供給整個社會使用的。殘疾人個體之間的需求很可能是不一樣的,因此合理便利有時更有效,更能適配某人特定的需求。 二、 無障礙在建築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法律發展 日本在1994年出台了第一個法案,旨在讓建築物具備可以讓老年人和身體不便者使用的無障礙設施,最基本的無障礙設施包括無障礙厠所、無障礙停車空間等。其涵蓋的公共建築物包括百貨公司、劇場、酒店等。2003年,在原有法案的基礎上,法案再次修訂,將建築物的涵蓋範圍擴大到學校、辦公室和住宅單位。學校的無障礙設施不僅對教育很重要,在應對災害時也尤爲重要,比如在海嘯、地震發生時,學校往往被作爲臨時避難所,所以建設無障礙設施很有必要。 另一條2000年的法案(無障礙交通法律)針對公共交通工具推廣無障礙設施,旨在促進老年人和殘疾人能夠容易使用無障礙的公共交通工具基礎設施。由於鐵路公司不想在無障礙設施上花錢,當時殘疾人運動、政府、活動家都對鐵路公司施加了很多壓力,最終促成了無障礙設施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建設。 2006年,建築無障礙法案和交通無障礙法案合二爲一,形成了全面的無障礙法案。30年前,東京最繁忙的車站之一新宿火車站還沒有無障礙設施,而現在日本90%以上的鐵路和公交車站都已實現了無障礙設施覆蓋。2021年東京殘奧會也為無障礙建設帶來了積極影響,大力改善了酒店房間的無障礙設施。當時東京政府和議會提出了無障礙條例,要求1000平方米以上酒店的客房必須具備無障礙設施,即將在2023年舉辦世博會的大阪也出台了類似的規定,作爲國際旅游城市的京都也提出了類似的要求。而在2016年,在大阪幾乎找不到無障礙酒店。 三、 信息的無障礙 2020年日本出台了便利聼障人士使用電話的法案(電話接力:有一位手語譯員幫忙綫上傳譯,將信息傳遞給聼障人士,并將聼障人士的回復傳回來電者耳中)。日本信息無障礙立法很晚,其他國家在進行無障礙立法時,希望不要先只考慮建築、交通,而要同時考慮信息無障礙。 日本議會在2014年通過了消除對殘疾人歧視法案,作爲《殘疾人權利公約》在國内的落實措施之一。沒有《殘疾人權利公約》,恐怕到今天日本也不會有相關法律來禁止殘疾歧視,沒有提供合理便利的法律依據。2014年的法案禁止了基於殘疾的直接歧視,同時要求提供合理便利,但這種要求只限於政府機關,對私立機構沒有約束力。2021年該提供合理便利的責任擴大到私人機構,該法律修訂將會從2024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四、 日本第一次《殘疾人權利公約》審議 2022年日本進行了第一次《殘疾人權利公約》審議。日本在無障礙方面取得的進步包括:第一,于2018年正式簽訂了公約,要爲殘疾人士提供無障礙便利;第二,出台鼓勵、幫助殘疾人士獲取、使用信息的法案;第三, 2020年第53號法案促進了幫助聼障人士使用電話的服務;第四,幫助老年人和殘疾人士無障礙使用建築物和公共交通工具;第五,為視障人士提供更好的閲讀環境;第六,希望有一個法案可以在方方面面整合各措施,實現真正的大同社會。同時,日本在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和合理便利方面也取得了一些進展,比如去除針對殘疾人士歧視的法案要求公共機構和私營機構為殘疾人士提供合理便利。 但問題仍然很多,有很多的進步空間,殘疾人公約委員會建議日本要形成行動計劃和策略,和殘疾人協會合作,在政府的各個層面都可以改善無障礙,提供一些更普及的標準,改善在建築、交通工具、信息、溝通等各方面的無障礙服務,並確保提供這些服務給公共人士使用,並要涵蓋大城市以外的地方。除此之外,也要提升現有的設計規則的能力,讓設計師、工程師等在無障礙設施的設計上提供指引。 現在日本有一個有趣的新項目,在日本坐地鐵、鐵路時,每個乘客都要付10日元(約0.5元人民幣),這筆錢用於幫助改善車站的無障礙設施。這是交通部門想出來的辦法,幫助緩解疫情以來鐵路公司的財政問題。這相當於乘客負擔了無障礙規劃中的一部分費用。 殘疾人公約委員會對第21條(即自由表達及對信息的無障礙訪問)的觀察和總結建議政府發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通信標準,確保公衆可以得到無障礙的信息,包括網站、電視及其他媒介。第二,要提供足夠的資金來促進面向手語、聾人、盲人的翻譯服務、簡易閲讀服務、字幕及其他不一樣的另類溝通方式。第三,要在國家層面承認日本手語是官方語言之一,鼓勵社會各界都使用日本手語,訓練更多的手語翻譯。 五、 總結 為促進殘疾人權利,一方面我們要做好無障礙,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合理便利,合理便利是禁止對殘疾人的一切形式的歧視的。 六、 與談(Yijun女士)——中國的履約情況 中國作爲《殘疾人權利公約》履約囯,在2010年第一次提交履約報告。在2010年的報告中,中國政府提到中國在當時有一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了關於無障礙相關的内容,另外中國也有一些關於無障礙設計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比如在城市道路、建築物、鐵路、車站、機場等方面的無障礙標準。當時中國也正在初步建設無障礙城市,報告中尤其提到了北京和上海的無障礙建設情況。并且中國的一些新聞節目也配置了手語翻譯,在一些重要的政府網站上也進行了無障礙的建設。 針對中國的履約報告,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提出了一些他們關切的問題和建議,比如:報告主要涉及中國城市地區的無障礙建設情況,委員會比較關注中國農村地區無障礙建設的情況,希望中國政府能更多地介紹這方面的情況;另外,委員會也關注到在中國的司法訴訟中,聾人是否會被提供手語翻譯的問題;委員會還關注到中國關於網站建設的信息無障礙的標準目前並不是強制性的標準,希望中國能製定在網站建設方面的強制性標準。2012年,委員會做出了相關的結論性意見,為中國政府履行公約提出了一些建議:希望中國政府能夠進一步提供農村地區無障礙建設情況的資料,以及如果沒有履行這種無障礙建設的要求,是否會有相關的懲罰措施;希望中國能夠進一步提供有關中國如何監測及評估其無障礙情況的資料;建議中國在建設無障礙基礎設施的時候不要僅局限於殘障人經常出入的場所,而是要在更多的環境中去建設無障礙的基礎設施。 2018年中國政府向委員會提交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合併履約報告,介紹了從2010年到2018年這8年期間中國履約的一些進展。在這個報告中,中國指出其在2012年通過了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對於無障礙的設施建設、無障礙的信息交流及社區服務都進行了相關的規定;繼續開展無障礙城鎮的創建活動,截至2017年底,系統開展無障礙建設的市、縣、區共有1600多個;新制定和修訂了一系列相關的標準和規範,比如關於地鐵、碼頭的設計;出台了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對於機場的無障礙設施和服務做出了相關的規定;在農村進行了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調研,會在未來繼續完善農村無障礙建設;在網站和信息無障礙方面,截至2018年1月,中國大概有3萬多個政務和公共服務的網站實現了無障礙;為參加普通高考的殘障考生提供合理便利,比如根據視障考生的具體需要為其提供盲文試卷或大字號試卷、延長考試時間等。 從2018年到現在,中國的無障礙環境建設也取得了一些進展:中國正在製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用一個專門的法律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加以規定,目前該法律草案正在進行二審;在2022年通過了建築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範,對比之前沒有强制性要求的規範,該次規範中所有條文都是強制性的;中國的檢察機關在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訴訟;中國2022年在北京舉辦了冬殘奧會,為殘障運動員提供無障礙設施和服務。 殘疾人委員會也做出了相關審議和給出了相關建議:在中國的法院裡,雖然有為聾人提供手語翻譯,但有些聾人朋友表示他們看不懂法院提供的手語翻譯;雖然中國在國家組織的考試中提供了合理便利,但是中國還沒有在所有的教育環境中為殘障的學生提供這種合理便利,也缺乏相關法律上的強制規定。2022年,委員會通過了對於中國履約的結論性意見,指出在中國,殘疾人組織沒有充分地參與製定全面的無障礙戰略。委員會建議中國在製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的時候,應與殘疾人士以及殘疾組織進行協商,徵求他們的意見;並建議在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中加入通用設計的原則,並將此作為基礎;建議中國邀請殘疾組織參與評估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情況。另外,跟日本的情況類似,手語目前在中國還沒有得到法律層面的承認,所以委員會希望中國能夠承認手語的法律地位,並在生活的各個領域都能夠促進手語的使用,確保為聾人提供合格的手語翻譯。 除了委員會提出的這些建議之外,民間社會也非常關注中國的兩次審議。在第一次審議的過程中,中國有民間社會組織提出了他們的觀察和建議:在中國,對於無障礙環境的監管還不夠明確,對於不遵守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行為人缺乏必要的懲罰措施;中國普通學校的無障礙改造做得還不夠完善;有些無障礙設施在建設完成之後,並沒有進行持續的監督和維修,導致這些設施被暫用或者沒有辦法使用;殘障人士在去醫院看病時缺乏相關的無障礙支持,比如很多醫院並沒有為聾人提供手語翻譯、一些藥品的包裝沒有考慮到視障人士的需求等;中國在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中並沒有明確提到合理便利,民間社會希望中國能夠在法律中明確提到合理便利。對於第二次中國審議,民間社會也提出了他們的觀察:中國的很多法院、監獄和拘留所都缺乏無障礙設施,比如沒有坡道或沒有無障礙廁所等。 從2010年到現在,中國確實在無障礙環境建設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無論是在立法層面,還是在無障礙城市創建層面,取得的進步都有目共睹。但中國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我們希望在未來無障礙環境建設的過程中能有更多殘障人士的參與,比如讓他們參與法律和政策的製定、參與評估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效果以及傾聽他們本人的用戶體驗。 觀眾提問 1.把合理便利的義務從公共領域拓展到私人領域之後,會帶來衡量上的難題,例如如果某私人企業沒有足夠的資源或其以自己資源不夠為理由來拒絕履行義務的話,現實中應當如何處理呢? 合理便利不管是在《殘疾人權利公約》中還是在日本的法案中,都講到不要帶來不當的負擔,即只要不是太貴就應該做。從這個角度來看,合理便利不能太貴,也不會太貴。在日本,殘疾人合理便利的請求到底是否合理即提供合理便利是否帶來過於不當的負擔是由法庭來決定的。韓國的法律中包含補償項,我認爲這是個好的法律。在某個合理便利會不會造成過多負擔方面總是有爭議的,但更廣義來說,首先公營機構不太可以說合理便利的負擔太沉重;即便是私營機構,其中大部分也會嘗試提供合理便利,因為現在已經有一個提供合理便利的法律框架。的確,有些合理便利是非常昂貴的,比如手譯員或實時字幕;但大部分的合理便利其實並不昂貴,只是很小的負擔,比如盲人去銀行,請銀行的人把文件念出來給他們聽,聾人去銀行,如果運氣好的話,有機會在銀行找到會手語的人,哪怕沒有人會手語,銀行職員也可以把關鍵信息寫下來給聾人看,這些都並不昂貴。重點是要讓公衆知道,不去提供合理便利是歧視的一種。 同時本地政府也要做殘疾人歧視方面的工作,比如我家旁邊有一所公立中學,其中有一個很奇怪的標識:上面是請勿進入,下面是輪椅。於是我打電話給這所中學,他們解釋說這兩個標識是分開的,輪椅的標誌代表輪椅可以進入,而請勿進入的標誌代表閒雜人等不要進入。我跟學校談完之後,他們仍沒有移除這個標識。現在日本的學校裡已經有殘疾人歧視方面的法律工作了,我等了一個禮拜,然後打電話給市政府,告知他們相關情況,市政府立刻打電話給這所學校,之後隔了一天這個標語就被移除了,所以本地政府的參與和努力很重要。政府的系統體制內要有一個機制來處理殘疾人的歧視問題,包括合理便利。我們要好好有效地利用法律,長遠來看,我們希望有更多的合理便利,並改善整體無障礙的水平。 2. 聾人打电话的服务是由谁付费,手语翻译的费用是由官方還是另外的機構承擔?聾人出國後可以在國外繼續使用該服務嗎? 所有用戶都要付一筆小小的費用,就像民衆都捐一點點錢來促進鐵路站的無障礙建設。這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很金額很少的一筆錢,我從來沒有聽說過有人投訴這個做法,用戶打電話給他們的聾人朋友所需的費用與打電話給普通朋友一樣,所有的通話都多付一點點錢,電話公司在這方面也沒有虧錢。 3. 日本的電視台都有字幕嗎? 并不是,但現在情況有所改善。提供字幕對新聞節目來説尤爲困難,因爲新聞經常有突發事件,要求及時提供新的字幕難度較大,所以新聞節目的字幕做得沒有很好。但與此同時,新聞節目才是最重要的,比如出現災難時,新聞中提到的信息才是最重要的。現在電視台也開始提供新聞字幕,但由於是即時轉播,有時會出現一些錯誤。但100%準確不是特別重要,給聾人提供有關天災的及時信息才是最重要的。 4. 就總體的無障礙水平而言,日本也有存在城市和鄉村的差別嗎? 是的,日本的城市和農村無障礙水平也存在非常大的差別。法律要求大城市提供無障礙建設,大城市的無障礙水平,比小鄉鎮的好很多。現在很多人從農村搬去大城市住,很多人在農村開車,使用公共交通的人很少,主要是高中生和老年人,這也意味著公共交通的無障礙設施對於他們(尤其是老年人)很重要。而現在如何維持公共交通服務是最大的困難,因爲農村地區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太少了。 5. 您剛才提到有些關於合理便利的案子需要法院裁決,在日本,給殘障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們是怎麼看待殘障人交流的無障礙問題的呢?比如他們會如何看待手語或者他們自己會使用手語嗎? 有些律師是懂手語的,比如一些律師自己的兄弟姐妹可能就是聾人,他們自然就懂手語。但懂手語的律師人數很少,在私人案件和民事案件中,他們最有可能是用紙筆溝通,因為聘請翻譯是挺昂貴的。日本有5個聾人律師,他們都住在大城市,聾人客戶往往希望聘請來自大城市的聾人律師。在鄉村,聾人可能需要找志願者幫忙做手語的翻譯,有時當地政府也會提供翻譯員,法院也可能會提供手語翻譯,正如給外國人提供翻譯一樣。 6. 日本在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法律制定過程中,是由相關社群或利益相關者自下而上的倡導,還是政府自發的改革,或是政府受到了來自國際社會(比如CRPD)的壓力?這些重大法律變革背後的原因或動力是什麽? 日本大部分情況下都是保守黨當權,但有幾次是由較左翼的自由黨執政。在有限的自由派執政后,公民社區就會呼籲無障礙的建設,政府的官員也知道如何改變系統、修改法律,可能是較小範圍的修法,比如第一個關於建築無障礙的法案,更多是由一位對建築物障礙的狀況比較瞭解的官員推動的,在法案中規定如果某建築物要獲得國有銀行貸款,該建築物必須是無障礙的,這將建築公司的商業策略引導到專注無障礙設施。新一屆政府上臺後,推動無障礙建設的官員們繼續向政府提出一些修法的建議,政客也覺得這樣的政策可以取悅選民。最初的想法往往來自對殘疾人生活有深刻理解的個人,然後向外推廣,形成公民社會、殘疾人和政府的三角形,共同推進。 7. 在中國大陸的特殊國情之下,民間的力量可能會比較有限,請問您對於公民社會參與力度方面有什麽看法呢? 其實在任何社會,包括在一些民主國家,公民社會本身也不能夠獨立解決問題,必須要找到同盟,同盟中的人可能來自不同的圈層,比如政府的職能部門、議會、立法會等,利用民主的力量,來創造改變。 8. 在中國,當國家政府想要推廣一種通用的手語時,可能會發現每個地方有自己當地的手語、聾人有自己的手語,比如大陸的手語和香港的手語不一樣,日本也會有這樣的情況嗎? 在日本,以前是有過更多的所謂方言式的手語,與口語類似,各地有不同的手語方言。但在20年前,國家電視台就開始了手語節目的播放,推動了國家標準化的日語手語的普及,促進了手語的標準化。但更困難的是,一方面日本手語的文法和日本口語的文法一樣;另一方面,有一種更自然的日本手語,不太在乎日本正式的文法(比如父母和孩子都是聾人,那可能孩子的日本手語說得非常好,但這種正式與非正式的兩種手語之間的差別是非常大的)。現在日本的聾人學校可以使用手語,但他們使用的手語並不是日本手語,而是一種跟著日本口語的文法語序而來的手語。日本的聾人學校中只有一所是私立學校,由一位聾人律師成立。總體來説,手語教育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9. 如果未來手語被加入日本的官方語言,您覺得哪一種手語將得到更多認同? 我們還有很漫長的一段路才會有任何版本的手語被正式認可為日本的官方語言。目前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日語是日本的官方語言,即日本還沒有關於官方語言的法律框架。關於認可哪一種手語比較好,我們目前完全沒有頭緒,日本聾人協會自身在這件事情上也沒有明確的立場。 10. 如果私人機構以經營自主權為理由拒絕為殘疾人提供服務,這種歧視在法律上應如何認定?應當如何用CRPD的語言來解釋這一種歧視? 目前日本法案的威力還很弱,但因為殘疾而拒絕服務是最典型的歧視之一。政府沒有權力强迫私營機構停業,政府只能公佈這家機構的名字。當然,政府會去與機構的老闆協商。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沒有權力宣告該機構犯法,這在禁止殘疾人歧視方面是非常薄弱的一種法律框架。 11. 關於合理便利是否合理或公正,您持有怎樣的判斷標准或視角?比如我作爲視力障礙者可能從小更多使用聽力,因而社會可能會認為我們的聽力比較好,所以就為我們在考試中提供屏幕閱讀器,但這對我們來説依然會有些困難;他們也可能會通過口頭講述方式爲我們講述電影,但這可能要求我們具有比較好的想象力,這是否也意味著對我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樣的門檻是否公正?另外,有些無障礙或合理便利為殘疾人降低了某些標準,這在非殘疾人士看來是否對他們造成了不公平? 合理便利最根本的想法就是不要造成過多的負擔,也不要改變這個業務最基本的性質。對於聾人來説享受音樂是不太可能的,對於盲人來説享受電影也難度較大,雖然我們也可以為盲人觀衆口述電影,但其中難度較大(比如需要專門有一位口述者)。所以我們希望無障礙和合理便利雙管齊下、缺一不可,隨著無障礙整體水平的改善,需要的合理便利的空間就會越來越小(比如電影的字幕和視像描述作爲無障礙設施提供),所以我們一方面要改善無障礙,另一方面也要透過合理便利來回應個別人士的需求。但挑戰和問題仍會存在,我真心希望能夠有更好的無障礙設施和更多的合理便利,使每一個殘疾人面對的挑戰都可以盡量減少。 #無障礙約 #CRPD #殘障
- 講座回放 | 無障礙______?當我們談無障礙時我們在談什麼
「無障礙大家談」系列講座 無障礙______? 當我們談無障礙時我們在談什麼 講者: 黃裔 博士,深圳市自閉症研究會任理事長。畢業於英國利茲大學,從事身心障礙者平等權利研究十餘年。 日期:2023年2月25日 隨著身心障礙人士的意識提升和頂層設計的重視,與身心障礙群體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無障礙」,正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主流話語之中:無障礙城市、無障礙旅!遊,無障礙家居……究竟什麼是「障礙」,什麼是「無障礙」?怎樣的環境才是包容、通達、有溫度的「無障礙環境」?又應由誰、如何地「建設」這樣的環境?今次講座將立足於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之理念,打破公眾認知中關於「無障礙」的種種迷思,還原「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本真。 本次講座是「無障礙大家談」系列講座的第一講,我們有幸邀請到深圳市自閉症研究會任理事長、身心障礙者平等權利研究學者黃裔博士來分享她對於「無障礙」的理解。平權在線特將本次講座的文稿、視頻及PPT奉上,以饗讀者。 一、「無障礙」只是一個百搭的形容詞嗎? 「無障礙」在近兩年成為了非常熱門的概念,似乎有越來越多的東西都與「無障礙」產生了聯繫。在正式開始今天的分享之前,讓我們一起來做一道填空題。大家可以先回想一下自己見過和無障礙有關的表述:第一個是「無障礙______」,另外一個「______無障礙」。 聊天區出現了「交流無障礙」、「資訊無障礙」「無障礙閱讀」「性別無障礙」「無障礙公交」「無障礙電梯」、「無障礙衛生間」、「無障礙坡道」「無障礙婚姻」「無障礙文化」「無障礙電影」……而我見過的最神奇的搭配是「無障礙助眠香薰」「無障礙電飯鍋」「無障礙榨汁機」,這些物件上只是貼了一個「無障礙」的標籤,但是我們並不知道它們何以「無障礙」。 總之,現在似乎有了一切皆可無障礙的趨勢,無障礙的理念似乎已經很普及,甚至變成一種公共議題。但是,我認為這顯然是一種錯覺。從殘障研究的視角來說,我所擔心的是,當「無障礙」在公眾主流話語中成為一個百搭的形容詞、可以被輕易嵌入到宏大敘事中的時候,身心障礙者的聲音卻变得越來越小——甚至其主體性都被抹掉了。「無障礙」不應只局限於身心障礙者,而應該惠及所有人,這一點是正確的;但是,另一方面,無障礙的議題裏不能沒有身心障礙者權利的視角,身心障礙者的主體性不應該被抹掉。 二、作為個人基本權利的「無障礙」 作為個人基本權利的無障礙是在怎樣的脈絡中發展起來的?「無障礙」概念的雛形可能在幾個世紀以前就出現了,但直到20世紀才成為一個公共議題和權利議題並獲得大範圍關注。二戰以後,出現了大量由於戰爭而進入身心障礙狀態的人,對於他們來說,物理環境、資訊以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可能存在各種障礙,而且,這些障礙在不同的程度上影響他們的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在這樣的背景下,消除障礙就成為了非常重要的公共議題,一些西方國家也出台了相關法律,由此,制度層面上的「無障礙」定義、概念和要求便形成了。 在國際層面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公約的執行過程中亦涉及對「無障礙」的闡釋。隨著「無障礙」概念的發展,目前相對最重要的國際公約就是2006年通過的《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公約第三條明確了「無障礙」是公約的一般原則,第九條明確了「無障礙」是一項權利,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保障身心障礙者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享有無障礙的權利。中國也是該公約的締約國,所以,基於這一公約,我國的身心障礙者享有「無障礙」的權利。 CRPD第九條 -「無障礙」作為一項權利: 為了使殘疾人能夠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質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和通信,包括資訊和通信技術和系統,以及享用在城市和農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服務。這些措施應當包括查明和消除阻礙實現無障礙環境的因素……(後列舉十項具體措施)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九條是如何闡釋和呈現「無障礙」這項權利的? 第九條第一段是對無障礙權利的總述,我將它分成三個部分來理解: 第一部分是占幅最大的內容,描繪了一種理想的環境和生活狀態——每個人都可以沒有障礙地進入物理環境、使用交通工具、獲取資訊及享用為公眾提供的設施和服務;第二部分是關於如何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享有這種環境和生活狀態的,即需採取措施查明和消除生活各方面的障礙以達至上述理想的環境和生活狀態。第三部分解釋了為什麼要消除障礙、為什麼要確保殘障人士享有無障礙的環境和生活狀態。無障礙是身心障礙者獨立生活、充分和平等地參與社會、平等地享有權利和自由的前提條件,這就是我們需要消除障礙的原因。雖然這個部分只有一句話,但我認為它是理解整個無障礙權利最關鍵的節點,因為「無障礙」的終極目標應該始終以「人」為落腳點,以保障身心障礙人士能夠獨立自主地生活和融入社會。 除此之外,這三部分之間存在動態的相互作用:公約要求查明和消除現有的障礙,實踐當中我們要怎麼做到這一點?誰最瞭解現在有什麼障礙?身心障礙者必然是最瞭解社會中存在的障礙的,所以,他們的參與對於實現公約所描述的那種無障礙的環境和生活狀態是至關重要的。 三、實現「無障礙」權利的多個維度 現在,讓我們通過生活中具體的例子來進一步思考如何實現無障礙的權利。 物理環境無障礙 首先是物理環境的無障礙。2012年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下稱條例)和正在討論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下稱草案)都有相對明確的規定,同時,2012年的《無障礙設計規範》也對物理環境和設施設立了具體的無障礙標準。 雖然制度體系已經被初步建立,但是實踐中的狀況依然良莠不齊,現有的法律和標準並沒有充分發揮規範性和約束性的作用。以無障礙建築為例,一些不符合無障礙標準的老舊建築客觀上也不能按照現有標準改建,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根據現在的條例和新法草案,可以採取替代性措施,但是,什麼樣的替代性措施是合適的?現有法律法規並沒有給出具體的標準。 另外,不同群體對於無障礙的需求可能不同,針對某一個群體設計的無障礙設施可能對於另外的群體構成新的障礙,我可以給大家分享兩個案例,第一張圖片是在影院門口作為「替代性措施」的又陡又窄的「無障礙通道」;第二張圖片是可能對輪椅使用者造成危險的盲道——在很窄的人行通路旁邊就是擁擠的馬路。雖然物理環境的無障礙看起來是最好理解的,並且已經有非常清晰具體的量化標準,但是在無障礙的落實過程中仍需要身心障礙者的持續參與,才能協調好不同障礙者的實際需求。 圖片描述:一家影院門口的「無障礙通道」,是一塊木板,板面繪有輪椅標識及文字標識「無障礙通道」,字很大且顏色非常醒目。木板呈45度角搭在影院門口台階上,形成斜坡,斜坡長度約50釐米。 圖片描述:城市中的人行道,右手邊是圍牆及綠植,左手邊是馬路,車流量大。人行道靠近圍牆的約三分之一處是一條線性盲道,盲道與圍牆中間有兩根樹立的金屬桿子,靠右的一根佔用部分盲道。人行道靠左手邊擺放了兩個垃圾桶。有一個穿中年男性推著一個輪椅從兩根桿子中間通過,輪椅的一邊輪子壓在盲道上。 是否存在一種情況,物理空間中不存在物理障礙但是仍然有部分群體無法進出?举兩個例子。瑞典的無障礙住房都經過了無障礙改造,並相應地匹配了無障礙服務,似乎是一項完美的設計。但是,後來有研究發現,身心障礙者卻很難「走出」這一類「無障礙住房」,因為無障礙團隊的工作人員只能在固定時間提供無障礙服務,所以身心障礙者只能配合服務人員的時間,而沒有辦法很自如地出去參加其他的社會活動。第二個例子是我在某地祠堂的經歷。我在某村鎮做無障礙的走訪時,發現該地祠堂具備非常完善的無障礙設施,也可以看到裡面有些坐著輪椅的老爺爺在聊天,但當我想進入祠堂做細緻觀察時,卻被告知女性不被允許進入。 再看中國濕地博物館的無障礙改造案例。根據報導,該博物館的無障礙改造包括:設置了輪椅使用者可以利用的無障礙服務台、無障礙衛生間、無障礙電梯、盲文電梯按鍵、無障礙停車位等。那麼,假定這些設施均完全符合無障礙相關標準和規範,我們是否可以認為,有了這些改造,這就是一個無障礙博物館了呢? 圖片描述:走進中國濕地博物館就能注意到,門口設置了無障礙服務台寬75公分、高65公分、深45公分容膝空間的無障礙服務台,大大地方便了坐輪椅的市民。博物館負一樓和一樓均設置了無障礙衛生間,裡面則設置了無障礙電梯,轎廂的三面設了扶手、側壁上設置了高0.9-1.1m帶盲文的選層按鈕。 報導中專門提到博物館的無障礙電梯裏有帶盲文的按鈕,如果有盲人和視力障礙者來到這間博物館,他們是否可以和他人一樣獲得博物館裏的文化資訊?如果不能,這個博物館對他们來說是無障礙的博物館嗎? 祠堂沒有任何的物理障礙,但由於其他原因,一些人客觀上沒有辦法進入這個物理空間。如果所有的人都能夠在湿地公园內進出和活動,我們是否就可以認為這個空間是完整、完善的無障礙環境了呢?這都要求我們考慮到無障礙權利的其他維度。 資訊無障礙 目前,現行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和正在討論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均設專章規定資訊和資訊的無障礙,《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亦增加了一些鼓勵性的規定,動員不同的社會主體發展信息、資訊的無障礙。 但是,從目前的實踐效果看,信息、資訊的無障礙水準還是比較低的。當前的實踐中,針對資訊、資訊的無障礙存在的比較顯著的問題主要包括: 第一,大部分面向公眾的資訊仍以較為單一的形式傳播。如《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的徵集意見稿以及大部分法律法規的徵集意見稿只能以文字的形式通過有限的途徑傳播,這種單一的形式和傳播途徑對於包括身心障礙者在內的很多人來說本身就是有障礙的,也必然會阻礙公眾參與到政策建議中。 第二,有一些資訊可能會配有其他的形式和傳播途徑,或者專門製作所謂地「無障礙版本」,但通常來說,當資訊以多樣化的形式傳播的時候就已經是滯後的、不全面的。這就導致,與一般公眾相比,身心障礙者獲得的資訊已經是被他人二次篩選過的。 第三,針對心智障礙者特點和需求的資訊無障礙幾乎是被忽視的。條例和新法草案中提到了語音、大字、盲文這類資訊格式,但完全沒有涉及心智障礙者相對比較需要的易讀和圖文簡易版資訊。 這是否意味著資訊無障礙比較難實現、甚至在當前仍達不到呢?並不是這樣的,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是反詐騙宣導。當有關部門認為某些資訊非常重要以致於需要在最大程度上傳播時,他們可以把這類資訊通過不同的形式、經由不同的渠道傳播出來。我認為,反詐騙宣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來作為資訊無障礙傳播的良好實踐樣板。 此外,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無障礙資訊的範圍應該有多大? 新法草案規定的資訊無障礙的範圍是比較窄的,主要針對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資訊交流。回到中國濕地博物館的例子,博物館裏的文化資訊似乎並沒有被納入法律規定的資訊無障礙的範疇。這是否說明這些文化資訊對於無障礙權利的實現是不重要的呢? 我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需要聯繫到無障礙權利的終極目標——支持合格人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因此,除了物理上的進出和活動,是否具有真正參與到當下的情境中的机会也是實現無障礙權利的重要內容。以博物館為例,作為公共文化場所,博物館具有傳播文化資訊、提供文化服務的功能。如果僅進入博物館的物理空間卻無法參與文化傳播、交流活動,這仍然不能稱為完善的「無障礙」環境。 社會服務無障礙 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無障礙權利的第三個維度,社會服務。條例和新法草案中均有針對社會服務無障礙的規定。我認為,新法草案在這個版塊有較大進步,其規定的內容更全面、具體,對「社會服務」的界定也更廣,提出了一些更具體的要求和措施。但這些進步依然遠遠不夠,在現有的實踐中,社會服務層面的無障礙還非常薄弱。 與物理環境無障礙、資訊資訊無障礙相比,社會服務層面的無障礙是更複雜的問題。第一,物理環境中的障礙大多是具象的、肉眼可見的,相比之下,社會服務中存在的障礙是多樣化的、不可見的、抽象的。所以,查明並找到存在的障礙的過程會相當複雜。第二,消除障礙的過程可能也會非常複雜,需要更長的時間,也涉及更多相關方的協作。以我目前所在的機構為例,我們近年來都在做心智障礙者無障礙口腔服務的試點工作。對於心智障礙者來說,看牙是非常困難的,他們在看牙的過程中的可能遇到的障礙包括但不限於:第一,看牙這件事本身比較恐怖;第二,部分心智障礙者的感知覺非常敏感,正常人能夠接受的噪音或疼痛對他們而言卻是非常可怕的;第三,有些心智障礙者曾有過十分糟糕的就醫經歷;第四,心智障礙者可能沒有辦法像其他的同齡人一樣,在學校學到一些口腔保健知識。總之,我想說明的是,社會服務中的障礙可能是非常抽象的,我們也是用了很長時間、參考了很多其他地區的經驗,才找到這些障礙。 如何消除社會服務中的障礙?我從對無障礙口腔服務試點的公開報導中選了一張照片和一段話。照片上有四個人,分別是口腔科的護士、孩子、孩子媽媽和特教老師,照片外還有一名社工。這個孩子正躺在牙椅上玩面前的設備,這可以幫助他消除一些恐懼感。特教老師、媽媽和社工也會對他進行引導。在看牙之前,社工和特教老師已經為口腔科的醫護人員提供了一系列培訓,幫助他們從權利的視角看待心智障礙群體、瞭解心智障礙群體的特徵。同時,社工和特教老師也會提前給家長提供輔導,讓家長先為孩子做心理建設。所有的這些,都是為了盡可能地消除口腔服務中存在的障礙,讓心智障礙群體可以無障礙地獲得口腔服務。大家應該可以體會到,這樣的過程不是單向的幫扶,而是各個相關方共建的過程。我想要強調的是,心智障礙者是共建無障礙服務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只有他們參與進來,我們才有機會理解障礙的存在之處並不斷地嘗試各種消除障礙的方法。在試點服務進行了一段時間以後,我們發現口腔科的幾位醫生護士都自己總結出了與心智障礙者的交流方式,很多心智障礙者也可以獨立去口腔科看牙了。同時,我們的特教老師也開始嘗試將看牙的元素嵌入到特教課程裏,讓心智障礙者能夠更早地消除對看牙地恐懼。當然,口腔科的醫生願意支持這樣一個無障礙口腔服務的試點,很重要的一點是他們具備良好的理念。 無障礙理念 今天要討論的最後一個維度,是無障礙權利的理念維度。 《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第7條、《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的第11條和第13條涉及到了開展無障礙理念的宣傳教育、普及無障礙知識、傳播無障礙文化、提升無障礙意識等。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第十一條: 國家開展無障礙理念的宣傳教育,普及無障礙知識,傳播無障礙文化,提升全社會無障礙意識。國家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知識與技能培訓。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領域人才培養機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開設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專業和課程,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建築、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相關學科專業應當增加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教學和實踐內容,相關領域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以及其他培訓的考試內容應當包括無障礙環境建設知識。 我想要跟大家分享一個案例,早幾年有一位心智障礙者被人毆打,但打人者始終都不願意道歉,於是心智障礙者便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在法庭上,法官卻並沒有給予心智障礙者應有的尊重。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先對心智障礙者的遭遇表示了關心,但是,在質證時,法官卻反問心智障礙者是否先激怒了對方。事實上,這位心智障礙者一直非常隱忍,始終堅持用文明禮貌的方式解決這件事。這位法官雖然形式上表達了對心智障礙者的關心,但是卻並沒有把心智障礙者當作一個平等的個體去看待。 無障礙本身理念/意識/知識技能不止是接納公共場所的一個坡,或是接納公共交通上的導盲犬,而是知道怎麼引導視力障礙者,這些是「無障礙」這種狀態的呈現,是落實「無障礙」這項權利的具體方式。所有這些,背後的理念是把人當人,尊重差異,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人。 另外需要厘清的是,無障礙不可以被偷換概念為無差異。無障礙的第一步要消除障礙,但是消除障礙並不意味著要消除差異。任何關於「無殘疾城市」、「天下無殘」、「先天無呆傻」的說法和宣傳都是錯誤的!無障礙的目標並不是消除差異,而是讓所有多元樣態的人能夠根據自己的意願充分和參與社會。 四、總結:作為個人基本權利的「無障礙」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9條的三個部分是互相作用的。首先,消除障礙、構建無障礙環境可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的參與,同時,身心障礙者的參與是有效地消除障礙的重要前提條件,而我們要做的事情是消除障礙而不是消除差異。第二,無障礙的環境和生活狀態有很多個維度,我們通常比較關注看起來較為直白的物理環境的維度,但其實踐的過程仍不簡單,而資訊資訊的無障礙社會服務無障礙則是更加抽象、形式更加多樣的。第三,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根本目標是保障每一個人都能夠享有平等的權利、自主選擇想要的生活、充分參與和融入社會。一個「假裝」成社區的機構可能會提供很好的無障礙措施、資訊和社會服務,但這可能會導致身心障礙人士被限定在某一機構中。第四,無障礙的「連貫性」或者「連續性」通常指向物理環境下的連續性,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無障礙在目的上的連續性。最後,在理念層面,無障礙理念的根本在於把人當人、尊重差異,最終落實平等和反歧視的原則。 Q&A Q:怎樣看待現在大力推廣的各類殘疾預防的宣傳?應該怎樣改變這種局面?這是不是也是對殘疾的一種歧視?每次看到這些宣傳,都感受到不被認可,感受到公眾對殘障的負面評價。 A: 「殘疾預防」廣義上應該涵蓋很多內容,既包括在孕產期對先天疾病或損傷的預防,也包括通過安全教育預防工傷致殘、事故致殘等,從這個意義上理解,它應該是一種相對中性的醫療預防知識和資訊,也是人們有權利獲得的資訊,不能武斷地說殘疾預防是不對的。但現在實踐中的殘疾預防通常有失偏頗,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大量宣傳預防出生缺陷,對於更應該並且更加可以預防的工傷致殘、事故致殘等幾乎是忽視的。 而預防出生缺陷恰恰是很有爭的,現在的宣傳在效果上已經形成一種對個別生命樣態的價值的否定,確實非常帶有歧視性。 二是對殘疾預防的宣傳思路停留在怎麼遠離殘疾這種生命狀態,而不是從全生涯發展的角度支持身心障礙者和家庭與殘障的生命狀態共處。但其實對於一些伴隨終身的生命狀態而言,如何共處才是更加重要的議題。 Q:殘障友好的綜合性醫院建設在無障礙方面可以包括哪些維度,可以使用怎樣的理論? A:這個問題對我來說有點困難,我可以結合無障礙口腔試點服務的經驗跟你分享一些想法。第一,物理環境的無障礙改造仍然是很重要的,對殘障友好的綜合性醫院需要查明其是否存在一些物理性的障礙;第二,對醫護人員的培訓也非常重要,包括如何正確認識心智障礙者、他們有什麼樣的特徵、交流上有什麼樣的共性。我們做的理念培訓雖然看起來比較空泛,但是能夠產生深遠的影響。第三,介乎於物理環境跟社會服務中間部分的建設也需提上日程,比如綠色通道、病房設置等。我暫時想不到有關醫院建設的理論,我能夠想到的是身心障礙領域比較通用的生態系統理論——我們如何看待醫院在身心障礙者的生態系統中扮演的角色,以及醫院與身心障礙者生態系統中的其他要素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Q:從「醫療模式「到「社會模式」是一種進步,那麼「社會模式」理念還有沒有可以進步的空間呢? A:我覺得,從理論的角度上來說,當然有。而且,社會模式本身就是一個非常演進的概念,最傳統的社會模式認為身心障礙完全是社會障礙導致的,它過度強調外部的社會障礙而忽略了身心障礙經驗和身心障礙者的體驗。社會模式理念本身又發展出其他模式如互動模式、權利模式等,將身心障礙解釋為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這比較接近於《殘疾人權利公約》對身心障礙的界定。我覺得,這個界定本身已經是一個很有效的空間,可以讓不同的人在這樣的一個界定下展開對話,容許很多視角進來看待身心障礙的問題。模式的進步肯定會有,我們可以期待一下理論研究的進展。 Q:我們可以如何提升大眾對身心障礙者有權和有能力獨立生活的認可,在硬件無障礙之外,達致軟件的無障? A:我想說,提升大眾的認可這件事很難。首先,作為殘障研究的學者,我們是這個群體的知情人,我們自己首先要認可他們,真正承認他們的權利和他們的自主選擇。第二,我覺得可能需要一批身心障礙者先站出來支持我們的工作,才會吸引更多的人參與進來,進而提升大眾的認知。第三,我們可以營造一個相對比較友善的參與的環境,給志願者非常完整的培訓,讓他們直接跟身心障礙者建立關係。 Q:關於ICF有什麼看法? ICF包括了醫療模式和社會模式嗎? A:從研究的角度來看,ICF 是WHO主導發展起來的,它也經歷了不同版本的沿革和演進,這個過程和殘障權利運動里的從醫學模式到社會模式的範式轉型是相對平行的狀態,就是兩個不同的發展脈絡,但它們共同的趨勢是,主張身心障礙的狀態並不僅僅由生物醫學因素導致,而是愈加認識到各種社會因素的影響。ICF是社會組織。而我認為,它其實是一個工具,能夠提供一個比較寬裕的框架,讓我們可以在這個框架下去考慮到障礙對人的影響以及其他不同的因素對障礙狀態的影響。重點在於使用這個工具的人應該如何使用,因為這個工具有生理、社會環境、個人成長背景,原則上是納了不同的方面,所以它給我們很大的空間去思考如何將ICF的框架適用於個人,去看待他的障礙狀態。在服務領域,它也是一個對話的工具。當大家都用ICF的時候,我們就可以用相對統一的標準去探討分析障礙狀態的情況。我希望ICF可以成為一個框架,讓我們在殘障的定義方面達到更大的共識。社會科學領域很強調社會模式,但醫療模式也不能完全被放棄。醫學視角有醫學視角的討論範式、目的,社會科學也有社會科學討論的範式、目的,做研究的時候不能把他們混為一談,打著社會模式的旗號卻使用醫療模式的思想、把障礙的狀態全部歸因到個人是不行的。我期待醫療模式和社會模式未來可以有更多的對話。 視頻回放 (YouTube) : 0:06:00 作為個人基本權利的“無障礙” 0:15:00 實現“無障礙”權利的多個維度 - 物理環境 0:33:47 實現“無障礙”權利的多個維度 - 信息、資訊 0:47:06 實現“無障礙”權利的多個維度 - 社會服務 0:55:46 實現“無障礙”權利的多個維度 - 理念 1:10:37 總結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無障礙 #「無障礙大家談」系列 #殘疾人權利公約 #CRPD
- 講座回放 | 失地婦女如何奪回居民身份?——珠三角城市化中的「外嫁女」土地權抗爭
性/別平等系列講座 失地婦女如何奪回居民身份?——珠三角城市化中的「外嫁女」土地權抗爭 (Women’s Land Activism and Gendered Citizenship in the Urbanizing Pearl River Delta) 内容提要: 在中國農村的土地和集體經濟制度改革中,農村女性往往遭受基於性別的歧視:她們在出嫁後便被剝奪村民身份,因而被排除在土地產權、參與權和村民福利之外。在珠三角成為「世界工廠」、城郊農村土地能夠創造大量收入的大背景下,農村社區剝奪了外嫁女在城市化進程中分享土地增值收入的機會,進一步延續了女性在集體經濟和社會中的不利地位。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大量「外嫁女」通過信訪、訴訟等途徑不斷抗議其在村民自治和集體財產分配中所遭遇的性別歧視,爭取平等的集體成員身份和村民待遇。近二十年的持續抗爭,不斷受到村社的反擊,但最終換來了政府治理策略的轉向及政策的變遷。 農村股份制改革中的性別化排斥是如何形成的?在多方利益角力之下,農村婦女對抗這種性別化排斥的策略如何?基於珠三角地區16個農村的田野調查數據和相關司法案例,講者將回溯珠三角失地婦女的抗爭脈絡,從婦女作為行動主體的視角出發,探討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村婦女是如何挑戰性別居民身份的。 講者: 柏蘭芝 (Lanchih Po) 加州大學柏克莱分校國際與地區研究及東亞語言與文化系客座副教授 時間:2023年4月29日 視頻回放 (YouTube) : 01:19 差別化的公民權利 24:35 外嫁女的抗爭 41:02 時代背景及當前進展 48:48 土地權抗爭中的婦女賦權 56:38 問答環節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文字版本內容有刪節,未經講者本人審閱。) 柏蘭芝老師的研究基於珠三角地區16個農村的田野調查數據和相關的司法案件分析。她帶領我們一起回溯珠三角地區失地婦女的抗爭脈絡,從婦女作為行動主體的視角出發,一起探討在農村股份制改革的過程中,性別化的排斥如何形成;在多方利益的角力之下,農村婦女們如何對抗性別化排斥策略;以及在整個城市化的進展中,農村婦女如何挑戰不公平的性別居民身份。 一) 公民權利的差别化與性别化 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概念意指所有公民應該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以下將從農村外嫁女爭議及性別化爭議,借用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概念,討論中國差別化公民權利的現象。公民權利和公民身份和社會成員權(social membership)有關。有公民身份的人被視為是一個國家的人,有其國家的法律身份。伴隨著這個法律身份,隨之而來的是各種政治、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對於資源分配的權利。在界定公民權時,事實上在界定誰是我們、誰不是我們。只有是“我們”,才能夠得到這個身份連帶而來的各種權利。所以居民身份的界定本就是一個包含或排除的過程,決定誰屬於我們這個群體,也就是成員權(membership)。然而,由於城鄉二元結構,中國公民權利的情況較為複雜。 在中國,城鄉二元製度以及戶口制度產生了一系列的差別化的公民待遇。不是每個人只要是一個中國公民就能夠享有一樣的公民權利,包括政治權利、社會權利、經濟權利。中國從前的戶口制度現在不斷在開放,但它在很多方面還繼續存在,造成城鄉公民權利的不等。同時,在農轉非、城市化的過程裡,伴隨這每個人的身份而來的各種權利形成了公民權利差別化的情況。比如,有些人已屬於農轉非,但又不能夠享有某些城市權利,其中有非常細緻的各種區別。因此,很多學者發展出不同的概念來描述以及分析差別化或階層化的公民權利。隨著公民權利的差別化,加上性別化,無論處於哪一個階層,都還有男女區別。使我們感覺非常不幸的是,農村婦女變成等級化公民權利的低端。很多學者做過各種各樣的研究,比如關於徵地過程婦女所處於次等的地位和比較不利的情況。 外嫁女的土地抗爭不只是對於土地或經濟利益的爭取。它是一個公民權的運動,是爭取公民身份平等權利的運動。她們希望能夠捍衛婦女的社會成員權。大家都是成員,大家應該享有一樣的身份、一樣的成員權。婦女們作為社會的一個成員,希望能夠得到社會的承認,而不是被各種各樣的製度被差別化對待以及不斷在城市化的過程當中被邊緣化。 二) 外嫁女抗爭的由來 外嫁女的抗爭和農村里方方面面的性別不平等,老生常談。自社會主義革命以來,婦女地位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大家農村仍有各種性別歧視的狀況。然而,較為特別的是,傳統上外嫁女抗爭和農村性別不平等的問題在一個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過程中被突顯出來。 婦女的土地權利在去集體化。從包產到戶到確權等過程中,尤其在農轉非和城市化的過程中,婦女的土地權益不斷被侵蝕。據全國婦聯做的統計,越來越多婦女成為失地婦女。在2010年,有21%的農村婦女沒有土地,較2000年整整增加11.8%。其中有接近3成婦女因為婚姻關係而失去土地。她們不是因為城市化或農轉非,或者因為其它問題,而是因為婚姻關係的改變,如結婚離婚,使她們失去土地。值得一提的是,這個問題不太存在於男性身上,大部分存在於女性身上。 廣東地區的外嫁女在90年代開始成為了土地抗爭的先驅者,因為廣東的城市化和農轉非最早開始,改革開放便是從廣東開始。廣東農村的外嫁女在各個村、鎮、市開始了馬拉松式的土地抗爭。她們的訴求十分清楚,是因為出嫁而被農村集體剝奪了她們的土地權利,非常荒誕。外嫁女爭議最嚴重的地方,集中在城市急速擴張過程中的城郊結合部,如廣州市白雲、花都、番禺區,佛山南海、東莞、石碣、樟木頭等。快速的工業化與城市化過程,高度混雜的一種土地利用形態,使這些地區不再是傳統的農村。據2010年的資料,外嫁女爭議竟佔廣州番禺所有信訪案件的83%。可見,外嫁女層出不窮地在各個地方抗議,甚至成為地方信訪案件的主角,使地方官員非常頭痛。 三) 農村集體成員權的爭議 外嫁女抗爭的核心是土地,源於中國的土地集體化過程,以及集體化後的去集體化。因此,外嫁女抗爭可謂集體化的遺產。在社會主義集體化的時代,農村集體成員享有對集體土地的平等權利,尤其50年代開始農村一波一波的集體化過程,使土地變為集體所有。如此一來,每一個集體成員應該享有對於集體土地的平等權利。 “集體”的定義在社會主義時代不是問題。然而,在後社會主義和改革開放的時代,“集體”的界線不斷被消解、不斷被改變。再後來工業化和城市化集體界線不斷被改變、不斷被重新界定。假如集體的邊界不斷在改變,誰是這個集體的成員呢?誰被包括在裡面?誰又被排除在外?誰可以享有土地延伸出來的各種權益,包括集體土地的收入與徵地補償? 當大家都在種地,其實沒有那麼多紛爭。也許在日常上土地分配有少許不平等,但區別不太大。然而,現在所有的事情都在變。人是流動的,資本是流動的,土地不斷在變化。土地的用途也不斷在改變,已不只是農地農用。這時候,“成員”如何界定?當人員流動以及土地狀況的變動越來越大,農村的集體便希望對成員權的界定越來越嚴格,否則他們無法面對人員不斷流動的狀態。假如個邊界不確定的,他們會擔心他們的集體資產被分薄,以至於對成員的界定比從前更加嚴格。在此情況之下,外嫁女便成為了“他者”,也就是被排除的對象。他者有很多種類,包括曾經住在村子裏但後來搬出去的人,或曾經住在村子裡,但因為是個鄉村教師,並沒有被分田地的人。但外嫁女作為整個群體被拋在一邊,這非常明顯。而且在全國大部分地區,都是很清楚的趨勢。 這個問題關係到中國從夫居的傳統。在人類學上,不是所有的文化都是從夫居的,但中國文化便是如此。因此,人們普遍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像潑出去的水。從農村村籍界定的角度而言,很多出嫁女被認為她們被除籍了,或者過一段時間後便會被除籍。大部分人會認為,因為外嫁女她應該會變成進入夫家的村籍,所以這不是問題。但大家想像的是傳統的靜態農村社會,那已不是今天的社會。在城市化的過程中,尤其在珠三角,農村婦女雖然身份上是農村婦女,事實上卻很少真正在種地。她們會嫁給誰,非常不固定,包括外來打工者,非農戶口,或原來是鄉村戶口但已離家很遠也很久的人。以上各種各樣的情況,意味著不是所有農村婦女出嫁後,便有夫家的村籍可以進入。 一般情況下,媳婦是可以入籍的。但若外嫁女離婚或喪偶,或成為單親母親,或由男方作為上門女婿,林林總總的情況下便被認為不是一個“成員”。似乎非典型的人全部被當作一種“外人”,一個“他者”,不屬於集體成員的範圍之內。再者,假如這些情況下的外嫁女拿不到村籍以及不被視為農村的集體成員,他們的子女也不會得到村籍,變相成為被剝奪農村成員權利的一大集體。在抗爭過程當中,離婚的、喪偶的、上門女婿,全部都歸於“外嫁女”的帽子下面在進行他們的抗爭。 四) 村民自治及股份制的爭議 另外,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以及股份制改造過程當中產生了一種特別的排外的情況。理論上,農村裏的村級選舉目的是尊重村民自治,使每個村都有其鄉規民約、村規民約。暫且不論村民選舉或村民自治是否徹底或其民主程序是否完善,但農村里村民自治的情況的確是必須要尊重的。但由於上述城市化、農轉非等新變動,造成戶籍、村籍、地權,三者脫鉤。這已不是一個靜態的農村社會。村籍等於戶籍,戶籍等於土地權利。然而,有時候村子已經不見了或被拆遷掉。這些情況下,曾經的一員能否分享其集體的收益?可見,城市化和農轉非等的變動造成了各種各樣的問題。 外嫁女問題只是所有復雜問題中的一環。在廣東的股份制改造中,南海是最早成功開始此模式的代表。股份制改造讓人們無法再透過村籍或戶籍界定“成員”身份時,重新建立一個股份合作組織,重新訂立組織章程,重新界定股東權力關係。股份制改造尤其針對集體土地資產,並把一些在過去由村幹部不成文地管理的集體資產,交給新選舉的董監事會管理和監督。傳統而言,集體資產由村幹部管理,但後來大家覺得這樣不規範,政治與經濟不分。同時,他們又認為,他們世世代代在那工作了數十年,肯定是集體成員的一分子,所以無論村子和土地如何變動,他們都必須有權利持續分享那個土地及從中得到的權益。因此,便出現了新的股份制。在重新界定規則和經濟管理方式的過程裡,的確存在一個民主選舉的過程。由少數服從多數,以民主程序的絕對多數否定少數。 問題在於外嫁女在數量上肯定佔少數,於是便被合理合法地排除掉。股份制改造看似一個進步,能將從前混亂的集體資產理清,並且加入一個民主程序,一個新規則。但這個重新界定規則的過程也將一些傳統上不成文的歧視,變成為成文的歧視。以嫁入與嫁出婦女的對立為例,同為女人,但他們面對的情況和問題截然不同,以至於他們常常不是處於統一戰線,而是處於對立面,使人唏噓。 五) 外嫁女的抗爭形式 從90年代開始,廣東地區的婦女,尤其在珠三角的地區,非常勇敢的開始各種各樣的抗爭。主要是陳情上訪,尤其是中國特色的陳情上訪。層層往上,從村、到鎮、到縣、到市、到省,甚至有些一路進到北京去,更到UN Women和UNDP前扯布條。當然,有非常多人在這個過程中被逮捕。 外嫁女抗爭非常有趣,並非大型抗議、示威、集結,而是規模非常小,非常安靜,卻又無處不在、如影隨形、打死不退、經年累月。我在廣東農村研究股份制的過程中看過非常多。不管去到哪裡,都會有幾個婦女安安靜靜地在抗議或找人訴苦。他們靜悄悄地在政府門口堵著,以至於地方官員很怕她們,看到他們就躲。有些時候看到她們堵在門口,就要找一個後門偷偷溜掉。地方政府官員對她們無聲的、靜悄悄的抗議非常頭痛並且丟臉,因為他們甚至會越級上訪,到北京去鬧。 外嫁女抗爭也涉及非常多司法救濟。不論管是個人或集體對農村集體的訴訟,關於農村集體資產的問題,大部分法院都以無權干預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為由,拒絕受理。比如,2003年南海法院直接駁回250宗外嫁女的請求。很多受到挫折被的婦女後來找到了中山大學性別研究中心的魯英教授,也是法學院的教授和律師。她帶領122個外嫁女及144個子女,集體向南海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村民待遇,但經過一審二審仍是被法院駁回。 2005年,因為法院的不受理,1000多名外嫁女發起了一人一信到人大的運動,從90年代到2005、2006年,無數外嫁女做了各種各樣的努力,幾乎全軍覆沒。但是,他們長久的持續抗爭終究漸漸獲得公眾關注,媒體報導,以及社會的承認與同情。 六) 政府回應 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也有一些較為正面的回應。比如,憲法或各種婦女權利保護法是在保護婦女,問題是法律在地方上沒有被執行,無法真正保護婦女。在南海等一直認為股份制和經濟發展很好,但外嫁女抗爭卻較為激烈的地方,地方政府官員感覺非常頭痛和丟臉,以至於在不同的階段提出各種各樣的政策,希望嘗試調解村子與外嫁女之間的矛盾,以便解決問題。 2008年,南海市政府成立了一個專案小組,在各部門抽人成立一個辦公室專門辦理外嫁女的爭議。這個專案小組出了很多文件,以同籍同權為原則,一個村一個村做工作,恩威並施地要求各個村把股份分給外嫁女。他們做了各種各樣的工作,協調了1700多個村子的外嫁女,幾乎解決了百分之八九十的外嫁女爭議,為那些外嫁女拿到他們的股權證。比如,這張照片裡的女士是一位非常有名和非常勇敢的上訪代表,上訪了十幾年,也是其中一個曾經到北京聯合國前面扯布條的女士。她也拿到了她的股權證。她作為一個典型正面案例,被廣東南海很多的媒體報導出來。然而,拿到股權證是一回事,是否能夠繼續拿到分紅是另一回事。比如,梁女士自己拿到股權證,但她的孩子沒拿到,所以後來還持續上訪,繼續跑到北京去,最近一次在2014年在北京被抓了。 七) 村民反撲 村民對當地方政府的工作和由上而下的政治壓力產生非常大的反感與反撲。政府官員每天去各個村和村領導討論,給他們壓力,要求他們把股權給外嫁女。電視上沒完沒了地做外嫁女方面的法律方面的宣傳。但由上而下做工作的方法,在外嫁女的議題上面,卻變得跟村民自治對立,因為很多村民認為章程是投票表決過的,使村民的反彈非常劇烈。有些村子把股權證給了外嫁女,但是也有很多村子抵死不從。後來,南海政府便尋求司法介入。 2009年,1000多個村子收到法院的執行書,要求這些村子在10天之內切實執行外嫁女的股份權利。於是各個村開會,以民主程序,村民投票,簽名,表決,通過不執行決定書。法院殺雞儆猴,直接逮捕大瀝鎮2位村長,關了三天,逼他們把集體資產的公章給交出來。即便給了他們股權證明書,外嫁女仍拿不到分紅,因為集體資產有一個非常複雜的處理程序,集體資產的股份管理組織用各種方法拒絕給予外嫁女分紅。南海大瀝鎮5個村經濟社拒不發放外嫁女分紅,於是法院將88萬分紅款項從經濟社賬戶強制劃扣到法院執行專款專用,直接發放到外嫁女以及他們子女的戶口。 381個村再反訴南海政府,雙方來來去去沒個結果。村民的抗議非常劇烈,跟外嫁女不太一樣。外嫁女安安靜靜,委屈巴巴。但村民幾百個、幾千個的抗爭非常吵鬧。他們包圍村政府、鎮政府、市政府、農業局,令單位七八個小時無法下班回家。 八) 内外沖擊 外嫁女的爭議只是農村集體不斷變化當中的一個矛盾。珠三角的農村面臨了各種各樣的內外衝擊。 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機,在珠三角有挺多關廠的潮。集體經濟、土地收入大部分就是這些廠房的收入。當時珠三角農村面臨內外夾擊,農村內部外嫁女的運動衝擊鄉規民約,衝擊股份制組織,衝擊國家法律。外嫁女除外,有各種各樣圍繞著股權、村級、村民,的鬥爭,包括股份制改造“生不增死不減”的問題,反映新人和舊人的衝突,價值觀的衝突等各種各樣的衝突。同時,外在國際金融波動、國內珠三角成本上升,使村集體裡不再停留於以前什麼都不動、什麼都不干就能發財的時代。後來外嫁女的爭議便不了了之,懸而未決。 九) 懸而未決 一方面,外嫁女抗爭全國遍地開花,只要是農轉非和城市化的地方,城郊結合部不斷發展、改變、拆遷等等,這些爭議就會突出。我們現在常常還會看到一些討論,如在江蘇,中部,西部。但是相對而言,各地村民反對外嫁女的抗爭蠻激烈,後來的維穩大家都清楚。在維穩越來越被強調的情況之下,外嫁女繼續用法律維權,但上訪、陳情越來越不容易,越來越容易遇到各種各樣的麻煩。 有些法院的態度變得較以前鬆動,不像上述2003、2004年的情況。從前,無論律師能力再大,法院不受理,所有的案子原地不動。但後來,偶爾會看到某些外嫁女贏了。每個地方都不一樣,但地方的法院在處理外嫁女事件上,出現了比較正面的做法。時代終究在改變,可能法院法官的態度也在改變。中央也不斷重申和保障婦女的土地權益。比如,李克強曾說過婦女應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土地權益,今年也在新修《婦女權益保障法》。然而,中央修法是一回事,地方又是另外一回事。在地方上,婦女保障的實踐是一個問題,但也有令人振奮的消息。廣西合浦法院的女法官曾經為43名外嫁女拿回170萬的徵地補償款。圖片中每個人拿著一個粉紅色的字條,顯示他們拿到的錢5萬多塊。當然其中有很多細節,如上述所說,最後分紅如何真正到外嫁女手上,有各種各樣的阻攔和困難。 在做外嫁女運動的過程裡,我最喜歡聽他們津津有味地講這些事情,感覺真正看到這些婦女在這個過程中的empowerment。其中有一位外嫁女叫阿慧,十年上訪的歷程,一周上訪三次,如同上班。 2009年前,她已經上訪十幾年,但拿不到。 2009年後,她可以一年拿到3000塊。她說,錢不多,我爭取是因為氣不順,我爭取的是身份,虧本我都要搞,我最不忿他們看小女人,看小我們的堅持,但我們爭贏了。另一位是阿華,他很熟悉這些法律,所以他不斷爭取到了本村的外嫁女權利,還帶領鄰村40位外嫁女打贏官司。後來魯英律師直接把他僱為助理,幫她收集材料,組織外嫁女。他們在處理幾百個案例當中,偶爾會有一些個成功的案例,就會很振奮,再組織、再繼續打。阿華說,跟我一起玩的人很多都拿到分紅。我特別感動她把打官司叫玩,我從一個不懂法律的人,到現在可以用法律維權,我覺得是一種享受。她充滿自豪地說村民現在對我另眼看待,年輕人碰到我問我現在外嫁女維權的進度怎樣。我之前還覺得很有意思的是外嫁女在訴求時很少用到產權兩字,因為經濟學家或學者在討論股份制時已經講得產權明晰。但外嫁女不太明白也,不太關心這些概念。他們更多的是堅持公平和平等的村民待遇,也就是“身份”。權利是我的,我一定要爭取到底。 中國的城鄉問題,大家都非常熟悉。民工、低端人口等等被城市排除,但農村外嫁女驚人的是他們在自己的村子裡被排除。他們自己出生的村子不把他們當自己人。而在城市化和農轉非的過程中,外嫁女失去村民待遇,因為他們被農村的父權傳統剝奪農村集體對實體農民提供有限的生活保障:村民待遇、股權、伴隨股權而來的集體土地收益的分紅。這是他們在城市化的過程,在翻天覆地的變化非常大的改變當中,社會的改變的浪潮當中給他們一點小小的補償。農村人口,就算是他們後來被改成非農戶口,事實上很少能夠真正得到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很多權利。他們所有的唯一就是一點由集體土地而來的補償,但外嫁女連這一點都被剝奪掉了。所以外嫁女不管在城或在鄉,他們的成員權都被打折。假如說民工的公民權利是被打折的,外嫁女便是打折當中的再打折。性別歧視無處不在,但婦女很少能夠形成一種抗議的主體。反而是在城市化、工業化的大潮下,農村的土地關係、社會關係、財產關係被重新界定的過程中,外嫁女的權益顯示他們被剝奪的同時,也因為爭取權利而成為一個特殊的社會力量,成為一個新的運動力量在挑戰農村社會。這並不是他們在無理取鬧,這是一個爭取平等的公民權與社會承認的運動。不管大家在哪個崗位上,希望大家能夠正視與尊重他們的努力。它是中國農村里面難得一見的婦女動員及改變鄉村社會的集體力量,謝謝大家。 #中國農村土地權利 #珠三角 #城市化 #性別歧視
- 講座回放 | 中國農村土地權利的性別不公:立法、司法與現實
內容提要: 土地是最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是農民最重要的生活保障,亦是農村家庭財富積累和代際轉移的重要途徑 ;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浪潮中,伴隨著拆遷和征地補償政策所帶來的激勵作用,土地已經成為一種能創造巨額價值的稀缺資源。然而,在土地權益的競爭中,以待嫁女、出嫁女、離婚及喪偶婦女為代表的農村女性卻處於極其不利的境地——她們或被迫失去土地,或無法爭取到相應的土地份額,或在土地補償分配中受到排斥和歧視。 「失地則失人」,土地權益不斷被侵害和剝奪,是中國農村婦女基本權利長期被忽視的鮮活反映。 關於農村女性土地權益的立法現狀如何? 農村女性尋求司法救濟的歷程及效果如何? 哪些因素會導致農村女性土地權訴訟的大規模失利? 本次講座將結合典型案例,介紹中國內地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基本情況。 講者: 呂孝權 律師,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 日期:2023年4月17日 視頻回放 (YouTube) : 中國農村土地權利的性別不公:立法、司法與現實(上) 0:00 引入 2:47 農村婦女土地權問題是什麼:案例一則 13:05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現狀 21:15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侵權主體 27:21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成因 中國農村土地權利的性別不公:立法、司法與現實(下) 0:00 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21:51 Q & A Session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文字版本內容有刪節,未經講者本人審閱。) 「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嫁出門的女,潑出門的水」)這句俗語出自清代《繪芳錄》、《新鏡花緣》,是對農村婦女土地權問題成因最好的詮釋。 一、農村婦女土地權問題到底是什麽:案例一則 1. 案例:周某,女,湖南省湘潭市A區A鄉A村A組村民。楊某系周某之女,戶口亦隨母親周某登記在A組。周某及其女兒楊某自出生之日起就一直在A組生活,周某也享有A組的選舉投票權。周某的母親龔某於1984年取得了A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當時周某與其母親龔某及弟第周某某在同一戶頭上。 1990年周某與丈夫楊某某(農業戶口,但戶口不在A村)結婚後在A組另立戶頭,並於1991年生育女兒楊某,周某在A組有獨立住房。周某結婚後不久,A組即對組上承包地進行調整,將原來由周某承包的土地強行分配到周某弟弟周某某的名下。 2013年3月,A組的集體土地被征收。在分配征收款時,第一次每人分得土地征收補償款45000元,第二次每人分得5500元。2013年6月,A組組織召開所謂的村民會議制定了該組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以出嫁女不參與分配為由,剝奪了周某及其女楊某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權,只給周某的母親龔某及周某弟弟周某某分了征地補償款。 經過多次找A組、A村和相關政府領導,得到的答覆均是A組以周某及其女楊某系出嫁女為由不予分配征地補償款屬於村民自治,且系大多數村民的意見,不違法。 無奈之下,周某及其女楊某以A組為被告向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A組向兩原告支付征地補償款101000元、利息1000元。 就在周某及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期間,2014年6月6日,被告A組又召開了戶主大會,並形成決議,以周某及其女楊某系出嫁女不符合分配條件為由不接受二人參與分配土地補償款。 一審法院以兩原告雖然征地補償分配方案確定時戶口都在A組,但兩原告都沒有在被告A組處承包經營地,且周某一家一直靠做糧油生意為生、從未從被告處分配過任何土地補償款,因而認定周某及楊某雖然生活在A組,但土地並不是其賴以生存的基礎;同時,法院認定兩原告起訴後被告A組2014年6月6日通過的戶主大會決議系村民自治的內容,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最終判決駁回周某與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周某及楊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周某和楊某的上訴。 周某與楊某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裁定駁回二人再審申請。在裁定書中,省高院將本案爭議的焦點歸納為周某、楊某二人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認為周某婚後雖未將戶口遷出,在A組也有獨立住房,楊某因出生原始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周某結婚後,A組已將周某承包的土地調整到其弟周某某名下,周某因而在A組處已經沒有了承包經營地,且周某一家一直在外做糧油生意為生,土地並不成為一家依賴生存的基礎。 至此,周某及其女楊某的法律維權途徑,只剩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途徑,難度之大可想而知。 2. 此案件是千千所在10多年前承擔的一個典型案例,本案幾乎集結了此類案件辦理的所有難點,儘管當事人幾乎窮盡了一切法律和政策層面的救濟手段,但依然難以獲得勝利,而這也只是當前衆多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中的冰山一角。根據芊芊所將近20年在農村婦女土地權實務方面的經驗,我們判斷農村婦女土地權案件辦理在法律和政策層面已經進入瓶頸。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現狀 1. 農村婦女因出嫁而喪失土地 這是當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中最為突出、也最具代表性的一類。 這些農村婦女在出嫁之前,其父親作為戶主與村里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但她們出嫁後,或嫁到外村,或嫁到城里,無論其戶口是否遷移,無論能否取得城鎮戶口,無論能否獲得夫家村莊的土地,其原承包地都要被村民組織強制收回。她們在喪失土地承包權的同時,也自然喪失了與土地相關的一切權益,而嫁入村也往往拒絕分給她們土地。不同地方的具體規定不同,從不分配給出嫁女任何權益到只分配1/10或1/3不等。 在很多涉案村的村規民約中會明確規定出嫁女不參與分配,在上個例子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就是剝奪周某母女倆參與本村村民小組土地補償款分配權益。 2. 農村婦女因婚姻狀況改變(如喪偶、離異、再婚)而喪失土地 這些農村喪偶婦女、離婚婦女、改嫁婦女,無論她們能否從娘家或再婚夫村莊獲得土地,夫家村民組織常常會通過強制性措施,收回其承包地,而其娘家村也往往拒絕恢復其承包地。甚至一些婦女丈夫死後,村里只保留其子女的土地,而將女方承包地收回。 如開篇案例中涉案A村民小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第四條明確規定:男女雙方離婚的,女方不參與分配。 3. 對婚前婦女不分或少分土地 許多地方對未婚女性進行「測婚測嫁」,取消未婚姑娘和待嫁女的土地承包資格,因此也喪失了土地分紅或土地征收分配中的權益。有的地方規定,未出嫁女到了一定年齡,雖未出嫁,也要收回土地。 舉例:雲南有些鄉村甚至規定,新出生的孩子如果是男性,享受村民的一切待遇,而新生女孩則不能分得承包地和宅基地。湖南省湘潭市某縣某鎮某村某村民小組2015年制定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第五條規定:凡年滿28周歲的正常未婚女性不參加任何分配。 4. 未婚生育的農村婦女及其子女不參與分配 如上述2015年湖南省湘潭市A縣A鎮A村A村民小組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第4條規定:未婚生育(事實婚姻),母子不參加任何分配。 千千律師所2011年承辦的程某(非婚生子女)土地權益糾紛案亦屬於此種類型:12歲的非婚生女程某,出生後戶口即落在母親原籍河南省登封市某街道辦事處某居委會A組,並跟隨母親一直在A組生活。2006年,所在村集體土地被征用。依照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內容,按人口補償,村里男性村民的子女都順利得到了6萬余元補償款(甚至男性村民的子女即使是抱養的,都得到了補償款),但村委會卻以程某(一開始,程某的母親程某某也是不予分配的)為出嫁女子女且系非婚生為由,拒絕分配給程某任何征地補償款。經多次與居委會、鄉鎮政府等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均無實質性結果。在代理律師幫助下,程某以所在居委會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依法分得6萬元征地補償款。後一審、二審法院均以「原告所訴內容屬於村民自治範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程某的起訴。 5. 外地嫁入媳婦不讓參與徵地補償款的分配 這種現象不多見,但在實踐中也是存在的。 周某等170多人系河南省滑縣某鎮B村嫁入媳婦。B村村民規約規定:凡於2016年以後因婚姻嫁入本村的婦女包括她們生下的孩子,一律不參與村集體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周某等認為,村里的規定是對她們的歧視,因為本村已經出嫁的女兒,戶口已遷至丈夫所在地,並且在夫家村長期居住生活,也在夫家村分配到了承包地,但是村里仍分配給她們土地補償款,形成了「嫁入媳婦兩頭空,嫁出女兒兩頭得」的極不公平現象。周某等多次要求村委會、鎮政府解決,相關政府部門也多次出面協調,但村委會始終拖著不辦。後在代理律師的多番溝通協調努力下,最終村里同意按照結婚年限給周某等外地媳婦及其子女不同份額的土地補償款,結婚時間越長的補償款越多,但所有人依然無人能享受到100%的給付標準。 6. 男到女家(即「入贅女婿」)落戶分不到土地 因結婚男到女家落戶(即入贅女婿),該男方及其子女在該居住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樣受到不平等待遇,看似不是農村婦女權益問題,其實質是對被入贅一方的農村婦女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有的土地權的限制和剝奪,這是另一種特別值得關注的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的現象。 舉例:如:原籍安徽的左某(男),於1999年與一江蘇女子結婚。婚後,左某將自己的戶口遷入女方所在的村子,做了一名上門女婿。後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於2001年3月離婚。離婚後,經村民小組同意,左某的戶口未遷出前妻所在的村子。左某於2001年11月再婚。再婚後第二年,第二任妻子將戶口遷入了左某所在村子,隨後雙方所生女兒也落戶該村。自2004年起,左某所在村莊的土地相繼被政府征收。2005年,左某一家所在村子以所謂的村規民約,剝奪了左某及其妻女參與分配土地征用補償款的權利。經多方協調無果,左某向當地法院起訴村委會,要求依法分配給自己及其妻女相應的土地補償款份額。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敗訴,再審申請亦被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代理律師嘗試通過行政協調的途徑解決問題,積極聯系、走訪當地所在的村、鄉和縣級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協調。遺憾的是,並未取得實質性進展,各級部門以及村委會均以這系大多數村民的意思屬村民自治範疇為由不予實際處理。 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侵權主體 1. 案涉權益 農村婦女土地權案涉權益主要包括:農村婦女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分配權、征地補償款分配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如土地入股的股權及股份分紅、安置房及農村養老保險、合作醫療、就業培訓、創業貸款申請等其他村民福利)等相關權益被限制和剝奪。 侵害形式:通常表現為以所謂村規民約或者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等形式,以大多數人的意見,堂而皇之地限制和剝奪農村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以及基於土地而衍生的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益。 受害人群:基本覆蓋了所有的農村女性(常見的是出嫁女,不太常見的是外地嫁入媳婦)。 2. 侵權主體 從侵權主體來看,可能來自內外兩方面。外部主要是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村、組),以所謂的村規民約為由,打著大多數村民同意的幌子,堂而皇之地限制和剝奪農村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這是典型。內部則主要來自農村婦女所在的家庭(尤其是家庭中的男性成員),最典型的表現就是該農村婦女名義上有地,但實際上淪為了「空掛戶」(對土地沒有支配權)。家庭內部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一方面,來自農村婦女所在娘家。那些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分到了土地的婦女,其土地權益往往會隨著她們婚姻狀況的變化而名義上保留,實質上喪失。 另一方面,來自農村婦女所在婆家。還有一些婦女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已嫁入婆家並在婆家分到了土地。但當婚姻狀況發生變動時(離婚、喪偶或改嫁),由於土地承包以家庭為單位,夫家不可能讓她們留下來種「家」里的地,最終其承包地和相關收益也會被婆家占有。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婦女也同樣只是保留了名義上的土地權利,實際上成為了「空掛戶」,喪失了對土地的利用和收益的權利。 内部的侵權主體相對來説比較少見,外部的矛盾,即農村婦女與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矛盾,比較突出。 四、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成因 總體上來說,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是在中國社會轉型和法治建設進程中所出現的社會問題,其成因是複雜的和多方面的,既有制度層面的因素,也有文化和觀念層面的因素,是社會、文化、經濟、政治和法律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1. 傳統觀念對婦女的歧視依然根深蒂固 俗語「嫁出去的姑娘 ,潑出去的水」,是對該議題最生動的詮釋。 廣大農村地區仍沿襲著幾千年來的父權制度,男性在家庭中處於主導地位,婦女處於從屬地位,家庭以父系縱向傳承。體現在婚嫁制度上,「從夫居」還是男女結婚成家的主要形式,即「男娶女嫁」,女方出嫁後到男方落戶,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農村婦女一旦失去了對原有家庭的依附地位,其在原來村莊的相關土地權益也就難免會隨之喪失。 國家法律並沒有能夠隨著多年來大規模的「送法下鄉」而置換掉幾千年來代代相傳的民間傳統和觀念,也並沒有能夠從根本上改變婦女在鄉土社會中的弱勢和邊緣化地位。以各種理由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的現象仍屢有發生,並且相當普遍。 這是造成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普遍存在的根源,幾乎所有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都離不開這個核心因素。 2. 土地資源的稀缺性與人口增加的矛盾 分蛋糕理論 在農村土地資源日益稀缺、耕地價值急劇上升的大背景下,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內涵不斷拓展,由初期的單純耕作權拓展到承包農戶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部分收置權,這使得人們對平均占有和使用集體土地的欲望被空前調動起來,從自身利益出發,受土地流轉中的利益驅動,一般村民會盡可能排斥出嫁女等弱勢群體擁有土地,參與分配。 在千千律師所承辦具體案件過程中,無論是村委會、相關政府部門,還是人民法院,都紛紛向代理律師打這樣的比方:「一塊蛋糕就那麽大,即使農嫁女們相對於其他村民來說是少數,但多一個人來分,也會減少其他村民的份額,尤其是在所需分配的利益數額巨大的時候,那更無異於拿刀割其他村民的肉,他們又怎麽會不極力反對呢!」 3. 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將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置於不利境地 縱觀中國現行的與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相關的法律/政策,包括《憲法》《民法典(婚姻法)》《民法典(物權編)》《婦女權益保障法》(新修訂版)《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在內的一系列法律均賦予男女在土地權利方面的平等地位,並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做出了具體規定。 此外,《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政策文件又進一步從行政和司法的角度強調了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保護。可以說,中國現行的法律和政策,完全賦予了農村婦女擁有與男子完全平等的土地權益。 但是從法律政策實施的實際結果來看,在性別不平等的社會現實面前,在與民間傳統觀念以及民間法的對抗與碰撞中,國家法自身的漏洞與缺陷也隨之凸顯了出來。明顯存在的法律空白,有些法律條文的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救濟途徑的不暢通等一系列問題使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面臨著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戰,也使婦女的土地權益無法得到切實有效的法律保障。 家庭作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淹沒了待嫁婦女的權利主體資格 依據現行的與土地承包相關的法律法規,除「按戶承包,按人分地」,承諾承包期三十年不變外,土地經營權證書以及承包合同是以家庭為單位由集體組織與家庭的戶主(通常為父親等家庭男性成員)簽署的,其中並沒有對家庭成員個人的土地權益做出明確規定。從法律規定來看,真正對土地擁有權利的是村集體組織和家庭,而不是村民個人。 因此,作為家庭成員的婦女個人對土地的承包權是依附於家庭的,並不具有獨立性,使得在具體維權過程中,婦女面臨著如何證明自己享有該權利的突出問題。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現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是對「從夫居」婚姻習俗從政策上的一種肯定,也是對婦女在家庭中的依附地位的進一步強化。 積極的信號:土地確權,把家庭成員(包括女性成員)的名字都寫上去。 村民組織的「高度自治」缺乏國家公權力的有效監督和規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賦予村民「自治」的權利,但民主的給予,在缺乏民主和法制傳統的鄉土農村,卻遇到了歪曲和挑戰。 雖然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同時也明確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如果違反了前款規定,人民法院和鄉鎮政府分別享有依法撤銷和責令其改正的權利。但當利益真的發生沖突時,村民組織只「看到」其「村民自治」部分,並且完全以此為借口,堂而皇之「合法」地剝奪農村婦女的權益。 而對於這種膨脹權力下產生的內容違法的「村規民約」,出於各種考慮,無論是法院,還是基層政府,都不太願意履行其撤銷和責令改正的法定義務。而這種做法,將進一步強化現行「村民自治」的權力空間,也給實踐中的維權工作留下了一個無奈的盲點。 現行法律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上尚存在空白 土地權益問題,實質上就是集體成員的資格問題。農村婦女能否取得某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其享有土地權益和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權的主要依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既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得土地收益和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前提,也是得到法院的司法救濟的前提。 但目前現行生效法律法規中,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認定做出明確的規定。 積極的信號:農業農村部正在牽頭制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第二章設置「成員」專章,用近十個條文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成員的確認(取得)、成員的權利、成員的義務、成員自願退出、成員身份喪失、成員身份的保留等熱點難點問題,為該法真正注入了靈魂。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第十一條【成員定義】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權利:選舉權等;義務:農業稅取消後,農村地區村民的義務較少;權利享受是主體,義務履行是其次),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不可以作狹義的理解,一則存在對男女雙重標準的問題,只對經商務工的女性提要求,而對男性無要求;二則對此不作限定解釋很容易引起爭議)的農村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婦女參與基層民主決策的程度相對較低,在政治權利上處於弱勢,使村規民約難以體現婦女的利益 農村男女兩性之間的政治參與程度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婦女對基層民主的參與程度還是相當低的。她們在村民自治中仍處於劣勢,在政治參與中處於邊緣狀態。婦女由於長期被排斥在村落的決策權力之外,使她們對參與民主管理以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性普遍缺乏認識,也缺乏主動性和熱情,因而也無法凝結成一個有實力的利益集團,以爭取她們的利益與權利。所以,她們在面對強大的男性參與群體時,無法形成合力,從而對男性構成挑戰。 而現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由於忽略了農村婦女的參政能力和參政水平,忽略了在基層,「戶主」主要由家庭中的男性擔任,女性很少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現狀,從而使村級民主實際上成為了「男性的民主」。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作為弱勢群體,很難在基層尋求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者,她們的權利往往被當地村組以「民主」和「自治」的名義公然剝奪。 農村婦女土地糾紛解決中行政及司法救濟手段的缺失 (1) 行政干預和監督職能缺失 基層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接到此類投訴後,所采用的主要積極方式包括:做村兩委的工作,進行勸阻;幫助婦女認識到當前的困難,不再信訪;進行調解,讓村組與婦女達成一致意見;修改原方案,讓婦女與當地村民同等待遇;或者建議受害婦女向法院起訴等。但多數情況下,一般會以「村民自治」為由表示無法幹預。原因有三: (2) 司法救濟手段不力:立案難、結案難、勝訴難、執行難 基層法院和法官采取相對消極的態度處理此類案件,常見的敗訴理由包括:法院裁定「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不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法院只受理「征地補償款糾紛」;或者裁決認為,案件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或者裁決認為,所訴內容屬於村民自治範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或者裁決認為,村民與村委會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或者裁定應由相關行政部門解決。原因: 其一,傳統習俗在基層幹部的觀念中仍有根深蒂固的影響。 其二,基層政府工作的重點。 其三,部分基層幹部法律意識缺乏,職業素質低下,和村幹部有著密切的社會關係,在處理利益糾紛的立場上會喪失公正。 五、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構建一個調動政府、社會以及司法等多方力量的多層次的解決機制 要解決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問題,必須構建一個調動政府、社會以及司法等多方力量的多層次的解決機制,即以健全和完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為核心,通過在村集體、基層法院和相關政府部門三個層面進行從民間到政府、從立法到司法執法的制度創新的探索和研究,自下而上、以點帶面地推動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解決。 1. 確立政府在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中的主導地位,以政策的制定保證法律的實施 對於有著幾千年行政本位傳統的中國社會,行政機關對社會的影響力和控制力最大,公共政策所具有的導向性和示範性作用尤為突出,而且,所謂「縣官不如現管」,這種影響力和示範性,往往隨著政府層級由上至下,呈逐級上升之勢。 在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上,基層政府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如果基層政府能夠積極地介入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解決並依據國家法律和政策針對當地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政策和措施,充分發揮基層政府的「現管」作用,把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從根本上改變利益爭端中農村婦女的弱勢地位,確保國家現行法律和政策得到更為有效的實施。 一是以政策的制定促進法律的完善(細則)。 二是強化政府對村組土地權益分配方案的審查和監管職能。 三是在鄉鎮政府設立專門部門公平公正處理土地權益糾紛(依據:法律&政策)。 2.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人民法院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中的司法審判力度 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 進一步完善確權登記制度,在家庭土地承包的制度框架下,明確界定包括婦女在內的所有家庭成員個人對土地財產的分割權利。 進一步規範村民自治,建立對村民自治以及村規民約合法性的審查監督機制。 制定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程序規則,明確受案範圍,主體資格,舉證責任分配,執行手段和措施等,避免某些法院以種種借口將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拒之門外。 3. 村集體層面,清理、修訂舊有的村規民約,推動農村經濟收益公平分配機制的建立 村規民約被譽為「小憲法」,是村民共同認可的「公約」,是村民實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據,它是村民基於法律的授權,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依照村民集體的意願,經過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規章制度。 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並不是規約中的任何內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村規民約是基於法律授權而制定的,是用來填補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來替代法律的,更不能與已有的法律相沖突。 因此,村規民約中的內容,凡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或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夠用來約束村民。 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規則,是處理農村利益分配的基本前提,制定好的村規民約是鄉村良治的必然要求。 早在2012年8月,由全國婦聯和農業部、民政部共同主辦的全國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工作交流會上,就強調「以完善村規民約為重點,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積極推動各地農村依法修訂村規民約,重點是制定並嚴格執行包含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條款。此後,各省(區、市)相繼開展了農村村規民約的清理和修訂工作,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湧現出了如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鎮周山村、垌頭村等全國村規民約和鄉村治理先進村。而截至2013年底,黑龍江全省更是99.8%的村子已經完成了村規民約的修訂任務,剔除了200多條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條款。 在村規民約清理、修訂過程中,有兩個關鍵因素需要把握:一方面,全程應有性別問題專家和法律專家的參與和指導;另一方面,鄉鎮政府應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報送備案的村規民約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督審查機制。 4. 持續不斷地開展男女平等和社會性別主流化的宣傳教育活動 加強普法宣傳,提高全社會的性別意識,消除性別偏見和性別歧視,才有可能最終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問題。 應當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力度,宣傳進步文明的婚嫁觀念,打破傳統習俗對人們的約束,幫助其他村民接受和認同「農村出嫁女」的村民身份,從根本上改變農村社會陳舊的性別觀念,營造促進婦女進步與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增強農村婦女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意識,增加她們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能力,使更多的婦女參與到村級事務的決策過程中去,就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事務發出聲音,發表意見。 提高婦女的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使她們勇於向傳統觀念挑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基層執政者的社會性別敏感度,促使Ta們扭轉錯誤的性別觀念,用更主動的態度和更先進的理念開展工作,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觀眾提問 問題1: 請問您在20年執業過程中,前述提及的問題一直穩定存在嗎?如果後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出台施行了,在地方保護主義做法或者傳統觀念的影響下,其積極意義會不會被削減? 千千事務所成立於2009年,其前身機構從2004年開始關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這20年中,伴隨著國家城鎮化建設、城鄉結合部開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變得更加普遍。 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出台,并在第二章專門規定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問題上吸納來自社會層面的意見和建議,使得整個章節更加全面翔實、有針對性、可操作性,那麽我相信在未來司法實踐層面,無論是通過行政協調還是司法訴訟來解決這類問題,一定會帶來很多積極意義。 目前的核心問題在於,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之前,國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了何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導致無論是行政協調還是司法訟訴,政府和基層法院都不知道該問題該由誰來解決,最終導致農村婦女自己承擔這些風險。如果法律本身已經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明確的、符合大衆認知的、公平正義的規定,那麽政府、法院、律師都能夠有所參考,具有很大的示範價值和正面導向價值。 另外,好的法律執行也有助於改變觀念意識,幫助改變以父權制和「從夫居」家庭模式為主導的農村社會意識,改變重男輕女的性別歧視文化概念,在農村地區更好貫徹落實性別平等的基本國策。 問題2: 「出嫁女」一詞本身具有歧視色彩,蘊含了「潑出去的水」這樣的舊觀念,一些「出嫁女」本人並不希望被這樣形容,是否有更好的表述方式指代該群體?沿用該詞是否間接對權益保護的實踐帶來阻礙? 如果從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的概念來入手,「出嫁女」一詞確實帶有歧視色彩,有必要考量選取更加中性化色彩的詞語來指代。但是目前這個問題還沒有被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來考慮,其他更加重要的問題需要先行考慮。 問題3: 當前基層的法律援助服務對於此類人群的幫助情況如何?國家提供的法律援助與民間的法律援助有什麼區別? 中國律師法及2003年開始實行的國家法律援助條例只認可政府層面的法律援助,並不認可民間法律援助的説法。像千千律師事務所這樣完全是機構創始人自發從事民間層面的法律援助。 我認爲應該以政府法律援助為主導、以民間法律援助作爲補充,雙方之間應該有交叉點,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和長處,形成合力,包括政府購買民間服務,以及政府在政策、資源、法律上進行傾斜等。 政府法律援助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上以經濟貧困程度作爲指標,即交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來制定本省行政區劃内經濟困難的標準(比如劃定家庭人均月收入水平綫等)。千千所承辦的很多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中的當事人的經濟情況都不符合政府法律援助的標準,因此只有民間法律援助才有可能受理她們的案件。同時這類案件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基於它的群體性特點,很容易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法院和基層政府對此類問題感到頭痛,不願意進行處理,也導致很多商業律師不願意承接這類案件,一是官司難,二是耗時耗力,三是考慮到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律師費較低;另外,由於涉案律師在本地執業,難免要與地方職能部門打交道,如果提起行政訴訟,則以基層政府為被告,如果進行行政協調,則需要與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打交道,很容易產生觀念、態度上的衝突。 同時,代理此類案件要求涉案律師具有基本的性別敏感度,需要接受基本的性別平等觀念的培訓,具備基本的認知和原則立場。只有將律師的專業能力和合適的觀念認知結合起來,才有可能做好案件。結合客觀和主觀層面的因素,目前此類案件沒有很多律師願意關注。 正如上文所説,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無論在行政協調還是司法訴訟上都陷入了瓶頸,很多案件不了了之,千千所希望能做試點,通過修訂村規民約來建立公平的機制,使得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在村集體層面就得以解決(即按照符合性別平等基本國策的規則來分配土地權益),這樣就不必再將問題帶到基層政府和基層法院層面。我們認爲這是治本之策,要從宏觀層面推進合法有效、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法律的出台,推動村規民約的修訂。 問題4: 請問除了行政和司法層面,在社會層面(如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等等)對於農村女性問題有沒有較好的保護和解決方式? 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從今年1月1日開始實行,第77條確立了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可以作爲檢察院發起檢察建議甚至檢察公益訴訟的範疇,這是非常好的解決問題的思路。由於目前爲止法律實行時間還比較短,還未有典型案例出現,檢察院也在摸索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原告、被告、原告訴求等如何界定和確立。 在社會層面,新聞媒體可以幫助吸引更多人關注此類案件,對相關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做得好的方面要積極宣揚,幫助形成可複製的自下而上的推廣方式。社會組織(比如婦聯)可以協調地方政府、鄉村政府或村委會,在訴訟過程中為權益遭受侵犯的農村婦女提供必要的幫助(比如旁聽庭審,對法院本身也是一種督促),為農村婦女指派法律援助律師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解決機制一定需要調動多方資源、優勢互補,不可能單靠某個機構或個人。 問題5: 剛剛您提到在被侵權者提起訴訟時法院以個人與村集體組織為非平等主體,因而不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這種情況在民法典將村委會明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後有所改善嗎? 村委會作爲民事訴訟的主體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它是基層群衆自治組織,而非行政機關,只有在進行扶貧、救災等具有公益色彩的事務時才具有一定的政府賦予的行政管理職能。在《民法典》明確村委會的獨立法人資格后這種情況應該不會再存在。 問題6: 剛才您說到在司法階段,很多案件以屬於村民自治內容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為由被法院拒絕受理,這一理由和其他相關法律衝突嗎?法官可以用哪些法律來處理這類案件? 村民自治是有相關約束機制的,它不能違反上位法的規定,如果違反了上位法的規定,法院可以責令撤銷,基層政府可以責令改正,因此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是完全具有可訴性。 從依法治國角度來看,基層法院應該受理相關案件。但從社會治理或基層治理角度來説,基層法院面臨著一些顧慮,比如多米諾骨牌效應、執行難問題等,後者可能會影響法官的結案率和法律的權威性。 在宏觀層面有很多法律可以用以處理這類案件,上至憲法,下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物權編)及《婦女權益保障法》,《村委會組織法》、《土地管理法》也可能適用,未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通過后一定會成爲常見的實體法的處理規則。總體來説,對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在宏觀層面上已經有比較完備的政策和法律,但在實際執法層面上出現了偏差。 問題7: 您在講述村民集體決議/會議中,提到儘管農村留守的勞動力大多為女性,她們在集體決策中被邊緣化,導致決策並不能體現婦女的權利訴求和主體地位。那麼在改革農村村民自治的過程中,是否有必要引入對婦女在集體會議中所佔比例的指標(如30%),保障農村集體決策中婦女的意志和權利訴求(特別是土地權益)? 《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中對婦女參政也提出了明確的指標性要求,即到2030年時,村民委員會中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30%,居民委員會中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50%,居民委員會主任中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40%。《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6條關於婦女參政權益上的提法還比較保守,使用了「適當數額的名額」和「適當數額的比例」等。 婦女參政權益首先要在數量層面得到保證,各行各業婦女的平均參政比例至少要達到50%,只有婦女參政比例提高了,才能有更多的婦女發出自己的聲音。在此基礎上,需要通過學習和培訓,提高婦女的參政意識、參政能力和參政水平,從而提高婦女參政質量。參政數量和質量兩方面都必不可少。 問題8: 您剛才講到要解決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問題,需要多方力量多層次的解決機制,這種多方力量的解決機制會不會導致新的問題出現,比如各方力量互相踢皮球,反而導致無人負責無法解決的局面? 從形式上來説是可能出現這種問題,所以我們需要設置一個有效的多方協作機制。首先,需要有主導機構,通常以政府為主導。其次,需要有一個牽頭機構來協調、調配、督導相關機構和社會力量,來各司其職、分工配合、發揮各自的作用,形成合力;我認爲牽頭機構需要具有一定實權和權威性,比如執法機構或司法機構。最後,必須建立起監督問責機制,為政策、法律的執行提供强有力的護航。 #無障礙 #CRP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