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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回放 | 《殘疾人權利公約》在日本的實施:無障礙與合理便利


「無障礙大家談」系列講座

《殘疾人權利公約》在日本的實施:無障礙與合理便利


據統計,日本約有960萬身心障礙人士,佔總人口7%;另有約3600萬人年齡在65歲以上。日本制定了專門的《消除身心障礙歧視法案(2014)》《高齡者、障礙者等便利移動促進法(2006)》,涉及建築、交通、信息等方面的無障礙標準,另有約38部法律與身心障礙人士相關。日本政府2014年批准了《殘疾人權利公約》,並為此成立了專門的身心障礙政策改革委員會。

在此背景下,長瀬修教授將從《殘疾人權利公約》在日本國內實施的角度,討論如何通過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公共教育途徑,促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特別是結合日本的經驗,考慮相關立法如何體現公約原則,以包容多樣,促進融合。講者將進一步探索,社會組織如何扎根本土,聯絡社群,代表有不同需求的社會成員,發出聲音,參與討論,影響決策,逐步實現包容平等。


講者:長瀬修,立命館大學生存學研究所教授


日期:2023年5月6日


Accessibility Talk Serie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Japan: Accessibility and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There are approximately 9.6 million people live with a disability in Japan, accounting for 7% of the total population. Moreover, there are 36 million people are over 65 years old. To address the needs of these population, Japan has enacted special laws such as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Elimination Act (2014)" and "The Law for Promoting Easy Mobility and Accessibility for the Aged and Disabled (2006)", which provide barrier-free standards in construction, transportation, information, and other areas. Additionally, Japan has about 38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ratified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in 2014, and established a special disability policy reform committee.

Against this background, the speaker will discuss how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through legislation, administration, judiciary, and public edu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omestic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PD, and how relevant legislations in Japan embody the principles of the CRPD to accommodate diversity and promote inclusiveness. Further, the speaker will explore how social organizations take root in local communities, represent members of society with different needs, participate in discussions, influence decision-making, and take steps to achieve inclusiveness and equality.


Speaker: Professor Nagase Osamu, Institute of Ars Vivendi at Ritsumeikan University


視頻回放 (YouTube) :

02:34 Twin track approach for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the field of buildings/transportation and accessibility

19:29 Accessibility for buildings and transportation

35:42 Accessibility for information

41:55 2023 Initial CRPD Review of Japan

50:38 Accessibility in Mainland China

1:05:07 Q&A Session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20230506HKU-LAW Talk CRPD Accessibility
.pdf
下載 PDF • 1.87MB

(文字版本內容有刪節,未經講者本人審閱。)


前言:

長瀬修教授在《殘疾人權利公約》領域具有長期的研究經驗,與許多國際殘疾組織有密切的工作聯係,在社會組織及社群如何有效地參與《殘疾人權利公約》方面有非常豐富的經驗。目前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起草一部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目前處於二審階段,有機會在2023年年底成爲正式法律。我們希望在當前語境下討論無障礙與合理便利,藉鑒日本的經驗,在多元語境下把《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標準轉化爲適合本土情況的措施。


一、      無障礙與合理便利的關係


我們需要共同推進無障礙與合理便利。合理便利來自基於殘疾的歧視,無法或拒絕提供合理便利就是一種基於殘疾的歧視。我們急需要促進無障礙的可達性,又要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便利的行爲)。這兩條路徑包括了建築、交通和信息方面的無障礙。


《殘疾人權利公約》將基於殘疾的歧視定義爲「基於殘疾的任何區別對待、排斥或限制行爲,其目的或效果就是損害了或取消了與他人平等基礎上承認享有或行使各種人權和基本權利的自由,包括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的自由」。所以,合理便利的核心理念在於做出適當的修改和調整,即為使殘疾人得以享受或行使其基本權利,而對面向無殘疾人士的規則進行例外修改。殘疾人公約委員會在對公約的解釋和解讀中以第二號一般性意見的方式,指出了無障礙與合理便利的區別:無障礙與群體有關,而合理便利與個體有關。這意味著提供無障礙環境是一項事前義務,即公約締約國有義務在接到個人請求之前就提供無障礙的環境。而提供合理便利是一項既有義務,即如果殘疾人士在某種情況下需要享受某種便利條件(比如在工作、學習或享受各種權利的特定情況下),則締約國有義務提供。


長期以來,日本發生了一些無障礙運動。20世紀70年代,當時的公共交通工具沒有無障礙設施,殘疾人運動的領袖停止了這些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動,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獲得了很多公民的關注。當今日本仍在舉行無障礙運動。如今的東京車站都有升降梯,讓大家可以到達地鐵站的月台部分,為殘疾人以及家長、老年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但升降機的安裝并不是出於鐵路公司的良心,而是源於殘疾人運動的不斷鬥爭和爭取,使得鐵路公司有所回應,政府發放補助來推動無障礙設施的建設。


關於無障礙和合理障礙的區別,一個簡單易懂的例子是,研討會中的手語翻譯,如果作爲無障礙設施提供,那麽無論有沒有個人要求手語翻譯,主辦方都需要事先聘請手語翻譯。如果只在接到個人要求之後才提供,那麽它就是作爲合理便利而提供。另一個例子是美國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由於他在白宮日常需要使用輪椅,白宮引進了很多給總統輪椅用的斜坡,而當羅斯福總統去世后,這些坡道都被移除了,説明斜道只是提供給總統的合理便利,而并非無障礙設施。合理障礙的焦點總在特定人物身上,而無障礙是提供給整個社會使用的。殘疾人個體之間的需求很可能是不一樣的,因此合理便利有時更有效,更能適配某人特定的需求。


二、      無障礙在建築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法律發展


日本在1994年出台了第一個法案,旨在讓建築物具備可以讓老年人和身體不便者使用的無障礙設施,最基本的無障礙設施包括無障礙厠所、無障礙停車空間等。其涵蓋的公共建築物包括百貨公司、劇場、酒店等。2003年,在原有法案的基礎上,法案再次修訂,將建築物的涵蓋範圍擴大到學校、辦公室和住宅單位。學校的無障礙設施不僅對教育很重要,在應對災害時也尤爲重要,比如在海嘯、地震發生時,學校往往被作爲臨時避難所,所以建設無障礙設施很有必要。


另一條2000年的法案(無障礙交通法律)針對公共交通工具推廣無障礙設施,旨在促進老年人和殘疾人能夠容易使用無障礙的公共交通工具基礎設施。由於鐵路公司不想在無障礙設施上花錢,當時殘疾人運動、政府、活動家都對鐵路公司施加了很多壓力,最終促成了無障礙設施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建設。


2006年,建築無障礙法案和交通無障礙法案合二爲一,形成了全面的無障礙法案。30年前,東京最繁忙的車站之一新宿火車站還沒有無障礙設施,而現在日本90%以上的鐵路和公交車站都已實現了無障礙設施覆蓋。2021年東京殘奧會也為無障礙建設帶來了積極影響,大力改善了酒店房間的無障礙設施。當時東京政府和議會提出了無障礙條例,要求1000平方米以上酒店的客房必須具備無障礙設施,即將在2023年舉辦世博會的大阪也出台了類似的規定,作爲國際旅游城市的京都也提出了類似的要求。而在2016年,在大阪幾乎找不到無障礙酒店。


三、      信息的無障礙


2020年日本出台了便利聼障人士使用電話的法案(電話接力:有一位手語譯員幫忙綫上傳譯,將信息傳遞給聼障人士,并將聼障人士的回復傳回來電者耳中)。日本信息無障礙立法很晚,其他國家在進行無障礙立法時,希望不要先只考慮建築、交通,而要同時考慮信息無障礙。


日本議會在2014年通過了消除對殘疾人歧視法案,作爲《殘疾人權利公約》在國内的落實措施之一。沒有《殘疾人權利公約》,恐怕到今天日本也不會有相關法律來禁止殘疾歧視,沒有提供合理便利的法律依據。2014年的法案禁止了基於殘疾的直接歧視,同時要求提供合理便利,但這種要求只限於政府機關,對私立機構沒有約束力。2021年該提供合理便利的責任擴大到私人機構,該法律修訂將會從2024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四、      日本第一次《殘疾人權利公約》審議


2022年日本進行了第一次《殘疾人權利公約》審議。日本在無障礙方面取得的進步包括:第一,于2018年正式簽訂了公約,要爲殘疾人士提供無障礙便利;第二,出台鼓勵、幫助殘疾人士獲取、使用信息的法案;第三, 2020年第53號法案促進了幫助聼障人士使用電話的服務;第四,幫助老年人和殘疾人士無障礙使用建築物和公共交通工具;第五,為視障人士提供更好的閲讀環境;第六,希望有一個法案可以在方方面面整合各措施,實現真正的大同社會。同時,日本在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和合理便利方面也取得了一些進展,比如去除針對殘疾人士歧視的法案要求公共機構和私營機構為殘疾人士提供合理便利。


但問題仍然很多,有很多的進步空間,殘疾人公約委員會建議日本要形成行動計劃和策略,和殘疾人協會合作,在政府的各個層面都可以改善無障礙,提供一些更普及的標準,改善在建築、交通工具、信息、溝通等各方面的無障礙服務,並確保提供這些服務給公共人士使用,並要涵蓋大城市以外的地方。除此之外,也要提升現有的設計規則的能力,讓設計師、工程師等在無障礙設施的設計上提供指引。


現在日本有一個有趣的新項目,在日本坐地鐵、鐵路時,每個乘客都要付10日元(約0.5元人民幣),這筆錢用於幫助改善車站的無障礙設施。這是交通部門想出來的辦法,幫助緩解疫情以來鐵路公司的財政問題。這相當於乘客負擔了無障礙規劃中的一部分費用。

殘疾人公約委員會對第21條(即自由表達及對信息的無障礙訪問)的觀察和總結建議政府發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通信標準,確保公衆可以得到無障礙的信息,包括網站、電視及其他媒介。第二,要提供足夠的資金來促進面向手語、聾人、盲人的翻譯服務、簡易閲讀服務、字幕及其他不一樣的另類溝通方式。第三,要在國家層面承認日本手語是官方語言之一,鼓勵社會各界都使用日本手語,訓練更多的手語翻譯。


五、      總結


為促進殘疾人權利,一方面我們要做好無障礙,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合理便利,合理便利是禁止對殘疾人的一切形式的歧視的。


六、      與談(Yijun女士)——中國的履約情況


中國作爲《殘疾人權利公約》履約囯,在2010年第一次提交履約報告。在2010年的報告中,中國政府提到中國在當時有一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了關於無障礙相關的内容,另外中國也有一些關於無障礙設計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比如在城市道路、建築物、鐵路、車站、機場等方面的無障礙標準。當時中國也正在初步建設無障礙城市,報告中尤其提到了北京和上海的無障礙建設情況。并且中國的一些新聞節目也配置了手語翻譯,在一些重要的政府網站上也進行了無障礙的建設。


針對中國的履約報告,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提出了一些他們關切的問題和建議,比如:報告主要涉及中國城市地區的無障礙建設情況,委員會比較關注中國農村地區無障礙建設的情況,希望中國政府能更多地介紹這方面的情況;另外,委員會也關注到在中國的司法訴訟中,聾人是否會被提供手語翻譯的問題;委員會還關注到中國關於網站建設的信息無障礙的標準目前並不是強制性的標準,希望中國能製定在網站建設方面的強制性標準。2012年,委員會做出了相關的結論性意見,為中國政府履行公約提出了一些建議:希望中國政府能夠進一步提供農村地區無障礙建設情況的資料,以及如果沒有履行這種無障礙建設的要求,是否會有相關的懲罰措施;希望中國能夠進一步提供有關中國如何監測及評估其無障礙情況的資料;建議中國在建設無障礙基礎設施的時候不要僅局限於殘障人經常出入的場所,而是要在更多的環境中去建設無障礙的基礎設施。


2018年中國政府向委員會提交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合併履約報告,介紹了從2010年到2018年這8年期間中國履約的一些進展。在這個報告中,中國指出其在2012年通過了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對於無障礙的設施建設、無障礙的信息交流及社區服務都進行了相關的規定;繼續開展無障礙城鎮的創建活動,截至2017年底,系統開展無障礙建設的市、縣、區共有1600多個;新制定和修訂了一系列相關的標準和規範,比如關於地鐵、碼頭的設計;出台了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對於機場的無障礙設施和服務做出了相關的規定;在農村進行了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調研,會在未來繼續完善農村無障礙建設;在網站和信息無障礙方面,截至2018年1月,中國大概有3萬多個政務和公共服務的網站實現了無障礙;為參加普通高考的殘障考生提供合理便利,比如根據視障考生的具體需要為其提供盲文試卷或大字號試卷、延長考試時間等。

從2018年到現在,中國的無障礙環境建設也取得了一些進展:中國正在製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用一個專門的法律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加以規定,目前該法律草案正在進行二審;在2022年通過了建築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範,對比之前沒有强制性要求的規範,該次規範中所有條文都是強制性的;中國的檢察機關在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訴訟;中國2022年在北京舉辦了冬殘奧會,為殘障運動員提供無障礙設施和服務。


殘疾人委員會也做出了相關審議和給出了相關建議:在中國的法院裡,雖然有為聾人提供手語翻譯,但有些聾人朋友表示他們看不懂法院提供的手語翻譯;雖然中國在國家組織的考試中提供了合理便利,但是中國還沒有在所有的教育環境中為殘障的學生提供這種合理便利,也缺乏相關法律上的強制規定。2022年,委員會通過了對於中國履約的結論性意見,指出在中國,殘疾人組織沒有充分地參與製定全面的無障礙戰略。委員會建議中國在製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的時候,應與殘疾人士以及殘疾組織進行協商,徵求他們的意見;並建議在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中加入通用設計的原則,並將此作為基礎;建議中國邀請殘疾組織參與評估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情況。另外,跟日本的情況類似,手語目前在中國還沒有得到法律層面的承認,所以委員會希望中國能夠承認手語的法律地位,並在生活的各個領域都能夠促進手語的使用,確保為聾人提供合格的手語翻譯。


除了委員會提出的這些建議之外,民間社會也非常關注中國的兩次審議。在第一次審議的過程中,中國有民間社會組織提出了他們的觀察和建議:在中國,對於無障礙環境的監管還不夠明確,對於不遵守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行為人缺乏必要的懲罰措施;中國普通學校的無障礙改造做得還不夠完善;有些無障礙設施在建設完成之後,並沒有進行持續的監督和維修,導致這些設施被暫用或者沒有辦法使用;殘障人士在去醫院看病時缺乏相關的無障礙支持,比如很多醫院並沒有為聾人提供手語翻譯、一些藥品的包裝沒有考慮到視障人士的需求等;中國在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中並沒有明確提到合理便利,民間社會希望中國能夠在法律中明確提到合理便利。對於第二次中國審議,民間社會也提出了他們的觀察:中國的很多法院、監獄和拘留所都缺乏無障礙設施,比如沒有坡道或沒有無障礙廁所等。


從2010年到現在,中國確實在無障礙環境建設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無論是在立法層面,還是在無障礙城市創建層面,取得的進步都有目共睹。但中國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我們希望在未來無障礙環境建設的過程中能有更多殘障人士的參與,比如讓他們參與法律和政策的製定、參與評估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效果以及傾聽他們本人的用戶體驗。


觀眾提問


1.把合理便利的義務從公共領域拓展到私人領域之後,會帶來衡量上的難題,例如如果某私人企業沒有足夠的資源或其以自己資源不夠為理由來拒絕履行義務的話,現實中應當如何處理呢?


合理便利不管是在《殘疾人權利公約》中還是在日本的法案中,都講到不要帶來不當的負擔,即只要不是太貴就應該做。從這個角度來看,合理便利不能太貴,也不會太貴。在日本,殘疾人合理便利的請求到底是否合理即提供合理便利是否帶來過於不當的負擔是由法庭來決定的。韓國的法律中包含補償項,我認爲這是個好的法律。在某個合理便利會不會造成過多負擔方面總是有爭議的,但更廣義來說,首先公營機構不太可以說合理便利的負擔太沉重;即便是私營機構,其中大部分也會嘗試提供合理便利,因為現在已經有一個提供合理便利的法律框架。的確,有些合理便利是非常昂貴的,比如手譯員或實時字幕;但大部分的合理便利其實並不昂貴,只是很小的負擔,比如盲人去銀行,請銀行的人把文件念出來給他們聽,聾人去銀行,如果運氣好的話,有機會在銀行找到會手語的人,哪怕沒有人會手語,銀行職員也可以把關鍵信息寫下來給聾人看,這些都並不昂貴。重點是要讓公衆知道,不去提供合理便利是歧視的一種。


同時本地政府也要做殘疾人歧視方面的工作,比如我家旁邊有一所公立中學,其中有一個很奇怪的標識:上面是請勿進入,下面是輪椅。於是我打電話給這所中學,他們解釋說這兩個標識是分開的,輪椅的標誌代表輪椅可以進入,而請勿進入的標誌代表閒雜人等不要進入。我跟學校談完之後,他們仍沒有移除這個標識。現在日本的學校裡已經有殘疾人歧視方面的法律工作了,我等了一個禮拜,然後打電話給市政府,告知他們相關情況,市政府立刻打電話給這所學校,之後隔了一天這個標語就被移除了,所以本地政府的參與和努力很重要。政府的系統體制內要有一個機制來處理殘疾人的歧視問題,包括合理便利。我們要好好有效地利用法律,長遠來看,我們希望有更多的合理便利,並改善整體無障礙的水平。


2.  聾人打电话的服务是由谁付费,手语翻译的费用是由官方還是另外的機構承擔?聾人出國後可以在國外繼續使用該服務嗎?


所有用戶都要付一筆小小的費用,就像民衆都捐一點點錢來促進鐵路站的無障礙建設。這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很金額很少的一筆錢,我從來沒有聽說過有人投訴這個做法,用戶打電話給他們的聾人朋友所需的費用與打電話給普通朋友一樣,所有的通話都多付一點點錢,電話公司在這方面也沒有虧錢。


3.  日本的電視台都有字幕嗎?


并不是,但現在情況有所改善。提供字幕對新聞節目來説尤爲困難,因爲新聞經常有突發事件,要求及時提供新的字幕難度較大,所以新聞節目的字幕做得沒有很好。但與此同時,新聞節目才是最重要的,比如出現災難時,新聞中提到的信息才是最重要的。現在電視台也開始提供新聞字幕,但由於是即時轉播,有時會出現一些錯誤。但100%準確不是特別重要,給聾人提供有關天災的及時信息才是最重要的。


4.  就總體的無障礙水平而言,日本也有存在城市和鄉村的差別嗎?


是的,日本的城市和農村無障礙水平也存在非常大的差別。法律要求大城市提供無障礙建設,大城市的無障礙水平,比小鄉鎮的好很多。現在很多人從農村搬去大城市住,很多人在農村開車,使用公共交通的人很少,主要是高中生和老年人,這也意味著公共交通的無障礙設施對於他們(尤其是老年人)很重要。而現在如何維持公共交通服務是最大的困難,因爲農村地區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太少了。


5.  您剛才提到有些關於合理便利的案子需要法院裁決,在日本,給殘障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們是怎麼看待殘障人交流的無障礙問題的呢?比如他們會如何看待手語或者他們自己會使用手語嗎?


有些律師是懂手語的,比如一些律師自己的兄弟姐妹可能就是聾人,他們自然就懂手語。但懂手語的律師人數很少,在私人案件和民事案件中,他們最有可能是用紙筆溝通,因為聘請翻譯是挺昂貴的。日本有5個聾人律師,他們都住在大城市,聾人客戶往往希望聘請來自大城市的聾人律師。在鄉村,聾人可能需要找志願者幫忙做手語的翻譯,有時當地政府也會提供翻譯員,法院也可能會提供手語翻譯,正如給外國人提供翻譯一樣。


6.  日本在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法律制定過程中,是由相關社群或利益相關者自下而上的倡導,還是政府自發的改革,或是政府受到了來自國際社會(比如CRPD)的壓力?這些重大法律變革背後的原因或動力是什麽?


日本大部分情況下都是保守黨當權,但有幾次是由較左翼的自由黨執政。在有限的自由派執政后,公民社區就會呼籲無障礙的建設,政府的官員也知道如何改變系統、修改法律,可能是較小範圍的修法,比如第一個關於建築無障礙的法案,更多是由一位對建築物障礙的狀況比較瞭解的官員推動的,在法案中規定如果某建築物要獲得國有銀行貸款,該建築物必須是無障礙的,這將建築公司的商業策略引導到專注無障礙設施。新一屆政府上臺後,推動無障礙建設的官員們繼續向政府提出一些修法的建議,政客也覺得這樣的政策可以取悅選民。最初的想法往往來自對殘疾人生活有深刻理解的個人,然後向外推廣,形成公民社會、殘疾人和政府的三角形,共同推進。


7.  在中國大陸的特殊國情之下,民間的力量可能會比較有限,請問您對於公民社會參與力度方面有什麽看法呢?


其實在任何社會,包括在一些民主國家,公民社會本身也不能夠獨立解決問題,必須要找到同盟,同盟中的人可能來自不同的圈層,比如政府的職能部門、議會、立法會等,利用民主的力量,來創造改變。


8.  在中國,當國家政府想要推廣一種通用的手語時,可能會發現每個地方有自己當地的手語、聾人有自己的手語,比如大陸的手語和香港的手語不一樣,日本也會有這樣的情況嗎?


在日本,以前是有過更多的所謂方言式的手語,與口語類似,各地有不同的手語方言。但在20年前,國家電視台就開始了手語節目的播放,推動了國家標準化的日語手語的普及,促進了手語的標準化。但更困難的是,一方面日本手語的文法和日本口語的文法一樣;另一方面,有一種更自然的日本手語,不太在乎日本正式的文法(比如父母和孩子都是聾人,那可能孩子的日本手語說得非常好,但這種正式與非正式的兩種手語之間的差別是非常大的)。現在日本的聾人學校可以使用手語,但他們使用的手語並不是日本手語,而是一種跟著日本口語的文法語序而來的手語。日本的聾人學校中只有一所是私立學校,由一位聾人律師成立。總體來説,手語教育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9.  如果未來手語被加入日本的官方語言,您覺得哪一種手語將得到更多認同?


我們還有很漫長的一段路才會有任何版本的手語被正式認可為日本的官方語言。目前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日語是日本的官方語言,即日本還沒有關於官方語言的法律框架。關於認可哪一種手語比較好,我們目前完全沒有頭緒,日本聾人協會自身在這件事情上也沒有明確的立場。


10.  如果私人機構以經營自主權為理由拒絕為殘疾人提供服務,這種歧視在法律上應如何認定?應當如何用CRPD的語言來解釋這一種歧視?


目前日本法案的威力還很弱,但因為殘疾而拒絕服務是最典型的歧視之一。政府沒有權力强迫私營機構停業,政府只能公佈這家機構的名字。當然,政府會去與機構的老闆協商。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沒有權力宣告該機構犯法,這在禁止殘疾人歧視方面是非常薄弱的一種法律框架。


11.  關於合理便利是否合理或公正,您持有怎樣的判斷標准或視角?比如我作爲視力障礙者可能從小更多使用聽力,因而社會可能會認為我們的聽力比較好,所以就為我們在考試中提供屏幕閱讀器,但這對我們來説依然會有些困難;他們也可能會通過口頭講述方式爲我們講述電影,但這可能要求我們具有比較好的想象力,這是否也意味著對我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樣的門檻是否公正?另外,有些無障礙或合理便利為殘疾人降低了某些標準,這在非殘疾人士看來是否對他們造成了不公平?


合理便利最根本的想法就是不要造成過多的負擔,也不要改變這個業務最基本的性質。對於聾人來説享受音樂是不太可能的,對於盲人來説享受電影也難度較大,雖然我們也可以為盲人觀衆口述電影,但其中難度較大(比如需要專門有一位口述者)。所以我們希望無障礙和合理便利雙管齊下、缺一不可,隨著無障礙整體水平的改善,需要的合理便利的空間就會越來越小(比如電影的字幕和視像描述作爲無障礙設施提供),所以我們一方面要改善無障礙,另一方面也要透過合理便利來回應個別人士的需求。但挑戰和問題仍會存在,我真心希望能夠有更好的無障礙設施和更多的合理便利,使每一個殘疾人面對的挑戰都可以盡量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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