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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悼張萬洪教授|斯人已逝,幽思長存

    驚聞武漢大學法學院張萬洪教授因病辭世,哀痛異常。  張老師是平等權領域的前輩和典範,也是我們的恩師和好友。他一生未曾懈怠於為公益法律和平等權利事業的奉獻,直至今年治療的間隙,他也仍在病痛中堅持工作。在教學和研究之外,張老師身體力行公益法之精神。他與多位先行者一起,親手奠定了中國公益法律服務的基石、造就了中國公益訴訟短暫的輝煌。 張老師所任職的武漢大學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和他所創立的武漢大學公益與發展法律研究中心、武漢東湖公益服務中心,透過法律援助和影響性公益訴訟,為無數底層人士雪中送炭、爭得權益。桃李不言,下自成蹊,通過課堂、診所教育和對公益法律人培訓,張老師言傳身教,培養和啟迪了一批批胸懷公益、心系草根的法律人才,他們中的多數至今仍活躍在人權和公益領域,践行公益法律的理想和使命。 張萬洪教授對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的推廣和倡導卓有成效,中國學界和民間社會理解和推動《殘疾人權利公約》幾乎無不得益於張老師的啟蒙和支持。筆路藍縷、以啟山林,張老師帶領的殘障權利多學科研究,成為十餘年間眾多研究者、服務者和倡導者投身殘障權利研究的起點。張老師更是為數不多的與被邊緣的社群緊密站在一起的學者,即使時勢變遷,張老師仍不遺餘力地創造機會,促成學界、實務界、社群和官方的對話。“念念不忘,必有回響。”在他主持的《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調研和修法論證工作中,在為《法律援助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和湖北省的地方性立法建言獻策的過程中,張老師都竭力納入殘障社群的需求和公約的精神。 張老師對殘障權利的貢獻有目共睹,更是受到聯合國殘疾人委員會的高度肯認。2024年,他被提名殘疾人委員會委員,但因病重而無法參加競選。“此生誰料,心在天山,身老滄州。”6月10日,張老師以詩寄情,令人心痛不已。彼時他已因感染而反復發燒,身體虛弱。不曾想,十餘天後他竟永遠地離開了我們。 張老師與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結緣已久,近年他也多次作為公益法律研修班、殘障權利相關課程和研討會的講者,支持平權在線項目的法律賦能工作;在治病和修養期間,他也曾通過網絡為會議貢獻見解。張老師發言旁徵博引,揮斥方遒,一片赤誠更溢於言表。2022年6月,在港大法律學院與伯克利平大學合辦的“後疫情中世界的比較法和平等權“論壇上,張老師在主旨發言中提醒年輕學者,“不要為了發表、為了職稱去研究,要走進社群,真正地和他們站在一起。” 2020年、2023年的兩場關於殘障學生受教育權利的研討會上,張老師真情流露,也談到他少年求學時的不易,讚賞年輕倡導者的行動和研究。張老師的真誠和溫暖,每每想起,都令人動容。 “教育的本質意味著,一棵樹搖動另一棵樹,一朵雲推動另一朵雲,一個靈魂喚醒另一個靈魂。” 張老師如此做了,有幸被張老師所影響的我們,何其幸運。  “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 張老師如此行了,我們也繼續行下去。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權在線 全體項目成員 2024年7月2日

  • 3.8婦女節|愛女與厭女

    編者按:長期以來,平權在線一直致力於開展關於婦女權利的線上公開講座,與海內外眾多師友、夥伴一同探討性別平等的法律理論和本土實踐。透過這些討論,我們也致力於加強公眾對平等權利認識。我們深知,女性作為權利主體的意識的提升,是推動性別平等事業的重要基礎。與以下是一位中學生聽眾關於女權主義、女性權利的思考,令人感到欣慰,與您共享。 為什麼必須是婦女節? 婦女節來臨前,我從網上找到了一些有關婦女節的互動海報,打印出來並張貼到女生宿舍各樓層等電梯的位置。(只有女生宿舍,因為我純屬個人臨時起意,怕貼到教學樓就被老白男抓走談話了…)其中有一張提到3月8日就是國際婦女節,而不是「女神節」「女生節」「女王節」等等所謂好聽委婉的稱呼,因此許多人產生疑問:為什麼我們要拒絕使用這些稱呼呢? 互動海報其中的一張 「婦女」,在大多數人的印象裡,似乎與「衰老」「年長」「被時代抛棄的」相關,是偏貶義的,是很多人不願意被稱呼的。然而,「婦女」這個詞本身是14歲以上所有女性的統稱,其中「婦」指代已婚女子,「女」指代未婚女子;婦女節是為了慶祝婦女在各領域作出的重要貢獻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設立的節日,為了讚揚努力推進性別平等和勇敢爭取女性權益的婦女們。宣傳「女神」或者「女王」,將女性神化,反而是對女性有了更多要求和限制 (eg. 只有女神/美女才能過3.8嗎?女人一定要成為美女嗎?),加深了性別刻板印象的同時,抹殺了婦女的勞動與付出。許多市面上有關婦女節的促銷活動更是在消費女性,用製造的女性偽需求去深化女性的年齡與身材焦慮,甚至pua女性去服從主流審美,將外貌作為評判女性的第一標準。 所以,拒絕使用其他稱呼代指女性就是在拒絕貶低女性,拒絕對女性的矮化和弱化,拒絕對女性勞動價值的忽視。 淺談厭女和自我厭棄 為什麼女性總是在被歧視和貶低呢? 上野千鶴子曾在書中提到:在性別二元制(只有男性和女性)的性別秩序裡,厭女症深植於核心位置,其症狀通常在男人身上表現為「女性藐視」,在女人身上則表現為「自我厭惡」。 比起直接地排斥和仇恨女性的行為,我想為大家揭露的是生活中看似「尋常」的厭女行為。舉一些例子:把女性的正常生理現象——月經羞恥化,用黑色塑膠袋包裹衛生巾,是厭女;影視作品中,男性之間常見的關係可以是朋友、親人、伴侶、仇人等關係,而女性之間常見的關係是因為爭搶同一個男人而產生的敵對關係;把女性看作微小的群體,「弱不禁風」「需要依靠男人生活」「通過生孩子實現自我價值」,將女性物化,當作附屬品,也是厭女;認為「女性天生愛美」,要求女性穿著特定服裝/帶妝工作(eg.空姐的短裙黑絲高跟鞋),將女性當作表面化的個體,還是厭女;未經過女性同意,強行進行性行為,對女性符號(eg.迷你裙絲襪)產生反應,同樣是厭女。 於我而言,我一直是厭女思想的受害者,但同時也曾是厭女思想的加害者。女性的厭女常常表現為自我厭惡或者對其他女性的敵意。小時候,我搶著和同桌當對方的「爸爸」,而輸者也只能成為對方的「兒子」,母親和女兒的角色被我們扔到腦後,似乎只有扮演「父親」、「爺爺」等男性長者角色才更加有面子,這種權利上位者的感覺讓我上癮,樂此不疲地認了幾年「兒子」。發育期,胸部的變化讓我措手不及,面對男性同學的戲弄和嘲笑,我選擇保持沉默,含胸驼背,降低自己的存在感,穿大一號的校服掩蓋住我的身體,寬鬆的長褲是我最後的遮羞布。初中,我很鄙視某些女生「矯情」、「心機」、「柔弱」的做派,和我媽自豪地說我覺得我和其他女生不一樣,我的性格更像男生。我所追求並喜愛的坦誠、直爽、豪邁等品質成為了男性的專屬,討厭的特點也被歸於性別。高中第一年,朋友和我聊天時,夸奬某個女生好man,大叫著老公,我笑著附和。打開視頻軟件,推送第一條是偽素顏斬男妝,我點進去很認真地看完並加入了收藏夾裡,而被收藏的其他視頻分別是「發縫填補p圖教程」、「變美不可恥」、「去除腋毛的十個小技巧」…… 這些種種行為,我現在回想起來總是有些汗流浹背,我自以為我很早就意識到性別不平等的存在,嘗試為女性發聲,鼓勵讚美身邊的所有女性,關注性少數群體,5.17的推文我已經轉了五六年,但我的厭女思想卻是如此地根深蒂固,我也從未意識到社會中有這麼多的厭女現象,太多事情似乎都變成了理所應當。我好像並不愛自己,也並不認同自己的女性身份。 A1(高三)這年,一道論文題目擺在我面前:你認為女性領導有多重要?我寫下:領導本來就可以是女性,職業無關性別,「女」這個形容詞只會加深性別刻板印象。健身從「用來減脂的」工具變成了自我賦權的武器;校貓是雌性,名字叫你爹,我路過大叫你娘過來;帶著各種大小的衛生巾和衛生棉條,在有人和我借時,拿出來供她隨意挑選;在社交平台上呼籲女性警惕父權意識,被禁言七天,理由是我挑起男女矛盾;粉了五年的愛豆不尊重女性,輕視女性的 身體,滾吧蠢男;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我躲開宿管,悄悄地在每一層女寢貼上婦女節海報。 我做得很多,也做得很少。 厭女從來不是一種單一的社會現象,也不是對女性的天然的強烈仇恨心理,更像是父權制在「執法」層面的分支,用來監督和執行性別規範(女性作為第二性,排在男性後面)和期望的制度,讓男性實現對女性的控制和支配。厭女讓女性直接地感受到因為自己的性別而受到極其嚴重或者明顯的惡意對待。 最喜歡的一張已經被大家撕的差不多啦。 女性主義的第一課:愛女、愛自己 我是一個女性主義者嗎?我常常這樣問自己。 這一年來,我越來越愛女了,我愛自己,我愛身邊的女性朋友,我愛所有女人。這是一種更真切、更實際的愛,堅信「生理不能決定命運」的態度,我有多愛愛女就像這個世界有多愛男一樣。愛女和愛自己同理,女性不需要完美,女性有優點也有缺點,理解女性的想法和選擇,允許不優秀不夠高道德的存在,愛她的全部。她們很強大,她們可以做到她們想做的任何事,她們配得上她們喜歡的任何事,她們天生充滿創造力和愛。她們,是她,是妳,也是我。 所以,我的回答是:我是。 順帶提一句,東亞女真的是一個特別有意思的群體,敏感,隱忍,堅強,勇敢,含蓄,這種拉扯和矛盾感讓我深深著迷,被層層束縛著的悲憫力量。每個人都缺愛,每個人又都在給予她人愛,是不健康的,微妙的,又平衡的。 正在前行的女性 不可否認的是,在現代社會中,女性以及其他非二元性別長久以來一直被當作「第二性」,被客體化,被他者化,性別歧視頻頻發生。可你要是說這個社會就是這樣惡臭,稀爛,所有女性和非二元性別無法生存嗎?不,不是的,越來越多女性早已身體力行地為我們改變了太多,婦女節的存在正是最有力的證明之一。 同時,我非常驕傲的是,我所生活的社群,大多數女性都或多或少有自我意識,我和我的朋友們可以理性地探討著各種各樣的性別問題,試圖身體力行地做些什麼,也可以發瘋似地在學校或者大街上亂喊fuck the patriarchy,對sexist連翻幾個白眼。今天,女人們大聲地互相祝賀著婦女節快樂,拒絕污名化「婦女」一詞,世界在越變越好(`⌄ ́) 在遙遠的大洋彼岸,1974年法國衛生部長西蒙娜·韋伊在幾乎全部由男性組成的眾議院提交了《自願終止妊娠法案》,遭受了保守派男性議員的攻擊。而在50年後,2024年3月4日,法國女權運動獲得歷史性的勝利,法國正式將女性墮胎權寫入憲法,法國從此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女性墮胎權入憲法的國家,請大家為勇敢的法國婦女們歡呼! 直至今日,我的想法可能還是非常稚嫩的,我也有許多困惑和矛盾的事情,但是我還是想在這個專屬婦女的節日說些什麼,希望對大家能夠有一些微小的幫助或者啟發,畢竟今天所有的一切都來之不易,女人們請多認同自己,多為自己的女性身份感到驕傲,隨時保持警惕,多多思考吧!Women can do anything 三八婦女節快樂~ 參考資料: 厭女——上野千鶴子 我,厭男——波利娜·阿爾芒熱 應得的權利——Kate Manne

  • 香港法律制度簡介

    【出版】香港法律制度簡介 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制度融合備受理論和實務屆的關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權在線在2023年接待和協助了來自大灣區的律師,促進內地與香港律師交流和討論與婦女兒童權利密切相關的家事法律問題。鑑於大灣區乃至內地各省市律師了解香港法律制度以利跨境法律實務的需求,平權在線推出《香港法律制度簡介》,以饗讀者。 目錄 第1章:香港的法律制度... 2 第2章:香港法律的來源... 3 1.     《基本法》... 3 2.     條文法... 3 3.     普通法... 3 4.     衡平法... 4 5.     國際法... 5 第3章:司法機構... 6 1.     各級法院... 6 2.     訴訟過程... 6 a.      語言... 6 b.      民事訴訟... 6 c.      刑事訴訟... 8 3.     法律專業... 10 4.     司法覆核... 11 a.      違憲審查... 11 b.      行政覆核... 12 第4章:行政機構... 13 1.     律政司... 13 2.     法律援助... 13 a.      法律援助服務... 13 b.      當值律師服務... 14 第5章:立法機構... 15 1.     立法會議員產生方法... 15 2.     立法過程... 16 第6章:其他機構... 17 1.     平等機會委員會... 17 2.     法律改革委員會... 19 第7章: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20 下載《香港法律制度簡介》,請按以下鏈接:

  • 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和實務指南

    【出版】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和實務指南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權在線項目持續關注家庭暴力議題。自2015年起,平權在線組織研討和交流活動,與內地、香港及台灣的律師和學者一同探討與家庭暴力有關的法律制定、落實、司法救濟等問題,倡議和推動以倖存者為中心的多部門合作機制。 2020年以來,海峽兩岸和港澳地區立法和實務領域,在防治家庭暴力問題上均有長足進步。平權在線彙編相關法例法規和實務指南,以便於關注家庭暴力問題的實務工作者和研究者檢索查閱。 目錄 內地編. 4 (一)相關法律法規. 4 反家庭暴力法. 4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 6 妇女权益保障法. 7 未成年人保护法. 7 治安管理处罚法. 8 刑法. 8 刑事诉讼法. 9 (二)相关司法解释.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11 (三)相关实务指南. 12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12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13 其他实务手册(正文略). 16 香港編. 17 (一)相關法例. 17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17 參考資料:怎樣根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申請強制令. 21 《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易受傷害證人的特別程序. 21 (二)相關實務指南. 24 實務指示SL10.1–有關子女∕兒童的安排:家庭暴力的指引. 24 實務指示9.5《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提取的證據或錄影的證供》(正文略) 25 實務指示9.10《裁判法院在性罪行案件中使用屏障》(正文略) 25 檢控守則14. 罪行受害者及易受傷害證人(節選). 25 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程序和有關事項(節選)(香港警務處,2004年). 25 檢控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政策(律政司,2009年版). 26 其他相關程式指引(正文略). 31 其他參考資料. 31 澳門編. 32 (一)相關法例. 32 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2/2016號法律). 32 臺灣編. 38 (一)相關法律法規. 38 家庭暴力防治法. 38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細則. 48 跟蹤騷擾防制法(節選). 51 (二)相关實務指南. 52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52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53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5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附件一. 60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附件二. 61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64 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狀(範例). 66 法院受理民事保護令事件之聲請流程圖. 78 下載《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和實務指南》,請按以下鏈接:

  • 講座回放 | 《殘疾人權利公約》在日本的實施:無障礙與合理便利

    「無障礙大家談」系列講座 《殘疾人權利公約》在日本的實施:無障礙與合理便利 據統計,日本約有960萬身心障礙人士,佔總人口7%;另有約3600萬人年齡在65歲以上。日本制定了專門的《消除身心障礙歧視法案(2014)》《高齡者、障礙者等便利移動促進法(2006)》,涉及建築、交通、信息等方面的無障礙標準,另有約38部法律與身心障礙人士相關。日本政府2014年批准了《殘疾人權利公約》,並為此成立了專門的身心障礙政策改革委員會。 在此背景下,長瀬修教授將從《殘疾人權利公約》在日本國內實施的角度,討論如何通過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公共教育途徑,促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特別是結合日本的經驗,考慮相關立法如何體現公約原則,以包容多樣,促進融合。講者將進一步探索,社會組織如何扎根本土,聯絡社群,代表有不同需求的社會成員,發出聲音,參與討論,影響決策,逐步實現包容平等。 講者:長瀬修,立命館大學生存學研究所教授 日期:2023年5月6日 Accessibility Talk Serie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Japan: Accessibility and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There are approximately 9.6 million people live with a disability in Japan, accounting for 7% of the total population. Moreover, there are 36 million people are over 65 years old. To address the needs of these population, Japan has enacted special laws such as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Elimination Act (2014)" and "The Law for Promoting Easy Mobility and Accessibility for the Aged and Disabled (2006)", which provide barrier-free standards in construction, transportation, information, and other areas. Additionally, Japan has about 38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ratified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in 2014, and established a special disability policy reform committee. Against this background, the speaker will discuss how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through legislation, administration, judiciary, and public edu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omestic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PD, and how relevant legislations in Japan embody the principles of the CRPD to accommodate diversity and promote inclusiveness. Further, the speaker will explore how social organizations take root in local communities, represent members of society with different needs, participate in discussions, influence decision-making, and take steps to achieve inclusiveness and equality. Speaker: Professor Nagase Osamu, Institute of Ars Vivendi at Ritsumeikan University 視頻回放 (YouTube) : 02:34 Twin track approach for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the field of buildings/transportation and accessibility 19:29 Accessibility for buildings and transportation 35:42 Accessibility for information 41:55 2023 Initial CRPD Review of Japan 50:38 Accessibility in Mainland China 1:05:07 Q&A Session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文字版本內容有刪節,未經講者本人審閱。) 前言: 長瀬修教授在《殘疾人權利公約》領域具有長期的研究經驗,與許多國際殘疾組織有密切的工作聯係,在社會組織及社群如何有效地參與《殘疾人權利公約》方面有非常豐富的經驗。目前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起草一部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目前處於二審階段,有機會在2023年年底成爲正式法律。我們希望在當前語境下討論無障礙與合理便利,藉鑒日本的經驗,在多元語境下把《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標準轉化爲適合本土情況的措施。 一、      無障礙與合理便利的關係 我們需要共同推進無障礙與合理便利。合理便利來自基於殘疾的歧視,無法或拒絕提供合理便利就是一種基於殘疾的歧視。我們急需要促進無障礙的可達性,又要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便利的行爲)。這兩條路徑包括了建築、交通和信息方面的無障礙。 《殘疾人權利公約》將基於殘疾的歧視定義爲「基於殘疾的任何區別對待、排斥或限制行爲,其目的或效果就是損害了或取消了與他人平等基礎上承認享有或行使各種人權和基本權利的自由,包括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領域的自由」。所以,合理便利的核心理念在於做出適當的修改和調整,即為使殘疾人得以享受或行使其基本權利,而對面向無殘疾人士的規則進行例外修改。殘疾人公約委員會在對公約的解釋和解讀中以第二號一般性意見的方式,指出了無障礙與合理便利的區別:無障礙與群體有關,而合理便利與個體有關。這意味著提供無障礙環境是一項事前義務,即公約締約國有義務在接到個人請求之前就提供無障礙的環境。而提供合理便利是一項既有義務,即如果殘疾人士在某種情況下需要享受某種便利條件(比如在工作、學習或享受各種權利的特定情況下),則締約國有義務提供。 長期以來,日本發生了一些無障礙運動。20世紀70年代,當時的公共交通工具沒有無障礙設施,殘疾人運動的領袖停止了這些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動,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獲得了很多公民的關注。當今日本仍在舉行無障礙運動。如今的東京車站都有升降梯,讓大家可以到達地鐵站的月台部分,為殘疾人以及家長、老年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但升降機的安裝并不是出於鐵路公司的良心,而是源於殘疾人運動的不斷鬥爭和爭取,使得鐵路公司有所回應,政府發放補助來推動無障礙設施的建設。 關於無障礙和合理障礙的區別,一個簡單易懂的例子是,研討會中的手語翻譯,如果作爲無障礙設施提供,那麽無論有沒有個人要求手語翻譯,主辦方都需要事先聘請手語翻譯。如果只在接到個人要求之後才提供,那麽它就是作爲合理便利而提供。另一個例子是美國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由於他在白宮日常需要使用輪椅,白宮引進了很多給總統輪椅用的斜坡,而當羅斯福總統去世后,這些坡道都被移除了,説明斜道只是提供給總統的合理便利,而并非無障礙設施。合理障礙的焦點總在特定人物身上,而無障礙是提供給整個社會使用的。殘疾人個體之間的需求很可能是不一樣的,因此合理便利有時更有效,更能適配某人特定的需求。 二、      無障礙在建築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法律發展 日本在1994年出台了第一個法案,旨在讓建築物具備可以讓老年人和身體不便者使用的無障礙設施,最基本的無障礙設施包括無障礙厠所、無障礙停車空間等。其涵蓋的公共建築物包括百貨公司、劇場、酒店等。2003年,在原有法案的基礎上,法案再次修訂,將建築物的涵蓋範圍擴大到學校、辦公室和住宅單位。學校的無障礙設施不僅對教育很重要,在應對災害時也尤爲重要,比如在海嘯、地震發生時,學校往往被作爲臨時避難所,所以建設無障礙設施很有必要。 另一條2000年的法案(無障礙交通法律)針對公共交通工具推廣無障礙設施,旨在促進老年人和殘疾人能夠容易使用無障礙的公共交通工具基礎設施。由於鐵路公司不想在無障礙設施上花錢,當時殘疾人運動、政府、活動家都對鐵路公司施加了很多壓力,最終促成了無障礙設施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建設。 2006年,建築無障礙法案和交通無障礙法案合二爲一,形成了全面的無障礙法案。30年前,東京最繁忙的車站之一新宿火車站還沒有無障礙設施,而現在日本90%以上的鐵路和公交車站都已實現了無障礙設施覆蓋。2021年東京殘奧會也為無障礙建設帶來了積極影響,大力改善了酒店房間的無障礙設施。當時東京政府和議會提出了無障礙條例,要求1000平方米以上酒店的客房必須具備無障礙設施,即將在2023年舉辦世博會的大阪也出台了類似的規定,作爲國際旅游城市的京都也提出了類似的要求。而在2016年,在大阪幾乎找不到無障礙酒店。 三、      信息的無障礙 2020年日本出台了便利聼障人士使用電話的法案(電話接力:有一位手語譯員幫忙綫上傳譯,將信息傳遞給聼障人士,并將聼障人士的回復傳回來電者耳中)。日本信息無障礙立法很晚,其他國家在進行無障礙立法時,希望不要先只考慮建築、交通,而要同時考慮信息無障礙。 日本議會在2014年通過了消除對殘疾人歧視法案,作爲《殘疾人權利公約》在國内的落實措施之一。沒有《殘疾人權利公約》,恐怕到今天日本也不會有相關法律來禁止殘疾歧視,沒有提供合理便利的法律依據。2014年的法案禁止了基於殘疾的直接歧視,同時要求提供合理便利,但這種要求只限於政府機關,對私立機構沒有約束力。2021年該提供合理便利的責任擴大到私人機構,該法律修訂將會從2024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四、      日本第一次《殘疾人權利公約》審議 2022年日本進行了第一次《殘疾人權利公約》審議。日本在無障礙方面取得的進步包括:第一,于2018年正式簽訂了公約,要爲殘疾人士提供無障礙便利;第二,出台鼓勵、幫助殘疾人士獲取、使用信息的法案;第三, 2020年第53號法案促進了幫助聼障人士使用電話的服務;第四,幫助老年人和殘疾人士無障礙使用建築物和公共交通工具;第五,為視障人士提供更好的閲讀環境;第六,希望有一個法案可以在方方面面整合各措施,實現真正的大同社會。同時,日本在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和合理便利方面也取得了一些進展,比如去除針對殘疾人士歧視的法案要求公共機構和私營機構為殘疾人士提供合理便利。 但問題仍然很多,有很多的進步空間,殘疾人公約委員會建議日本要形成行動計劃和策略,和殘疾人協會合作,在政府的各個層面都可以改善無障礙,提供一些更普及的標準,改善在建築、交通工具、信息、溝通等各方面的無障礙服務,並確保提供這些服務給公共人士使用,並要涵蓋大城市以外的地方。除此之外,也要提升現有的設計規則的能力,讓設計師、工程師等在無障礙設施的設計上提供指引。 現在日本有一個有趣的新項目,在日本坐地鐵、鐵路時,每個乘客都要付10日元(約0.5元人民幣),這筆錢用於幫助改善車站的無障礙設施。這是交通部門想出來的辦法,幫助緩解疫情以來鐵路公司的財政問題。這相當於乘客負擔了無障礙規劃中的一部分費用。 殘疾人公約委員會對第21條(即自由表達及對信息的無障礙訪問)的觀察和總結建議政府發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通信標準,確保公衆可以得到無障礙的信息,包括網站、電視及其他媒介。第二,要提供足夠的資金來促進面向手語、聾人、盲人的翻譯服務、簡易閲讀服務、字幕及其他不一樣的另類溝通方式。第三,要在國家層面承認日本手語是官方語言之一,鼓勵社會各界都使用日本手語,訓練更多的手語翻譯。 五、      總結 為促進殘疾人權利,一方面我們要做好無障礙,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合理便利,合理便利是禁止對殘疾人的一切形式的歧視的。 六、      與談(Yijun女士)——中國的履約情況 中國作爲《殘疾人權利公約》履約囯,在2010年第一次提交履約報告。在2010年的報告中,中國政府提到中國在當時有一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了關於無障礙相關的内容,另外中國也有一些關於無障礙設計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比如在城市道路、建築物、鐵路、車站、機場等方面的無障礙標準。當時中國也正在初步建設無障礙城市,報告中尤其提到了北京和上海的無障礙建設情況。并且中國的一些新聞節目也配置了手語翻譯,在一些重要的政府網站上也進行了無障礙的建設。 針對中國的履約報告,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提出了一些他們關切的問題和建議,比如:報告主要涉及中國城市地區的無障礙建設情況,委員會比較關注中國農村地區無障礙建設的情況,希望中國政府能更多地介紹這方面的情況;另外,委員會也關注到在中國的司法訴訟中,聾人是否會被提供手語翻譯的問題;委員會還關注到中國關於網站建設的信息無障礙的標準目前並不是強制性的標準,希望中國能製定在網站建設方面的強制性標準。2012年,委員會做出了相關的結論性意見,為中國政府履行公約提出了一些建議:希望中國政府能夠進一步提供農村地區無障礙建設情況的資料,以及如果沒有履行這種無障礙建設的要求,是否會有相關的懲罰措施;希望中國能夠進一步提供有關中國如何監測及評估其無障礙情況的資料;建議中國在建設無障礙基礎設施的時候不要僅局限於殘障人經常出入的場所,而是要在更多的環境中去建設無障礙的基礎設施。 2018年中國政府向委員會提交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合併履約報告,介紹了從2010年到2018年這8年期間中國履約的一些進展。在這個報告中,中國指出其在2012年通過了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對於無障礙的設施建設、無障礙的信息交流及社區服務都進行了相關的規定;繼續開展無障礙城鎮的創建活動,截至2017年底,系統開展無障礙建設的市、縣、區共有1600多個;新制定和修訂了一系列相關的標準和規範,比如關於地鐵、碼頭的設計;出台了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對於機場的無障礙設施和服務做出了相關的規定;在農村進行了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調研,會在未來繼續完善農村無障礙建設;在網站和信息無障礙方面,截至2018年1月,中國大概有3萬多個政務和公共服務的網站實現了無障礙;為參加普通高考的殘障考生提供合理便利,比如根據視障考生的具體需要為其提供盲文試卷或大字號試卷、延長考試時間等。 從2018年到現在,中國的無障礙環境建設也取得了一些進展:中國正在製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用一個專門的法律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加以規定,目前該法律草案正在進行二審;在2022年通過了建築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範,對比之前沒有强制性要求的規範,該次規範中所有條文都是強制性的;中國的檢察機關在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訴訟;中國2022年在北京舉辦了冬殘奧會,為殘障運動員提供無障礙設施和服務。 殘疾人委員會也做出了相關審議和給出了相關建議:在中國的法院裡,雖然有為聾人提供手語翻譯,但有些聾人朋友表示他們看不懂法院提供的手語翻譯;雖然中國在國家組織的考試中提供了合理便利,但是中國還沒有在所有的教育環境中為殘障的學生提供這種合理便利,也缺乏相關法律上的強制規定。2022年,委員會通過了對於中國履約的結論性意見,指出在中國,殘疾人組織沒有充分地參與製定全面的無障礙戰略。委員會建議中國在製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的時候,應與殘疾人士以及殘疾組織進行協商,徵求他們的意見;並建議在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中加入通用設計的原則,並將此作為基礎;建議中國邀請殘疾組織參與評估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情況。另外,跟日本的情況類似,手語目前在中國還沒有得到法律層面的承認,所以委員會希望中國能夠承認手語的法律地位,並在生活的各個領域都能夠促進手語的使用,確保為聾人提供合格的手語翻譯。 除了委員會提出的這些建議之外,民間社會也非常關注中國的兩次審議。在第一次審議的過程中,中國有民間社會組織提出了他們的觀察和建議:在中國,對於無障礙環境的監管還不夠明確,對於不遵守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行為人缺乏必要的懲罰措施;中國普通學校的無障礙改造做得還不夠完善;有些無障礙設施在建設完成之後,並沒有進行持續的監督和維修,導致這些設施被暫用或者沒有辦法使用;殘障人士在去醫院看病時缺乏相關的無障礙支持,比如很多醫院並沒有為聾人提供手語翻譯、一些藥品的包裝沒有考慮到視障人士的需求等;中國在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中並沒有明確提到合理便利,民間社會希望中國能夠在法律中明確提到合理便利。對於第二次中國審議,民間社會也提出了他們的觀察:中國的很多法院、監獄和拘留所都缺乏無障礙設施,比如沒有坡道或沒有無障礙廁所等。 從2010年到現在,中國確實在無障礙環境建設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無論是在立法層面,還是在無障礙城市創建層面,取得的進步都有目共睹。但中國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我們希望在未來無障礙環境建設的過程中能有更多殘障人士的參與,比如讓他們參與法律和政策的製定、參與評估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效果以及傾聽他們本人的用戶體驗。 觀眾提問 1.把合理便利的義務從公共領域拓展到私人領域之後,會帶來衡量上的難題,例如如果某私人企業沒有足夠的資源或其以自己資源不夠為理由來拒絕履行義務的話,現實中應當如何處理呢? 合理便利不管是在《殘疾人權利公約》中還是在日本的法案中,都講到不要帶來不當的負擔,即只要不是太貴就應該做。從這個角度來看,合理便利不能太貴,也不會太貴。在日本,殘疾人合理便利的請求到底是否合理即提供合理便利是否帶來過於不當的負擔是由法庭來決定的。韓國的法律中包含補償項,我認爲這是個好的法律。在某個合理便利會不會造成過多負擔方面總是有爭議的,但更廣義來說,首先公營機構不太可以說合理便利的負擔太沉重;即便是私營機構,其中大部分也會嘗試提供合理便利,因為現在已經有一個提供合理便利的法律框架。的確,有些合理便利是非常昂貴的,比如手譯員或實時字幕;但大部分的合理便利其實並不昂貴,只是很小的負擔,比如盲人去銀行,請銀行的人把文件念出來給他們聽,聾人去銀行,如果運氣好的話,有機會在銀行找到會手語的人,哪怕沒有人會手語,銀行職員也可以把關鍵信息寫下來給聾人看,這些都並不昂貴。重點是要讓公衆知道,不去提供合理便利是歧視的一種。 同時本地政府也要做殘疾人歧視方面的工作,比如我家旁邊有一所公立中學,其中有一個很奇怪的標識:上面是請勿進入,下面是輪椅。於是我打電話給這所中學,他們解釋說這兩個標識是分開的,輪椅的標誌代表輪椅可以進入,而請勿進入的標誌代表閒雜人等不要進入。我跟學校談完之後,他們仍沒有移除這個標識。現在日本的學校裡已經有殘疾人歧視方面的法律工作了,我等了一個禮拜,然後打電話給市政府,告知他們相關情況,市政府立刻打電話給這所學校,之後隔了一天這個標語就被移除了,所以本地政府的參與和努力很重要。政府的系統體制內要有一個機制來處理殘疾人的歧視問題,包括合理便利。我們要好好有效地利用法律,長遠來看,我們希望有更多的合理便利,並改善整體無障礙的水平。 2.  聾人打电话的服务是由谁付费,手语翻译的费用是由官方還是另外的機構承擔?聾人出國後可以在國外繼續使用該服務嗎? 所有用戶都要付一筆小小的費用,就像民衆都捐一點點錢來促進鐵路站的無障礙建設。這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很金額很少的一筆錢,我從來沒有聽說過有人投訴這個做法,用戶打電話給他們的聾人朋友所需的費用與打電話給普通朋友一樣,所有的通話都多付一點點錢,電話公司在這方面也沒有虧錢。 3.  日本的電視台都有字幕嗎? 并不是,但現在情況有所改善。提供字幕對新聞節目來説尤爲困難,因爲新聞經常有突發事件,要求及時提供新的字幕難度較大,所以新聞節目的字幕做得沒有很好。但與此同時,新聞節目才是最重要的,比如出現災難時,新聞中提到的信息才是最重要的。現在電視台也開始提供新聞字幕,但由於是即時轉播,有時會出現一些錯誤。但100%準確不是特別重要,給聾人提供有關天災的及時信息才是最重要的。 4.  就總體的無障礙水平而言,日本也有存在城市和鄉村的差別嗎? 是的,日本的城市和農村無障礙水平也存在非常大的差別。法律要求大城市提供無障礙建設,大城市的無障礙水平,比小鄉鎮的好很多。現在很多人從農村搬去大城市住,很多人在農村開車,使用公共交通的人很少,主要是高中生和老年人,這也意味著公共交通的無障礙設施對於他們(尤其是老年人)很重要。而現在如何維持公共交通服務是最大的困難,因爲農村地區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太少了。 5.  您剛才提到有些關於合理便利的案子需要法院裁決,在日本,給殘障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們是怎麼看待殘障人交流的無障礙問題的呢?比如他們會如何看待手語或者他們自己會使用手語嗎? 有些律師是懂手語的,比如一些律師自己的兄弟姐妹可能就是聾人,他們自然就懂手語。但懂手語的律師人數很少,在私人案件和民事案件中,他們最有可能是用紙筆溝通,因為聘請翻譯是挺昂貴的。日本有5個聾人律師,他們都住在大城市,聾人客戶往往希望聘請來自大城市的聾人律師。在鄉村,聾人可能需要找志願者幫忙做手語的翻譯,有時當地政府也會提供翻譯員,法院也可能會提供手語翻譯,正如給外國人提供翻譯一樣。 6.  日本在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法律制定過程中,是由相關社群或利益相關者自下而上的倡導,還是政府自發的改革,或是政府受到了來自國際社會(比如CRPD)的壓力?這些重大法律變革背後的原因或動力是什麽? 日本大部分情況下都是保守黨當權,但有幾次是由較左翼的自由黨執政。在有限的自由派執政后,公民社區就會呼籲無障礙的建設,政府的官員也知道如何改變系統、修改法律,可能是較小範圍的修法,比如第一個關於建築無障礙的法案,更多是由一位對建築物障礙的狀況比較瞭解的官員推動的,在法案中規定如果某建築物要獲得國有銀行貸款,該建築物必須是無障礙的,這將建築公司的商業策略引導到專注無障礙設施。新一屆政府上臺後,推動無障礙建設的官員們繼續向政府提出一些修法的建議,政客也覺得這樣的政策可以取悅選民。最初的想法往往來自對殘疾人生活有深刻理解的個人,然後向外推廣,形成公民社會、殘疾人和政府的三角形,共同推進。 7.  在中國大陸的特殊國情之下,民間的力量可能會比較有限,請問您對於公民社會參與力度方面有什麽看法呢? 其實在任何社會,包括在一些民主國家,公民社會本身也不能夠獨立解決問題,必須要找到同盟,同盟中的人可能來自不同的圈層,比如政府的職能部門、議會、立法會等,利用民主的力量,來創造改變。 8.  在中國,當國家政府想要推廣一種通用的手語時,可能會發現每個地方有自己當地的手語、聾人有自己的手語,比如大陸的手語和香港的手語不一樣,日本也會有這樣的情況嗎? 在日本,以前是有過更多的所謂方言式的手語,與口語類似,各地有不同的手語方言。但在20年前,國家電視台就開始了手語節目的播放,推動了國家標準化的日語手語的普及,促進了手語的標準化。但更困難的是,一方面日本手語的文法和日本口語的文法一樣;另一方面,有一種更自然的日本手語,不太在乎日本正式的文法(比如父母和孩子都是聾人,那可能孩子的日本手語說得非常好,但這種正式與非正式的兩種手語之間的差別是非常大的)。現在日本的聾人學校可以使用手語,但他們使用的手語並不是日本手語,而是一種跟著日本口語的文法語序而來的手語。日本的聾人學校中只有一所是私立學校,由一位聾人律師成立。總體來説,手語教育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9.  如果未來手語被加入日本的官方語言,您覺得哪一種手語將得到更多認同? 我們還有很漫長的一段路才會有任何版本的手語被正式認可為日本的官方語言。目前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日語是日本的官方語言,即日本還沒有關於官方語言的法律框架。關於認可哪一種手語比較好,我們目前完全沒有頭緒,日本聾人協會自身在這件事情上也沒有明確的立場。 10.  如果私人機構以經營自主權為理由拒絕為殘疾人提供服務,這種歧視在法律上應如何認定?應當如何用CRPD的語言來解釋這一種歧視? 目前日本法案的威力還很弱,但因為殘疾而拒絕服務是最典型的歧視之一。政府沒有權力强迫私營機構停業,政府只能公佈這家機構的名字。當然,政府會去與機構的老闆協商。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沒有權力宣告該機構犯法,這在禁止殘疾人歧視方面是非常薄弱的一種法律框架。 11.  關於合理便利是否合理或公正,您持有怎樣的判斷標准或視角?比如我作爲視力障礙者可能從小更多使用聽力,因而社會可能會認為我們的聽力比較好,所以就為我們在考試中提供屏幕閱讀器,但這對我們來説依然會有些困難;他們也可能會通過口頭講述方式爲我們講述電影,但這可能要求我們具有比較好的想象力,這是否也意味著對我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樣的門檻是否公正?另外,有些無障礙或合理便利為殘疾人降低了某些標準,這在非殘疾人士看來是否對他們造成了不公平? 合理便利最根本的想法就是不要造成過多的負擔,也不要改變這個業務最基本的性質。對於聾人來説享受音樂是不太可能的,對於盲人來説享受電影也難度較大,雖然我們也可以為盲人觀衆口述電影,但其中難度較大(比如需要專門有一位口述者)。所以我們希望無障礙和合理便利雙管齊下、缺一不可,隨著無障礙整體水平的改善,需要的合理便利的空間就會越來越小(比如電影的字幕和視像描述作爲無障礙設施提供),所以我們一方面要改善無障礙,另一方面也要透過合理便利來回應個別人士的需求。但挑戰和問題仍會存在,我真心希望能夠有更好的無障礙設施和更多的合理便利,使每一個殘疾人面對的挑戰都可以盡量減少。 #無障礙約 #CRPD #殘障

  • 講座回放 | 無障礙______?當我們談無障礙時我們在談什麼

    「無障礙大家談」系列講座 無障礙______? 當我們談無障礙時我們在談什麼 講者: 黃裔 博士,深圳市自閉症研究會任理事長。畢業於英國利茲大學,從事身心障礙者平等權利研究十餘年。 日期:2023年2月25日 隨著身心障礙人士的意識提升和頂層設計的重視,與身心障礙群體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無障礙」,正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主流話語之中:無障礙城市、無障礙旅!遊,無障礙家居……究竟什麼是「障礙」,什麼是「無障礙」?怎樣的環境才是包容、通達、有溫度的「無障礙環境」?又應由誰、如何地「建設」這樣的環境?今次講座將立足於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之理念,打破公眾認知中關於「無障礙」的種種迷思,還原「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本真。 本次講座是「無障礙大家談」系列講座的第一講,我們有幸邀請到深圳市自閉症研究會任理事長、身心障礙者平等權利研究學者黃裔博士來分享她對於「無障礙」的理解。平權在線特將本次講座的文稿、視頻及PPT奉上,以饗讀者。 一、「無障礙」只是一個百搭的形容詞嗎? 「無障礙」在近兩年成為了非常熱門的概念,似乎有越來越多的東西都與「無障礙」產生了聯繫。在正式開始今天的分享之前,讓我們一起來做一道填空題。大家可以先回想一下自己見過和無障礙有關的表述:第一個是「無障礙______」,另外一個「______無障礙」。 聊天區出現了「交流無障礙」、「資訊無障礙」「無障礙閱讀」「性別無障礙」「無障礙公交」「無障礙電梯」、「無障礙衛生間」、「無障礙坡道」「無障礙婚姻」「無障礙文化」「無障礙電影」……而我見過的最神奇的搭配是「無障礙助眠香薰」「無障礙電飯鍋」「無障礙榨汁機」,這些物件上只是貼了一個「無障礙」的標籤,但是我們並不知道它們何以「無障礙」。 總之,現在似乎有了一切皆可無障礙的趨勢,無障礙的理念似乎已經很普及,甚至變成一種公共議題。但是,我認為這顯然是一種錯覺。從殘障研究的視角來說,我所擔心的是,當「無障礙」在公眾主流話語中成為一個百搭的形容詞、可以被輕易嵌入到宏大敘事中的時候,身心障礙者的聲音卻变得越來越小——甚至其主體性都被抹掉了。「無障礙」不應只局限於身心障礙者,而應該惠及所有人,這一點是正確的;但是,另一方面,無障礙的議題裏不能沒有身心障礙者權利的視角,身心障礙者的主體性不應該被抹掉。 二、作為個人基本權利的「無障礙」 作為個人基本權利的無障礙是在怎樣的脈絡中發展起來的?「無障礙」概念的雛形可能在幾個世紀以前就出現了,但直到20世紀才成為一個公共議題和權利議題並獲得大範圍關注。二戰以後,出現了大量由於戰爭而進入身心障礙狀態的人,對於他們來說,物理環境、資訊以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可能存在各種障礙,而且,這些障礙在不同的程度上影響他們的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在這樣的背景下,消除障礙就成為了非常重要的公共議題,一些西方國家也出台了相關法律,由此,制度層面上的「無障礙」定義、概念和要求便形成了。 在國際層面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公約的執行過程中亦涉及對「無障礙」的闡釋。隨著「無障礙」概念的發展,目前相對最重要的國際公約就是2006年通過的《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公約第三條明確了「無障礙」是公約的一般原則,第九條明確了「無障礙」是一項權利,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保障身心障礙者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享有無障礙的權利。中國也是該公約的締約國,所以,基於這一公約,我國的身心障礙者享有「無障礙」的權利。 CRPD第九條 -「無障礙」作為一項權利: 為了使殘疾人能夠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締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質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和通信,包括資訊和通信技術和系統,以及享用在城市和農村地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服務。這些措施應當包括查明和消除阻礙實現無障礙環境的因素……(後列舉十項具體措施)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九條是如何闡釋和呈現「無障礙」這項權利的? 第九條第一段是對無障礙權利的總述,我將它分成三個部分來理解: 第一部分是占幅最大的內容,描繪了一種理想的環境和生活狀態——每個人都可以沒有障礙地進入物理環境、使用交通工具、獲取資訊及享用為公眾提供的設施和服務;第二部分是關於如何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享有這種環境和生活狀態的,即需採取措施查明和消除生活各方面的障礙以達至上述理想的環境和生活狀態。第三部分解釋了為什麼要消除障礙、為什麼要確保殘障人士享有無障礙的環境和生活狀態。無障礙是身心障礙者獨立生活、充分和平等地參與社會、平等地享有權利和自由的前提條件,這就是我們需要消除障礙的原因。雖然這個部分只有一句話,但我認為它是理解整個無障礙權利最關鍵的節點,因為「無障礙」的終極目標應該始終以「人」為落腳點,以保障身心障礙人士能夠獨立自主地生活和融入社會。 除此之外,這三部分之間存在動態的相互作用:公約要求查明和消除現有的障礙,實踐當中我們要怎麼做到這一點?誰最瞭解現在有什麼障礙?身心障礙者必然是最瞭解社會中存在的障礙的,所以,他們的參與對於實現公約所描述的那種無障礙的環境和生活狀態是至關重要的。 三、實現「無障礙」權利的多個維度 現在,讓我們通過生活中具體的例子來進一步思考如何實現無障礙的權利。 物理環境無障礙 首先是物理環境的無障礙。2012年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下稱條例)和正在討論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下稱草案)都有相對明確的規定,同時,2012年的《無障礙設計規範》也對物理環境和設施設立了具體的無障礙標準。 雖然制度體系已經被初步建立,但是實踐中的狀況依然良莠不齊,現有的法律和標準並沒有充分發揮規範性和約束性的作用。以無障礙建築為例,一些不符合無障礙標準的老舊建築客觀上也不能按照現有標準改建,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根據現在的條例和新法草案,可以採取替代性措施,但是,什麼樣的替代性措施是合適的?現有法律法規並沒有給出具體的標準。 另外,不同群體對於無障礙的需求可能不同,針對某一個群體設計的無障礙設施可能對於另外的群體構成新的障礙,我可以給大家分享兩個案例,第一張圖片是在影院門口作為「替代性措施」的又陡又窄的「無障礙通道」;第二張圖片是可能對輪椅使用者造成危險的盲道——在很窄的人行通路旁邊就是擁擠的馬路。雖然物理環境的無障礙看起來是最好理解的,並且已經有非常清晰具體的量化標準,但是在無障礙的落實過程中仍需要身心障礙者的持續參與,才能協調好不同障礙者的實際需求。 圖片描述:一家影院門口的「無障礙通道」,是一塊木板,板面繪有輪椅標識及文字標識「無障礙通道」,字很大且顏色非常醒目。木板呈45度角搭在影院門口台階上,形成斜坡,斜坡長度約50釐米。 圖片描述:城市中的人行道,右手邊是圍牆及綠植,左手邊是馬路,車流量大。人行道靠近圍牆的約三分之一處是一條線性盲道,盲道與圍牆中間有兩根樹立的金屬桿子,靠右的一根佔用部分盲道。人行道靠左手邊擺放了兩個垃圾桶。有一個穿中年男性推著一個輪椅從兩根桿子中間通過,輪椅的一邊輪子壓在盲道上。 是否存在一種情況,物理空間中不存在物理障礙但是仍然有部分群體無法進出?举兩個例子。瑞典的無障礙住房都經過了無障礙改造,並相應地匹配了無障礙服務,似乎是一項完美的設計。但是,後來有研究發現,身心障礙者卻很難「走出」這一類「無障礙住房」,因為無障礙團隊的工作人員只能在固定時間提供無障礙服務,所以身心障礙者只能配合服務人員的時間,而沒有辦法很自如地出去參加其他的社會活動。第二個例子是我在某地祠堂的經歷。我在某村鎮做無障礙的走訪時,發現該地祠堂具備非常完善的無障礙設施,也可以看到裡面有些坐著輪椅的老爺爺在聊天,但當我想進入祠堂做細緻觀察時,卻被告知女性不被允許進入。 再看中國濕地博物館的無障礙改造案例。根據報導,該博物館的無障礙改造包括:設置了輪椅使用者可以利用的無障礙服務台、無障礙衛生間、無障礙電梯、盲文電梯按鍵、無障礙停車位等。那麼,假定這些設施均完全符合無障礙相關標準和規範,我們是否可以認為,有了這些改造,這就是一個無障礙博物館了呢? 圖片描述:走進中國濕地博物館就能注意到,門口設置了無障礙服務台寬75公分、高65公分、深45公分容膝空間的無障礙服務台,大大地方便了坐輪椅的市民。博物館負一樓和一樓均設置了無障礙衛生間,裡面則設置了無障礙電梯,轎廂的三面設了扶手、側壁上設置了高0.9-1.1m帶盲文的選層按鈕。 報導中專門提到博物館的無障礙電梯裏有帶盲文的按鈕,如果有盲人和視力障礙者來到這間博物館,他們是否可以和他人一樣獲得博物館裏的文化資訊?如果不能,這個博物館對他们來說是無障礙的博物館嗎? 祠堂沒有任何的物理障礙,但由於其他原因,一些人客觀上沒有辦法進入這個物理空間。如果所有的人都能夠在湿地公园內進出和活動,我們是否就可以認為這個空間是完整、完善的無障礙環境了呢?這都要求我們考慮到無障礙權利的其他維度。 資訊無障礙 目前,現行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和正在討論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均設專章規定資訊和資訊的無障礙,《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亦增加了一些鼓勵性的規定,動員不同的社會主體發展信息、資訊的無障礙。 但是,從目前的實踐效果看,信息、資訊的無障礙水準還是比較低的。當前的實踐中,針對資訊、資訊的無障礙存在的比較顯著的問題主要包括: 第一,大部分面向公眾的資訊仍以較為單一的形式傳播。如《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的徵集意見稿以及大部分法律法規的徵集意見稿只能以文字的形式通過有限的途徑傳播,這種單一的形式和傳播途徑對於包括身心障礙者在內的很多人來說本身就是有障礙的,也必然會阻礙公眾參與到政策建議中。 第二,有一些資訊可能會配有其他的形式和傳播途徑,或者專門製作所謂地「無障礙版本」,但通常來說,當資訊以多樣化的形式傳播的時候就已經是滯後的、不全面的。這就導致,與一般公眾相比,身心障礙者獲得的資訊已經是被他人二次篩選過的。 第三,針對心智障礙者特點和需求的資訊無障礙幾乎是被忽視的。條例和新法草案中提到了語音、大字、盲文這類資訊格式,但完全沒有涉及心智障礙者相對比較需要的易讀和圖文簡易版資訊。 這是否意味著資訊無障礙比較難實現、甚至在當前仍達不到呢?並不是這樣的,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是反詐騙宣導。當有關部門認為某些資訊非常重要以致於需要在最大程度上傳播時,他們可以把這類資訊通過不同的形式、經由不同的渠道傳播出來。我認為,反詐騙宣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來作為資訊無障礙傳播的良好實踐樣板。 此外,另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無障礙資訊的範圍應該有多大? 新法草案規定的資訊無障礙的範圍是比較窄的,主要針對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資訊交流。回到中國濕地博物館的例子,博物館裏的文化資訊似乎並沒有被納入法律規定的資訊無障礙的範疇。這是否說明這些文化資訊對於無障礙權利的實現是不重要的呢? 我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需要聯繫到無障礙權利的終極目標——支持合格人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因此,除了物理上的進出和活動,是否具有真正參與到當下的情境中的机会也是實現無障礙權利的重要內容。以博物館為例,作為公共文化場所,博物館具有傳播文化資訊、提供文化服務的功能。如果僅進入博物館的物理空間卻無法參與文化傳播、交流活動,這仍然不能稱為完善的「無障礙」環境。 社會服務無障礙 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無障礙權利的第三個維度,社會服務。條例和新法草案中均有針對社會服務無障礙的規定。我認為,新法草案在這個版塊有較大進步,其規定的內容更全面、具體,對「社會服務」的界定也更廣,提出了一些更具體的要求和措施。但這些進步依然遠遠不夠,在現有的實踐中,社會服務層面的無障礙還非常薄弱。 與物理環境無障礙、資訊資訊無障礙相比,社會服務層面的無障礙是更複雜的問題。第一,物理環境中的障礙大多是具象的、肉眼可見的,相比之下,社會服務中存在的障礙是多樣化的、不可見的、抽象的。所以,查明並找到存在的障礙的過程會相當複雜。第二,消除障礙的過程可能也會非常複雜,需要更長的時間,也涉及更多相關方的協作。以我目前所在的機構為例,我們近年來都在做心智障礙者無障礙口腔服務的試點工作。對於心智障礙者來說,看牙是非常困難的,他們在看牙的過程中的可能遇到的障礙包括但不限於:第一,看牙這件事本身比較恐怖;第二,部分心智障礙者的感知覺非常敏感,正常人能夠接受的噪音或疼痛對他們而言卻是非常可怕的;第三,有些心智障礙者曾有過十分糟糕的就醫經歷;第四,心智障礙者可能沒有辦法像其他的同齡人一樣,在學校學到一些口腔保健知識。總之,我想說明的是,社會服務中的障礙可能是非常抽象的,我們也是用了很長時間、參考了很多其他地區的經驗,才找到這些障礙。 如何消除社會服務中的障礙?我從對無障礙口腔服務試點的公開報導中選了一張照片和一段話。照片上有四個人,分別是口腔科的護士、孩子、孩子媽媽和特教老師,照片外還有一名社工。這個孩子正躺在牙椅上玩面前的設備,這可以幫助他消除一些恐懼感。特教老師、媽媽和社工也會對他進行引導。在看牙之前,社工和特教老師已經為口腔科的醫護人員提供了一系列培訓,幫助他們從權利的視角看待心智障礙群體、瞭解心智障礙群體的特徵。同時,社工和特教老師也會提前給家長提供輔導,讓家長先為孩子做心理建設。所有的這些,都是為了盡可能地消除口腔服務中存在的障礙,讓心智障礙群體可以無障礙地獲得口腔服務。大家應該可以體會到,這樣的過程不是單向的幫扶,而是各個相關方共建的過程。我想要強調的是,心智障礙者是共建無障礙服務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只有他們參與進來,我們才有機會理解障礙的存在之處並不斷地嘗試各種消除障礙的方法。在試點服務進行了一段時間以後,我們發現口腔科的幾位醫生護士都自己總結出了與心智障礙者的交流方式,很多心智障礙者也可以獨立去口腔科看牙了。同時,我們的特教老師也開始嘗試將看牙的元素嵌入到特教課程裏,讓心智障礙者能夠更早地消除對看牙地恐懼。當然,口腔科的醫生願意支持這樣一個無障礙口腔服務的試點,很重要的一點是他們具備良好的理念。 無障礙理念 今天要討論的最後一個維度,是無障礙權利的理念維度。 《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第7條、《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的第11條和第13條涉及到了開展無障礙理念的宣傳教育、普及無障礙知識、傳播無障礙文化、提升無障礙意識等。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第十一條: 國家開展無障礙理念的宣傳教育,普及無障礙知識,傳播無障礙文化,提升全社會無障礙意識。國家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知識與技能培訓。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領域人才培養機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開設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專業和課程,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建築、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相關學科專業應當增加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教學和實踐內容,相關領域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以及其他培訓的考試內容應當包括無障礙環境建設知識。 我想要跟大家分享一個案例,早幾年有一位心智障礙者被人毆打,但打人者始終都不願意道歉,於是心智障礙者便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在法庭上,法官卻並沒有給予心智障礙者應有的尊重。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先對心智障礙者的遭遇表示了關心,但是,在質證時,法官卻反問心智障礙者是否先激怒了對方。事實上,這位心智障礙者一直非常隱忍,始終堅持用文明禮貌的方式解決這件事。這位法官雖然形式上表達了對心智障礙者的關心,但是卻並沒有把心智障礙者當作一個平等的個體去看待。 無障礙本身理念/意識/知識技能不止是接納公共場所的一個坡,或是接納公共交通上的導盲犬,而是知道怎麼引導視力障礙者,這些是「無障礙」這種狀態的呈現,是落實「無障礙」這項權利的具體方式。所有這些,背後的理念是把人當人,尊重差異,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人。 另外需要厘清的是,無障礙不可以被偷換概念為無差異。無障礙的第一步要消除障礙,但是消除障礙並不意味著要消除差異。任何關於「無殘疾城市」、「天下無殘」、「先天無呆傻」的說法和宣傳都是錯誤的!無障礙的目標並不是消除差異,而是讓所有多元樣態的人能夠根據自己的意願充分和參與社會。 四、總結:作為個人基本權利的「無障礙」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9條的三個部分是互相作用的。首先,消除障礙、構建無障礙環境可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的參與,同時,身心障礙者的參與是有效地消除障礙的重要前提條件,而我們要做的事情是消除障礙而不是消除差異。第二,無障礙的環境和生活狀態有很多個維度,我們通常比較關注看起來較為直白的物理環境的維度,但其實踐的過程仍不簡單,而資訊資訊的無障礙社會服務無障礙則是更加抽象、形式更加多樣的。第三,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根本目標是保障每一個人都能夠享有平等的權利、自主選擇想要的生活、充分參與和融入社會。一個「假裝」成社區的機構可能會提供很好的無障礙措施、資訊和社會服務,但這可能會導致身心障礙人士被限定在某一機構中。第四,無障礙的「連貫性」或者「連續性」通常指向物理環境下的連續性,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無障礙在目的上的連續性。最後,在理念層面,無障礙理念的根本在於把人當人、尊重差異,最終落實平等和反歧視的原則。 Q&A Q:怎樣看待現在大力推廣的各類殘疾預防的宣傳?應該怎樣改變這種局面?這是不是也是對殘疾的一種歧視?每次看到這些宣傳,都感受到不被認可,感受到公眾對殘障的負面評價。 A: 「殘疾預防」廣義上應該涵蓋很多內容,既包括在孕產期對先天疾病或損傷的預防,也包括通過安全教育預防工傷致殘、事故致殘等,從這個意義上理解,它應該是一種相對中性的醫療預防知識和資訊,也是人們有權利獲得的資訊,不能武斷地說殘疾預防是不對的。但現在實踐中的殘疾預防通常有失偏頗,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大量宣傳預防出生缺陷,對於更應該並且更加可以預防的工傷致殘、事故致殘等幾乎是忽視的。 而預防出生缺陷恰恰是很有爭的,現在的宣傳在效果上已經形成一種對個別生命樣態的價值的否定,確實非常帶有歧視性。 二是對殘疾預防的宣傳思路停留在怎麼遠離殘疾這種生命狀態,而不是從全生涯發展的角度支持身心障礙者和家庭與殘障的生命狀態共處。但其實對於一些伴隨終身的生命狀態而言,如何共處才是更加重要的議題。 Q:殘障友好的綜合性醫院建設在無障礙方面可以包括哪些維度,可以使用怎樣的理論? A:這個問題對我來說有點困難,我可以結合無障礙口腔試點服務的經驗跟你分享一些想法。第一,物理環境的無障礙改造仍然是很重要的,對殘障友好的綜合性醫院需要查明其是否存在一些物理性的障礙;第二,對醫護人員的培訓也非常重要,包括如何正確認識心智障礙者、他們有什麼樣的特徵、交流上有什麼樣的共性。我們做的理念培訓雖然看起來比較空泛,但是能夠產生深遠的影響。第三,介乎於物理環境跟社會服務中間部分的建設也需提上日程,比如綠色通道、病房設置等。我暫時想不到有關醫院建設的理論,我能夠想到的是身心障礙領域比較通用的生態系統理論——我們如何看待醫院在身心障礙者的生態系統中扮演的角色,以及醫院與身心障礙者生態系統中的其他要素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Q:從「醫療模式「到「社會模式」是一種進步,那麼「社會模式」理念還有沒有可以進步的空間呢? A:我覺得,從理論的角度上來說,當然有。而且,社會模式本身就是一個非常演進的概念,最傳統的社會模式認為身心障礙完全是社會障礙導致的,它過度強調外部的社會障礙而忽略了身心障礙經驗和身心障礙者的體驗。社會模式理念本身又發展出其他模式如互動模式、權利模式等,將身心障礙解釋為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這比較接近於《殘疾人權利公約》對身心障礙的界定。我覺得,這個界定本身已經是一個很有效的空間,可以讓不同的人在這樣的一個界定下展開對話,容許很多視角進來看待身心障礙的問題。模式的進步肯定會有,我們可以期待一下理論研究的進展。 Q:我們可以如何提升大眾對身心障礙者有權和有能力獨立生活的認可,在硬件無障礙之外,達致軟件的無障? A:我想說,提升大眾的認可這件事很難。首先,作為殘障研究的學者,我們是這個群體的知情人,我們自己首先要認可他們,真正承認他們的權利和他們的自主選擇。第二,我覺得可能需要一批身心障礙者先站出來支持我們的工作,才會吸引更多的人參與進來,進而提升大眾的認知。第三,我們可以營造一個相對比較友善的參與的環境,給志願者非常完整的培訓,讓他們直接跟身心障礙者建立關係。 Q:關於ICF有什麼看法? ICF包括了醫療模式和社會模式嗎? A:從研究的角度來看,ICF 是WHO主導發展起來的,它也經歷了不同版本的沿革和演進,這個過程和殘障權利運動里的從醫學模式到社會模式的範式轉型是相對平行的狀態,就是兩個不同的發展脈絡,但它們共同的趨勢是,主張身心障礙的狀態並不僅僅由生物醫學因素導致,而是愈加認識到各種社會因素的影響。ICF是社會組織。而我認為,它其實是一個工具,能夠提供一個比較寬裕的框架,讓我們可以在這個框架下去考慮到障礙對人的影響以及其他不同的因素對障礙狀態的影響。重點在於使用這個工具的人應該如何使用,因為這個工具有生理、社會環境、個人成長背景,原則上是納了不同的方面,所以它給我們很大的空間去思考如何將ICF的框架適用於個人,去看待他的障礙狀態。在服務領域,它也是一個對話的工具。當大家都用ICF的時候,我們就可以用相對統一的標準去探討分析障礙狀態的情況。我希望ICF可以成為一個框架,讓我們在殘障的定義方面達到更大的共識。社會科學領域很強調社會模式,但醫療模式也不能完全被放棄。醫學視角有醫學視角的討論範式、目的,社會科學也有社會科學討論的範式、目的,做研究的時候不能把他們混為一談,打著社會模式的旗號卻使用醫療模式的思想、把障礙的狀態全部歸因到個人是不行的。我期待醫療模式和社會模式未來可以有更多的對話。 視頻回放 (YouTube) : 0:06:00 作為個人基本權利的“無障礙” 0:15:00 實現“無障礙”權利的多個維度 - 物理環境 0:33:47 實現“無障礙”權利的多個維度 - 信息、資訊 0:47:06 實現“無障礙”權利的多個維度 - 社會服務 0:55:46 實現“無障礙”權利的多個維度 - 理念 1:10:37 總結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無障礙 #「無障礙大家談」系列 #殘疾人權利公約 #CRPD

  • 講座回放 | 失地婦女如何奪回居民身份?——珠三角城市化中的「外嫁女」土地權抗爭

    性/別平等系列講座 失地婦女如何奪回居民身份?——珠三角城市化中的「外嫁女」土地權抗爭 (Women’s Land Activism and Gendered Citizenship in the Urbanizing Pearl River Delta) 内容提要: 在中國農村的土地和集體經濟制度改革中,農村女性往往遭受基於性別的歧視:她們在出嫁後便被剝奪村民身份,因而被排除在土地產權、參與權和村民福利之外。在珠三角成為「世界工廠」、城郊農村土地能夠創造大量收入的大背景下,農村社區剝奪了外嫁女在城市化進程中分享土地增值收入的機會,進一步延續了女性在集體經濟和社會中的不利地位。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大量「外嫁女」通過信訪、訴訟等途徑不斷抗議其在村民自治和集體財產分配中所遭遇的性別歧視,爭取平等的集體成員身份和村民待遇。近二十年的持續抗爭,不斷受到村社的反擊,但最終換來了政府治理策略的轉向及政策的變遷。 農村股份制改革中的性別化排斥是如何形成的?在多方利益角力之下,農村婦女對抗這種性別化排斥的策略如何?基於珠三角地區16個農村的田野調查數據和相關司法案例,講者將回溯珠三角失地婦女的抗爭脈絡,從婦女作為行動主體的視角出發,探討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村婦女是如何挑戰性別居民身份的。 講者: 柏蘭芝 (Lanchih Po) 加州大學柏克莱分校國際與地區研究及東亞語言與文化系客座副教授 時間:2023年4月29日 視頻回放 (YouTube) : 01:19 差別化的公民權利 24:35 外嫁女的抗爭 41:02 時代背景及當前進展 48:48 土地權抗爭中的婦女賦權 56:38 問答環節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文字版本內容有刪節,未經講者本人審閱。) 柏蘭芝老師的研究基於珠三角地區16個農村的田野調查數據和相關的司法案件分析。她帶領我們一起回溯珠三角地區失地婦女的抗爭脈絡,從婦女作為行動主體的視角出發,一起探討在農村股份制改革的過程中,性別化的排斥如何形成;在多方利益的角力之下,農村婦女們如何對抗性別化排斥策略;以及在整個城市化的進展中,農村婦女如何挑戰不公平的性別居民身份。 一) 公民權利的差别化與性别化 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概念意指所有公民應該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以下將從農村外嫁女爭議及性別化爭議,借用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概念,討論中國差別化公民權利的現象。公民權利和公民身份和社會成員權(social membership)有關。有公民身份的人被視為是一個國家的人,有其國家的法律身份。伴隨著這個法律身份,隨之而來的是各種政治、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對於資源分配的權利。在界定公民權時,事實上在界定誰是我們、誰不是我們。只有是“我們”,才能夠得到這個身份連帶而來的各種權利。所以居民身份的界定本就是一個包含或排除的過程,決定誰屬於我們這個群體,也就是成員權(membership)。然而,由於城鄉二元結構,中國公民權利的情況較為複雜。 在中國,城鄉二元製度以及戶口制度產生了一系列的差別化的公民待遇。不是每個人只要是一個中國公民就能夠享有一樣的公民權利,包括政治權利、社會權利、經濟權利。中國從前的戶口制度現在不斷在開放,但它在很多方面還繼續存在,造成城鄉公民權利的不等。同時,在農轉非、城市化的過程裡,伴隨這每個人的身份而來的各種權利形成了公民權利差別化的情況。比如,有些人已屬於農轉非,但又不能夠享有某些城市權利,其中有非常細緻的各種區別。因此,很多學者發展出不同的概念來描述以及分析差別化或階層化的公民權利。隨著公民權利的差別化,加上性別化,無論處於哪一個階層,都還有男女區別。使我們感覺非常不幸的是,農村婦女變成等級化公民權利的低端。很多學者做過各種各樣的研究,比如關於徵地過程婦女所處於次等的地位和比較不利的情況。 外嫁女的土地抗爭不只是對於土地或經濟利益的爭取。它是一個公民權的運動,是爭取公民身份平等權利的運動。她們希望能夠捍衛婦女的社會成員權。大家都是成員,大家應該享有一樣的身份、一樣的成員權。婦女們作為社會的一個成員,希望能夠得到社會的承認,而不是被各種各樣的製度被差別化對待以及不斷在城市化的過程當中被邊緣化。 二) 外嫁女抗爭的由來 外嫁女的抗爭和農村里方方面面的性別不平等,老生常談。自社會主義革命以來,婦女地位有了很大的進步,但大家農村仍有各種性別歧視的狀況。然而,較為特別的是,傳統上外嫁女抗爭和農村性別不平等的問題在一個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過程中被突顯出來。 婦女的土地權利在去集體化。從包產到戶到確權等過程中,尤其在農轉非和城市化的過程中,婦女的土地權益不斷被侵蝕。據全國婦聯做的統計,越來越多婦女成為失地婦女。在2010年,有21%的農村婦女沒有土地,較2000年整整增加11.8%。其中有接近3成婦女因為婚姻關係而失去土地。她們不是因為城市化或農轉非,或者因為其它問題,而是因為婚姻關係的改變,如結婚離婚,使她們失去土地。值得一提的是,這個問題不太存在於男性身上,大部分存在於女性身上。 廣東地區的外嫁女在90年代開始成為了土地抗爭的先驅者,因為廣東的城市化和農轉非最早開始,改革開放便是從廣東開始。廣東農村的外嫁女在各個村、鎮、市開始了馬拉松式的土地抗爭。她們的訴求十分清楚,是因為出嫁而被農村集體剝奪了她們的土地權利,非常荒誕。外嫁女爭議最嚴重的地方,集中在城市急速擴張過程中的城郊結合部,如廣州市白雲、花都、番禺區,佛山南海、東莞、石碣、樟木頭等。快速的工業化與城市化過程,高度混雜的一種土地利用形態,使這些地區不再是傳統的農村。據2010年的資料,外嫁女爭議竟佔廣州番禺所有信訪案件的83%。可見,外嫁女層出不窮地在各個地方抗議,甚至成為地方信訪案件的主角,使地方官員非常頭痛。 三) 農村集體成員權的爭議 外嫁女抗爭的核心是土地,源於中國的土地集體化過程,以及集體化後的去集體化。因此,外嫁女抗爭可謂集體化的遺產。在社會主義集體化的時代,農村集體成員享有對集體土地的平等權利,尤其50年代開始農村一波一波的集體化過程,使土地變為集體所有。如此一來,每一個集體成員應該享有對於集體土地的平等權利。 “集體”的定義在社會主義時代不是問題。然而,在後社會主義和改革開放的時代,“集體”的界線不斷被消解、不斷被改變。再後來工業化和城市化集體界線不斷被改變、不斷被重新界定。假如集體的邊界不斷在改變,誰是這個集體的成員呢?誰被包括在裡面?誰又被排除在外?誰可以享有土地延伸出來的各種權益,包括集體土地的收入與徵地補償? 當大家都在種地,其實沒有那麼多紛爭。也許在日常上土地分配有少許不平等,但區別不太大。然而,現在所有的事情都在變。人是流動的,資本是流動的,土地不斷在變化。土地的用途也不斷在改變,已不只是農地農用。這時候,“成員”如何界定?當人員流動以及土地狀況的變動越來越大,農村的集體便希望對成員權的界定越來越嚴格,否則他們無法面對人員不斷流動的狀態。假如個邊界不確定的,他們會擔心他們的集體資產被分薄,以至於對成員的界定比從前更加嚴格。在此情況之下,外嫁女便成為了“他者”,也就是被排除的對象。他者有很多種類,包括曾經住在村子裏但後來搬出去的人,或曾經住在村子裡,但因為是個鄉村教師,並沒有被分田地的人。但外嫁女作為整個群體被拋在一邊,這非常明顯。而且在全國大部分地區,都是很清楚的趨勢。 這個問題關係到中國從夫居的傳統。在人類學上,不是所有的文化都是從夫居的,但中國文化便是如此。因此,人們普遍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像潑出去的水。從農村村籍界定的角度而言,很多出嫁女被認為她們被除籍了,或者過一段時間後便會被除籍。大部分人會認為,因為外嫁女她應該會變成進入夫家的村籍,所以這不是問題。但大家想像的是傳統的靜態農村社會,那已不是今天的社會。在城市化的過程中,尤其在珠三角,農村婦女雖然身份上是農村婦女,事實上卻很少真正在種地。她們會嫁給誰,非常不固定,包括外來打工者,非農戶口,或原來是鄉村戶口但已離家很遠也很久的人。以上各種各樣的情況,意味著不是所有農村婦女出嫁後,便有夫家的村籍可以進入。 一般情況下,媳婦是可以入籍的。但若外嫁女離婚或喪偶,或成為單親母親,或由男方作為上門女婿,林林總總的情況下便被認為不是一個“成員”。似乎非典型的人全部被當作一種“外人”,一個“他者”,不屬於集體成員的範圍之內。再者,假如這些情況下的外嫁女拿不到村籍以及不被視為農村的集體成員,他們的子女也不會得到村籍,變相成為被剝奪農村成員權利的一大集體。在抗爭過程當中,離婚的、喪偶的、上門女婿,全部都歸於“外嫁女”的帽子下面在進行他們的抗爭。 四) 村民自治及股份制的爭議 另外,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以及股份制改造過程當中產生了一種特別的排外的情況。理論上,農村裏的村級選舉目的是尊重村民自治,使每個村都有其鄉規民約、村規民約。暫且不論村民選舉或村民自治是否徹底或其民主程序是否完善,但農村里村民自治的情況的確是必須要尊重的。但由於上述城市化、農轉非等新變動,造成戶籍、村籍、地權,三者脫鉤。這已不是一個靜態的農村社會。村籍等於戶籍,戶籍等於土地權利。然而,有時候村子已經不見了或被拆遷掉。這些情況下,曾經的一員能否分享其集體的收益?可見,城市化和農轉非等的變動造成了各種各樣的問題。 外嫁女問題只是所有復雜問題中的一環。在廣東的股份制改造中,南海是最早成功開始此模式的代表。股份制改造讓人們無法再透過村籍或戶籍界定“成員”身份時,重新建立一個股份合作組織,重新訂立組織章程,重新界定股東權力關係。股份制改造尤其針對集體土地資產,並把一些在過去由村幹部不成文地管理的集體資產,交給新選舉的董監事會管理和監督。傳統而言,集體資產由村幹部管理,但後來大家覺得這樣不規範,政治與經濟不分。同時,他們又認為,他們世世代代在那工作了數十年,肯定是集體成員的一分子,所以無論村子和土地如何變動,他們都必須有權利持續分享那個土地及從中得到的權益。因此,便出現了新的股份制。在重新界定規則和經濟管理方式的過程裡,的確存在一個民主選舉的過程。由少數服從多數,以民主程序的絕對多數否定少數。 問題在於外嫁女在數量上肯定佔少數,於是便被合理合法地排除掉。股份制改造看似一個進步,能將從前混亂的集體資產理清,並且加入一個民主程序,一個新規則。但這個重新界定規則的過程也將一些傳統上不成文的歧視,變成為成文的歧視。以嫁入與嫁出婦女的對立為例,同為女人,但他們面對的情況和問題截然不同,以至於他們常常不是處於統一戰線,而是處於對立面,使人唏噓。 五) 外嫁女的抗爭形式 從90年代開始,廣東地區的婦女,尤其在珠三角的地區,非常勇敢的開始各種各樣的抗爭。主要是陳情上訪,尤其是中國特色的陳情上訪。層層往上,從村、到鎮、到縣、到市、到省,甚至有些一路進到北京去,更到UN Women和UNDP前扯布條。當然,有非常多人在這個過程中被逮捕。 外嫁女抗爭非常有趣,並非大型抗議、示威、集結,而是規模非常小,非常安靜,卻又無處不在、如影隨形、打死不退、經年累月。我在廣東農村研究股份制的過程中看過非常多。不管去到哪裡,都會有幾個婦女安安靜靜地在抗議或找人訴苦。他們靜悄悄地在政府門口堵著,以至於地方官員很怕她們,看到他們就躲。有些時候看到她們堵在門口,就要找一個後門偷偷溜掉。地方政府官員對她們無聲的、靜悄悄的抗議非常頭痛並且丟臉,因為他們甚至會越級上訪,到北京去鬧。 外嫁女抗爭也涉及非常多司法救濟。不論管是個人或集體對農村集體的訴訟,關於農村集體資產的問題,大部分法院都以無權干預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為由,拒絕受理。比如,2003年南海法院直接駁回250宗外嫁女的請求。很多受到挫折被的婦女後來找到了中山大學性別研究中心的魯英教授,也是法學院的教授和律師。她帶領122個外嫁女及144個子女,集體向南海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村民待遇,但經過一審二審仍是被法院駁回。 2005年,因為法院的不受理,1000多名外嫁女發起了一人一信到人大的運動,從90年代到2005、2006年,無數外嫁女做了各種各樣的努力,幾乎全軍覆沒。但是,他們長久的持續抗爭終究漸漸獲得公眾關注,媒體報導,以及社會的承認與同情。 六) 政府回應 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也有一些較為正面的回應。比如,憲法或各種婦女權利保護法是在保護婦女,問題是法律在地方上沒有被執行,無法真正保護婦女。在南海等一直認為股份制和經濟發展很好,但外嫁女抗爭卻較為激烈的地方,地方政府官員感覺非常頭痛和丟臉,以至於在不同的階段提出各種各樣的政策,希望嘗試調解村子與外嫁女之間的矛盾,以便解決問題。 2008年,南海市政府成立了一個專案小組,在各部門抽人成立一個辦公室專門辦理外嫁女的爭議。這個專案小組出了很多文件,以同籍同權為原則,一個村一個村做工作,恩威並施地要求各個村把股份分給外嫁女。他們做了各種各樣的工作,協調了1700多個村子的外嫁女,幾乎解決了百分之八九十的外嫁女爭議,為那些外嫁女拿到他們的股權證。比如,這張照片裡的女士是一位非常有名和非常勇敢的上訪代表,上訪了十幾年,也是其中一個曾經到北京聯合國前面扯布條的女士。她也拿到了她的股權證。她作為一個典型正面案例,被廣東南海很多的媒體報導出來。然而,拿到股權證是一回事,是否能夠繼續拿到分紅是另一回事。比如,梁女士自己拿到股權證,但她的孩子沒拿到,所以後來還持續上訪,繼續跑到北京去,最近一次在2014年在北京被抓了。 七) 村民反撲 村民對當地方政府的工作和由上而下的政治壓力產生非常大的反感與反撲。政府官員每天去各個村和村領導討論,給他們壓力,要求他們把股權給外嫁女。電視上沒完沒了地做外嫁女方面的法律方面的宣傳。但由上而下做工作的方法,在外嫁女的議題上面,卻變得跟村民自治對立,因為很多村民認為章程是投票表決過的,使村民的反彈非常劇烈。有些村子把股權證給了外嫁女,但是也有很多村子抵死不從。後來,南海政府便尋求司法介入。 2009年,1000多個村子收到法院的執行書,要求這些村子在10天之內切實執行外嫁女的股份權利。於是各個村開會,以民主程序,村民投票,簽名,表決,通過不執行決定書。法院殺雞儆猴,直接逮捕大瀝鎮2位村長,關了三天,逼他們把集體資產的公章給交出來。即便給了他們股權證明書,外嫁女仍拿不到分紅,因為集體資產有一個非常複雜的處理程序,集體資產的股份管理組織用各種方法拒絕給予外嫁女分紅。南海大瀝鎮5個村經濟社拒不發放外嫁女分紅,於是法院將88萬分紅款項從經濟社賬戶強制劃扣到法院執行專款專用,直接發放到外嫁女以及他們子女的戶口。 381個村再反訴南海政府,雙方來來去去沒個結果。村民的抗議非常劇烈,跟外嫁女不太一樣。外嫁女安安靜靜,委屈巴巴。但村民幾百個、幾千個的抗爭非常吵鬧。他們包圍村政府、鎮政府、市政府、農業局,令單位七八個小時無法下班回家。 八) 内外沖擊 外嫁女的爭議只是農村集體不斷變化當中的一個矛盾。珠三角的農村面臨了各種各樣的內外衝擊。 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機,在珠三角有挺多關廠的潮。集體經濟、土地收入大部分就是這些廠房的收入。當時珠三角農村面臨內外夾擊,農村內部外嫁女的運動衝擊鄉規民約,衝擊股份制組織,衝擊國家法律。外嫁女除外,有各種各樣圍繞著股權、村級、村民,的鬥爭,包括股份制改造“生不增死不減”的問題,反映新人和舊人的衝突,價值觀的衝突等各種各樣的衝突。同時,外在國際金融波動、國內珠三角成本上升,使村集體裡不再停留於以前什麼都不動、什麼都不干就能發財的時代。後來外嫁女的爭議便不了了之,懸而未決。 九) 懸而未決 一方面,外嫁女抗爭全國遍地開花,只要是農轉非和城市化的地方,城郊結合部不斷發展、改變、拆遷等等,這些爭議就會突出。我們現在常常還會看到一些討論,如在江蘇,中部,西部。但是相對而言,各地村民反對外嫁女的抗爭蠻激烈,後來的維穩大家都清楚。在維穩越來越被強調的情況之下,外嫁女繼續用法律維權,但上訪、陳情越來越不容易,越來越容易遇到各種各樣的麻煩。 有些法院的態度變得較以前鬆動,不像上述2003、2004年的情況。從前,無論律師能力再大,法院不受理,所有的案子原地不動。但後來,偶爾會看到某些外嫁女贏了。每個地方都不一樣,但地方的法院在處理外嫁女事件上,出現了比較正面的做法。時代終究在改變,可能法院法官的態度也在改變。中央也不斷重申和保障婦女的土地權益。比如,李克強曾說過婦女應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土地權益,今年也在新修《婦女權益保障法》。然而,中央修法是一回事,地方又是另外一回事。在地方上,婦女保障的實踐是一個問題,但也有令人振奮的消息。廣西合浦法院的女法官曾經為43名外嫁女拿回170萬的徵地補償款。圖片中每個人拿著一個粉紅色的字條,顯示他們拿到的錢5萬多塊。當然其中有很多細節,如上述所說,最後分紅如何真正到外嫁女手上,有各種各樣的阻攔和困難。 在做外嫁女運動的過程裡,我最喜歡聽他們津津有味地講這些事情,感覺真正看到這些婦女在這個過程中的empowerment。其中有一位外嫁女叫阿慧,十年上訪的歷程,一周上訪三次,如同上班。 2009年前,她已經上訪十幾年,但拿不到。 2009年後,她可以一年拿到3000塊。她說,錢不多,我爭取是因為氣不順,我爭取的是身份,虧本我都要搞,我最不忿他們看小女人,看小我們的堅持,但我們爭贏了。另一位是阿華,他很熟悉這些法律,所以他不斷爭取到了本村的外嫁女權利,還帶領鄰村40位外嫁女打贏官司。後來魯英律師直接把他僱為助理,幫她收集材料,組織外嫁女。他們在處理幾百個案例當中,偶爾會有一些個成功的案例,就會很振奮,再組織、再繼續打。阿華說,跟我一起玩的人很多都拿到分紅。我特別感動她把打官司叫玩,我從一個不懂法律的人,到現在可以用法律維權,我覺得是一種享受。她充滿自豪地說村民現在對我另眼看待,年輕人碰到我問我現在外嫁女維權的進度怎樣。我之前還覺得很有意思的是外嫁女在訴求時很少用到產權兩字,因為經濟學家或學者在討論股份制時已經講得產權明晰。但外嫁女不太明白也,不太關心這些概念。他們更多的是堅持公平和平等的村民待遇,也就是“身份”。權利是我的,我一定要爭取到底。 中國的城鄉問題,大家都非常熟悉。民工、低端人口等等被城市排除,但農村外嫁女驚人的是他們在自己的村子裡被排除。他們自己出生的村子不把他們當自己人。而在城市化和農轉非的過程中,外嫁女失去村民待遇,因為他們被農村的父權傳統剝奪農村集體對實體農民提供有限的生活保障:村民待遇、股權、伴隨股權而來的集體土地收益的分紅。這是他們在城市化的過程,在翻天覆地的變化非常大的改變當中,社會的改變的浪潮當中給他們一點小小的補償。農村人口,就算是他們後來被改成非農戶口,事實上很少能夠真正得到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很多權利。他們所有的唯一就是一點由集體土地而來的補償,但外嫁女連這一點都被剝奪掉了。所以外嫁女不管在城或在鄉,他們的成員權都被打折。假如說民工的公民權利是被打折的,外嫁女便是打折當中的再打折。性別歧視無處不在,但婦女很少能夠形成一種抗議的主體。反而是在城市化、工業化的大潮下,農村的土地關係、社會關係、財產關係被重新界定的過程中,外嫁女的權益顯示他們被剝奪的同時,也因為爭取權利而成為一個特殊的社會力量,成為一個新的運動力量在挑戰農村社會。這並不是他們在無理取鬧,這是一個爭取平等的公民權與社會承認的運動。不管大家在哪個崗位上,希望大家能夠正視與尊重他們的努力。它是中國農村里面難得一見的婦女動員及改變鄉村社會的集體力量,謝謝大家。 #中國農村土地權利 #珠三角 #城市化 #性別歧視

  • 講座回放 | 中國農村土地權利的性別不公:立法、司法與現實

    內容提要: 土地是最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是農民最重要的生活保障,亦是農村家庭財富積累和代際轉移的重要途徑 ;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浪潮中,伴隨著拆遷和征地補償政策所帶來的激勵作用,土地已經成為一種能創造巨額價值的稀缺資源。然而,在土地權益的競爭中,以待嫁女、出嫁女、離婚及喪偶婦女為代表的農村女性卻處於極其不利的境地——她們或被迫失去土地,或無法爭取到相應的土地份額,或在土地補償分配中受到排斥和歧視。 「失地則失人」,土地權益不斷被侵害和剝奪,是中國農村婦女基本權利長期被忽視的鮮活反映。 關於農村女性土地權益的立法現狀如何? 農村女性尋求司法救濟的歷程及效果如何? 哪些因素會導致農村女性土地權訴訟的大規模失利? 本次講座將結合典型案例,介紹中國內地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基本情況。 講者: 呂孝權 律師,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 日期:2023年4月17日 視頻回放 (YouTube) : 中國農村土地權利的性別不公:立法、司法與現實(上) 0:00 引入 2:47 農村婦女土地權問題是什麼:案例一則 13:05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現狀 21:15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侵權主體 27:21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成因 中國農村土地權利的性別不公:立法、司法與現實(下) 0:00 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21:51 Q & A Session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文字版本內容有刪節,未經講者本人審閱。) 「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嫁出門的女,潑出門的水」)這句俗語出自清代《繪芳錄》、《新鏡花緣》,是對農村婦女土地權問題成因最好的詮釋。 一、農村婦女土地權問題到底是什麽:案例一則 1.  案例:周某,女,湖南省湘潭市A區A鄉A村A組村民。楊某系周某之女,戶口亦隨母親周某登記在A組。周某及其女兒楊某自出生之日起就一直在A組生活,周某也享有A組的選舉投票權。周某的母親龔某於1984年取得了A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當時周某與其母親龔某及弟第周某某在同一戶頭上。 1990年周某與丈夫楊某某(農業戶口,但戶口不在A村)結婚後在A組另立戶頭,並於1991年生育女兒楊某,周某在A組有獨立住房。周某結婚後不久,A組即對組上承包地進行調整,將原來由周某承包的土地強行分配到周某弟弟周某某的名下。 2013年3月,A組的集體土地被征收。在分配征收款時,第一次每人分得土地征收補償款45000元,第二次每人分得5500元。2013年6月,A組組織召開所謂的村民會議制定了該組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以出嫁女不參與分配為由,剝奪了周某及其女楊某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權,只給周某的母親龔某及周某弟弟周某某分了征地補償款。 經過多次找A組、A村和相關政府領導,得到的答覆均是A組以周某及其女楊某系出嫁女為由不予分配征地補償款屬於村民自治,且系大多數村民的意見,不違法。 無奈之下,周某及其女楊某以A組為被告向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A組向兩原告支付征地補償款101000元、利息1000元。 就在周某及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期間,2014年6月6日,被告A組又召開了戶主大會,並形成決議,以周某及其女楊某系出嫁女不符合分配條件為由不接受二人參與分配土地補償款。 一審法院以兩原告雖然征地補償分配方案確定時戶口都在A組,但兩原告都沒有在被告A組處承包經營地,且周某一家一直靠做糧油生意為生、從未從被告處分配過任何土地補償款,因而認定周某及楊某雖然生活在A組,但土地並不是其賴以生存的基礎;同時,法院認定兩原告起訴後被告A組2014年6月6日通過的戶主大會決議系村民自治的內容,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最終判決駁回周某與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周某及楊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周某和楊某的上訴。 周某與楊某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裁定駁回二人再審申請。在裁定書中,省高院將本案爭議的焦點歸納為周某、楊某二人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認為周某婚後雖未將戶口遷出,在A組也有獨立住房,楊某因出生原始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周某結婚後,A組已將周某承包的土地調整到其弟周某某名下,周某因而在A組處已經沒有了承包經營地,且周某一家一直在外做糧油生意為生,土地並不成為一家依賴生存的基礎。 至此,周某及其女楊某的法律維權途徑,只剩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途徑,難度之大可想而知。 2.  此案件是千千所在10多年前承擔的一個典型案例,本案幾乎集結了此類案件辦理的所有難點,儘管當事人幾乎窮盡了一切法律和政策層面的救濟手段,但依然難以獲得勝利,而這也只是當前衆多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中的冰山一角。根據芊芊所將近20年在農村婦女土地權實務方面的經驗,我們判斷農村婦女土地權案件辦理在法律和政策層面已經進入瓶頸。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現狀 1.  農村婦女因出嫁而喪失土地 這是當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中最為突出、也最具代表性的一類。 這些農村婦女在出嫁之前,其父親作為戶主與村里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但她們出嫁後,或嫁到外村,或嫁到城里,無論其戶口是否遷移,無論能否取得城鎮戶口,無論能否獲得夫家村莊的土地,其原承包地都要被村民組織強制收回。她們在喪失土地承包權的同時,也自然喪失了與土地相關的一切權益,而嫁入村也往往拒絕分給她們土地。不同地方的具體規定不同,從不分配給出嫁女任何權益到只分配1/10或1/3不等。 在很多涉案村的村規民約中會明確規定出嫁女不參與分配,在上個例子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就是剝奪周某母女倆參與本村村民小組土地補償款分配權益。 2.  農村婦女因婚姻狀況改變(如喪偶、離異、再婚)而喪失土地 這些農村喪偶婦女、離婚婦女、改嫁婦女,無論她們能否從娘家或再婚夫村莊獲得土地,夫家村民組織常常會通過強制性措施,收回其承包地,而其娘家村也往往拒絕恢復其承包地。甚至一些婦女丈夫死後,村里只保留其子女的土地,而將女方承包地收回。 如開篇案例中涉案A村民小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第四條明確規定:男女雙方離婚的,女方不參與分配。 3.  對婚前婦女不分或少分土地 許多地方對未婚女性進行「測婚測嫁」,取消未婚姑娘和待嫁女的土地承包資格,因此也喪失了土地分紅或土地征收分配中的權益。有的地方規定,未出嫁女到了一定年齡,雖未出嫁,也要收回土地。 舉例:雲南有些鄉村甚至規定,新出生的孩子如果是男性,享受村民的一切待遇,而新生女孩則不能分得承包地和宅基地。湖南省湘潭市某縣某鎮某村某村民小組2015年制定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第五條規定:凡年滿28周歲的正常未婚女性不參加任何分配。 4.  未婚生育的農村婦女及其子女不參與分配 如上述2015年湖南省湘潭市A縣A鎮A村A村民小組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第4條規定:未婚生育(事實婚姻),母子不參加任何分配。 千千律師所2011年承辦的程某(非婚生子女)土地權益糾紛案亦屬於此種類型:12歲的非婚生女程某,出生後戶口即落在母親原籍河南省登封市某街道辦事處某居委會A組,並跟隨母親一直在A組生活。2006年,所在村集體土地被征用。依照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內容,按人口補償,村里男性村民的子女都順利得到了6萬余元補償款(甚至男性村民的子女即使是抱養的,都得到了補償款),但村委會卻以程某(一開始,程某的母親程某某也是不予分配的)為出嫁女子女且系非婚生為由,拒絕分配給程某任何征地補償款。經多次與居委會、鄉鎮政府等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均無實質性結果。在代理律師幫助下,程某以所在居委會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依法分得6萬元征地補償款。後一審、二審法院均以「原告所訴內容屬於村民自治範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程某的起訴。 5.  外地嫁入媳婦不讓參與徵地補償款的分配 這種現象不多見,但在實踐中也是存在的。 周某等170多人系河南省滑縣某鎮B村嫁入媳婦。B村村民規約規定:凡於2016年以後因婚姻嫁入本村的婦女包括她們生下的孩子,一律不參與村集體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周某等認為,村里的規定是對她們的歧視,因為本村已經出嫁的女兒,戶口已遷至丈夫所在地,並且在夫家村長期居住生活,也在夫家村分配到了承包地,但是村里仍分配給她們土地補償款,形成了「嫁入媳婦兩頭空,嫁出女兒兩頭得」的極不公平現象。周某等多次要求村委會、鎮政府解決,相關政府部門也多次出面協調,但村委會始終拖著不辦。後在代理律師的多番溝通協調努力下,最終村里同意按照結婚年限給周某等外地媳婦及其子女不同份額的土地補償款,結婚時間越長的補償款越多,但所有人依然無人能享受到100%的給付標準。 6.  男到女家(即「入贅女婿」)落戶分不到土地 因結婚男到女家落戶(即入贅女婿),該男方及其子女在該居住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樣受到不平等待遇,看似不是農村婦女權益問題,其實質是對被入贅一方的農村婦女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有的土地權的限制和剝奪,這是另一種特別值得關注的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的現象。 舉例:如:原籍安徽的左某(男),於1999年與一江蘇女子結婚。婚後,左某將自己的戶口遷入女方所在的村子,做了一名上門女婿。後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於2001年3月離婚。離婚後,經村民小組同意,左某的戶口未遷出前妻所在的村子。左某於2001年11月再婚。再婚後第二年,第二任妻子將戶口遷入了左某所在村子,隨後雙方所生女兒也落戶該村。自2004年起,左某所在村莊的土地相繼被政府征收。2005年,左某一家所在村子以所謂的村規民約,剝奪了左某及其妻女參與分配土地征用補償款的權利。經多方協調無果,左某向當地法院起訴村委會,要求依法分配給自己及其妻女相應的土地補償款份額。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敗訴,再審申請亦被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代理律師嘗試通過行政協調的途徑解決問題,積極聯系、走訪當地所在的村、鄉和縣級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協調。遺憾的是,並未取得實質性進展,各級部門以及村委會均以這系大多數村民的意思屬村民自治範疇為由不予實際處理。 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侵權主體 1.  案涉權益 農村婦女土地權案涉權益主要包括:農村婦女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分配權、征地補償款分配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如土地入股的股權及股份分紅、安置房及農村養老保險、合作醫療、就業培訓、創業貸款申請等其他村民福利)等相關權益被限制和剝奪。 侵害形式:通常表現為以所謂村規民約或者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等形式,以大多數人的意見,堂而皇之地限制和剝奪農村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以及基於土地而衍生的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益。 受害人群:基本覆蓋了所有的農村女性(常見的是出嫁女,不太常見的是外地嫁入媳婦)。 2.  侵權主體 從侵權主體來看,可能來自內外兩方面。外部主要是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村、組),以所謂的村規民約為由,打著大多數村民同意的幌子,堂而皇之地限制和剝奪農村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這是典型。內部則主要來自農村婦女所在的家庭(尤其是家庭中的男性成員),最典型的表現就是該農村婦女名義上有地,但實際上淪為了「空掛戶」(對土地沒有支配權)。家庭內部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一方面,來自農村婦女所在娘家。那些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分到了土地的婦女,其土地權益往往會隨著她們婚姻狀況的變化而名義上保留,實質上喪失。 另一方面,來自農村婦女所在婆家。還有一些婦女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已嫁入婆家並在婆家分到了土地。但當婚姻狀況發生變動時(離婚、喪偶或改嫁),由於土地承包以家庭為單位,夫家不可能讓她們留下來種「家」里的地,最終其承包地和相關收益也會被婆家占有。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婦女也同樣只是保留了名義上的土地權利,實際上成為了「空掛戶」,喪失了對土地的利用和收益的權利。 内部的侵權主體相對來説比較少見,外部的矛盾,即農村婦女與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矛盾,比較突出。 四、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成因 總體上來說,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是在中國社會轉型和法治建設進程中所出現的社會問題,其成因是複雜的和多方面的,既有制度層面的因素,也有文化和觀念層面的因素,是社會、文化、經濟、政治和法律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1.  傳統觀念對婦女的歧視依然根深蒂固 俗語「嫁出去的姑娘 ,潑出去的水」,是對該議題最生動的詮釋。 廣大農村地區仍沿襲著幾千年來的父權制度,男性在家庭中處於主導地位,婦女處於從屬地位,家庭以父系縱向傳承。體現在婚嫁制度上,「從夫居」還是男女結婚成家的主要形式,即「男娶女嫁」,女方出嫁後到男方落戶,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農村婦女一旦失去了對原有家庭的依附地位,其在原來村莊的相關土地權益也就難免會隨之喪失。 國家法律並沒有能夠隨著多年來大規模的「送法下鄉」而置換掉幾千年來代代相傳的民間傳統和觀念,也並沒有能夠從根本上改變婦女在鄉土社會中的弱勢和邊緣化地位。以各種理由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的現象仍屢有發生,並且相當普遍。 這是造成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普遍存在的根源,幾乎所有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都離不開這個核心因素。 2.  土地資源的稀缺性與人口增加的矛盾 分蛋糕理論 在農村土地資源日益稀缺、耕地價值急劇上升的大背景下,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內涵不斷拓展,由初期的單純耕作權拓展到承包農戶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部分收置權,這使得人們對平均占有和使用集體土地的欲望被空前調動起來,從自身利益出發,受土地流轉中的利益驅動,一般村民會盡可能排斥出嫁女等弱勢群體擁有土地,參與分配。 在千千律師所承辦具體案件過程中,無論是村委會、相關政府部門,還是人民法院,都紛紛向代理律師打這樣的比方:「一塊蛋糕就那麽大,即使農嫁女們相對於其他村民來說是少數,但多一個人來分,也會減少其他村民的份額,尤其是在所需分配的利益數額巨大的時候,那更無異於拿刀割其他村民的肉,他們又怎麽會不極力反對呢!」 3.  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將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置於不利境地 縱觀中國現行的與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相關的法律/政策,包括《憲法》《民法典(婚姻法)》《民法典(物權編)》《婦女權益保障法》(新修訂版)《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在內的一系列法律均賦予男女在土地權利方面的平等地位,並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做出了具體規定。 此外,《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政策文件又進一步從行政和司法的角度強調了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保護。可以說,中國現行的法律和政策,完全賦予了農村婦女擁有與男子完全平等的土地權益。 但是從法律政策實施的實際結果來看,在性別不平等的社會現實面前,在與民間傳統觀念以及民間法的對抗與碰撞中,國家法自身的漏洞與缺陷也隨之凸顯了出來。明顯存在的法律空白,有些法律條文的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救濟途徑的不暢通等一系列問題使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面臨著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戰,也使婦女的土地權益無法得到切實有效的法律保障。 家庭作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淹沒了待嫁婦女的權利主體資格 依據現行的與土地承包相關的法律法規,除「按戶承包,按人分地」,承諾承包期三十年不變外,土地經營權證書以及承包合同是以家庭為單位由集體組織與家庭的戶主(通常為父親等家庭男性成員)簽署的,其中並沒有對家庭成員個人的土地權益做出明確規定。從法律規定來看,真正對土地擁有權利的是村集體組織和家庭,而不是村民個人。 因此,作為家庭成員的婦女個人對土地的承包權是依附於家庭的,並不具有獨立性,使得在具體維權過程中,婦女面臨著如何證明自己享有該權利的突出問題。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現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是對「從夫居」婚姻習俗從政策上的一種肯定,也是對婦女在家庭中的依附地位的進一步強化。 積極的信號:土地確權,把家庭成員(包括女性成員)的名字都寫上去。 村民組織的「高度自治」缺乏國家公權力的有效監督和規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賦予村民「自治」的權利,但民主的給予,在缺乏民主和法制傳統的鄉土農村,卻遇到了歪曲和挑戰。 雖然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同時也明確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如果違反了前款規定,人民法院和鄉鎮政府分別享有依法撤銷和責令其改正的權利。但當利益真的發生沖突時,村民組織只「看到」其「村民自治」部分,並且完全以此為借口,堂而皇之「合法」地剝奪農村婦女的權益。 而對於這種膨脹權力下產生的內容違法的「村規民約」,出於各種考慮,無論是法院,還是基層政府,都不太願意履行其撤銷和責令改正的法定義務。而這種做法,將進一步強化現行「村民自治」的權力空間,也給實踐中的維權工作留下了一個無奈的盲點。 現行法律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上尚存在空白 土地權益問題,實質上就是集體成員的資格問題。農村婦女能否取得某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其享有土地權益和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權的主要依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既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得土地收益和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前提,也是得到法院的司法救濟的前提。 但目前現行生效法律法規中,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認定做出明確的規定。 積極的信號:農業農村部正在牽頭制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第二章設置「成員」專章,用近十個條文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成員的確認(取得)、成員的權利、成員的義務、成員自願退出、成員身份喪失、成員身份的保留等熱點難點問題,為該法真正注入了靈魂。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第十一條【成員定義】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權利:選舉權等;義務:農業稅取消後,農村地區村民的義務較少;權利享受是主體,義務履行是其次),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不可以作狹義的理解,一則存在對男女雙重標準的問題,只對經商務工的女性提要求,而對男性無要求;二則對此不作限定解釋很容易引起爭議)的農村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婦女參與基層民主決策的程度相對較低,在政治權利上處於弱勢,使村規民約難以體現婦女的利益 農村男女兩性之間的政治參與程度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婦女對基層民主的參與程度還是相當低的。她們在村民自治中仍處於劣勢,在政治參與中處於邊緣狀態。婦女由於長期被排斥在村落的決策權力之外,使她們對參與民主管理以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性普遍缺乏認識,也缺乏主動性和熱情,因而也無法凝結成一個有實力的利益集團,以爭取她們的利益與權利。所以,她們在面對強大的男性參與群體時,無法形成合力,從而對男性構成挑戰。 而現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由於忽略了農村婦女的參政能力和參政水平,忽略了在基層,「戶主」主要由家庭中的男性擔任,女性很少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現狀,從而使村級民主實際上成為了「男性的民主」。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作為弱勢群體,很難在基層尋求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者,她們的權利往往被當地村組以「民主」和「自治」的名義公然剝奪。 農村婦女土地糾紛解決中行政及司法救濟手段的缺失 (1) 行政干預和監督職能缺失 基層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接到此類投訴後,所采用的主要積極方式包括:做村兩委的工作,進行勸阻;幫助婦女認識到當前的困難,不再信訪;進行調解,讓村組與婦女達成一致意見;修改原方案,讓婦女與當地村民同等待遇;或者建議受害婦女向法院起訴等。但多數情況下,一般會以「村民自治」為由表示無法幹預。原因有三: (2) 司法救濟手段不力:立案難、結案難、勝訴難、執行難 基層法院和法官采取相對消極的態度處理此類案件,常見的敗訴理由包括:法院裁定「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不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法院只受理「征地補償款糾紛」;或者裁決認為,案件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或者裁決認為,所訴內容屬於村民自治範疇,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或者裁決認為,村民與村委會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或者裁定應由相關行政部門解決。原因: 其一,傳統習俗在基層幹部的觀念中仍有根深蒂固的影響。 其二,基層政府工作的重點。 其三,部分基層幹部法律意識缺乏,職業素質低下,和村幹部有著密切的社會關係,在處理利益糾紛的立場上會喪失公正。 五、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構建一個調動政府、社會以及司法等多方力量的多層次的解決機制 要解決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問題,必須構建一個調動政府、社會以及司法等多方力量的多層次的解決機制,即以健全和完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為核心,通過在村集體、基層法院和相關政府部門三個層面進行從民間到政府、從立法到司法執法的制度創新的探索和研究,自下而上、以點帶面地推動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解決。 1.  確立政府在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中的主導地位,以政策的制定保證法律的實施 對於有著幾千年行政本位傳統的中國社會,行政機關對社會的影響力和控制力最大,公共政策所具有的導向性和示範性作用尤為突出,而且,所謂「縣官不如現管」,這種影響力和示範性,往往隨著政府層級由上至下,呈逐級上升之勢。 在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上,基層政府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如果基層政府能夠積極地介入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解決並依據國家法律和政策針對當地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政策和措施,充分發揮基層政府的「現管」作用,把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從根本上改變利益爭端中農村婦女的弱勢地位,確保國家現行法律和政策得到更為有效的實施。 一是以政策的制定促進法律的完善(細則)。 二是強化政府對村組土地權益分配方案的審查和監管職能。 三是在鄉鎮政府設立專門部門公平公正處理土地權益糾紛(依據:法律&政策)。 2.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人民法院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中的司法審判力度 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 進一步完善確權登記制度,在家庭土地承包的制度框架下,明確界定包括婦女在內的所有家庭成員個人對土地財產的分割權利。 進一步規範村民自治,建立對村民自治以及村規民約合法性的審查監督機制。 制定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程序規則,明確受案範圍,主體資格,舉證責任分配,執行手段和措施等,避免某些法院以種種借口將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拒之門外。 3.  村集體層面,清理、修訂舊有的村規民約,推動農村經濟收益公平分配機制的建立 村規民約被譽為「小憲法」,是村民共同認可的「公約」,是村民實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據,它是村民基於法律的授權,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依照村民集體的意願,經過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規章制度。 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並不是規約中的任何內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村規民約是基於法律授權而制定的,是用來填補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來替代法律的,更不能與已有的法律相沖突。 因此,村規民約中的內容,凡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或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夠用來約束村民。 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規則,是處理農村利益分配的基本前提,制定好的村規民約是鄉村良治的必然要求。 早在2012年8月,由全國婦聯和農業部、民政部共同主辦的全國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工作交流會上,就強調「以完善村規民約為重點,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積極推動各地農村依法修訂村規民約,重點是制定並嚴格執行包含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條款。此後,各省(區、市)相繼開展了農村村規民約的清理和修訂工作,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湧現出了如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鎮周山村、垌頭村等全國村規民約和鄉村治理先進村。而截至2013年底,黑龍江全省更是99.8%的村子已經完成了村規民約的修訂任務,剔除了200多條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條款。 在村規民約清理、修訂過程中,有兩個關鍵因素需要把握:一方面,全程應有性別問題專家和法律專家的參與和指導;另一方面,鄉鎮政府應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報送備案的村規民約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督審查機制。 4.  持續不斷地開展男女平等和社會性別主流化的宣傳教育活動 加強普法宣傳,提高全社會的性別意識,消除性別偏見和性別歧視,才有可能最終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問題。 應當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力度,宣傳進步文明的婚嫁觀念,打破傳統習俗對人們的約束,幫助其他村民接受和認同「農村出嫁女」的村民身份,從根本上改變農村社會陳舊的性別觀念,營造促進婦女進步與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增強農村婦女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意識,增加她們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能力,使更多的婦女參與到村級事務的決策過程中去,就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事務發出聲音,發表意見。 提高婦女的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使她們勇於向傳統觀念挑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基層執政者的社會性別敏感度,促使Ta們扭轉錯誤的性別觀念,用更主動的態度和更先進的理念開展工作,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觀眾提問 問題1: 請問您在20年執業過程中,前述提及的問題一直穩定存在嗎?如果後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出台施行了,在地方保護主義做法或者傳統觀念的影響下,其積極意義會不會被削減? 千千事務所成立於2009年,其前身機構從2004年開始關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這20年中,伴隨著國家城鎮化建設、城鄉結合部開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變得更加普遍。 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出台,并在第二章專門規定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問題上吸納來自社會層面的意見和建議,使得整個章節更加全面翔實、有針對性、可操作性,那麽我相信在未來司法實踐層面,無論是通過行政協調還是司法訴訟來解決這類問題,一定會帶來很多積極意義。 目前的核心問題在於,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之前,國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了何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導致無論是行政協調還是司法訟訴,政府和基層法院都不知道該問題該由誰來解決,最終導致農村婦女自己承擔這些風險。如果法律本身已經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明確的、符合大衆認知的、公平正義的規定,那麽政府、法院、律師都能夠有所參考,具有很大的示範價值和正面導向價值。 另外,好的法律執行也有助於改變觀念意識,幫助改變以父權制和「從夫居」家庭模式為主導的農村社會意識,改變重男輕女的性別歧視文化概念,在農村地區更好貫徹落實性別平等的基本國策。 問題2: 「出嫁女」一詞本身具有歧視色彩,蘊含了「潑出去的水」這樣的舊觀念,一些「出嫁女」本人並不希望被這樣形容,是否有更好的表述方式指代該群體?沿用該詞是否間接對權益保護的實踐帶來阻礙? 如果從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的概念來入手,「出嫁女」一詞確實帶有歧視色彩,有必要考量選取更加中性化色彩的詞語來指代。但是目前這個問題還沒有被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來考慮,其他更加重要的問題需要先行考慮。 問題3: 當前基層的法律援助服務對於此類人群的幫助情況如何?國家提供的法律援助與民間的法律援助有什麼區別? 中國律師法及2003年開始實行的國家法律援助條例只認可政府層面的法律援助,並不認可民間法律援助的説法。像千千律師事務所這樣完全是機構創始人自發從事民間層面的法律援助。 我認爲應該以政府法律援助為主導、以民間法律援助作爲補充,雙方之間應該有交叉點,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和長處,形成合力,包括政府購買民間服務,以及政府在政策、資源、法律上進行傾斜等。 政府法律援助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上以經濟貧困程度作爲指標,即交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來制定本省行政區劃内經濟困難的標準(比如劃定家庭人均月收入水平綫等)。千千所承辦的很多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中的當事人的經濟情況都不符合政府法律援助的標準,因此只有民間法律援助才有可能受理她們的案件。同時這類案件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基於它的群體性特點,很容易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法院和基層政府對此類問題感到頭痛,不願意進行處理,也導致很多商業律師不願意承接這類案件,一是官司難,二是耗時耗力,三是考慮到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律師費較低;另外,由於涉案律師在本地執業,難免要與地方職能部門打交道,如果提起行政訴訟,則以基層政府為被告,如果進行行政協調,則需要與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打交道,很容易產生觀念、態度上的衝突。 同時,代理此類案件要求涉案律師具有基本的性別敏感度,需要接受基本的性別平等觀念的培訓,具備基本的認知和原則立場。只有將律師的專業能力和合適的觀念認知結合起來,才有可能做好案件。結合客觀和主觀層面的因素,目前此類案件沒有很多律師願意關注。 正如上文所説,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無論在行政協調還是司法訴訟上都陷入了瓶頸,很多案件不了了之,千千所希望能做試點,通過修訂村規民約來建立公平的機制,使得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在村集體層面就得以解決(即按照符合性別平等基本國策的規則來分配土地權益),這樣就不必再將問題帶到基層政府和基層法院層面。我們認爲這是治本之策,要從宏觀層面推進合法有效、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法律的出台,推動村規民約的修訂。 問題4: 請問除了行政和司法層面,在社會層面(如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等等)對於農村女性問題有沒有較好的保護和解決方式? 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從今年1月1日開始實行,第77條確立了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可以作爲檢察院發起檢察建議甚至檢察公益訴訟的範疇,這是非常好的解決問題的思路。由於目前爲止法律實行時間還比較短,還未有典型案例出現,檢察院也在摸索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原告、被告、原告訴求等如何界定和確立。 在社會層面,新聞媒體可以幫助吸引更多人關注此類案件,對相關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做得好的方面要積極宣揚,幫助形成可複製的自下而上的推廣方式。社會組織(比如婦聯)可以協調地方政府、鄉村政府或村委會,在訴訟過程中為權益遭受侵犯的農村婦女提供必要的幫助(比如旁聽庭審,對法院本身也是一種督促),為農村婦女指派法律援助律師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解決機制一定需要調動多方資源、優勢互補,不可能單靠某個機構或個人。 問題5: 剛剛您提到在被侵權者提起訴訟時法院以個人與村集體組織為非平等主體,因而不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這種情況在民法典將村委會明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後有所改善嗎? 村委會作爲民事訴訟的主體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它是基層群衆自治組織,而非行政機關,只有在進行扶貧、救災等具有公益色彩的事務時才具有一定的政府賦予的行政管理職能。在《民法典》明確村委會的獨立法人資格后這種情況應該不會再存在。 問題6: 剛才您說到在司法階段,很多案件以屬於村民自治內容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為由被法院拒絕受理,這一理由和其他相關法律衝突嗎?法官可以用哪些法律來處理這類案件? 村民自治是有相關約束機制的,它不能違反上位法的規定,如果違反了上位法的規定,法院可以責令撤銷,基層政府可以責令改正,因此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是完全具有可訴性。 從依法治國角度來看,基層法院應該受理相關案件。但從社會治理或基層治理角度來説,基層法院面臨著一些顧慮,比如多米諾骨牌效應、執行難問題等,後者可能會影響法官的結案率和法律的權威性。 在宏觀層面有很多法律可以用以處理這類案件,上至憲法,下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物權編)及《婦女權益保障法》,《村委會組織法》、《土地管理法》也可能適用,未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通過后一定會成爲常見的實體法的處理規則。總體來説,對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在宏觀層面上已經有比較完備的政策和法律,但在實際執法層面上出現了偏差。 問題7: 您在講述村民集體決議/會議中,提到儘管農村留守的勞動力大多為女性,她們在集體決策中被邊緣化,導致決策並不能體現婦女的權利訴求和主體地位。那麼在改革農村村民自治的過程中,是否有必要引入對婦女在集體會議中所佔比例的指標(如30%),保障農村集體決策中婦女的意志和權利訴求(特別是土地權益)? 《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中對婦女參政也提出了明確的指標性要求,即到2030年時,村民委員會中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30%,居民委員會中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50%,居民委員會主任中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40%。《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6條關於婦女參政權益上的提法還比較保守,使用了「適當數額的名額」和「適當數額的比例」等。 婦女參政權益首先要在數量層面得到保證,各行各業婦女的平均參政比例至少要達到50%,只有婦女參政比例提高了,才能有更多的婦女發出自己的聲音。在此基礎上,需要通過學習和培訓,提高婦女的參政意識、參政能力和參政水平,從而提高婦女參政質量。參政數量和質量兩方面都必不可少。 問題8: 您剛才講到要解決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問題,需要多方力量多層次的解決機制,這種多方力量的解決機制會不會導致新的問題出現,比如各方力量互相踢皮球,反而導致無人負責無法解決的局面? 從形式上來説是可能出現這種問題,所以我們需要設置一個有效的多方協作機制。首先,需要有主導機構,通常以政府為主導。其次,需要有一個牽頭機構來協調、調配、督導相關機構和社會力量,來各司其職、分工配合、發揮各自的作用,形成合力;我認爲牽頭機構需要具有一定實權和權威性,比如執法機構或司法機構。最後,必須建立起監督問責機制,為政策、法律的執行提供强有力的護航。 #無障礙 #CRPD

  • 講座回放 | 日本同性婚姻平權之路: 札幌案、大阪案與東京案的憲法爭議

    Road to Same-Sex Marriage Equality in Japan: The Constitutional Controversy in the Sapporo, Osaka and Tokyo Cases 日本同性婚姻平權之路: 札幌案、大阪案與東京案的憲法爭議 Despite growing public support, Japan has yet to recognize same-sex marriage. To this end, LGBTQ+ activists have challenged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same-sex marriage ban at different courts across the country, including the Sapporo, Osaka and Tokyo District Courts, though these legal bids were met with different outcomes. The lawyers who handled these respective cases will join us in this webinar, dissecting the Courts' decisions and effect thereof on the ongoing advocacy to legalize same-sex marriage in Japan, with HKU's Associate Professor and Director of the LLM in Human Rights Programme Kelley Loper as discussant to relate Japan's situation with other constitutional controversies across Asia brought about by the fight for marriage equality. Speakers: Mr. Takeharu Kato, lawyer at Hokkaido Godo Law Office Ms. Makiko Terahara, partner at Tokyo Omotesando Law and Accounting LPC Discussant: Ms. Kelley Loper, Associate Professor and Director of the LLM in Human Rights Programme, HKU Date: 13 December 2022 儘管近年有越來越多的公眾支持,日本尚未承認同性婚姻。為此,LGBTQ+權益的倡議者在全國各地(包括札幌、大阪與東京的地方裁判所)就同性婚姻禁令的合憲性提出訴訟,但札幌、大阪與東京三案的裁決卻大相徑庭。本次的網絡研討會有幸邀請到處理這兩宗案件的律師,剖析裁判所的判詞,及其對日本同性婚姻合法化倡導工作的影響,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及人權法碩士課程總監Kelley Loper也會加入討論,透過比較分析把日本的情況與整個亞洲的婚姻平權憲法爭議扣連。 講者: 加藤丈晴,北海道合同法律事務所律師 寺原真希子,東京表参道法律會計事務所合夥人 與談人: Kelley Loper,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及人權法碩士課程總監 日期:2022年12月13日 Five Key Takeaways of【Road to Same-Sex Marriage Equality in Japan: The Constitutional Controversy in the Sapporo, Osaka and Tokyo Cases】 Click HERE 【日本同性婚姻平權之路: 札幌案、大阪案與東京案的憲法爭議】的重點撮要 請點擊 了解更多 Summary Text 回放: Takeharu Kato: · Background of the lawsuits · Comparison between Sapporo and Osaka decisions, in terms of their conclusions, purpose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whether same-sex marriage is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 whether the ban violates the equality provision, whose role it is to protect minority rights Makiko Terahara: · Deep dive into the Tokyo decision, how it is similar/different to the previous decisions, especially highlighting the discussion on “individual dignity”, the fact that ideas on marriage and family can be subject to change, and whether the provision of legal means is the only way to recognize same-sex marriage · Current situation surrounding same-sex couples in Japan · Marriage for All Japan’s campaigning activities Kelley Loper: · On Japan: o Opportunity structures: the role of courts and legislatures and available remedies o Advocacy strategies aimed at both legal and social change o The significance of dignity in the judgments o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advocacy and UN human rights mechanisms · On Hong Kong: o Robust equality doctrine o Sham Tsz Ki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o Public opinion 視頻回放 (YouTube) : To watch the clip with English or Chinese closed caption in YouTube. Open the gear icon to the right of the Closed Caption icon at the bottom of the video. Select Subtitles/CC in the small pop-up window. Choose Japanese (auto-translated). Go back to the gear icon to the right of the Closed Caption icon, and chose Auto-translate.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1. Takeharu Kato (加藤丈晴)'s PowerPoint 2. Makiko Terahara (寺原真希子)'s PowerPoint 3. Kelley Loper's PowerPoint (文字版本內容有刪節,未經講者本人審閱。) 加藤丈晴:比較札幌案與大阪案的裁決 我是律師加藤。今天我想解釋一下分別於2021年3月17日和2022年6月20日宣佈的札幌地方裁判所和大阪地方裁判所的判決。由於這兩個案件的內容差異甚大,我想就它們做一個對比,並解釋在婚姻平權訴訟中,有哪些爭議和問題。 一、什麼是“婚姻平權”訴訟? 首先,我想介紹一下這個訴訟的內容。 2019年2月14日,原告在東京、大阪、名古屋和札幌的地方裁判所提起訴訟,並於同年9月在福岡地方裁判所也提起了訴訟。 這五場訴訟中,原告的主張為: ① 日本目前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是違反憲法的。 ② 國會對這些違憲法律的忽視是違法的。 這個案件並不是要求法院強制國會將同性婚姻合法化。遺憾的是,在日本的法律體系中,我們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對國會的課予義務訴訟[1]。我們也不能要求法院抽象地判定一項法律是否違反憲法,法院只能根據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作出判決。因此,我們提起了國家賠償訴訟,理由是國會對違憲法律的忽視導致了原告的精神損傷。 2021年3月17日,札幌地方裁判所作出了第一個判決。2022年6月30日,大阪地方裁判所作出了第二個判決。同年11月30日,東京地方裁判所作出了第三個判決。這三起判決都非常有特點。我想先談談札幌和大阪判決的情況,東京判決則由寺原律師來說明。 本案的判決有兩個主要問題。本案的第一個爭論焦點為,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是否違反了憲法。第二個爭論焦點是國會保留違反憲法的法律是否違反了憲法。只有這兩點的答案都為“是”,才能對原告進行賠償。這兩點中只要有一點不被接受,索賠就會被駁回。因此,勝訴的門檻是極高的。 二、 札幌案與大阪案的比較 比較點之一:結論有何不同? 札幌的判決書表明“原告的所有訴求都被駁回”,因為國會沒有修改法律的行為並非違法。然而,裁判所作出了一個歷史性的判決,即“不給予同性伴侶任何婚姻權利的法律”是違反憲法的。就原告的第一主張而言,札幌裁判所承認這是違憲行為。但針對第二主張,札幌裁判所認為國會不修改違憲的法律並不違法。因此最終我們的訴訟被駁回。 那麼大阪的判決是怎樣的呢?在判決書主文中,原告的訴求全部被駁回,理由是國會沒有修改法律的行為並非違法,所以札幌和大阪判決的主要結論是一樣的。但是,大阪的判決理由進一步寫到,即使同性伴侶不能享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這也沒有超出國會的立法裁量權,所以是合乎憲法的。 因此,札幌判決和大阪判決的最大區別在於,札幌判決在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這是違反憲法的行為,而大阪判決則在判決理由中都寫到這是合乎憲法的。 比較點之二: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什麼? 兩地裁判所對婚姻制度的首要目的理解不同。 札幌判決書提到,婚姻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具體而言,《民法典》裡關於婚姻的條款中可以看出,國家認為結婚的主要目的是夫妻生兒育女共同生活,從生物學的角度來說這是很重要的,所以國家是不認可同性婚姻的。但是札幌裁判所認為,婚姻的目的不僅於此。根據日本法律,無論伴侶是否有孩子,或者他們是否有生育的意圖和能力,法律都是要保護的。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婚姻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伴侶雙方的共同生活。 大阪裁判所裁定,婚姻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生殖關係,這正是上文提到的國家的主張。具體來說,歷史傳統上,人類一直生活在一個男人和女人共同生活的世界裡,通過自然生殖繁衍後代。婚姻制度為這種關係提供了法律保護,其目的在歷史傳統上是根深蒂固,且得到社會認可的。“歷史傳統”一詞可以看出裁判所的觀點非常傳統守舊。大阪判決的獨特之處在於,它是基於這樣的認識:婚姻是要保護一個自然的生殖過程,通過這個過程,人類繁衍,這正是婚姻的意義所在。 比較點之三:同性婚姻是否受到《憲法》第24條的保障? 由於對婚姻目的的理解不同,兩地判決在詳細內容上有所區別。首先,兩地就同性婚姻是否受到《憲法》第24條保障的判決不同。 《憲法》第24條第1款寫到,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以夫婦平權為根本,必須在相互協力之下予以維持。第2款寫到,關於選擇配偶、財產權、繼承、選擇居所、離婚以及婚姻和家族庭等其他有關事項的法律,必須以個人尊嚴與兩性平等為基礎制訂之。我們認為,《憲法》第24條第1款保障婚姻自由,即自由決定是否、何時以及與誰結婚的權利,而這一保障應同樣適用於同性伴侶。 然而,札幌裁判所認為,《憲法》第24(1)條不保證同性婚姻,但同時也沒有禁止同性婚姻。具體來說,鑒於其頒布時對同性戀和同性婚姻的看法,以及條文中“兩性”和“夫婦”等用詞,《憲法》第24條是針對異性婚姻的,不能被理解為包括同性婚姻。如前所述,《憲法》第24(1)條使用了“兩性自願結合”,而“兩性”指的就是男性和女性,所以在制定第24條時並未考慮到同性婚姻。還有一個歷史背景是,在《憲法》制定的時候,並沒有關於是否要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辯論,當時也並沒有其他國家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因此,《憲法》第24(1)條並不適用於同性婚姻。然而,札幌裁判所認為婚姻的目的包括保護伴侶本身的共同生活。既然如此,同性戀者和已婚異性戀者一樣,能夠以婚姻的本質生活在一起,他們應享受到同等保護,《憲法》第24條不能被理解為拒絕提供這種保護。換句話說,札幌的立場是《憲法》沒有保證但也不禁止對同性伴侶進行保護。 大阪判決也是類似的。在判決理由中,大阪裁判所指出《憲法》第24(1)條中的婚姻僅指異性婚姻,不包括同性婚姻。根據“兩性”和“夫婦”這兩個用詞,以及《民法典》和《憲法》第24條的起草過程,可以自然地假設,婚姻是男女之間的。然而,《憲法》第24(1)條並不禁止同性伴侶的婚姻制度或同等制度,因為這符合《憲法》的普世價值,即個人尊嚴和不同人群之間的和諧共處原則。而且大阪判詞比札幌判詞更進一步寫道,婚姻帶來的實際利益不僅包括經濟利益(如減少稅收和財產分割),還包括在社會上被公開承認為配偶、能夠共同生活的利益。這種公認利益是關乎個人尊嚴的重要個人利益,同性戀者在這方面可以得到承認。從這個判詞來看,大阪裁判所是認可同性婚姻的,聽到這裡時,我們在大阪的訴訟團隊還是很期待接下來的判決的。但是判詞後面的內容風向就開始變了,這就涉及到我們將要討論的第④點。 比較點之四:異性伴侶可以結婚,而同性伴侶不能結婚,這不是違反了《憲法》第14(1)條嗎? 《憲法》第14(1)條是這樣規定的: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的關係中,都不得以人種、信仰、性別、社會身份以及門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我們將其稱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我們認為對同性伴侶的區別對待,即允許異性婚姻而不允許同性婚姻,是沒有合理理由的歧視,違反了《憲法》第14(1)條。 關於這一點,事實上國家一直在提出一個很荒謬的論點:儘管你是同性戀者,你仍然可以與異性結婚,所以這並非歧視。然而,札幌和大阪裁判所都承認,即使同性戀者可以與異性結婚,這也不構成實質性的、有意義的婚姻關係,這樣的論點和立場是不能被採納的。 a. 札幌 札幌裁判所在判決書中指出,對同性伴侶的差別待遇違反了《憲法》第14(1)條。 第一,性取向是一個人的個人特征,不能憑藉自己的意願選擇或改變。基於這種理由的歧視性待遇是否有合理依據,應該從是否“真正不可避免”的角度來仔細審查,只有在非常極端的情況下才能允許這樣的區別對待。基於這個極其嚴格的標準,札幌裁判所指出,“同性戀作為精神障礙應被禁止”的結論已被徹底否定,拒絕同性婚姻的科學和醫學依據也已喪失其效力。同性戀是一種精神疾病的觀點在大正時代(約150年前)由歐洲傳入日本,但也早在20世紀70年代被推翻了。在美國,同性婚姻不再被認為是一種疾病。20世紀90年代,世界衛生組織在其ICD-10疾病清單中將同性戀刪除。日本在那時也接受了國際思潮,明確表示同性戀不是一種疾病。 第二,《民法典》裡關于婚姻的條例也將保護配偶雙方的共同生活列為重要目的。婚姻的目的不僅是為了生育,也是為了保護伴侶的共同生活。 第三,日本很多地方已引入了民事伴侶制度,由於時間有限,我在此不作詳細闡述。不幸的是,這種伴侶制度沒有法律效力,在某種意義上它只是象徵性的,因為它不提供任何法律保障和權益(如已婚夫婦所享受的遺產繼承權或配偶的稅金減免等)。這種伴侶制度已經普及到全日本許多城市;而且在各種調查中,對同性戀的正面意見也在增加。《朝日新聞》在札幌判決之後立即進行了一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65%的受訪者支持同性婚姻。伴侶制度的引入和各種民調中對同性婚姻的正面意見表明,公眾在這方面的意識正在逐漸加強。 第四,婚姻的本質是身份關係的建立和公證,以及授予相應的法律地位,這不能用合同或遺囑來代替。誠然,遺囑和合同可用於給予另一半法律權益,如財產分割,但這是一種單獨的法律措施,並不能產生與婚姻制度類似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或遺囑並不能作為婚姻的替代手段。 札幌判決的結論是,法律未能為同性伴侶提供法律手段以享受婚姻的合法權益(部分權益也沒有),這超出了立法機關的立法裁量權。而且,這種歧視性待遇缺乏合理的基礎。因此,這違反了《憲法》第14(1)條。值得注意的是,札幌判決書中並沒有提到不承認同性婚姻本身違反憲法。它只是說“法律未能為同性伴侶提供任何婚姻的合法權益”是違反憲法的。然而,判決書中並沒有說,如果用與婚姻不同的其他制度賦予同性伴侶部分法律權益,結果會如何。關於這一點,札幌判決的基本原則是交由國會立法裁量。由於現在同性伴侶享受不到任何婚姻的合法權益,目前的《戶籍法》[1] [HN2] 違反了《憲法》第14(1)條。 b. 大阪 大阪裁判所裁定,目前的《戶籍法》[3] [HN4] 沒有違反《憲法》第14(1)條。大阪判決書對於《憲法》第14(1)條有如下表述:異性配偶能夠結婚,而同性配偶不能結婚、享受婚姻的權益,這兩者的區別在於關係到個人尊嚴的婚姻制度是否能夠基於性取向進行區別對待。法院認為,性取向無法通過個人意願或努力改變,因此必須根據此特徵的性質,仔細考慮這樣的區別對待是否符合《憲法》第14(1)條的規定。到目前為止,大阪的判詞與札幌的判詞內容幾乎相同。但是大阪判詞的風向在之後就開始改變了。 第一,大阪裁判所認為,雖然婚姻是社會保護男女之間生兒育女的關係的制度,但對同性伴侶之間的關係應給予何種保護的問題仍在討論之中。這體現了兩地裁判所對於婚姻目的理解上的不同:札幌裁判所認為婚姻的目的是保護伴侶的共同生活,然而大阪認為婚姻是要保護生殖關係。異性婚姻是為繁衍後代服務的,而同性婚姻不是。那應給予同性伴侶什麼樣的保護呢?這是我們需要討論的問題。 第二,札幌判決書中提到,合同或遺囑不能成為婚姻的替代手段,因為它不能建立身份關係。然而,大阪認為,同性伴侶與任何人建立其親密關係的自由沒有受到任何限制,合同、遺囑等方式在相當程度上能夠消除或緩解同性伴侶受到的不公平待遇。 第三,札幌裁判所認為,伴侶制度的普及提高了公眾消除對同性伴侶的歧視的意識,因此接下來應該進一步朝著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方向進發。然而大阪認為,伴侶制度的普及表明,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所享受的福利差異很大程度上也被消除或緩解了。另外,大阪認為沒有提供同性婚姻制度本身並沒有超出立法裁量權。基於國會的自由裁量權,本案中的差別對待並不意味著它沒有合理依據,所以並不違反《憲法》第14(1)條。換句話說,伴侶制度要如何建立,以及同性婚姻合法化要如何實現,這是交由國會決定的。儘管目前沒有這種制度,但這也是在國會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的,所以沒有違反憲法。 比較點⑤:誰來保護像同性戀者這樣的少數群體的權利? 最後,札幌和大阪在“誰來保護像同性戀者這樣的少數群體的權利”的立場上有很大的區別。 首先,札幌裁判所認為,保護少數者的權利當然是法院的職責。判決書中這樣寫道:由於同性戀者在我國是一個非常小的少數群體,如果因為不能得到佔主導地位的異性戀大多數的理解或寬容,同性戀者就不能享受任何婚姻的法律權益的話,與異性戀者相比,對同性戀者的保護明顯不足。我認為這是札幌判決書中最令人鼓舞的一段話。札幌認為,要保護少數者的利益不能等到大多數人的同意。如果等到國會以多數票推出同性婚姻,時間就太長了。因此,法院應採取積極主動的態度,敦促國會根據法院的決定通過符合憲法的法律。 與此相反,大阪裁判所認為保護少數人權益是國會的工作。儘管同性戀者是少數,但為同性伴侶爭取婚姻或者類似婚姻的制度,和異性伴侶的婚姻自由,這兩者之間並不存在利益衝突。鑒於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應該為同性伴侶提供法律保護,這意味著目前在民主進程中還有討論的空間。目前沒有相關的具體討論,並不是因為這是一個少數群體的權利問題,所以這方面討論被推遲了。只有通過建立一個基於民主進程中自由討論的制度,才能真正消除歧視和偏見。 這與札幌判決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札幌認為,如果交由國會來決定,少數者的權益將永遠無法實現,所以應由法院來保護。而大阪認為,並不是因為同性戀者是少數,所以目前沒有對這個問題進行討論,而是說在國會還有很多的討論空間。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應通過國會的辯論,即基於民主進程的自由討論制度來實現。所以大阪裁判所是非常認可國會的自由裁量權的,我們認為大阪裁判所過於相信國會了。 三、 結論:爭取在高等裁判所和最高裁判所取得勝利! 我剛才介紹了札幌判決和大阪判決之間的區別。兩個裁判所的判決和態度有許多對立的地方,但是我們在兩地都選擇了上訴。確實札幌裁判所已經判了違反憲法,但正如我之前提到的,札幌判決違憲的理由是現行法律完全不承認同性伴侶間的婚姻效力,這個判決的力度是有限的。所以我們要繼續上訴,主張同性婚姻不合法是完全違憲的。之後寺原真希子律師會為我們介紹東京判決的情況。東京判決是基於札幌和大阪的判決,可以說它總結了這兩個判決的內容。 寺原真希子:東京判決及倡議工作 我是律師寺原。2022年11月30日,東京地方裁判所作出了判決。當時我參加了這場判決,作為訴訟團隊的成員,我也和加藤律師組織了相關的活動。首先,我想和大家介紹一下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 一、東京地方裁判所的判決 東京裁判所裁定,根據現行法律,同性戀者沒有能讓其與伴侶組成家庭的法律制度,這是對同性戀者個人生存的嚴重威脅和障礙,違反了《憲法》第24(2)條,因為從個人層面上看,不能說有合理的理由。詳細內容剛才加藤律師已經介紹過了。第24(2)條規定,在有關婚姻和家庭的問題上,應以個人尊嚴為基礎制定法律。所以,東京裁判所的判決也是基於“家庭”以及 “個人尊嚴”的關鍵詞。 雖然這並不是一個100分的判決,但至少我們得到了一個明確的聲明,即存在違反《憲法》第24(2)條的情況。我覺得這是一個令人喜悅的進展。 憲法第24(1)條 首先,關於違反《憲法》第24(1)條的問題,其結論與札幌和大阪的判決是一樣的。鑒於《憲法》第24(1)條使用了“兩性”和“夫妻”兩個詞,並且在《憲法》頒布時,沒有證據表明同性婚姻被討論過。因此,自然可以得出《憲法》第24(1)條中的“婚姻”指的是異性婚姻,並不包括同性婚姻的結論。 但東京判決書中進一步指出,社會公認的家庭婚姻觀念以及公眾意識的價值觀是會發生變化的,鑒於圍繞同性戀的社會狀況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我們不能立即拒絕原告的觀點,即《憲法》第24條中的“婚姻”在當今應被解釋為包括同性婚姻。然而,在現階段,法院很難承認社會認可將同性之間的結合視為與異性已婚夫婦之間相等的“婚姻”。因此,法院對於第24條的解讀仍然是沒有變化的,不過相較於札幌和大阪的判決已是一個明顯的進步。隨著未來社會狀況的變化,“婚姻”可能會包括同性婚姻,這意味著同性伴侶不能結婚在將來有可能違反《憲法》第24條。 《憲法》第14(1)條 接下來,我想說明一下《憲法》第14(1)條。這一點東京與札幌和大阪的判決是一樣的。本案中出現爭議的規定構成了基於性取向的歧視性待遇,因為它們實際上已經使同性戀者無法結婚。由於他們無法享受婚姻所帶來的各種法律效力,同性戀者被置於一個無法使用整個婚姻制度(合法婚姻)的境地,並處於不利地位。到目前為止,這與札幌和大阪的判決是一樣的。 在社會公認的“婚姻是異性之間”的觀念背後,是一男一女成為夫妻、生兒育女、共同生活、傳宗接代等自古以來的活動。本案審視的規定不承認同性婚姻,是基於第24(1)條建立的合法婚姻制度的要求,是以社會公認的規範為前提的,所以差別對待是有合理依據的。這是東京判決與札幌及大阪的判決之間的主要區別:札幌判決和大阪判決都考慮了基於性取向的區別,而性取向是人們無法控制的,所以應該慎重、嚴謹地考慮憲法的適用性。然而,東京判決並沒有就這一點進行深入去探討,它只是簡單地指出,因為社會公認的婚姻是異性婚姻,這種區別對待是有合理依據的。 東京裁判所考慮到婚姻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保護伴侶間的共同生活,這一點與大阪判決是不一樣的。正如加藤律師之前提到,大阪裁判所認為婚姻制度的目的是自然生殖。關於這一點,我們認為,各地的異性伴侶中,沒有孩子的、不能有孩子的,他們的婚姻還是成立的。若把婚姻制度的目的理解為繁衍後代的話,是很奇怪的。男女之間生兒育女只是“婚姻是異性之間的事”這一社會固有觀念下的一個背景。與政府的論點不同,東京裁判所並不認為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保護自然生殖關係。裁判所明確指出,“保護伴侶的社區生活”是婚姻制度的目的之一。如果是這樣的話,結論就應該和札幌判決一樣,裁定違反第14(1)條。但是,東京裁判所認為,即使考慮到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保護伴侶的共同生活,也不存在違反第14(1)條的情況。東京在這一點上的判決不是特別到位。 《憲法》第24(2)條 札幌裁判所完全沒有考慮到《憲法》第24(2)條。我想札幌可能認為,因為已經判了違反第14(1)條,則不需要再探討第24(2)條。大阪裁判所實際上對第24(2)條的論述最多,正如先前加藤律師提到的,它提出了一些很好的觀點,但是其結論是並沒有違反第24(2)條。 東京裁判所認為,考慮到頒布《憲法》時的討論,第24(1)條無意主動排除或者禁止同性之間的婚姻。婚姻的本質被理解為雙方以精神和肉體永久結合為目的真誠地生活在一起,這種目的和意圖同樣適用於同性伴侶。無論其性取向如何,這對於個人生存也很重要。因此,第24條並不禁止允許同性婚姻的法例。這一點與大阪和札幌的判決是一樣的。反對派中有人誤解,如果第24條禁止同性婚姻的話,那麼原告的主張就是要求修憲。但是,根本沒有人提出這樣的論點,甚至本案中作為被告的國家也沒有提出,而99.9%的憲法學家都沒有這樣的解釋。[5] 無論如何,三個裁判所都認為第24條並不禁止同性婚姻。 第一,東京判決中提到,作為家庭成員,對共同生活的法律保護和社會公證是與個人尊嚴有關的重要個人利益。東京判決的一大特徵就是經常使用“個人尊嚴”一詞。大阪判決中也提到這個詞,但我覺得它的使用方式略形式化。東京判決則非常強調這個詞的實質意義。 第二,同性戀者也是社會的一份子,需要建立密切的個人聯繫,與他們的伴侶生活在一起,還在某些情況下撫養他們的孩子,所以他們與異性已婚夫婦沒有區別。事實上,東京的原告中,有一對女同性伴侶正在撫養一個孩子。法裁判所他們本人進行了訪談,在其判決中,也非常有效地利用了訪談的結果。我想這也是東京判決的特點之一。 第三,同性戀者當中有人經歷了不便。例如,由於他們不被承認為家庭成員,他們的伴侶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時,無法得到關於其醫療狀況的解釋。事實上,東京判決中途更換了法官。最初的法官說,這是憲法問題,原告的個人經歷與本次訴訟無關,甚至說這是對訴訟的妨礙,所以不訪談原告本人也可以。就這樣過了一年半。可是,如果不聽原告的生活情況,該如何判案呢?我們從全國各地征集了數萬個簽名,提交到法院。雖然不知道結果如何,但是法官變更了,新的法官一轉就同意訪談原告本人。 第四,這是我認為東京判決最具特色的地方:與同性伴侶建立家庭的法律制度能夠加強同性之間的個人聯繫,有助於社區生活的穩定,包括在此關係中養育的兒童。一些人認為,允許同性婚姻將會對日本傳統的家庭價值觀產生負面影響,動搖社會根基。但這次判決提出了相反觀點,即通過法律保護同性伴侶,能夠促進整個社會的安定。 總結 從上述情況來看,這就是我開頭所說的結論:現行法律中沒有能與同性伴侶建立家庭的法律制度,這對同性戀者的人格生存是一個嚴重的障礙和威脅,因此,這是違反第24(2)條的。如果不能結婚,就沒有法定繼承權,沒有配偶減免,這會確實損害同性戀者的利益。此外,同性婚姻不被社會認可,被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可能會導致同性戀者對於自我存在的否定,去否認自己的性取向,他們可能會想到自殺,這就牽涉到生命的問題。裁判所在這次判決中使用了“人格生存”這個詞,我想法官是有深度考慮過這方面的內容的。 然而,建立法律制度可以有多種方式,這也是由立法機關自行決定的。因此,裁判所無法就“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有關規定判決違反《憲法》第24(2)條”得出結論。也就是說,現行法律沒有提供任何相關的法律制度(讓同性伴侶組建家庭)違反了憲法,但解決方案並不限於合法婚姻,所以不承認合法婚姻這一事實本身並不違反憲法。正如剛才加藤律師所說,大阪和札幌判決都提到了這部分內容。所以,用什麼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是三個判決都非常關注的要點。 以下是我總結的東京判決的觀點。首先,裁決明確指出第24條並不排除或者禁止同性婚姻。裁判所認為,同性伴侶的法律制度有助於促進共同生活的穩定(包括撫養的孩子)以及整個社會的穩定。另外,現行法律未能為同性伴侶提供建立家庭的制度,是對個人生存的嚴重威脅,從個人尊嚴的角度看是違反憲法的。 在判決兩天後,我們和國會議員開了一次會,向他們說明了我們目前的想法和需求。由於現行的法律制度是有缺失的,而這種缺失是違憲的,國會應迅速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國會應該修改法律,將同性伴侶納入現行的婚姻制度,因為在現行婚姻制度之外另外建立一個同性伴侶專用的制度的話,將重複美國歷史上出現的“隔離但平等”的原則,而這已被證明是錯誤的,會帶來新的歧視。此外,如前所述,這是一個生命的問題。2019年大阪市的調查顯示,性少數群體自殺未遂率為11.3%,而順性異性戀者的自殺未遂率是1.5%。當然,他們的婚姻不被認可不一定是唯一原因,但他們無法想像自己未來的家庭,可能會引致精神變得不穩定,並不斷自我否定。這些可能也是導致他們選擇自殺的原因。 二、同性伴侶的現狀 現在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同性伴侶的現狀。剛才加藤律師已經簡單介紹過伴侶制度,在日本,目前已有超過240城市引入了該制度。有這樣的制度,同性伴侶能夠更好地向第三方說明兩人的關係。但加藤律師也提到過,伴侶制度沒有與合法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它的社會認可度也遠低於合法婚姻。 2015年,我們對全日本20-79歲的男性和女性進行了調查。其中55.3%的人是支持同性婚姻的。2019年,我們進行了同樣的調查,其中64.8%的人贊成同性婚姻。在20-30歲的人群中,2015年就已有超過70%的人支持同性婚姻,這一數字在2019年上升到超過80%。在2020年12月的電通調查中(針對20-59歲的男性和女性),贊成同性婚姻的比例為82.2%。 另外,社會各界也紛紛表態。2018年,駐日美國商會(及其他駐日外國商會)向日本政府建議承認同性婚姻。2019年,日本律師聯合會表示,不承認同性婚姻是對人權的嚴重侵犯。截至今天,已有超過300家公司和組織表示支持同性婚姻。 此外,國會方面也有一些進展。2019年6月,在野黨向國會提交了一項修改民法以允許同性婚姻的法案。除自民黨外的大多數政黨(包括公明黨)都表示支持同性婚姻。但是,自民黨黨首、首相岸田文雄表示,這是一個對日本家庭性質至關重要的問題,需要極其謹慎地考慮。 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主要有三點:家庭傳統觀念會喪失,社會的基礎會被顛覆;出生率會下降;會對兒童產生不良影響。這些反對意見大家應該比較清楚,所以我就不詳細展開說明了。目前的反對意見沒有多少新鮮內容。 三、 Marriage for All Japan的倡議活動 我們Marriage for All Japan(意譯:日本全民婚姻)於2019年成立,主要目的是促進實現婚姻平權(同性婚姻合法化)。目前我們協會大概有60名成員,均從事有關性少數群體人權的工作。除了兩名行政人員之外,其餘成員都是無償工作的。我們有三個主要的活動:為我們目前在全國五個地方進行的訴訟提供公關方面的支持(司法途徑),遊說國會議員進行法律改革(國會途徑),以及推動公眾輿論(活動、企業合作、信息傳播等)。 我們會和國會議員會面,向他們表達我們的觀點。我們在推特上向同性伴侶募集照片,很快就得到了大力響應。我們收集到了許多照片素材,將他們做成宣傳單,將它們分發給國會議員。 我們協會也做了一個叫做“國會儀表”的網站,主要統計國會議員針對同性婚姻的觀點。它能讓人們直觀地看到哪些議員,(或在選舉前)哪些候選人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網站上列明了各個國會議員的立場以及他們的聯繫方式,公眾便可以向國會議員寫信表達他們的觀點。許多人給自己居住的地區的國會議員寄了信,越來越多的國會議員逐漸改變了他們對同性婚姻的態度。所以我覺得,每個人擁有的力量是很強大的。 另外,在2022年11月10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宣佈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企業數量已超過300家。 我們也製作了許多視頻,其中包括同性伴侶的家庭成員和第三方的觀點。比如這張圖片,兩端是一對女同性伴侶,中間是其中一位的母親。從母親的角度看,她希望她的孩子和其他相似的孩子得到幸福,要求承認同性婚姻。右邊這張照片裡,位於左邊搭著肩膀的兩位男性是一對同性伴侶,身著黑色衣服的男性是一位攝影師,他專門為同性伴侶拍攝結婚照。他說,不管是異性伴侶還是同性伴侶,只要你去參加他們的結婚儀式的話,你就能理解他們其實沒有什麼不一樣的。上面文字是:如果我們不去發聲的話,現狀是永遠不會有所改變的。 四、最後 在東京判決中,我們還有一位原告,我想談談他的故事。這裡有一張照片,右邊的是佐藤先生,他的伴侶是Yoshi先生。其實佐藤先生在2021年1月份已經由於腦溢血去世了。當佐藤先生暈倒並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時,醫院不承認Yoshi先生是他的家庭成員,並要求他提供佐藤先生的血親的聯繫信息。由於Yoshi先生沒有辦法說明兩人的關係,他無法得到關於佐藤先生病情的解釋,Yoshi先生不得不通過電話向佐藤先生的妹妹了解情況。Yoshi先生說:“雖然他已經不在了,但我不想浪費他有朝一日合法結婚的願望,所以我決定繼續做原告”。 在佐藤先生去世前,他曾在法庭上說:“我想我將是第一個上天堂的人,但在我生命的最後一刻,我想好好握著我的伴侶的手,他是我的合法配偶,我想對他說‘謝謝你,我很幸福’。承認同性婚姻將有助於創造一個社會,在這個社會中,後代不必感受到我年輕時對自己的負面感受”。佐藤先生活著的時候,同性婚姻並沒有得到實現,我覺得是非常遺憾的。他提到,在他年輕的時候有很多自我否定的想法,每當想到每天都有這樣的孩子在否定自己,考慮自殺,我就覺得應盡快實現婚姻平權。 最後,我想提出一個問題:這個議題的當事人到底是誰?性少數群體在日本社會受到很多人的歧視,他們並沒有做什麼壞事,但還是受到污名和歧視。那麼責任方到底是誰?是性少數群體嗎?性少數群體無法做出任何改變,我認為性多數群體有責任、有能力去解決這個人權侵犯的問題。因此,我認為性多數群體也是這個問題的當事人。 Kelley Loper:評論和來自香港的比較視角 非常感謝二位的詳細介紹。接下來我想簡單地分享一些從二位的演講中得到的一些靈感,同時提出一些問題。之後,我將分享一些香港這方面發展上的比較視角。近幾年來,儘管還沒有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香港在承認同性伴侶的權利方面仍然取得了一些進展。今天的討論對於香港來說非常及時,因為終審法院,也就是香港的最高法院在近期將審理一個關於不承認同性婚姻,或對同性伴侶的關係沒有任何形式的法律認可的憲法案件。 一、對日本發展的評論 首先,二位對這幾個案件的概述,讓我對關於追求並最終實現進步變革(如引入同性婚姻)的可用途徑,以及這些機會結構和途徑如何塑造倡議者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定背景下決定採用的倡導策略,產生了更多的思考。當然,法院在承認同性婚姻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因為這個問題往往被認定為憲法問題,法院被視為邊緣化少數群體的權利的保護者。而在其他地區,立法機構一直是變革的主要驅動力,社會對於婚姻法改革態度的轉變已經在政治進程中得到了體現。我認為在不同背景下法院和立法機構的作用的差異,反映了加藤律師演講中指出的,札幌和大阪裁判所所採取的不同方法。 1. 機會結構:法院和立法機構的作用 從二位的介紹來看,這兩個機構在日本都是重要角色。雖然法院可能沒有很多可用的補救措施,但是我想知道,你們認為在什麼程度上法院的決定可以影響政治進程?是否有可能實現具體可持續的改變?這是否取決於這兩個政府部門間的間接互動,即使最終是由國會作出立法決定?在這方面,我很好奇貴協會的訴訟策略是否旨在促進法院和立法機構之間的對話。 我想起了南非的情況。在2005年,南非憲法法院認為,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之外的做法違反了南非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利,但是法院給了立法機構回應的時間。從許多方面來看,儘管當時社會上有明顯的反對意見,這似乎在政治舞台上引發了富有成效的討論。南非的判決書中所使用的文本和語言本身似乎也是為了試圖建立跨社區的橋樑,減少在這個問題上的兩極分化。我意識到,日本法院在憲法案件中並不扮演同樣的角色。但我想知道,這種宣佈違反憲法的聲明能在何種程度上引發其他機關的行動?它是否僅僅是象徵性的,還是說它能夠引發真正的改革?另一個相關的問題是,你們有哪些考慮過,但後來由於各種原因最終沒有採取的法律策略?我很好奇,你們是如何設計訴訟策略的。 2. 旨在實現法律和社會變革的倡議策略 我對你們活動的廣度,以及你們所採取的多樣化的手段印象深刻。貴協會不僅僅侷限於戰略訴訟,這些提高公眾意識、與企業合作、遊說國會議員以及分享個人故事的工作同樣重要,它們與法律目標密不可分。同時,我認為,社會變革不應該是法律承認同性婚姻的先決條件。它可以促進積極的法律結果,但同時法律也能促進社會變革,所以這是雙向的。因此,我的另一個問題是,貴協會的法律運動如何影響了社會態度,以及貴協會的其他活動在多大程度上支持你們在法律方面的工作? 3. “尊嚴”的意義 東京判決尤其令我震驚。東京裁判所提到了人格尊嚴,我想請教一下這方面的詳細內容,比如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將尊嚴作為一種道德基礎,以說明同性伴侶和LGBTQ+群體因歧視所遭受的傷害。因為這種傷害、恥辱、偏見超遠了物質傷害,我想了解法院是否對此進行詳盡的闡述。此外,在日本,尊嚴是一個普遍的憲法價值嗎?它在其他人權案件中也適用嗎? 4. 國際倡導和聯合國人權機制的影響 最後,關於國際倡導以及國際人權條約和監督機制對日本國內這些發展的影響,我想知道二位對此有何看法。前幾週我在越南的會議上巧遇了加藤律師,他向我提到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各國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在上個月呼籲日本政府引入同性婚姻。這些來自國際機構的建議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影響日本的國內政策呢? 我認為這項建議是令人鼓舞的,它也許是一個重要實例,說明對國際機構的宣傳倡導可以產生更廣泛的影響,而不僅僅侷限於被審查的國家。因此,我想知道這項建議是否真的預示著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同性婚姻的立場上的轉變會影響締約國對條約詮釋[6] ,最終影響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有締約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與日本一樣,亞洲的其他地區的態度也發生了轉變,更大程度上承認了LGBTQ+群體的權利。 台灣在2019年開始承認同性婚姻。新加坡在2週前才將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但與此同時,其國會也通過了一項憲法修正案,明確了婚姻只屬於一男一女。所以這有一點像前進一步,同時又倒退一步。 二、香港的發展 接下來,我想重點討論香港的發展。在我看來,香港的案例研究說明了憲法裁決的潛力,但也說明了尤其是在一個基本不民主的政治制度中,其他機會結構和宣傳渠道的一些侷限性。 1. 比較反思 如今,儘管殖民時代禁止同性性行為的刑罪(“肛交”)在1991年被非刑事化,一些歧視性的罪行仍然存在。1991年甚至增加了一些歧視性罪行,而這些條款成為了憲法挑戰的目標。在這些憲法案件中,申請人辯稱,憲法規定的平等權禁止基於性取向的歧視。由於時間關係,我不打算詳細介紹這些案件,大家可以在PPT中看到各個案件考慮到的相關問題。 2. 平等的憲法權利 正如我先前提到的,法院在這些案件中應用並解釋了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利。在這樣的過程中,他們已經形成了相當強大的平等理論,可以用於支持未來的訴訟,在我看來,這包括近期將開庭審理的同性婚姻案件,儘管這一論點在下級法院迄今未能成功。香港憲法中的平等權利在《基本法》(香港的區域性憲法文件)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具有憲法地位,複述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平等及禁止歧視條款)中有所規定。儘管性取向並沒有明確地被包含在這些法律文件中,香港法院已經將其解釋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的“其他身份”,這也與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判例一致。這些案例說明,間接和直接歧視都是違反憲法的。法院還援引了人類尊嚴的原則,雖然區別待遇不一定侵犯平等權利,但任何基於某些理由的區別對待,如性取向,都需要法院通過相稱性測試進行嚴格審查。這似乎與加藤律師在其演講中解釋的大阪判決的論證相似。 3. 同性婚姻案:岑子杰訴律政司司長 然而,到目前為止,這種強有力的平等學說並未為同性婚姻的主張提供堅實的支持。雖然我們還不清楚終審法院將如何回答這些問題,但我想我們很快就會知道了。我認為終審法院很可能支持同性婚姻。 現在,本案的原告的主張包括: ① 同性伴侶被排除在婚姻之外違反了平等權 ② 缺乏替代性的法律承認手段侵犯了隱私權和平等權 ③ 不承認外國同性婚姻侵犯了平等權 上訴法院駁回了這些論點,理由是《基本法》和《人權法案條例》中的婚姻權僅限於異性伴侶。憲法權利必須一併閱讀,而當它們發生衝突時,更為具體的權利佔主導地位。此案中,法院認為婚姻權優先於更普遍的權利(平等權)。2022年11月10日,上訴法院批准了申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目前,聽證會的日期還未確定,但我預計未來幾個月內將會舉行。香港的一些倡議者這些案件不太滿意,他們認為更循序漸進的訴訟策略(即從一個特定的權利開始,然後在針對婚姻平權這一問題之前慢慢建立一套判例體系)更加合理,但有的人決心繼續進行直接針對婚姻的訴訟。回到我之前關於日本經驗的問題,我想知道,作為倡議者的二位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是應該逐步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還是直接一步到位?另外,日本的倡議者是否會滿足於如民事伴侶關係那種非婚姻,但是包括婚姻的所有權利和利益的法律制度? 4. 民意 我認為,在香港,法院顯然一直是這一領域中變革的主要驅動力。而儘管有越來越多的公眾支持,政治制度在LGBTQ+權利方面完全停滯不前。下圖展示了我與來自北卡羅來納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的合作夥伴在2013年和2017年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越來越多的香港居民支持同性伴侶享有同等權利,其中包括婚姻。這與其他類似的調查結果一致。我們即將進行第三波調查,我相信自2017年以來一定有新的進展,所以請繼續關注。 問答環節 一、Kelley Loper教授的提問 Q1:法院與立法機關之間的間接互動和對話是否有可能實現具體可持續的改變? 加藤丈晴:我想先從札幌判決開始。札幌裁判所宣告了違憲,這會對國會有什麼影響呢?札幌的判決是在2021年3月17日宣佈的,日本時任官房長官加藤勝信對此做了一些點評,他的點評讓我們感到非常遺憾。但在日本還有一個執政黨叫做公明黨,在札幌判決出來後,公明黨內部也對同性婚姻這一議題進行了探討,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針對同性婚姻,其他在野黨也有許多意見和觀點,但沒有任何一個在野黨反對同性婚姻。在野黨在札幌判決出來之前也提到過修正民法的想法,雖然目前還沒有形成具體的民法修正案,但是在野黨為了實現婚姻平權已經和執政黨做了許多溝通。札幌案件的廣泛報道對公眾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在判決公佈之後,有65%的人表態贊成同性婚姻,這一數字較之前所上升。我印象很深的是,60-69歲人群對同性婚姻的支持率首次超過了50%,雖然70歲以上的人群都不太贊成,但至少60-69歲人群中支持者的比例增加了。我們最大的一個執政黨,也就是自民黨,是一個非常保守的黨派,其支持人數目前超過半數人。但在從民調的結果來看,越來越多的自民黨支持者也表示支持同性婚姻。在將來,我相信在具體政黨投票時也會體現這一點。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政治議題,甚至會影響到投票者的決定。在65%的人支持同性婚姻的情況下,我認為這肯定會給國會帶來一定影響。 Q2:個人尊嚴在《憲法》裡的定位是什麼? 寺原真希子:在日本(也許其他國家也類似),就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而言,國會的立法裁量權的範圍是很廣的。但是第24(2)條中明文提到,婚姻、家庭相關法律的制定必須以個人尊嚴和兩性平等為基礎。所以,個人尊嚴和兩性平等這兩點是對國會立法裁量權的限制。因此,個人尊嚴在憲法上並不只是一個形式上的概念,它是對法院判決非常重要的指示。那麼,在東京判決中,個人尊嚴到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呢?剛才有提到污名化這一觀點。性少數群體每天都在遭受污名化,東京及其他地區的裁判所都非常關注這一點。除了原告的陳述書之外,我們還從其他的性少數群體那裡獲得陳述書作為證據。在日本,婚姻是受到高度重視的,非婚生子女的比例大概是1%或2%左右,與歐洲相比是非常低的,對於日本國民來說幾乎沒有自由選擇婚姻這種選項。性少數群體可能會覺得,對於這個國家來說他們是不被需要的人,有點像是二等公民。很多原告有很多實際的體驗,他們的婚姻不被認可,就沒有辦法體面地去生活。Kelley Loper教授先前其中一個問題是我們推進婚姻平權的方式是一步到位還是循序漸進,至少對於我們來說,分步走的策略不是我們考慮的範圍。分步走則代表接受採取與異性婚姻不同的制度。但是從結果來看,就算國會會去考慮這樣的制度,我們還是希望能夠保護個人尊嚴。換句話說,我們仍舊認為同性戀者應享受同樣的制度,而非引進另行的制度。 Q3:國際倡導以及國際人權條約和監督機制對日本有何影響? 加藤丈晴:聯合國在11月首次發佈了關於日本的總結報告,要求日本承認同性婚姻。但遺憾的是,國際公約和國際人權機構的建議在日本的影響力並不大。我們雖然在訴訟中利用國際人權條約提出了一些主張,但三個裁判所在判決中都隻字未提這一點。日本政府對國內LGBTQ+問題的關注不是特別多,但對外的時候,則對LGBTQ+問題非常熱心。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決議中,日本也投了一些贊成票。所以,日本以這種形式對外採取了積極的態度。因此,國際人權機構的勸告並不意味著完全不被重視。實際上,在11月的報告出來不久,在野黨的國會議員留意到了這一點,並在國會上作出了相應的提問,以此來對政府施加壓力。所以來自國際輿論的一些壓力在國會層面也是在慢慢發酵的。 二、觀眾提問 Q1:根據判決書內容,性取向始終被視為一種不可改變的個人特徵。我想知道,根據《憲法》第14(1)條,對性取向的本質主義/建構主義(即性取向是可以改變、可以被社會建構的)的觀點是否會影響到對性取向的考慮? 加藤丈晴: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從判決來看,性取向能不能改變,是法官非常看重的一點。在札幌的審判中,法官也問了原告的意見。《憲法》第14(1)條中“平等”的審查標準應該要有多嚴格呢?由於不能以自己的意志改變的特徵而被區別對待,這在原則上是不被允許的,我想這在任何國家都是如此。因此,如果性取向是不能憑藉自由意志改變的,那麼審查基準需嚴格。反之,該條的審查基準會變得相對寬鬆。 Q2:當前日本的人口出生率在東亞社會當中屬於極低的狀況,一些年輕父母結婚以後不生孩子,一些年輕人選擇終生不婚。堅持婚姻是保障生殖權的擁護者,他們所堅持的理由,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民眾認同或政黨支持?執政黨是基於上述論調而選擇不推動同性婚姻,還是不支持同性婚姻的輿論綁架了執政黨的政策? 寺原真希子:在日本,執政黨是自民黨和公明黨。自民黨的時代已經持續了很長的時間了。那麼民意是否會影響執政黨的政策呢?現任執政黨在同性婚姻成為熱門話題之前就已經開始執政。現任執政黨是非常保守的,在家庭和婚姻方面,他們持非常傳統保守,不同意同性婚姻是他們一直以來的觀點。結婚後不生孩子的夫婦也是存在的,這種情況下,婚姻和繁衍後代的目標就無法掛鉤,這背離了國家的主張。而婚後不生育的比例現在也在逐步升高,也就是說目前的婚姻現狀已逐漸偏離我們社會的固有觀念了。 Q3:我認為對於現在的日本來說,伴侶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保護了同性戀者的權利。我也聽說過,有的在日本居住的外國人利用這個制度成為了合法同性伴侶。這個伴侶制度在無性戀(特別是同性的戀愛取向)上是否適用呢?你預計日本在哪一年會將同性婚姻合法化? 加藤丈晴:伴侶制度的適用沒有一個具體的限制條件,它基於戀愛關係,因此無論是同性還是異性都能夠使用伴侶制度。但是,有幾個地方的政府規定,當事人必須至少有一方是性少數群體。由於無性戀也算是一個性少數群體,所以伴侶制度是適用的。但是伴侶制度目前是沒有法律效果的,所以這個制度的好處究竟是什麼,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關於日本何時會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我們現在的訴訟還在進行中。我們目前已在札幌、大阪和東京三個裁判所打了官司,東京在之後也會有第二次訴訟,終審可能要等3年左右。我們並不是想要在最高裁判所判決出來之後才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最高院判決出來之前已經會有許多判決,這時我們已經積累了許多輿論的力量,足以推動國會在最高裁判所判決之前實現婚姻平權。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 #LGBT

  • 講座回放 | 以人格權規制性騷擾的中國範式:問題與改善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在人格權編對性騷擾予以規定,擴大了受害者的保護範圍,使中國在防治性騷擾的法律制度上向前一步。這一步到底走了多遠,是否有助於建立完整的性騷擾法律體系,能否為性騷擾受害者提供更有效的救濟? 本次講座中,段佳慧博士將整理以人格權為基礎而規制性騷擾的中國範式,並與美國性騷擾立法的反歧視範式進行比較,進而分析中國人格權範式的得與失。最後基於目前立法的不足,段博士也將提出改善中國性騷擾法律的建議。 長期從事婦女權益維護工作的李瑩律師將從實務層面予以評析,並基於她所代理的多起性騷擾案件,指出中國內地性騷擾立法在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具體問題,回應段博士提出的法律建議。 主講人:段佳慧 博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全球學術研究員 評議人:李瑩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副研究員,北京市東城區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創始人,內地執業律師,曾代理「京城性騷擾第一案」 主持人:黃溢智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博士候選人,內地公益法律人 Workplace Sexual Harassment in China: A Comparative Inquiry into the Personality-Based Paradigm, The Chines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ume 11, Issue 2, September 2023, cxad008 https://doi.org/10.1093/cjcl/cxad008 時間:2023年11月14日 視頻回放 (YouTube) : 0:00:36 性騷擾問題的出現與發展 0:13:35 關於性騷擾發生的理論解釋 0:14:40 中國性騷擾立法的演變概述以及與美國法律的比較 0:24:50 人格權立法範式的分析 0:34:25 未來的進路? 0:39:44 李瑩律師點評 1:22:50 問答環節

  • 講座回放 | 歐洲、台灣和香港的LGB權利:2020年以來的進展

    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公開講座 - 歐洲、台灣和香港的LGB權利:2020年以來的進展 HKU CCPL Public Lecture- LGB Human Rights in Europe, Taiwan, and Hong Kong: Developments Since 2020 自1981 年德貞訴英國案判決以來,歐洲人權法院已為女同性戀、男同性戀和雙性戀(LGB)人士及同性伴侶發展出一系列判例,要求在刑法、就業、教育、住房、服務以及家庭法方面實現平等待遇。46個歐洲委員會成員國中,20個(43%)為同性伴侶提供了平等的婚姻權利,30個(65%)為同性伴侶關係制定了「法律框架」。這一趨勢於2019年登陸台灣,促使了亞洲首例合法的同性婚姻。 香港應如何推進法律改革以實現LGB人士及同性伴侶的平等權利?其中哪些可以由立法機構推行?鑑於已有本地判例,如Q.T.案(同性伴侶移民來港)、梁鎮罡案(有限度地承認新西蘭婚姻)、吳翰林案(有限度地承認英國婚姻)和岑子杰案(無結婚權利,但香港政府有積極義務「建立替代性框架,令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哪些改革更有可能經香港法院確立? Since the 1981 judgment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in Dudgeon v. United Kingdom, the Court has developed a body of case law requiring equal treatment of lesbian, gay and bisexual (LGB) individuals and same-sex couples in the criminal law, in access to employment, education, housing and services, and in family law. 20 of 46 Council of Europe member states (43%) now provide equal access to marriage to same-sex couples, 65% (30 of 46 member states) now offer same-sex couples “a legal framework” for their relationships. This trend reached Taiwan in 2019 and same-sex couples began to marry for the first time in Asia. What legal reforms are required to achieve equality for LGB individuals and same-sex couples in Hong Kong? Which could be granted by the Hong Kong legislature, and which are more likely to be granted by the Hong Kong courts, in light of Q.T. (same-sex partner immigration), Leung Chun Kwong (limited recognition of New Zealand marriage), Ng Hon Lam Edgar (limited recognition of UK marriage), and Sham Tsz Kit (no right to marry but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has a positive obligation “to establish an alternative framework for legal recognition of same-sex partnerships”)? 時間:2023年11月6日 講者: Robert WINTEMUTE 教授,倫敦國王學院人權法教授。Wintemute教授現於英國倫敦國王學院講授人權法和反歧視法。他曾在阿爾伯塔大學和拉瓦爾大學學習經濟學,在麥吉爾大學學習普通法和魁北克民法,後於牛津大學獲得博士學位,研究方向為性傾向與人權。Wintemute教授自1985年起在紐約Milbank律師事務所從事策略性公益訴訟,他是該事務所首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律師。自2000年以來,他參與了多宗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的LGB平權案件,包括X & Others v. Austria, Oliari & Others v. Italy, Taddeucci & McCall v. Italy, Fedotova & Others v. Russia, Macate v. Lithuania等,以及歐盟法院審理的Coman & Hamilton v. Romania案、美洲人權法院審理的Atala v. Chile案,此外還參與了哥倫比亞憲法法院、阿根廷最高法院的相關案件,以及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Goodridge案、英國最高法院Walker案、美國最高法院Lawrence & Garner v. Texas案。他曾在日本、韓國、中國大陸、台灣、香港、菲律賓、越南、新加坡、印度尼西亞、印度和斯里蘭卡等多個國家或地區就LGB權利問題發表演講。 主持人: Kelley LOPER,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法學碩士(人權法)項目主任 共同主辦方: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等權項目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法學碩士(人權法)項目 Speaker: Robert WINTEMUTE, Professor of Human Rights Law, King's College London. Professor Wintemute teaches Human Rights Law and Anti-Discrimination Law at King’s College London, England. He studied Economics at the University of Alberta and Université Laval, and Common Law and Québec Civil Law at McGill University, before completing his doctorate on Sexual Orientation and Human Rights at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 Professor Wintemute was the first openly gay lawyer at the Milbank law firm in New York, where he was introduced to pro bono strategic litigation in 1985. Since 2000, he has participated in LGB equality cases in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such as X & Others v. Austria, Oliari & Others v. Italy, Taddeucci & McCall v. Italy, Fedotova & Others v. Russia, Macate v. Lithuania),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man & Hamilton v. Romania), the 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Atala v. Chile),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Colombia, and the Supreme Courts of Argentina, Massachusetts (Goodridge), the United Kingdom (Walker), and the United States (Lawrence & Garner v. Texas). He has spoken about LGB human rights in many countries or regions, including Japan, South Korea, Mainland China, Taiwan, Hong Kong, the Philippines, Vietnam, Singapore, Indonesia, India, and Sri Lanka. Chair: Kelley LOPER, Associate Professor and Director, LLM in Human Rights Programme, Faculty of Law,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o-organisers: Centre for Comparative and Public Law at HKU Equality Rights Project at HKU HKU LL.M in Human Rights Programme Date 時間:2023年11月14日 視頻回放 (YouTube) : https://youtu.be/n_dFHJP9_78 :

  • 工作坊回放 | 大灣區發展與人權:以人為本、社區為本的身心障礙服務與倡導工作坊

    2023年8月6-9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等權項目舉辦了《大灣區發展與人權:以人為本、社區為本的身心障礙服務與倡導工作坊》,與學者﹑非牟利機構同工以及身伴障礙的自我倡導者進行了交流和討論,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權在線團隊,促進對於推進社會包容和平等的交流。 平權在線將研討會的視頻奉上,以饗讀者。 主辦單位: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平權在線項目 (Equality Rights project, Faculty of Law,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深圳大學殘障與公益研究院 (Institute for Disability and Philanthropy, Shenzhen University) 嶺南大學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Policy, Lingnan University) 2023年8月6日(週日)發展與人權:以人為本、社區為本的身心障礙研究與實踐 ​ 開場致辭 講者: 張萬洪 教授,武漢大學人權研究院院長,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兼殘疾人權益保障專業委員會主任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cUO-1AULhlw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Eu4y1k7vS/ 主題發言(一) : 用全球障礙/受障/殘障研究視角,支持國際障礙/受障/殘障權利發展 講者: Stephen Meyers 教授,華盛頓大學全球研究中心主任 與談: 崔鳳鳴博士,哈佛大學法學院殘障項目中國項目主任 主持: 陳博 博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副研究員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n0KsfGsdRH8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2u411P7Nr ​ 專題討論(一) : 重新思考本土語境下的殘障與照顧 親密與暴力:心智障礙者照護實踐中的道德期許與困境 (安孟竹 博士) 提升智障人士日常生活中的自我決策素養:香港的經驗 (黃敬歲 博士) 數字社會下的殘障服務: 需求內生、組織發展及治理參與 (屈媛媛 博士) 主持: 丁鵬 博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副研究員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RInDWbpYf9s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5G411R7uP/ 主題發言(二) : 打造積極「性」支持:障礙情慾、社會正義、障礙研究倫理 講者: Stephen Meyers 教授,華盛頓大學全球研究中心主任 與談: 張萬洪 教授,武漢大學人權研究院院長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BZSJji0pH_Q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j8411B7sU/ 專題討論(二) : 聚焦社群聲音,開展參與式研究與倡導 Community-based Re-Search…在社區中尋找… (卓新力量眾自我倡導者) 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建言 (沈丞晴) 共同生產無障礙知識:一個共融社區參與式研究的反思 (黃詩欣 博士/ 蔣政強) 參與式研究中的取捨 (黃裔 博士)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sFUNvV49e0k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N14y1C7LD/ 2023年8月7日(週一)建設包容性社區,支持障礙者獨立生活 ​ 專題討論(三) : 實務經驗分享:資訊通達與社會共融 機構及服務簡介 (語橋社資) 打造無障礙溝通環境-台灣手語翻譯暨聽打服務現況分享 (牛暄文) AI助力聽障人士無障礙溝通 (音書科技)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q_Qn8DjbE0Q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ch4y1P7KY/ ​ 主題發言(三) : 獨立生活與融入社區 -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19條與可持續發展目標(SDG) 10, 11 講者: 黃裔 博士,深圳大學,深圳市自閉症研究會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uipJ8SCI8GE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JH4y1X7Ff/ 2023年8月8日(週二)建設包容性社區,支持障礙者獨立生活 ​ 專題討論(四) : 實務經驗分享:心理社會障礙者/神經多元群體的社區生活 易讀(Easy Read)倡議與推動歷程 (智障者家長總會) 建設包容性社區;支持障礙者獨立生活–心理社會障礙者的社區生活 (伊甸活泉之家) 大齡心智障礙者的自主生活服務 (北京市豐台區利智康復中心) 北京市豐台區利智康復中心 (上海慧靈) 生活我自主 OSF 20 (卓新力量眾自我倡導者)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KVauRXvmZ3U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sz4y1T7NM/ 2023年8月9日(週三)大灣區受障/殘障融合政策及服務交流工作坊 ​ 主題發言(四) : 住房改造在預防和減少受障方面的作用 講者: Tarani Chandola 教授,香港大學社會學系系主任 與談: 吳達明 博士,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高級課程主任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k5NwffPWwNU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4u4y1k78G/ 圓桌討論 ​ 圓桌討論 : 重塑大灣區的受障/殘障社會融合:社區生活、健康與福利 盧浩元 先生,香港中文大學博士候選人 許如玲 博士,香港復康會總監(復康) 丁鵬 博士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副研究員 李立潔 女士 ,北京利智康復中心副主任 周林剛 教授 ,深圳大學殘障與公益研究院院長 [片段重溫] YouTube: https://youtu.be/jLPX6DcHGrk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6m4y1K7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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