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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講座回放 | 香港大專院校防治性騷擾的經驗及檢視
香港大專院校防治性騷擾的經驗及檢視 Anti-Sexual Harassment Policies in Tertiary Education Institutions in Hong Kong: Enforcement and Review Dr. Sun of AAF presented her research report in detail regarding the anti-sexual harassment policy checklist for tertiary education institutions. 香港大部分的大專院校都制定了反性騷擾政策。民間組織如新婦女協進會根據香港平機會的政策指引制定了檢視清單,定期審視院校政策的質素。新婦女協進會的研究團隊主持人孫珏博士將會介紹2020-21年度的研究結果及相關建議。 講者:孫珏 博士 新婦女協進會《大專院校反性騷擾政策檢視清單(2020-2021)》研究團隊主持人, 香港浸會大學人文及創作系講師 日期:2022年6月13日 視頻回放 (YouTube) 00:42 關於新婦女協進會 01:20《大專院校反性騷擾政策檢視清單(2020-2021)》研究背景及方法 15:37 研究結果:八大及自資院校的反性騷擾政策的檢視結果 38:31 總結:對八大院校,自資院校以及平機會的建議 46:09 問答環節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教育 #性騷擾 #大專院校
- 講座回放 | 警察對家暴干預執法的態度:反家暴法培訓成效如何?
Chinese Police Officers' Attitude towards Domestic Violence (DV) Interventions: Do Training and Knowledge of the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Matter Speaker gave a general overview of domestic violence in China; and presented his findings on Chinese police officers’ attitude towards DV intervention based on a survey distributed to them. Discussed the policy implications of the results and argued that the continuing non-interventionist attitude of police officers even after the enactment of Anti-DV Law is attributable to unclear policy mandate. Speaker: Kai Lin, Assistant Professor, Division of Criminal Justice,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Sacramento 《反家庭暴力法》是打擊家庭暴力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但亦有聲音認為反家暴的政策方針依然十分模糊。究竟政策是否要求執法部門對家暴者採取主動干預和懲罰性措施,還是仍將家庭暴力僅視為「家庭糾紛」,因此只需作出非正式調解?本次講座將邀請來自美國加州州立大學薩克拉門托分校的刑事司法助理教授林愷博士,分享他基於調查數據後所進行的實證研究,並討論反家暴法培訓如何影響中國基層民警對家庭暴力干預的態度。 講者:林愷,美國加州州立大學薩克拉門托分校刑事司法系助理教授 日期:2022年6月6日 視頻回放 (YouTube) 02:02 Domestic Violence (DV) and Anti-DV Law in China 14:30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nti-DV Law 21:36 The Current Study 33:30 Policy & Advocacy Implications [中文版本]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英文版本/ English Version]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婦女 #反家暴
- 講座回放 | 脫鉤中國離婚法庭上的性別不公
新書介紹:脫鉤中國離婚法庭上的性別不公 Decoupling: Gender Injustice in China's Divorce 劍橋大學出版社(2022年3月) 2022年5月26日,我們邀請到了印第安納大學盧明頓分校社會學、法學教授Ethan Michelson分享了他基於中國近15萬份離婚判決的所做的實證研究,通過案例討論和大數據分析的發現,Michelson教授分析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法律等規定如何與法律的實踐相脫節,即家庭暴力是如何被離婚法庭否定,以及法院否定家庭暴力的製度性原因。講座最後,Michelson教授就證明標準、法官決策的影響因素、裁判文書質性分析的方法等,與前來參與的230多位來自內地和香港的法學師生、實務工作者進行了交流和討論。 講者/作者:Ethan Michelson(麥宜生) ,印第安納大學布盧明頓分校社會學、法學教授 日期:2022年5月26日 視頻回放 (YouTube) - 新書介紹:脫鉤中國離婚法庭上的性別不公(上) 04:14 新書介紹, Decoupling概念解析 09:03 研究方法:大數據抓取海量離婚判決書 13:18 研究發現(一):離婚訴訟中家庭暴力主張非常普遍,但並不提高准予離婚的可能性 17:52 研究發現(二):首次判不離的普遍做法及其中的性別差異 19:40 關於離婚的法律規定 27:32 訴狀中出現的家庭暴力描述 29:30 法官怎麼對待家暴主張 視頻回放 (YouTube) - 新書介紹:脫鉤中國離婚法庭上的性別不公(下) 00:10 離婚案件的證據標準與案例分析 05:42 媒體報導的離婚案件及司法案例 16:42 總結: 首判不離的潛規則普遍又缺乏法律依據 18:09 Q&A 為什麼首判不離? 人身安全保護令對家暴判決有什麼影響? 研究樣本選擇時的考慮?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婦女 #離婚 #法庭 #新書介紹
- 講座回放 | 初心和變遷:中國共產黨婚姻家庭觀的法律實踐
導言: 馬克思主義婚姻家庭觀和蘇聯及第三國際的實踐,奠定了中國共產黨近百年在家庭和婚姻問題上的思想、法律政策的基礎;黨的各級領導者和執行者在不同時期和不同情況下的優先考慮,以及他們之間的性別動力,則決定了對這些法律政策的貫徹實施。 從20世紀20年代到21世紀20年代,它如何從「婚姻絕對自由」、「兒童公育」的初心發展成「以不妨礙丈夫的革命工作為限」和「新賢妻良母」的倡導? 主講人: 馮媛(為平婦女權益機構共同發起人) 初心和變遷:中國共產黨婚姻家庭觀的法律實踐 講者:馮媛 大家好,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的內容是「初心和變遷:中國共產黨婚姻家庭觀的法律實踐」。在本次講座中,我會基於法律和政策對婚姻家庭觀的背景與發展做一次回顧。 一、婚姻自由(1920s-2020s) 结婚自由重要,更关键的是看离婚自由。從1920年代到2020年代,結婚離婚自由原則雖然一直沒有變,但對離婚的限制卻逐漸增加。 (一)1923年三大婦運決議案:結婚離婚皆自由 1923年,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婦女運動決議案》,提出「打破奴隸女子的舊禮教」、「結婚離婚自由」等主張。 當時的婚姻立法,主要受到馬克思主義的婚姻家庭觀的影響。在恩格斯看來,「一夫一妻制」是一塊溫情脈脈的面紗,隱含的是把婦女當成財產,實際上卻是與賣淫、情人、婚外戀成爲一個互爲補充的虛偽制度。 按照恩格斯的設想,只有到了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時候,社會才可能真正建立起在愛情基礎上的婚姻和兒童公育,讓社會來承擔養兒的責任,從而實現婚姻和家庭的自由。 另一方面,中國也受到了國際觀念的影響。比如在蘇聯早期,列寧政府中唯一一位女性叫柯倫泰。柯倫泰是一個非常著名的女權主義者。在她的親密關系中,她踐行著「合則過、不合則分」的原則。 值得一提的是,蘇聯時期還有一種説法是「杯水主義」,認為在共產主義社會,滿足性欲的需要就像喝一杯水那樣簡單和平常。這種以愛和性的吸引為婚姻基礎的滾年,也影響到了中國共產黨人士。 此外,中國本土對婚姻制度的變革思潮已經非常强烈。在五四新文化運動之前的辛亥革命時期,改革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思潮湧現,也伴隨著各種各樣的實踐。比如不聽不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選擇自己結合等等。 在國内外思潮的影響下,共產黨在30年代之後建立了中央蘇區,從而開始了立法的實踐。但剛開始雖然沒有婦女運動的觀念,但共產黨也創立了很多報刊,宣傳婦女解放的各種觀點。 後來,在二大時對婦運作出了決議,卻沒有提婚姻家庭方面的主張。直至三大婦運決議會,才主張結婚和離婚皆自由的口號,并且增加了反對重婚、納妾、童養媳等現象的内容。 (二)1926年國民黨二大婦女運動決議案:結婚離婚,絕對自由 從1926年到1930年,江西蘇維埃政權建立后,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出現了「結婚離婚,絕對自由」的說法。 1926年1月16號,國民黨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的婦女運動決議案中,出現了「結婚離婚,絕對自由」的說法。這意味著要求政府根據「結婚離婚,絕對自由」的原則制定《婚姻法》,並把這八個字作爲婦女運動參與集會、發表文章的口號。 1927年,在共產黨五大之後的一個通告中,以及在中央江西蘇維埃政權的一個條例中,也都再次强調「結婚離婚,絕對自由」的原則。也就是說,這個原則在當時已經成爲了一個共識。 不過,當時中央和地方、此時和彼時在現實情況下仍有差距。比如在1927年6月,在湖南、江西的農會決議案中,就沒有提及婚姻自由,而且對如何宣傳自由的婚姻觀也不完全一致。 總體而言,中共高層已經接受了自由的婚姻觀。但在實際情況中,離婚和結婚并沒有達到絕對的自由,這種觀點在黨内也存在一定的阻力。 (三)1931年《蘇維埃婚姻條例》和1934年《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則 1931年,毛澤東親自簽發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明確提出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則。 此外,在1931年《苏维埃婚姻條例》中,并無單獨規定保護軍婚。但是在涉及紅軍方面的條例中,提到「紅軍配偶要離婚需得到軍人的同意」,這也是最早關於保護軍婚的規定。 1934年,修訂並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並主張以婚姻自由为原则:即一方坚决主张即可离婚,另有规定保护军婚。 (四)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結婚自由,離婚條件卻增加 1939年,頒佈《陜甘寧根據地婚姻條例》,結婚自由不變,但離婚條件卻增加。 一方面,在《陜甘寧根據地婚姻條例》中,提到一方生花柳病、精神病等狀況可以離婚,也提到了一方不能過性生活也可以離婚(考慮到人的性權利)。另一方面,離婚需要經過政府同意。 但整體而言,《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還是助不少困於包辦婚姻、買賣婚姻中的女性獲得了一些自由。 (五)1950:一方堅決調解無效,亦準予離婚 共產黨取得全國政權之後,在1950年通過第一個《婚姻法》,從全國範圍內解救了很多在包辦婚姻、強迫婚姻、買賣婚姻下的婦女,讓她們從不自由的婚姻中解脫出來。 但在離婚方面,又提高了一點點門檻。根據當時的《婚姻法》規定,如果雙方要離婚,需要一方堅決離調解無效,才準予離婚。至於誰來調解?則是政府和司法機關來擔任這個角色。所以,這時就引入了調解的程序。 (六)1980:「感情確已破裂」原則 1980年,《婚姻法》在判決離婚的標準上,初次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了法定標準,而且對感情破裂沒有具體限制。因此,這也被世界上認爲這是在離婚自由和結婚自由中最先進的原則。不過,在現實層面,離婚仍是不那麽容易。 (七)2001:不承認「事實婚姻」 2001年,新修訂《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從當權者角度而言,取消事實婚姻方便對個體婚姻的管理。但對於個體而言,他們的婚姻自由權利受到了一定的制約。因爲有很多處於事實婚姻的人,由於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無法保障自己的權利(尤其是女性)。 (八)2021:離婚冷靜期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據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事實上,設置離婚冷靜期的初衷,是以防一些人衝動離婚。但從現實層面來看,離婚冷靜期是增加了個體的離婚成本,使在婚姻偏弱勢的一方更加不利。比如在家暴的情況下,雖然受害者與施暴者達成了離婚的決定,但受害者也有可能在冷靜期中繼續被家暴,無法逃離受暴的生活狀態。 二、家庭虐待(1920s-2020s) 家庭虐待,亦稱「家庭暴力」或「親密伴侶暴力」,可被定義為任何關係中用於獲得或維持對親密伴侶強力壓制和控制的一種行為模式。虐待,是指以身體、性、情感、經濟或心理等方式影響他人的行為或威脅採取此類行為。 家庭虐待事件很少孤立發生,通常會不斷升級,日趨頻繁且愈演愈烈,家庭虐待可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或死亡。 (一)1922:打破舊社會一切禮教習俗的束縛 最早從1922年7月的共產黨二大婦運決議開始,提到「婦女是家庭奴隸」,因此要打破舊社會一切禮教習俗的束縛,包括家庭暴力、虐待等情況。 (二)1923-1930年代初期:打破奴隸女子的舊禮教 1923年到1930年代初期,經過歷次婦女運動決議案,黨代會主張「反對大家庭制度,打破奴隸女子的舊禮教,反抗良妻賢母的女子教育」,强調反對家庭虐待。 (三)1930- 1940s :家庭民主和新賢妻良母 在中央蘇區時,為了提倡反對家庭虐待,尤其是反對虐待童養媳、已婚婦女等行爲,也曾流行過「家庭民主」的概念。此外,提倡「家庭和睦」的概念,也是反對家庭虐待,解放並動員青年婦女來參加革命工作的一個重要方式。 後來到了抗日戰爭時期,隨著戰況升級,一方面八路軍越發難以招兵,另一方面解放區又要提倡大生產運動,共產黨此時便要鞏固原來的家庭,提出了「新賢妻良母」的口號,鼓勵女性多生育,並對人工流產的程序做出了限制。 不過,當時共產黨仍會嚴懲一些對婦女進行性別暴力的人。比如曾立下赫赫戰功的黃克功,在搶殺了拒絕自己求愛的一位青年女性后,被判處了死刑。綜上,在內憂外患之時,對婦女的政策並不算太友好,反家暴的聲音也不夠强而有力。 (四)1940s:共產黨反對無原則向家庭鬧糾紛 1940年代末,在黑龍江的一個婦代會上,蔡暢做了一個關於婦女工作的總結。 一方面,蔡暢提出「婦女有參加政治生活的自由」,包括出去開會、參加一些共產黨的活動等。對於因婦女參加政治活動而非法打罵婦女的行爲,應開會進行適當的思想上的鬥爭和批評。必要時個別可送交政府處理。 另一方面,蔡暢强調「反對無原則向家庭鬧糾紛、不勞動」,女黨員要做家庭和睦和家庭勞動的模範。 但在上述總結中,我們可以注意到一個有意思的措辭,就是「因婦女參加政治活動而非法打罵婦女」,那打駡還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嗎? 此外,1946年時,在晉察冀邊區的施政綱領中,徐特立講話時提到了「婚姻自由」以及「反對童養媳」,卻沒法提及反對虐待婦女等事情。 綜上,在這個時期,反對家庭虐待、虐待婦女的聲音并不強。 (五)2001:《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 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明確禁止家庭暴力,並規定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責任,這是大陸第一次在國家立法中對家庭暴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之後,《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相繼修改,增加了針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規定。而《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均有保障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有關規定。 截至2008年,大陸地區已有29個省(區、市)出台了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90余個地市制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政策文件。 (六)2016:《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論證,首次將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計劃,中國大陸反家庭暴力立法進程進入國家級立法階段。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二次審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除了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同居暴力也被納入該法規制範疇。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七)2018-2019:任重而道遠 2021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禁止家庭暴力。但在現實情況中,反家暴的執行狀況仍然任重而道遠。 一方面,自《反家暴法》在2016年施行后,受害當事人的權利意識得到明顯提升,會主動地保障自己的權利,向居委會、公安、法院尋求幫助。而且,越來越多積極的旁觀者,也會支持受害者的當事人,反思如何預防及處理家暴事件。 另一方面,反家暴法的執行力度不夠,社會各界都缺乏相關培訓。在公權力機構方面,很多警察接到報警電話不會出警,或者不知道怎麽處理,導致受害者遭遇二次傷害,所以在處理家暴案件的主動性和有效性中還不夠。 而且,其他部門在預防及處理家暴案件也做得不夠好。比如民政部門應為受暴的婦女、兒童提供庇護服務;又比如教育部門、媒體機構也應該多在各自領域中進行反家暴的宣傳。但截至目前,這些進展都相當緩慢。 不過,值得表揚的一個部門是檢察院。雖然檢察院也做得不是非常好,但是從最高檢察院到各級的檢察院,他們都有做一些反家暴的普法工作。一些地方的檢察院,還去指導了涉及家暴的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 最後,我建議大家不管自己是什麽身份,都可以繼續關注反家暴的進展,比如督促檢察院公佈涉及家暴的案件數量,通過倒逼的方式,從而推動法律的落地。 三、彩禮(1920s-2020s) 據百度百科,彩禮是指婚姻關系中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 截至目前,在中國社會中,給付彩禮的行為仍然大量存在。一方面,彩禮對於男方及其家庭而言是一個沈重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給付彩禮的行為也被視爲侵犯女性的權利,畸形地把女性當成是可以交易的物品。 (一)1920s:毛澤東提出「討老婆不要錢」 20年代,共產黨主張反對彩禮的行爲。因此,毛澤東建立在中央革命根據地(中央蘇區)時,把彩禮的行爲通俗地改爲「討老婆不要錢」。但是,若從女權主義的角度去評價,這個説法的思路卻是以男性為主體。 (二)1931:廢除一切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 1931年,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中,第一條是「廢除一切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第八條是「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這兩條在1934年出台的《婚姻法》得以保留。 (三)1950: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 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中,對禁止彩禮一事的措辭有了一些變化。如第一條是「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第二條是「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財物」。 (四)1980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 1980年頒布的《婚姻法》中,對禁止彩禮一事的措辭又有了一些變化。如第三條是「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五)2018-2019 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中,同樣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也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但在現實生活中,彩禮的現象屢禁不止,不僅從農村延展到城市,也從沒有文化的老百姓延展到中產階級,甚至是一些拿國家薪水的公職人員中。 在法律上,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在實際與彩禮的司法案例中,如果當事人(女方)沒有和男方共同生活(同居),就需要償還男方全部的彩禮。但如果女方跟男方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女方只需要償還一部分彩禮。 這也就意味著,司法判決是承認了彩禮的合法性:比如要求女方償還一部分彩禮的行爲,表面上是照顧了因支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男方及其家庭,實際上卻是承認了把女性當成商品的不合理現象。 因此,我認爲除了在司法上要明確限制彩禮現象,還要改變人們對彩禮的觀念,尤其是「彩禮不是買賣,而是對女方父母多年撫養的補償費」的觀點,讓大衆意識到這已經侵犯了婦女權利,還會導致因彩禮而引發販賣婦女等犯罪現象。 四、未來:如何實現性別平等? 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又稱全球目標,致力於通過協同行動消除貧困,保護地球並確保人類享有和平與繁榮。 2015年,聯合國193個會員國一致通過,明確了各國在2030年前力爭實現的17項可持續發展目標。其中,第五個目標就是「實現性別平等,增強所有婦女和女童的權能(權利和能力)」。 在第五個目標的內容中,第二條是「消除公共和私營部門針對婦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包括販賣、性剝削及其他形式的剝削」,以此強調禁止買賣婚姻等行爲以及各種形式對婦女的剝削。 那麼,在中方預防和落實性別暴力的措施中,也強調了「預防和制止針對婦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嚴厲打擊嚴重侵害婦女和女童的犯罪行為」。但如何對侵害婦女權利的行爲「嚴厲打擊」,卻沒有清晰的法律條例及相關規定。 不過,在中方落實的舉措中,關於侵害婦女權利的行爲,只是提到了拐賣婦女和強迫賣淫的現象,並沒有明確提到其他形式的剝削。這也就意味著,目前中方的舉措還不夠完善,離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還有相當長的一段距離。 最後,我希望大家能夠通過各種機會,繼續推動婚姻家庭方面的性別平等,從而使性別平等真正在法律和政策上得到落實。 問答環節 Q and A Q1:請問「軍婚」現在是什麽狀態? 馮媛:據我瞭解,目前一般人離婚都有門檻,所以軍人的離婚門檻也相對而言更高。此外,由於是軍婚,所以若軍婚中出現家暴的問題(如軍嫂被丈夫家暴了),那麽當她們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或向公安報警,卻可能會遭遇孤立無援的狀況。 Q2:請問「婚内强奸」在司法上是怎麽處理的呢? 馮媛:在中國的法律(《刑法》)中,強奸罪沒有例外。不管雙方或多方處在什麽樣的關系中,強奸就是強奸。 但是,在執法過程中,婚姻存續期間的強迫性行為基本上未被認定。目前,認定婚內強奸的案例,都是只在離婚過程中、分居過程中發生的,還有一例是父母包辦婚姻的前提。所以,婚內強奸這個問題,從20世紀80年代提出後到現在,還是一個待解決的司法問題。 由於執法過程的不完善,我也建議大家從兩個維度思考這個問題:一方面是法律的懲罰性,懲罰犯罪行爲;另一方面法律也具有倡導性,不僅提醒我們不去做這些犯罪行爲,而且讓公權力機構承擔起保障女性權益的責任。 Q3:在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如雲南藏區),依然存在買賣婦女及女童的狀況,那麽公權力在介入這些事情時會面臨什麽困難? 馮媛:據我了解,買賣婦女的情況不只是在少數民族地區,反而是在任何地區都有可能存在,甚至在大城市也存在買賣或者拐賣的現象。 那麽公權力介入這些事情的難點,則是因爲買賣或者拐賣的行爲非常隱蔽。當公權力介入的時候,可能已經是受害者想方設法地逃出來,在報警后才引起公權力的重視。 此外,在買賣或者拐賣的過程中,買房長期不受打壓。在法律上,明令反對販賣人口且買賣雙方都不對,後來又明確把買方也納入了刑事犯罪的處理程序中。但在如何預防與懲罰販賣人口等犯罪行爲中,公權力做得還不夠好。 Q4:目前,離婚的門檻是不是很高?離婚、結婚自由除了對傳統的異性戀群體有影響,還對其他群體有什麽影響呢? 馮媛:目前,離婚門檻確實很高。在法律上,離婚沒有那麽多門檻,但在實際的離婚過程中卻非常困難。如果雙方可以協議離婚,那就比較順利。但如果雙方要打離婚官司,可能第一次的結果都是不判離。 至於離婚、結婚自由,除了給傳統的異性戀群體帶來影響,也會給不少性少數朋友帶來影響。由於同婚未合法化,所以不少性少數朋友也給《民法典》修正案提建議,把「夫妻」改成「配偶」,也把「男女」改成「雙方」。 此外,在異性戀群體中,大量中老年人的再婚是非常不自由的狀態,考慮到財產的問題以及子女的想法,因而不敢結婚。再加上中國現有法律并不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所以大量中老年人若與伴侶處於事實婚姻的狀態中,事實上也無法保障自身的權益。 Q5:請問老師怎麽看待多元家庭、同婚和代孕的衝突呢? 馮媛:我認爲,同婚不會導致代孕合法化,沒有同婚也存在很多代孕的現象(如地下代孕產業鏈)。而且,代孕合法化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從不同的角度來看,一方面阻礙了一些婦女權利的實現,另一方面也可以促進一些婦女權利的實現。(疑問:代孕阻礙和促進了婦女哪些權利的實現呢?具體是指?) 至於多元家庭,我希望大家要有打破傳統思維的想象力。比如在一個多元的家庭中,不一定有性、親密關係。事實上,比如一些因養老而選擇合租的老年人,就在建立一種類似家庭的關係。 但問題是,與家庭的相關政策,依然是與傳統的血緣與戶籍挂鈎。所以,我們應該倡導一些權利、福利,可以跟傳統的異性戀婚姻制度脫鈎,這樣才能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權利,尤其是如殘障、老年、性少數等邊緣群體,更需要讓這種多元共居、共處的生活模式得到真正地實現。 Q6:婦女運動的領導主體是誰?如果婦女運動沒有領導的角色,會不會混亂呢? 馮媛:在互聯網時代,我覺得誰都有可能成爲一個議題的意見領袖。事實上,很多意見領袖的發言,也不是他們有意為之,而是無意説了、寫了,就被網友們轉發成十萬加了。 以推動《反家暴法》爲例,反而是受害者在倒逼社會的改變。比如瘋狂英語的創始人李陽,就是一個家暴的反面例子。又比如因家暴殺夫被判死刑的李彥,后經過很多婦女權利工作者的呼籲,從死刑立即執行被改判為死緩;這個案例,也影響了中國法院對於涉家庭暴力而致死的案件判決。 因此,從歷史來看,我覺得中國女權運動是「群龍無首」的狀態。但是,大家雖然沒有一個明確的領袖,卻有著共同的目標和方向——為性別平等而奮鬥。我也覺得,這也是在網絡時代下,社會運動存在「中心化」的特點。 此外,有人擔心婦女運動會因爲群龍無首而出現自說自話的窘況。我能明白這種顧慮,但事實上婦女在千百年間都沒有自說自話的機會,現在更應該説出來,讓彼此聽見。而且,大家的發聲也未必都能讓所有人尤其是當權者聽到,因此發聲仍然是迫切且有意義的。
- 講座回放 | 如何消除工作世界中的暴力及騷擾?
導言: 女性在工作世界中面臨的暴力和騷擾非常普遍,不僅影響著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個人權利,也不利於企業運營和社會公正。 近日,阿里巴巴女員工自曝遭高管性侵事件再次引起社會對職場性別暴力問題的關注,不少網友倡議企業應建立反性騷擾機制。工作場合的暴力與騷擾如何界定、適用範圍為何,政府及僱主應提供怎樣的保障與支援? 國際勞工大會於2019年6月通過的《關於消除勞動世界中的暴力和騷擾的公約》(第190號公約)及第206號建議書具有劃時代意義,它建立了判斷有關工作世界中暴力和騷擾事件的國際標準,並為此建立法律上的應對機制。 我們如何將第190號公約運用在消除與工作相關性別暴力的倡議和實踐? 演講嘉賓: 王如玄 台灣防暴聯盟監事,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 律師,長年致力於性別平權工作,關注於婚姻暴力、職場性別平等、職場性騷擾等議題。 與談人: 馮媛 雅芳-為平婦女支持熱線負責人 如何消除工作世界中的暴力及騷擾? ——國際勞工組織第190號公約的運用 講者:王如玄 2021年8月,中國大陸發生了一起與職場性騷擾、性侵有關的案件——「阿里女員工被侵害」,迅速引起了社會的關注與討論。今天,我會從國際勞工組織第190號公約開始談起,與大家分享如何消除工作世界當中的暴力及騷擾。 一、案例簡介 在進入正題之前,我先分享兩個與職場性騷擾、性侵有關的案例,分別來自大陸與台灣: (一)大陸案例:阿里女員工被性侵案 2021年8月7日晚,阿里巴巴認證員工匿名稱,自己被男領導(王成文)要求陪商家(張國)喝酒,其被灌醉後遭到猥褻。而後,該領導為女員工開了房間,其進出房間4次,並實施強奸。女員工向HR等反饋無果,前往食堂發傳單維權。 2021年8月7日,阿里巴巴對此回應稱,決不容忍,全力配合警方,涉嫌員工已停職接受警方調查。8月8日,濟南華聯超市就此進行回應,涉事員工停職調查。8月8日,濟南公安通報「阿里女員工被侵害」事件:正在調查取證。8月8日,阿里公司員工發出倡議,籌備建立保護機制。 8月9日淩晨,阿里巴巴公布處理決定,業務總裁和HRG引咎辭職,涉嫌男員工王成文被辭退永不錄用。8月9日,濟南華聯超市回應阿里女員工被侵害事件:涉事員工張國被辭退。8月10日,「阿里女員工稱被侵害」事發飯店「漁家燈火濟南環宇店」店員稱:警方已調查取證,包廂內無監控。 2021年8月14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發布情況通報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王成文、張國因涉嫌強制猥褻罪,已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奸犯罪事實發生。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2021年9月6日,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批準逮捕。 (二)台灣案例:女秘書被強暴案 1993年1月,台灣發生了一起「女秘書被強暴」的案件,引起了强烈的社會關注——因爲與「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不同的是,在這起案件的事發現場中,有一位政府官員明明在場,卻并沒有阻止施暴者的行爲。 後來,時任法務部長馬英九、調查局長吳東明在立法院一起道歉。吳向李女與家屬及全國婦女致最誠摯歉意,馬對調查員未盡保護責任深感歉意,調查局聲譽跌至谷底。 這個案件發生後,由於當年性侵案屬告訴乃論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提出告訴),被害人案發後一度避不見面,直至6個月告訴期限屆滿前才提告。經婦女團體奔走下,1999年3月終成刑法修正,將性侵犯罪由告訴乃論罪改成公訴罪。 (三)反思 接下來,我們會進入對公約的介紹。在介紹完公約的内容后,我們可以回過頭來反思兩個案例的處理方式:企業及政府的應對方案是否符合國際的標準呢?他們又如何才能做得更好、更能為員工創建一個性別平等的職場環境呢? 二、《暴力和騷擾公約》及《暴力和騷擾建議書》 (一)國際發展趨勢 2015年,國際勞工組織就已經開始著手推動這項公約,比2017年國際間盛行的#MeToo女權運動早了兩年。國際社會已明確表示勞動世界的暴力和骚擾是不會被容忍的,必須終結。 2019年6月21日,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關於勞動世界的未來百年宣言》,表達了對免遭暴力和騷擾的勞動世界的明確承諾。同一天,百年大會通過了《暴力和騷擾公約》(第190號)和《暴力和騷擾建議書》(第206號)。 首先,《暴力和騷擾公約》承襲了相關國際文書,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護所有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和《殘疾人權利公約》,並承認人人有權享有一個沒有暴力和騷擾(包括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和騷擾)的勞動世界。 而且,在《暴力和騷擾公約》的前言中,也提到了職場暴力及騷擾剝奪了人們的尊嚴,不符合體面勞動和社會正義。 其次,公約承認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和騷擾不成比例地影響到婦女和女孩,並認識到一種旨在解決根本原因和風險因素(包括社會性別成見、多種交叉形式的歧視以及基於社會性別的不平等權力關系) ,具有包容性、綜合性以及回應社會性別層面的方法對於終結勞動世界中的暴力和騷擾是至關重要的。 此外,除了職場騷擾及暴力,公約也在第10條(f)款揭示:家庭暴力會影響到就業、生産率以及衛生舆安全,並指出政府、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以及勞動力市場機構,作為其他措施的一部分,能説明認識、應對及處理家庭暴力的影響。 這是首次在國際條約中闡明享有免遭暴力和騷擾的勞動世界的權利,也是首次具備一個旨在預防、處理暴力和騷擾的明確、共同框架,其基礎是一個具有包容性、綜合性和社會性別敏感性的方法。 (二)《暴力和騷擾公約》的具體條例 在《暴力和騷擾公約》中,有一些跟本次分享相關的具體條例,摘錄如下: 1.「暴力和騒擾」和「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和騷擾」的區別 在第1條定義中指出: 勞動世界中的「暴力和騒擾」一詞,是指一系列旨在造成、導致或可能導致生理、心理、性傷害或經濟傷害的不可接受的行為和做法或它們帶來的威脅,無論是其只發生一次,還是反復發生,並包括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和騷擾。 「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和騷擾」一詞,是指因人們的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而針對其施行的暴力和騷擾,或不成比例地影響到某一特定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别的人們的暴力和騒擾,且包括性騒擾。 2.成員國的義務 第4條成員國義務: 各成員國須根據國家法律和國情並在與具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協商後,采取一種具有包容性、綜合性和回應社會性別層面的方法來預防和消除勞動世界中的暴力和騒擾。這一方法應酌情考慮涉及協力廠商的暴力和騒擾,並包括: (A)在法律上禁止暴力和騒擾; (B)保證相關政策處理暴力和騒擾問題; (C)採取一項全面戰略,以實施旨在預防和打擊暴力和騷擾行為的措施; (D)建立或加強執法和監督機制; (E)保證受害人獲得補救和支持; (F)對處罰作出規定; (G)酌情以便捷的形式開發工具,提供指南、教育和培訓以及提高認識; (H)保證對暴力和騒擾案件的有效監察和調查手段,包括通過勞動監察機構或其他主管機構。 3.公約對成員國在執法及補救部分的要求 第10條在執法及補救部分要求成員國 各成員國須採取適當措施∶ (A)監測並執行關於勞動世界中暴力和騷擾的國家法律和法規; (B)保證在勞動世界的暴力和騷擾案件中便捷地獲得適當有效的補救以及輕鬆 地訴諸安全、公平和有效的報告與爭議解決機制和程序,例如: (Ⅰ)控訴和調查程序以及,凡適宜時,工作場所一級的爭議解決機制 (Ⅱ)工作場所以外的爭議解決機制; (Ⅲ)法院或法庭; (Ⅳ)保護控訴人、受害人、證人和舉報人免受傷害或報復; (Ⅴ)為控訴人和受害人提供法律、社會、醫療和行政方面的支持措施; (C)盡可能酌情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秘密,並保證隱私和保密要求不被濫用; (D)酌情對勞動世界中的暴力和騷擾案件的處罰作岀規定; (E)規定勞動世界中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和騷擾的受害人可以有效利用對社會 性別層面予以回應且安全高效的控訴與爭議解決機制、支援、服務和補救; (F)確認家庭暴力的影響,並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減緩其對勞動世界的衝擊; (G)保證工人有權使自己脫離他們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因暴力和騷擾而對生命健康或安全構成緊急嚴重危險的工作狀況,而不會遭受報復或其他不應有的後果,並有義務通知管理層; (H)除了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向司法或行政當局上訴的仼何權利外,保證酌情 授權勞動監察機構和其灺相關當局處理勞動世界中的暴力和騷擾問題,包括通過發佈要求採取即刻生效措施的命令以及在生命、健康或安全面臨緊急危險的情形下停止工作的命令。 4.公約通過成員國要求雇主承擔責任 第9條要求成員國規範雇主採取行動 各成員國須通過國家法律和法規,要求雇主採取與其掌控程度相稱的適當步驟預防勞動世界中的暴力和騷擾,包括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和騷擾,尤其是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要求雇主: (A)經與工人及其代表協商後,制定和落實一項關於暴力和騷擾的工作場所政策; (B)在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中考慮到暴力和騷擾及相關的社會心理風險; (C)在工人及其代表的參與下,查找危害並評估暴力和騷擾的風險,以及採取措施加以防控; (D)就已查明的暴力和騷擾危害與風險及相關預防和保護措施,包括就工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在本條第(A)項所指的政策方面的權利和責任,酌情以便捷的形式向工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提供資訊和培訓。 (三)《暴力和騷擾建議書》的具體條例 在《暴力和騷擾建議書》中,也有一些跟本次分享相關的具體條例,摘錄如下: 第2條 成員國應在勞動與就業、職業安全與衛生、平等與非歧視法律中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在刑法中處理勞動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擾。 第9條 成員國應針對更有可能發生暴力和騷擾的部門或職業和工作安排,例如,夜間工作、在孤立環境中的工作、衛生、接待、社會服務、緊急服務、家庭工作、運輸、教育或娛樂活動,採取適當措施。 第10條 成員國應采取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在原籍國、中轉國和的地國酌情保護移民工人,尤其是女性移民工人,無論其移民身份,使其免遭勞動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擾。 第16條 公約第10條第(E)款所提及的針對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和騷擾的控訴與爭議處理機制應包括下列措施 (A)具有處理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和騷擾案件專長的法院 (B)及時高效的處理 (C)為控訴人和受害者提供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 (D)使用該國廣泛使用的語言編寫並提供的指南和其灺資訊資源;以及 (E)在刑事訴訟以外的訴訟中酌情轉移舉證責仼 第17條 公約第10條第①E)款所提及的對基於社會性別的暴力和騷擾受害者的支援丶服務和補救應包括諸如以下措施: (A提供支持,幫助受害者重新進入勞動力市場; (B)酌情採用易於獲得的形式’提供諮詢和資訊服務 (C)24小時熱線; (D)緊急服務 (E)醫療護理與治療及心理支持 (F)危機中心,包括避難所;以及 (G)為受害者提供支援的專門員警單位或受過專門訓練的員警 第18條 公約第10條第(F)款所提及的緩解家庭暴力在勞動世界中的影響的適當措施可包括: (A)給予家庭暴力受害者假期; (B)給予家庭暴力受害者靈活工作安排和保護; (C)酌情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臨時保護,使其免遭解雇,基於與家庭暴力及其後果無關的原因的情況除外; (D)將家庭暴力納入工作場所風險評估; (E)向緩解家庭暴力公共措施(若其存在)轉交的制度;以及(F)提高對家庭暴力影響的認識。 第20條 勞動監察員及其他主管當局的官員應酌情接受對社會性別層面給予回應的培訓,以便確定和處理勞動世界中的暴力和騒擾,包括社會心理危害和風險、基於社會性别的暴力和騒擾及對特定工人群體的歧視。 三、職場暴力、霸凌及騷擾定義 (一)暴力與騷擾 根據歐洲社會夥伴簽署工作騷擾與暴力架構協議,暴力指在工作關連的環境中被重複且蓄意的攻擊,騷擾則指被重複且蓄意的辱罵、威脅及羞辱。 (二)職災 職災範圍較廣,包括機器設備問題,天然災害等。如員工因遭受性騷擾而患上了抑鬱症,屬於「職業災害」。 (三)職場暴力(人對人) 職場暴力指在職場或執行職務中遭受暴力行為。職場暴力的範圍很廣,如醫生可能會遭到上司、同事甚至非職務關係的人(如病人、病人家屬)的暴力。 (四)職場霸凌(優勢對劣勢) 職場霸凌定義:「特定個人或一群人,透過職瑒中的職務或關係優勢,持續地以逾越工作倫理的行爲對待其他受僱人造成其身體或心理上的痛苦。」 或是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工作環璄,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工作表現。 可以是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肢體動作、言語、、文字、圖畫、符號、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辱罵、貶抑、排擠、孤迒、嘲笑、諷刺、威脅、欺負、不實指控、侵犯隱私、騷擾或戲弄等行為。甚至包括給予無法完成的任務、給予無意義的仼務、扣留或隱藏工作訊息、搶功、批評工作能力、無視他人工作意見等。 (五)職場不法侵害(範圍较廣,包括受到身體上不法侵害及精神上不法侵害) 職場霸凌上的「不法侵害」,包括肢體暴力(如∶毆打、抓傷、拳打、腳踢等)、心理暴力(如威脅、欺凌、騷擾、辱罵等)、言語暴力〔如∶霸凌、恐嚇、干擾、歧視等)與性騷擾(如不當的性暗示與行為等)四大類。 四、職場暴力、霸凌、騷擾涉及的法律責任及應對措施 在台灣,對於職場暴力、霸凌、騷擾等不公行爲,法律制度上有各種各樣的處理方案。接下來,我會先宏觀介紹台灣與職場相關的法律,再從雇主、勞工兩個視角進行司法上的微觀分析。 (一)台灣本土的司法實踐 1.《勞動基準法》:若雇主施暴,勞工可終止勞動契約,要求雇主職災賠償 2.《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歧視,性騷擾 3.《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 注:台灣的就業歧視有18種類型,包括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以往工作、星座、血型。若雇主違反了一個被禁止的就業歧視,會被罰款30到150萬不等。 4.《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有預防職場暴力產生之義務 5.《勞動保險條例》:職業傷病給付 其他,例如:《職災勞工保護法》第7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等。 (二)職場霸凌判斷基準 職場霸凌最難防制之癥結在於該如何認定,其中不僅涉及個人主觀的認知與感受,還涉及了行為的動機與情境,也因此舉證有一定難度。 某些霸凌行為可能被解釋為溝通不良或障礙,或被歸納為強勢管理,或是維持紀律的手段,甚至被視為員工適應不良、挫折容忍度太低或有被迫害妄想等。過度擴張職場霸凌範圍,或許對管理權的行使將產生不當的干擾或侷限,但如將具有敵意或情緒性的行為合理化為溝通不良,無異將對組織、受霸凌者將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應予以重視及關切(洪清海,2014) 因此,判斷基準可以根據兩點:雇主行為已逾公司內部經營管理、上司糾正下屬不妥行為之範圍;或已逾越企業經營管理範圍,且對於勞工之心理造成重大衝擊,已影響勞雇間之信賴關系,嚴重影響勞雇關係之繼續存在。 (三)雇主應該怎麽做? 1.雇主的預防責任 不論職場霸凌發生的層級或是對象,雇主都負有預防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且根據根據民法第483—1條規定,「生命、身體、健康有危害之虞者,雇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另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2.通報處理程序 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雇主應建立職場不法侵害事件之處理程序,對於職場不法侵害之申訴或通報,應由專責人員處理,通報處理程序建議如下: (一)接獲申訴或通報後,應立即指派適當人員調查或處理,並對事件作出回應。 (二)填寫「職場遭受不法侵害通報表」(格式可參考《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附錄六) 。 (三)通報高階主管。 (四)視事件樣態召集相關人員成立處理小組進行調查,調查期間應注意資訊保密,確保各方都得到公平的對待與隱私保護,並詳細記錄調查內容,亦可尋求外部及其他專業的協助和意見。調查人員應鼓勵受害者詳實描述事件發生的細節,並對中訴內容作完整記錄、簽署及備份。 (五)若為組織內部不法侵害事件,應落實保密,於調查時應有勞工代表參與。調查時應確保被申訴者了解被申訴內容,享有獨立且公正調查的機會,調查內容應保密且於一定期間內完成(最遲不宜超過一個月) ,避免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受到不利之處遇。 (六)彙整調查資料後,調查小組作出決議。 (七)如有直接與執行職務相關之不法侵害問題時,雇主應根據勞工不同的傷害程度提供保護、安置及協助,並對受害者提供身心健康協助;若加害者為內部同仁,應依內部懲處程序處理,並讓受害者了解處理情形,若加害者與受害者關係已惡化至無法於同一部門共事,宜適性調整職務或工作部門,且保護勞工免於其他不法侵害之傷害;保存相關事件表冊及報告,採取預防再發生之必要行動。 雇主能否要求霸凌者離職?如果查有實據,且霸凌者的行為已經達到「暴行」或「重大侮辱」,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工作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第2款)或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第4款)予以解僱。 (三)勞工可以怎麽做? 如果遭到職場霸凌,勞工需要及時搜集證據,再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如果職場霸凌狀況嚴重,導致勞工罹患精神疾病,可以請求雇主給付職業病的勞保。 1.搜集證據 第一,當霸凌導致勞工精神疾病時,認定上往往需要觀察一段時間,專業意見相當重要,因此應該尋求職業病專科醫師鑑定。 第二,除了事後診斷證明外,勞工在面臨職場霸凌時,也應該盡可能蒐集證據,例如記錄霸凌內容、時間,如果被加諸不合理的工作負擔,也可記下工作班表與分工項目。另外善用手機等行動裝置的錄音錄影功能,或是尋求同事、上司、下屬、家人或朋友作證,都能有所幫助。 2.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 在《勞基法》第14條中,就列出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離職的6項情形,而其中3項就適用職場霸凌的狀況。如雇主、雇主家屬或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第2款)、以及工作對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第3款)。 要注意的是,如果根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而離職的勞工,一來可以要求資遣費,二來如果因為霸凌遭受精神創傷,無法進行下一份工作,也可以依照民法第227條之1,以雇主違反前述民法483條之1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向雇主求償。 *民法227—1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如果違反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損害勞工權益者(第6款),勞工也能不需預告就行離職。例如可以引用前述民法第483—1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針對雇主應該規劃及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中的「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作為雇主違反勞動法規的依據。 3.外加求償或主張職為職業病 如果職場霸凌狀況嚴重,導致罹患精神疾病,應該視為職業病,可以請求勞保給付。 簡單來說,因為雁主沒有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導致霸凌與精神疾病,雇主就有義務根據《勞基法》第59條,除了要扣掉勞保給付,如果還有不足,應該補償必要醫療費用。此外,如果勞工因此有一段時間不能工作,也要給予有薪的公傷病假。 4.刑事提告 職場霸凌可能涉及的刑事法規,包括刑法304條,以脅迫手段強行使人做他本來不應該做的事,或妨害他行使權利(妨害自由)、刑法第305條(恐嚇)與傷害(刑法第277條)。 尤其是傷害的部分,由於屬於告訴乃論,受害者必須在6個月內提告。 (四)應對職場暴力的措施 1.政府 A.研擬職場暴力防治及保護政策、推動計書。 B.以性別工作平等法實踐之經驗,針對職場暴力規範其責任、請假、赋權、法律扶助及申訴、救濟程序、舉證責任等,制定專法。 C.整理現有法律規定與行政資源,建立職場暴力保護貪源地圖(網絡)。編定認識職場暴力風險及員工保護手冊。編定職場暴力雇主預防及責任參考指引。 D.辫理教育宣導;培育職場防暴種子師資。 E.鼓勵工會及民間團體參與職場暴力防治及保護計畫。 F.協助輔導企業建置員工協助方案。 G.落實勞動檢查。 2.雇主 A.遵守法律規定 B.內部組織溝通,並連結外部資源 C.設申訴管道,辨理員工教育訓練,制定員工協助方案 D.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定期評佔檢討 E.環境安全維護 3.組織 A.民間團體倡議、教育及宣導。 B.提供個案服務:包括心理諮商、家庭扶助、法律扶助。 4.員工 A.遵循職場倫理及職場安全政策,並參加公司教育訓練 B.提出申訴、主張權益 C.勇於作證,使用員工協助方案 D.工會團體協商 五、職場性騷擾之處理 目前,針對性騷擾的行爲,台灣的司法制度實行傳統及現代并行的處理方式。傳統上,采用《民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到了現代,則增加了性平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 (一)傳統的處理方式 1.提出刑事告訴: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221條(强制性交罪/利用權勢/乘機/猥褻):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在1999年,台灣妨害性自主罪做了很大的修正:從「保護婦女」擴展到「保護男女」;過去强調「自己不能抗拒」才算犯罪,而今只要違反當事人意願就已構成犯罪。此外,肛交、口交、異物插入、手指插入等行爲都在制裁的範圍內。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在職場,最常見的「利用權勢性交罪」。因爲與一般性犯罪不同的是,權勢性交罪的受害者在遇害過程中可能沒法明確表達自己的意願。 在一般性犯罪中,施暴者都是强迫受害者的意願。但在職場環境中,由於兩方存在明確的權力關係,受害者當下内心是抗拒這種行爲,可是亦有可能沒法做出反抗的行爲。也就是說,受害者在性的決定權是被壓抑的,而施暴者已構成犯罪。 刑法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注:如果有遇到「捷運之狼」,當事人可以通過「妨害秘密罪」,讓施暴者接受法律的懲罰。 (二)現代的處理方式 1.《性別平等工作法》:强調「雇主性騷擾防治責任」 2.《職業安全衛生法》 A. 据「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2017年6月)」,性騷擾納入職場暴力類型(職場暴力包含肢體暴力、心理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暴力、語言暴力及性騷擾) B. 据「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2018年6月)」,性騷擾屬於職業災害:受到性骚擾,受到刻意讓人厭煩/生氣的騷擾、霸凌或暴力行為 六、《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及影響 (一)施行時間:2002年3月8日 (二)法律重點 1. 規定職場性騷擾之定義與類別。 2. 要求雇主需對性騷擾防治及糾正事件負起行政裁罰、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等法律責任。 3. 訂定職場性騷擾申訴機制。 4. 禁止對申訴人進行報復等不利對待行為。 (三)影響 1. 首度確定性騷擾的法律定義:基於性或性別的騷擾 2. 雇主被要求事前防範、事後維護職場安全的責任 3. 提供受害者法律訴訟扶助等相關協助 4. 舉證責任轉換 (四)性騷擾的樣態 1.性的騷擾:身體行爲、言辭、眼光、其他 2.性別的騷擾:生理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 (五)性騷擾之判斷基準 當個案發生時,如何判斷有沒有構成性騷擾?又如何來處理呢? 在台灣,各縣市政府會設置職場上的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再由委員會的專家及學者,進而對個體個案發生的背景、雙方關係等情況去綜合判斷,接著討論出來是否構成性騷擾。 不可否認的是,有時候對個案去進行認定是否構成性騷擾時,確實會存在一些困難。比如我最近處理的一個案子,一個喜歡聞鞋子的戀物癖,常常在聞完受害者的鞋子后,射精在鞋子中,導致受害者只能丟掉整個鞋櫃的鞋子。 對此,我們形成了兩派不同的看法:一部分人認爲性騷擾是人對人,但這個戀物癖只是對物不對人,所以不構成性騷擾。但另一部分人覺得這是性騷擾,因爲鞋子屬於人,而且鞋子的主人也會因爲對方拿自己東西發泄性欲而感到被冒犯。 最後,我們得出來的結論是:每個戀物癖的狀況都不同。如果這個人非常喜歡鞋子的主人,然後拿對方的東西泄欲,很明顯就是性騷擾了。又比如這個人不認識鞋子的主人,但是希望通過鞋子泄欲,而與主人取得連接,這也是性騷擾。但如果鞋子本身跟人沒有連接,個體只是單純泄欲,那就不構成性騷擾。 也就是說,認定個案是否涉及性騷擾,可能從不同的維度考慮。這也就意味著做出判斷的這些人,比如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或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的人,必須受過專業訓練、有一定的性別敏感度,才能做出判斷和認定。 當然,性騷擾的認定最後也可以通過打官司的形式,由法院把關。不過,在一般情況下,由於法官跟當事人接觸的時間非常有限,所以法官還是會相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的專業認定結果,這也被叫做行政機關的判斷余地。 (六)雇主責任 在職場性騷擾發生時,雇主的責任很大,且有義務避免類似的事情發生。 1.預防及補救責任 据《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7—29條及38—1條規定: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罰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況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2.違法懲罰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另應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且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如被認定歧視婦女、原住民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可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3.總結 綜上所述,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為打造性別友好的職場環境,雇主要在公司内部落實四項措施:宣示反性騷擾政策;教育員工認識性騷擾;設性騷擾申訴管道;發生時立即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 七、案例回顧及分析 最後,我們回到阿里女員工被性侵案中,分析阿里巴巴在出事后采取的行動。 在台灣的《性別工作平等法》,非常强調及重視雇主的責任。當一個公司認真對待職場的暴力及騷擾行爲時,不只是禁止基層員工做出這些行爲,而且是對有權有勢的管理階層也提出限制。 但在阿里女員工被性侵案中,當事情曝光之後,阿里巴巴并沒有教育員工認識性騷擾,也沒有采取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更沒有建立完整的申訴制度,反而是在輿論的壓力下才開始做出回應,無疑是在消除職場性騷擾方面做得不到位。 因此,我們可以參考台灣的一個由勞動部版本的法定準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其中,準則要求雇主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還要印發給受雇者。 而且,準則也要求雇主提供求職者免於性騷擾的工作環境,采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的隱私。假如員工因公出差而不在公司内辦公,雇主也要為其在外的工作環境提供防護措施,並在事前詳細告知。 除了事前的預防,雇主也需要在事後落實補救措施。比如在受害者選擇司法維權時,允許其請公假,並爲其提供法律資源及陪同開庭;又比如受害者需要心理支持,雇主應該提供心理輔導的資源及補償資金,給予勞工更多的協助。 以台灣的一個早餐店性騷擾案爲例。在台灣,有一個負責洗菜的阿姨,向雇主投訴厨師性騷擾,表示厨師在上菜過程中摸了自己的屁股。對此,雇主就做出了三個補救措施:第一,在工作環境中(墻上)貼上本場所拒絕性騷擾的告示;第二,在厨師上菜路綫安裝監控,避免類似的事情發生;第三,改變厨師的上菜路綫,不再經過洗菜工作人員的背後。 另外,台灣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會由雇主跟受雇者代表組成和申訴處理的委員會進行商討,從而進行判斷及認定。但在這個委員中,勞動部會要求女性委員的比例起碼要1/3以上;而且整個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流程,都是不公開的。 一旦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最後,我覺得台灣很多跨國企業,在反對職場性騷擾方面做得非常好。這些企業會有一個「面對暴力及騷擾零容忍」的全球措施,通過海報的形式貼在公司的顯著位置,提醒員工可以拒絕不公義的事情,並向公司尋求協助,后要求雇主介入。 最重要的是,建立友善工作職場,必須從尊重別人的性自主權跟身體控制權開始。 問答環節Q and A Q1:中國大陸在職場反性騷擾的進程如何? 馮媛:對於職場性騷擾,中國的法律走在實踐的後面。因爲,中國反對職場性騷擾的開端,其實是從一些受害者推動。 早在2000年,法律還沒有性騷擾這個名詞時,有一些受害者就通過法律,以侵犯名譽權或隱私權的案由開始提出訴訟。當然,這些訴訟并不都是勝訴,但在性騷擾還未進入大衆視野時,一些勝訴的案例就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及媒體的報道。 截至目前,中國在2021年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中,已經納入了「禁止性騷擾」的相關規定,並對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等管理單位提出了要求。盡管,法律目前還不夠完善,但也爲社會提供了一個更有利的法律環境。 此外,我希望大家不要只聚焦在中國有沒有簽署公約以及中國何時簽署公約這件事上,而是我們需要先瞭解公約,并把公約的要求、精神傳播出去,推動更多的人及單位開始改變,從而建立起一個促進平等、性別友好的職場環境。 事實上,在《關於消除勞動世界中的暴力和騷擾的公約》中,不僅對性騷擾及保護對象(正式員工、實習生、志願者、有工作關系的人)有明確定義,也對工作場所、企業、雇主甚至是國家制度都有明確的規定。 也就是說,公約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可操作的模板,讓更多的當事人、積極的旁觀者,在發出對企業、國家政策、法律執行的訴求時,可以引用與參考,從而在職場生活中維護自身的權益。 因此,我們不能只看到目前簽署公約的國家少,而應意識到已經有那麽多國家在第一時間就開始簽署,讓公約在通過一年之後生效,是很有希望的事情。我們更應該通過各種平台,提出相關建議,讓政府有更大的動力要去簽署公約。 最後,我認爲民間力量是很大的。以阿里巴巴的受害者爲例,當事人不斷地為自己發聲,從而引起社會關注,再讓阿里内部聚集6000多員工進行反思,最後推動集團做出處理。 不可否認,我們在目前的社會環境中受到了很多制約;但是作爲普通人,我們關注的力量也很大,仍可以在有限的空間内做一些事情。 Q2:中國大陸的「婦聯組織」,為「職場反性騷擾」做了哪些努力? 馮媛:2005年,婦聯推動了《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使「性騷擾」這個説法正式成爲了法律術語,且對雇主提出了相關規定。 當時,婦聯注意到一些性騷擾的受害者正在打官司,後瞭解到當事人的訴求,便把性騷擾的内容,添加到《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工作中。雖然,修訂後的法律并不完善,尚未明確對雇主不履行責任的懲罰,但起碼有了一些進步。 此外,婦聯也會為一些有需要的婦女(如受家暴的女性),向國家爭取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及一些基金。不過,我認爲比起婦聯的獨特地位,其擁有的資源及做的事情,在促進社會性別平等上的努力還不夠,仍需要我們(民間力量)繼續推動。 Q3:今天有一位參與者,表示自己曾在一個非盈利的全球組織被性騷擾,並因此抑鬱了很久,而今想要對此舉報,卻遭到了其他人的孤立及霸凌。請問兩位老師對處理這類事件有什麽建議嗎? 王律師:第一,保護自己。面對性別暴力事件,第一件事就是保護自己。只有在保證自己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進行任何形式的抗爭,從而更好地推動社會的變化。 第二,搜集證據,包括證人、物證、錄音等。這些證據不一定在事發后能迅速用上,但必須保留足夠的證據,以便之後采取司法或媒體曝光等形式,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利益。 第三,團結其他受害者以及對關注這件事的人。在處理性別暴力事件時,單打獨鬥的力量是很薄弱的,所以個體必須找到和自己面臨類似情況的受害者,或者求助本身關注性別議題的團體,一起對此出謀劃策,以團體出面的方式更安全。 第四,在動用社會輿論力量時,需確保證據的真僞。當性別暴力事件發生後,如果希望制度的出台,可以通過寫文章的方式揭露。但對方在此過程中也有可能反過來告誹謗,所以一定要把證據充分準備好,再去做社會動員。 第五,采取司法途徑維權。如果面對的是一個全球的組織,一方面可以通過本地法律制裁、媒體曝光、民間團體抵制去要求組織改變,另一方面也可以向這個公司在其他國家的總部投訴,用其他國家的法律去要求這個組織進行改變。 以台灣本地爲例,台灣有處理職場事宜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如果在職場内發生性騷擾事宜,可以依據法律提出申訴,進而維權。但如果受害的當事人不是組織内的員工,也可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 提出申訴之後,第一個去受理的人就是性騷擾施暴者的老闆。但若施暴者就是老闆,那麽就需要地方政府出面處理。又假如施暴者是沒有工作的無業游民,那麽警察就會需要去調查這個案件。若之後確認性騷擾事件屬實,施暴者就會被罰款。 此外,對於全球的組織而言,他們不只是當地對員工有限制,也會因考慮公司的形象,而在不同國家、地區的公司設置規範。所以當事人除了適用台灣本土法律,還可以向其他國家的公司(尤其是總部)投訴,讓總公司派人介入和調查。 最後,我也要為這位參與者的勇敢行爲表示敬佩。在一個組織下,當一個有性別意識的人想要發聲,並希望改變内部文化,無疑是很難的事情。對此,我認爲通過團體的力量,是個體目前可以采取的一個策略。 Q4:作為一個企業的職員,如何倡議公司建立反性騷擾制度? 王律師:在台灣,公司的文化就是雇主的觀念。對於大部分雇主而言,他們不太在乎員工本身,而只在乎員工能爲他創造多少價值及收入。 但問題是,請一個員工產生自身最大的效益,就必須讓其沒有任何後顧之憂,才可以一心一意地工作。也就是說,若員工常常為職場騷擾、霸凌而發愁,是沒法全心全意工作。所以,雇主必須關照到員工在職場上的需要,而并非工作效益。 那麽,如果改變雇主的觀念呢?我覺得溝通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比如員工可以通過媒體報道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潛移默化地告訴雇主,關注員工的需要並采取相應的行爲,是在創造一個「雙贏」的局面,讓雇主可以對此慢慢反思。 其次,如果涉及向有關部門、公司内部或者媒體檢舉的情況,個體可以不用直接出面,而是采用化名或者通過團體的形式,既保護自己的隱私安全,也可以讓公司負責人意識到自己被關注,從而對公司内部進行調整。 馮媛:呼籲企業建立反性騷擾的制度,最重要就是老闆的觀念,或者有話語權的人如何看待這件事,所以直接倡導他們是最便捷的方式。 以騰訊員工給老闆寫信爲例。自從阿里巴巴女員工性侵案被曝光之後,網傳有一個騰訊的實習生,就在內網給馬化騰寫信,呼籲建立反性騷擾制度。這個寫信的前提,就是基於騰訊内部的規定:員工如果給老闆寫信,老闆一定要回復。 當然,直接與老闆談話,也需要一些表達的藝術。比如跟老闆談的時候,我們可以找到更多同盟,並以積極的旁觀者身份,一起强調建立制度的好處,尤其是給老闆帶來很多經濟收益、社會影響力,以及增加留住好員工的幾率。 而且,我們也需要找到更多的實踐案例,讓老闆瞭解建立制度的可行性——并不需要花很多錢、很多人負責,而是基於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一套規則,再根據規則去進行監管,就可以了。 此外,如果「自下而上」的改革之路行不通,我們也可以通過社交媒體等綫上平台,在保護自己的前提下,去表達自己的訴求。當群體發聲引起社會的一些關注之後,自然也會引起政府部門的重視,從而干擾推動企業去進行改變。 總之,我覺得這需要有勇有謀的人以及長期的規劃。我建議,大家可以先和自己身邊值得信賴的人商量,討論出一些可行的行動方案,再慢慢推動企業的變化。 參考鏈接: https://cnlgbtdata.com/files/uploads/2019/03/2018%E5%B9%B4%E4%B8%AD%E5%9B%BD%E8%81%8C%E5%9C%BA%E6%80%A7%E9%AA%9A%E6%89%B0%E8%B0%83%E6%9F%A5%E6%8A%A5%E5%91%8A_C9m9EL4.pdf 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614860.html 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647159.html #職場 #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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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小楠教授 沒有視頻回放,附講座相關的文章和講座 PowerPoint作為參考資料。 #婦女法 #建議 #職場 劉小楠教授的文章: 劉小楠教授的講座 Power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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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法修訂與反家暴法實施 第一部分——《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法 講者將聚焦反家暴議題探討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法的建議,並梳理《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六年來的重要變化和進展。 主講人:呂孝權 律師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公益律師,專職從事婦女權益法律援助、研究與倡導工作。執業以來,承辦過一批涉及女性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件,涵蓋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經濟和勞動權益、人身權益、財產權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等,其中一些具有全國性影響。此外,他也積極參與涉及婦女權益和性別平等的法律倡導和推進工作。 視頻回放 (OneDrive): https://bit.ly/39dNrOK 視頻回放 (BiliBili):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J34y1h7dL 視頻回放 (YouTube) 0:00(一) “婦女法大修之年” 0:41 ——修訂草案一審稿與2018年修正案的對比 3:19 ——本次修法參與規模 4:22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與一審稿的比較 8:00(二)婦女法修法:幾個關鍵條文 8:31——目錄部分 10:35——關於一個關鍵措辭的表述問題:「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12:26——關於「對婦女的歧視」的界定(第二條) 16:16——關於「婦女的特殊權益」的表述(第二條) 17:48——關於「暫行性的特別措施」(第二條) 20:43——關於「政治權利」中婦女代表比例問題(第十六條) 24:54——關於婦女被拐賣、綁架問題(第二十四條) 32:06——關於性騷擾的定義(第二十五條) 34:01——關於學校性騷擾防治機制(第二十六條) 36:32——關於基礎設施興建(第三十六條) 39:28——關於「男女平等教育學校課程」問題(第三十七條) 42:12——關於「學校錄取女學生」問題(第三十九條) 45:49——關於「招錄(聘)性別歧視」問題(第四十五條) 47:56——關於「生育保險制度設計」問題(第五十四條) 49:40——關於農村婦女 再婚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第五十九條) 51:27——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和調查權(第七十條) 56:18——關於 反家暴 檢察公益訴訟制度 (第八十條) 58:31——關於法律責任一章 罰款上限問題(第八十三、八十四條) 1:00:37——關於將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對 村規民約 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納入績效考核體系(第八十五條) 1:03:02——關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第八十八條) 1:04:22——關於法律責任一章的概述性意見 1:06:02——現場提問1:是否可能使婦女組織也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1:09:12——現場提問2:第二稿將一稿的「社會團體」改成「群團組織」,有什麼區別? 婦女法修訂與反家暴法實施 第二部分——《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法 00:32 反家暴法整體實施狀況 03:36 國家制度建設層面的實施狀況 22:05 地方配套制度建設層面的實施狀況 40:18 關鍵措施層面的狀況——定義和類型 42:10 家暴告誡書 44:41 強制報告制度 45:41 家暴庇護所 48:53 人身安全保護令 52:49 家暴認定率 54:34 賠償 56:02 加害人強制矯治 1:00:57 家暴調解問題 1:04:05 涉家暴案件的處理(審理) 1:07:18 家暴以暴制暴的輕刑化和去罪化 1:11:20 家暴證人的孵化 #婦女法P #建議 #反家暴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 講座回放 | 東亞文化傳統與邊緣人群權利
簡介: 東亞文化傳統價值觀是否與性/別少數的權利水火不容? 因傳統價值觀而對性/別少數權利的漠視和質疑,應如何破解? 日本和台灣的法律改革如何回應基於傳統價值和保守主義的爭議? 在地的倡議工作如何有效地促成關於包容、多元、平等問題的對話? 分享嘉賓: 李柏翰,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全球衛生學程助理教授,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 許秀雯,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創會理事長,婚姻平權釋憲及跨性別權益策略性訴訟律師 鈴木賢,日本明治大學法學部教授、明治大學現代中國研究所所長 視頻回放 (YouTube) - 亞洲價值觀(ASIAN VALUES)及其對性/別少數權利的影響 講者:李柏翰 大家好,我是台大全球衛生學程助理教授李柏翰,今天很高興有機會與大家討論亞洲價值觀,及其對性/別少數權利的影響。 一、誰是性/別少數群體? 今天的分享中,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我提到的性/別少數群體(sexual and gender minorities, SGMs),並不等同於LGBTI群體。 在國際人權法的框架下,我認爲性/別少數群體除了是個人權利的主體,也是在政治、經濟、文化下的一個集體權利的主體。 但值得注意的是,性/別少數群體(SGMs)並不等於LGBTI群體。因爲SGMs既包括了擁有相對穩定認同的人,如Gay、Les群體,也包括了認同流動但仍需要認同正義的人,比如一些性認同流動的人,卻沒法在某些文化脈絡中被包含在内的人。 因此,本次討論中的性/別少數群體,是在特別的社會與文化脈絡中,反映了人們(被)成爲「少數群體」的動態過程,尤其是探討其與政府、主流社會、人權的關係。 也就是說,由於在不同社會中性/別規範之差異,SGMs概括了所有不合常態、不合規範之多元經驗。 二、作爲一個集體認同的概念 截至目前,很多探討同志運動或者同志人權的文章中,作者都會明確在某個特定的社會與文化脈絡中,使用「少數群體」這個説法——事實上,「少數群體」已經成爲了一個集體認同的概念,如中文常常出現的「同志」一詞。 過去,「同志」原指「革命同志」,被革命黨黨員在互相稱呼時使用。現在,在中文語境中,同志成爲了同性戀者的代稱之一,廣義上也可以指代LGBT(即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等群體。 三、國際政治與國際法中的「性」 自 1990 年代以來,性別議題在人權、公共衛生兩個領域中,被大衆關注與熱烈討論。 一方面,由於1980年代后,艾滋病在全球肆虐,被標籤化成特定性少數的疾病,而引起了各國政府的重視。另一方面,性少數群體長期被病理化看待。因此,在90年代後期,性別議題也開始與心理健康、反歧視、去污名行動挂鈎,進而推動了世卫组织修订《国际疾病分类》,最後移除了同性戀。 到了2000年后,性別議題發展逐步加快,開始進入國際法、國際發展、國際金融等不同場域中。若一個國家無法提供一個同志友善的環境,那麽其有可能被其他友同國家切斷發展援助。 不過,性別議題中涉及到更少數的族群,如跨性別者、陰陽人等是後來才進入到國際法的討論中。 四、性權的發展和限制 在1980到1990年期間,性權在人權領域中蓬勃發展。從中,提到了每個人都需要捍衛性權利,包括性健康、親密關係以及性愉悅。但性權的發展隨後也遭到了一部分人的抵制,排除了所有不符合異性戀規範的性實踐。 五、法律闕漏:SOGIE-RELATED 國家實踐 20世紀90年代以來,性/別議題在國際社會中得到了很多關注。但一旦聚焦在人權領域中,國際人權法並沒有完善涉及性取向與性別認同議題的條款,也沒有為性/別少數群體提供保障。 以不歧視條款爲例,各國在進行爭論時,圍繞的主體仍然是男女兩性。對此,一些人認爲應該擴張解釋,在涉及與性相關的條款下,包括性傾向這部分的内容。但一些人主張把性傾向解釋為概括條款的一部分。 直到2006年,日惹原則才對性傾向、性別認同做出明確的定義。但是,日惹原則不是一個聯合國文書,也不是一個官方文書,而是由一群公益機構的法律學者和同志運動的倡議者制定的文書,以此保障個人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 此外,在2006年還有保障性/別少數群體權益的《蒙特羅宣言》。在2008年,Equal Rights Trust提出了一個平等原則宣言,后得到了歐洲理事會的國會會議的認可。 2008年,聯合國大會提出關於人權、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聲明草案。但是遭到了一份強而有力的反對意見,所以不了了之。到了2011年,聯合國人權辦公室終於發佈了一份關於SOGIE的報告。 與此同時,涉及性/別少數群體的用語也在改變。各國意識到在不同的文化和社會脈絡中,LGBTI群體不能代表所有的性/別少數群體,因此更傾向采用性取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等説法。 最著名的是,在2013年,人權辦公室提出了Free and equal campaign。後來在2014年,聯合國秘書長宣佈雇員可享受同性伴侶的福利。綜上,自2010年之後,SOGIE在國際中逐步權利正當化,包括聯合國在内的國際組織都在積極推動。 六、文化相對論與亞洲價值 在聯合國的不同場域中,因如何為性/別少數群提供保障而引起的爭議,實質上反映了文化相對論(cultural relativism)的衝擊。 (註:文化相對論是由德裔美籍人類學家法蘭茲·鮑亞士所提出的一種觀點與態度。 其內容主張某一個文化的行為,不應該藉由其他的文化觀點來判斷;只有從該文化本身的標準及價值出發,才能夠了解該文化。) (一)亞洲價值(Asian values)——挑戰西方自由主義 亞洲價值(Asian values),主要指1990年代,由亞洲政治人物如前新加坡最高領導人李光耀以及前馬來西亞首相馬哈迪·莫哈末提出的「威權體制有助於經濟發展」的命題,如「漢江奇蹟」與「台灣奇蹟」等發展經驗都是例證。 此外,有人認為亞洲價值包括重視家庭價值觀、尊重權威、強調共識於決策過程中的角色還有關心社會群體,認為集體主義高於個人主義;也有人認為亞洲價值論和威權主義還有極權主義這些專制獨裁的政治文化有相通之處。 但若從亞洲價值的視角,去看待如何保障性/別少數群體的權利,實際上定義相當模糊。因爲,亞洲價值作爲一種集體主義的綜合體,包含了儒家、伊斯蘭等思想,但不同的思想態度都不一致 (二)舊的政治,新的傳統 不同的地區,亞洲價值也會被詮釋為不同的觀念。如在香港、中國大陸,會重視傳統禮節和美德。又如在新加坡的華人聚集地,會遵守「國家優先於集體、社會優先於個人」的傳統。 也就是說,亞洲價值在不同的社會,會有不同的變形,尤其是根據當下社會的主流意見,后被包裝成一個亞洲共享的價值。但這種狀況,不過是一種通過新的傳統,延續舊的政治而已。 以印尼爲例,印尼原本已經把同性戀去病理化,後來又以文化主權為由,重新把同性戀與變裝癖列爲精神疾病。對此,印尼認爲同志群體違反了傳統,並且這是來自西方的侵略。 在印尼之後,馬來西亞也表示了對印尼的支持,認爲西方正通過LGBT議題進行文化侵略,因而更需要捍衛亞洲價值。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並非是亞洲的獨特現象,因爲在拉丁美洲也曾出現過。 (三)人權普遍主義與文化相對主義 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它不分種族、性別、性傾向、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權包括免於恐懼和免於匱乏的權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權利,意見和言論自由的權利,獲得工作和教育的權利以及其他更多權利。 儘管,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已為世界各國所公認。但我們可以觀察到,當多元性別、性取向的人在爭取平等的人權時,常常會遭到文化相對主義的反彈,並被反對者認爲這是一種以人權為話術而進行的文化侵略行爲。 這種現象,已經不再是人類學中的文化相對主義(不同的文化具有不同的倫理實踐主張,且認為文化不是鐵板一塊,會隨著時間與社會變遷而改變),而是已經變成了高度政治化的文化相對論。長期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及社會文化會逐漸忽略掉在地人們的能動性,以及區域的文化多元性。 七、從民間著手:結盟但因地制宜的運動策略 截至目前,東南亞有很多跨國的結盟,試圖發展出因地制宜的運動策略。但他們發現,如果一直強調人權這個概念,就會遭到文化相對論的反駁。因此,他們決定強調本地存在性別多元的文化,通過文化政治去回應文化政治。 東亞文化傳統與邊緣人群權利——以台灣同運在地經驗爲例 講者:許秀雯 大家好,我是許秀雯,很開心與柏翰老師、鈴木賢老師一起與談。今天,我要給大家分享的是台灣同運在地經驗,進而分析在保障邊緣人群權利過程中,如何與社會各界做溝通。 一、同性婚姻是西方的舶來品嗎? 1990年代,我開始上大學,隨後參與性別運動。2009年,我從法國留學回到台灣,開始組建伴侶盟。在此期間,我常常會聽到「同性婚姻這種事情是西方的舶來品」或「LGBT人權是西方的價值觀」這類說法。 然而,若真正梳理台灣的同運歷史,就會發現這些説法具有瑕疵。因爲祁家威先生早在1986年就向政府請願同婚合法化,那時候台灣甚至還處於政治戒嚴時期。而荷蘭做為全世界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國家,時間已經是2001年了。 二、如何打破一夫一妻的社會制度? 現行的主流社會中,從親密關係到結婚、生育,仍然是以一夫一妻的異性戀制度爲主。那麽,作爲性少數群體,我們在認識到制度的不公平,並希望改變這個制度后,就需要思考如何改變人們看待事物的方式。 (一)立法 在推動運動初期,我們認爲家庭的組成方式,不能只有一對一的異性戀關係這一種,所以采取了寫草案的方式,提出了包括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多人家屬的「多元成家三法」草案,並發動社會各界連署支持,試圖打破社會的沉默,讓大衆看到多元家庭的存在。 不過,當法案送到立法院後,我們發現三個法案中,只有婚姻平權法案得到足夠立法委員的支持。因此,我們持續透過立法的遊說,推動同婚合法化,但也一直遭遇阻礙。一直到2017年,伴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打贏了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要求同婚須在兩年內完成立法,才打破立法的僵局。 然而,在這兩年内,我們又遭到了公投的反挫。由於反同公投通過了,導致不能「修正民法」,而是另立專法來落實同婚。 (二)司法訴訟 在同志運動的發展過程中,我們發現只靠立法程序去前進,會遇到很大的壓力與阻礙。因此,自2014年開始,我們的運動策略就有意識地進階為由立法與司法雙管齊下。 我們認爲,法律動員是一個可以有效突破僵局的方式。所以,在婚姻平權運動后,我們在倡議跨性別者免術換證或其他反歧視的議題時,也都藉由指標性的訴訟,來保障個體的權利,進而促成議題的司法及社會對話。當然,這種方式的前提是社會必須要有獨立的司法體制。 (三)系統性組織 我認爲,性少數群體最難出櫃的場域,就是職場和家庭。因此,社群培力非常重要。我們必須通過系統化組織,再厘清目標、盤點資源、制定策略,與不同的社群、不同體系合作,才有可能找到更多突破的機會,從而保障少數族群的利益。 (四)公衆教育 在立法上,我們推出相關草案;在司法上,我們通過訴訟為權利的正當性取得背書。但是,我們仍然需要在社會中進行倡議,改變人們的認知。 因爲,在推動同志運動發展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工作的一大内容,就是和社會的保守派溝通。比如,很多人認爲婚姻就意味著傳宗接代;但是同性婚姻無法傳宗接代,導致整個國家斷子絕孫。這些人會因爲這類恐懼感而反對同婚。 對此,我們需要重新定義婚姻的意義與價值。因爲在歷史上,婚姻從來都不是鐵板一塊。過去,婚姻是因政治、經濟的一些利益結盟,或基於傳宗接代的考慮才形成的制度。但到了近現代,婚姻已經發展爲以浪漫愛為核心的存在。 也因此在運動宣傳策略上,我們强調「愛」和「主體性」。因爲大部分人可以同理「不能愛其所愛」、「不能做自己」的痛苦,因此較容易產生共鳴和連結。 方法上,我們一方面請同志伴侶或跨性別者講出自己的故事,喚醒人們的同理心。另一方面,我們也會邀請支持多元性別運動的明星,如張惠妹等人,通過他們的號召力,吸引更多人對議題的關注,再慢慢影響大衆,從而獲得支持。 三、總結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命題是「東亞文化傳統與邊緣人群權利」。但事實上,「新的人權」在崛起及被承認、被尊重、被實踐的過程中,常常會遭到傳統文化的反撲。 在我看來,單以「傳統」本身作爲一個反對社會改變的因素,從邏輯上來說完全不具説服力。但是,傳統卻符合心理學上的需求——為人們提供一種安全感。正因爲人們都害怕未知,所以反同婚、反跨性別的人很容易用催化人們「對未知的恐懼」的方式來鼓動反對意見,也因此,我們更需要用各種生命故事、政策研究、乃至宣傳、對話策略,打破這種對未知的恐懼。 以捍衛傳統文化為理由來反對社會變革,基本上與人們的「思考惰性」以及「逃避自由」有關。但無論如何,我們依然可以透過寫法案、做組織等等方式,來打破刻板認知。 我尤其認爲更多性少數者參與政治和公共討論,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當我們開始現身説法,用自己的故事、自己的聲音去呈現人類多元性時,那些反對者也很難把我們異己化。畢竟,我們就是活生生的人,處於各行各業,并非是惡魔或者怪獸。 截至目前,雖然台灣同性婚姻已合法,但跨國同婚仍然欠缺配套措施。所以,我們在打訴訟之外,也製作了一些影音的宣傳,例如「飄洋過海來看你」的MV(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zCPcJHx5y8),就取得不錯的效果。不過,跨國同婚的困境,已經不再像早期推同婚,主要是對抗社會偏見,現在主要得處理的是政治面僵局的問題。 日本有關性/別少數權利的社會爭議和倡議經驗 講者:鈴木賢 大家好,我是台大法律學院的客座教授鈴木賢。在日本,同婚進程相對落後。所以,我希望能瞭解台灣的經驗,從而推動日本在婚姻平權方面的發展。 一、兩種不同的模式:鎮壓型與看不見型 根據我的觀察,世界上對性少數群體可以分爲兩種不同的模式,分別爲鎮壓型與看不見型。 (一)鎮壓型 鎮壓型,指的是在天主、基督教及回教圈,由宗教規範延伸到政治、法律規範。國家積極對同性間親密關係(主要僅限男性),實行性悖轨法(sodomy Law)作爲懲罰。同性戀者一直成為法庭上(公共空間)被論及的對象。 但近一二十年來,同性戀者的地位從客體轉為主體,開始作為法律主體享受權利保障,如婚姻權、反歧視法等。 (二)看不見型 看不見型,指的是在東亞各國中,同性戀一直完全躲在私領域,不存在於公領域,不被成為政治、法律上的議題,連邊緣地位都沒有。同性戀者難於以權利主體出現於公共空間,更談不上啟動保障權利的法律之形成。 但在東亞,台灣是第一個逐漸跳脫傳統模式,並成功轉移到權利保障型的國家。 二、困擾同志的社會意識形態 與西方社會不同的是,東亞文化存在困擾著同志的兩種社會形態,分別為異性戀霸權主義與性別二元主義。 異性戀霸權主義,强調異性戀者為自然、正常。但事實上,異性戀者只是占人口的多數,而且自古代開始就一直有同性戀者的現象。此外,同性戀者在社會中一直得不到平等的對待。因此,同婚法制化是對異性戀主義的根本性挑戰。 性別二元主義,是指人的性別只能劃分爲男女兩性,不承認性別、性向是光譜般的存在。對此,我認爲這是錯誤的認識,并且不符合自然規律,因爲人的性別及性向認同沒有那麽單純簡單。 然而,東亞現行的政治及法律,大多都是根據這兩種社會意識形態而構建的。但在台灣,已經實現了婚姻平權,目前正在逐漸跳脫二元性別的限制(如跨性別者提起行政訴訟),最終邁向更多元、更開放的生活方式 三、傳統價值在日本 在東亞,我們的社會中存在著一些共同的現象。接下來,我以日本作爲案例,進行深入分析。 第一,父權社會。目前,日本是一個父權社會,認爲「婚姻就是人生大事」,重視傳宗接代,強迫婚後夫婦必須統一姓氏(97%夫妻以夫姓為家姓)。 而且,歐美社會中,結婚和生育進行解綁;但在東亞,婚育緊密結合在一起,新生兒九成以上為婚生子女。此外,與美國、韓國、中國比較,日本離婚率非常低。 第二,兩性顯著不平等,女性的社會地位偏低。在日本,兩性的性別分工較為明顯,且女性的平均收入偏低。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發佈的2020年全球性別平等報告中,日本在153個國家中排名第121位。 第三,家庭型態還未呈現多元化趨勢。 四、性別特例法(2003年,2008年修正) 在日本,現行涉及性少數者的法律,只有一部在2003年通過、2008年修正的《性別特例法》。 這是一部有變更改戶籍上性別的法律。不過,申請者需要符合法律中提出五個條件,才可以變更戶籍信息。這五個條件為十八歲以上者,目前未婚,目前沒有未成年子女,喪失生殖能力(無性腺等),性器官外觀類似於它方性別。 需要指出的是,這部法律有一些問題,也引起了不少反對的聲音。一些跨性別人士對此部法律提起來訴訟,認爲此部法律違憲了。但是截至目前,法院還未做出明確判決。 儘管這部法律有瑕疵,但由於法律的出台,有一萬多名跨性別者成功更改了性別信息。社會也加深了對跨性別群體的理解,並在教育場域中加入了涉及跨性別的内容。與同性戀群體相比,日本社會對跨性別群體的理解與關心更多。 五、地方政府開放同性伴侶登記證明 在日本,目前沒有法律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但從2015年開始,一些地方城市逐漸開放同性伴侶登記的制度,成爲了同性家庭制度化變化的開端。 截至今年四月,日本共有208個地方開放了這個制度,超過了日本一半的人口比例。所以,日本一半人口以上居住的地方,都有了同性伴侶登記制度。儘管法律配套還沒有完善,這個制度對於性少數族群而言有重大意義。 自地方政府開放同性伴侶登記證明后,通過地方包圍中央的戰略,打破異性戀霸權主義,后憑藉同性伴侶的現身,又提升了少數族群的能見度,並改變社會民眾對同志族群看法,從而成爲去污名化的第一步,推動法律上婚姻平權的發展。 六、人人都該享有婚姻自由訴訟=推動規範為目的的民事訴訟 (一)婚姻平權訴訟 2019年1月,日本北海道有三對同性伴侶提出結婚登記申請,但遭相關部門拒絕,理由是同性婚姻在日本並無法律地位。 2019年2月,13對同性伴侶於札幌、東京、大阪、名古屋和福岡入稟法院,要求政府因他們未能合法結婚造成的精神痛苦,向每人賠償100萬日圓(約71,000港元)。 2021年3月17日,日本札幌地方法院最先就有關案件作出判決,法院駁回六位原告人的索償要求,但裁定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是違憲的,有關判決被視為日本LGBT+(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等)人士爭取到的象徵性勝利。 (二)訴訟目的 表面上,這些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以立法不作為為理由,要求對侵權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但實際上,這些訴訟不在於解決個別的法律紛爭,而是希望由法院做出違憲判決,逼迫國會修正法律,達成婚姻平權。 (三)預期效果:透過司法途徑,改變婚姻規範 一方面,透過司法途徑,若有民法違憲判決,可以直接催生國會立法或修法。另一方面,司法及後續的倡議活動,也會提升選民對婚姻平權的支持度,促使加快國會議員的立法步驟。 七、政府的立場 爲什麽日本的婚姻平權路這麽艱難呢?政府的立場又是什麽呢? 事實上,正因日本的執政黨反對婚姻平權的立法,尤其是首相,所以進程才如此艱難。而且,歷代的首相都會在國會上被問到婚姻平權的問題,但他們每次用一樣的説法回應。 以安倍晉三的答復爲例。2020年1月30日,在參議院預算委員會上,安倍晉三被問到同婚合法化的問題時,他表示「憲法第24條規定婚姻僅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現行憲法之下沒考慮到同性伴侶間成立婚姻。為了承認同性婚姻,或許可以討論是否需要修正憲法。但此事會涉及到我國家庭的根本應該如何的問題,需要加以慎重考慮。」 然而,這是一個疑問百出的答復。家庭的根本是什麽?同婚為什麼又會涉及到根本?「涉及到根本」又是什麽意思呢?是要改變還是要破壞根本呢?到底是誰在考慮這個問題?那麽到現在為止考慮的結果又如何呢? 可惜的是,這種拖延正面討論的答復,一直未變。 八、同志相關權利推動的途徑 現在,我們推動同志相關權利,有以下三個主要途徑: 第一,對國會議員進行遊說,不定期邀請多數國會議員,舉辦彩虹國會活動。 第二,提起相關訴訟,透過司法途徑主張權利,開展以訴訟為中心的社會運動。 第三,通過影展、講座、展覽、遊行等形式,對社會民眾進行宣傳。 問答環節Q and A Q1:在婚姻制度中,如果同志群體不生小孩,爲什麽要爭取婚姻合法化呢? 許秀雯:當我們在做與同婚有關的辯論和倡議時,常常聽到反對的説法是「婚姻的定義會被改變」。在反對者看來,婚姻的定義必須是一男一女,而且婚姻具有「繁衍後代」的功能。 那麽,我們需要聚焦在婚姻的歷史定義,是否一直都是一男一女。我們也需要重新反思婚姻的目的,以及婚姻制度的設計。然而,回顧歷史后,我們會發現過去的婚姻,是由父母安排相親,并且含有門當戶對、傳宗接代的意味。 到了現代社會,婚姻不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是進入了民法體系,保障兩人的權利。這時候,我們發現在台灣,婚姻已經不再是與生育能力、生育意願緊密挂鈎。因此,在司法訴訟中,「生育」(傳宗接代)這個因素不再是同婚的阻礙。 伴盟在2010年開始喊出的口號是「自由戀愛、平等成家」,正是基於對原有婚姻制度的缺陷而提出的批判與訴求。 台灣民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曾經非常的「男女不平等」,經過多年的婦女運動、女性主義的倡議,台灣民法的婚姻制度,歷經幾次修法之後,才在形式上變爲男女平等,但仍然不允許同性結婚,也不承認婚姻以外的多元家庭形式,所以伴盟才會在2009年開始推動多元成家運動。 此外台灣的婚姻制度曾有「通姦罪」(規定在刑法)。對此,我們認爲這是政府過度介入個人的性自主跟親密關係。後來,2020年大法官釋憲把通姦罪廢除了,而同婚的通過,對於通姦罪的廢除起了推波助瀾之效。 可以說台灣婦女運動一直解決不了的一些議題,例如廢除通姦罪,還有修改男大女小的結婚年齡等,在同婚通過之後,上述問題才被先後解決了。我們可以看到不同議題、不同群體和運動之間,可以是結盟而非對立的關係。 在推動婚姻平權的過程中,很多人擔心同婚會改變婚姻的定義、帶來負面的影響。但事實上,同婚帶來了很多好的改變,尤其是提供了人們選擇權,減少了悲劇。最後,我們仍會繼續透過運動來改革婚姻家庭制度和文化中的不平等,並打破性別二元論以及性別刻板印象。 Q2:目前,主流社會仍然是以二元性別劃分爲主,因而存在著歧視跨性別社群的狀況。那麽,在二元性別的社會中,運動會怎麽安排適合跨性別者的項目呢? 許秀雯:今年年初,WHO開始使用的ICD-11已經不再把跨性別當作一種疾病,而是認爲這是性健康的一種狀況、人類多元性的一部分。這個觀念上的轉變,非常重要,跨性別的存在等於也拓寬了我們對於既有性別的分類想像及框架。 不可否認的是,現代社會仍然是以性別二元框架為主流,包括空間、比賽規則、教育資源等等都是二元劃分的狀態。但我們需要看見這個二元框架之外,跨性別乃至非二元性別者的存在,以及他們的生存需要。 但是,如何調整現有的二元體系,我認爲無法一蹴而就,也不能一概而論。截至目前,包括國際奧委會以及很多國家積極討論運動賽事應如何安排才能兼具多元性與公平,檢討如果僅根據出生的指派性別或身份證性別劃分項目是否合理,並持續尋求建立新的合適標準。 鈴木賢:我認爲每個運動項目都不一樣,所以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因爲在運動項目之外,還會涉及到如厠所、更衣室等等一切男女分開的場地。所以,我們應該花更多時間,在具體的領域繼續探討。 Q3: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后,會出現少子化的困境嗎? 李柏翰:我本身不是人口增長的研究者;但我認爲,一個希望人口增長的國家,更應該允許多元成家,以及給移民、移工提供更多機會。如果只能是當下具有公民資格的人孕育後代,其實無法保證穩定的人口增長。 鈴木賢:需要指出的是,同志族群的權利問題與人口的負增長沒有關系。全球允許同婚的國家中,沒有出現因同婚而導致人口下降的狀況。以通過同婚的法國爲例,其人口負增長與同志結婚沒有關係,而且法國也通過別的方法增加人口。 Q4 : 東方社會強調集體利益,但西方更強調個人主義的價值觀。請問台灣如何減少來自集體主義的壓迫,使大衆關注並支持少數族群的權利呢? 許秀雯:在婚姻制度中,政府不應該剝奪同志的選擇權。但由於這個制度需要國家承認、政府背書時,我們需要考慮什麽樣的社會條件,可以保障性少數族群的權益。以下是台灣能成爲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地區的原因: 第一,台灣從未將同性性行為入罪。如香港、英、美等一些地方,曾把同性的性行為當做犯罪行為。現在,如南韓的軍法、新加坡,也還有這樣的刑事法令。當同性性行為被認為是一個犯罪行為時,同性婚姻的進程就相當困難。 第二,婦女運動的婚姻家庭改革。過去20多年,台灣婦女運動推動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使婚家制度從夫權、父權獨大的狀況,走向兩性平等。至於婚姻平權運動,是基於兩性平等,再往前推向一個多元性別平等的狀態。 第三,反歧視法和性平教育。過去十年,台灣在就業與教育的領域,有若干反歧視法規定,對性別少數的保障發揮了一定的功能。這些法制對於台灣在多元性別運動上的平權,都有一定的貢獻。 第四,體制因素,包括如民主體制、集會結社自由、自由媒體等。基於民主的體制,且有集會、結社的自由,所以我們可以有許多同志社團與同志大遊行,還能在媒體上發佈一些衝擊傳統思維的想法,也可以報導國外同志運動的相關信息。 第五,台灣有專責推動婚姻平權的組織。推動婚姻平權需要長期作戰。這個漫長的過程無法只靠一時的熱忱來做事,而需要一個系統性的資源,與組織化的行動。 第六,台灣有蓬勃的同志運動。同志婚姻可以在台灣實現,最主要是由下而上的推動,所以蓬勃的同志運動功不可沒。 第七,台灣有獨立的司法體系跟違憲審查制度。這非常關鍵,不僅打破了政治上的僵局,也讓同婚的憲法位階被確立,終結了多年的政治上跟社會上的角力,最後有了今天的同婚專法。 #LGBT #台灣 #日本 #消除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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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劉明輝 沒有視頻回放,附講座相關的文章和講座 PowerPoint作為參考資料。 #婦女法#建議#職場 相關文章: 劉明輝退休教授的講座 PowerPoint:
- 講座回放 | 婦女法,如何加固?
「婦女權益保障法三十年」名家系列講座 - 婦女法,如何加固?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及公眾意見徵集情況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的公眾意見徵集將於5月19日結束。目前網絡參與踴躍,已有接近19萬條建議。本次講座將聚焦的內容包括:誰對目前草案的哪些地方有所擔憂?關注者們可從哪些方面推動進一步完善? 講者:馮媛 北京為平婦女權益機構共同發起人 視頻回放 (YouTube) 01:08 二次審議稿文本透露的喜與憂 05:23 公共參與意見徵集:支持反對各如何? 08:30 國際標準和國內現實:哪些方面需要加固婦女權益保障? 44:43 現場提問 PowerPoint (簡報 / 幻燈片) 下載:
- 性別歧視的訪談報告《我們的故事-性別歧視》(2020.05)
「我们与平权」授权 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我们采访了30多位性别歧视的亲历者和不同领域的性别专业人士。最终征得受访者的同意选取和收录了其中的19个亲历者故事、采访者的1篇自述和与5位性别专业人士的访谈,收录在这份报告中。其中有3篇实名访谈,其余22位均使用化名。本报告中包含的所有访谈参与对象都是女性:在20位亲历者中,有19位顺性别女性和1位跨性别女性;5位受访的专业人士都是顺性别女性;访谈者也是女性。受访经历发生地点遍布全国各地,应受访者要求保护其隐私,在此不一一详述。 受访者来源于以下招募方式:在“我们与平权”微信公众号报名(10名);乔伊林个人朋友圈(5名)看到招募广告报名;由其他了解“我们与平权”该项目的朋友推荐(1名);在微信群中讨论相关问题后报名(1名);得知该经历后询问其个人取得采访许可(3名)。本着在有限的个人故事中尽可能多地呈现性别歧视不同形式的原则,在亲历者故事的部分我们选取了:不同性质和规模的企业中发生的性别歧视事件;婚姻家庭和亲密关系中的不同关系和不同面向上的性别歧视问题;各个教育阶段中以及不同形式的社会交往中出现的性别歧视问题;同时我们尽量将不同收入阶层和社会阶层的故事收录在每一个部分中。在专业人士的访谈方面,我们访谈了专注于就业性别歧视的律师,专门研究性别问题并且业余作为活动者在社交媒体为妇女发声的学者,发起成立反性别歧视组织的草根行动者,对妇女相关政策有很多涉猎和研究的NGO工作者和专注于性别方面的报道并且多次获奖的记者。 我们对所有受访者都进行了面对面、视频或者电话采访,个别受访者进行了两到三次采访。针对性别歧视亲历者的访谈本着知情自愿的原则鼓励受访者讲述自己的经历和观点,将访谈录音进行归纳整理,以受访者的语言习惯,以自述故事的形式呈现。对专业人士的采访则本着知情自愿的原则,根据受访者专注的领域对其提问,鼓励其分享相关领域信息,成稿以受访者的语言以访谈形式经受访者授权后呈现。 在这么短的篇幅之内,我们很难对所有的性别歧视形式都进行覆盖;而且,每一个人的 经历都是独特的,20个故事不可能概括所有 的性别歧视,但我们希望可以通过这些个体的亲身经历尽可能地呈现性别歧视在日常生活各个方面中的表现。更重要的是,我们想要呈现每个亲历者的反抗,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反抗,都是主体性和能动性的体现。同时我们也希望告诉读者:觉得自己或身边的人遭遇性别歧视的时候,我们应该说出来,只有更多发声才能让性别歧视成为一个能够上到台面被认真、广泛地讨论甚至可能被定义的问题,让性别歧视去敏感化、去政治化,成为一个日常生活中可以经常使用的词语,让我们的经历和感受合理有效。 我们的归类方法比较简单,因此在将每一个受访故事分类的过程中遭遇了困难:当一个受访者讲述她们故事的时候,我们可能很难把它归类于四个既有类别中的一个,作为女性她遭受到的可能是全方位的歧视,而引起她的重视、让她能够完整表述出来的,大多至少横跨两个上述类别。所以我们最终决定,把每一个包含两种或以上类别歧视的受访故事按照其文本的偏重程度放在相应的类别中。但是我必须要提醒的是,我们并不认为这四个类别就可以概括性别歧视的所有方面。 性别歧视是一个结构性的问题,它的表现形式不总是非常明确,也不总是指向某个个人和群体,它根植在我们的文化系统之中,无时无刻不在影响我们的生活。我们国家的文化体系沿袭着儒家的传统,而这种文化的性别观是非常落后于时代的,近几年对传统文化的提倡导致的传统性别角色回潮使得日常生活中的性别歧视更多地显现出来。本报告中能够呈现的,都是相对明确的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更微妙的、隐藏更深的、更加难以言说的性别歧视,就要靠你来发现了。 目录 前言丨1 职场 生完小孩之后,公司就想办法把我挤走了丨 9 我从没想过职场性别歧视可以如此明目张胆丨17 性别歧视与性骚扰是国企工作中不可避免的常态丨28 公司领导认为女孩子就是不行丨35 他的绅士风度,也是一种性别歧视丨42 教育 上不了军校,当不了警察,就因为我是女孩丨51 女生要有多优秀才能参与自主招生?丨59 学术体制是另一种形式的封建家长制丨66 理工科的老师都觉得我们女生不行丨75 小学时,我一直处于被孤立的状态丨84 婚姻、家庭与亲密关系 父母在我准备高考的时候让我去相亲丨95 我是一个女权主义全职妈妈丨105 最好的婚姻是两个人有话说丨114 为了生孩子,我差点死了丨122 要不是妈妈,我可能上不了大学丨130 社会交往 我不想被示弱和愚蠢代表丨141 交警说:我不想和你说话,你找个男的来!丨147 因为是女孩,我与新闻理想擦肩而过丨155 室友说我的衣服让他眼睛痛丨163 除了显而易见的那些以外,我们还经历过哪些性别歧视? 丨170 专业人士的声音 法律规定了平等权利,重要的是如何去执行丨180 作为女权主义者,我们更应该关注阶层不平等丨200 我们要创造希望继续推进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工作丨213 传统的性别偏见是当今最严重的性别问题丨226 要想别人接纳你,首先你要接纳自己丨240 后记 感谢 附件 本册中涉及到的法律文件汇总 點擊下載 #性别歧视 #性騷擾 #職場
- 訪談報告《我們的故事-家庭暴力》(2022年5月)
「我们与平权」授权 家庭暴力極其廣泛地存在於我們的生活中。 由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組織 的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2011年10月21日發佈的調查結果顯示,我國有24.7% 的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曾遭受過配偶侮辱謾駡、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經濟控制、強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1。 據世衛組織及其夥伴公佈的新數據顯示,暴力侵害婦女行為仍然極其普遍,而且始於很小的 年紀。 全球三分一的女性(約7.36億人)在其一生中會遭受來自親密伴 侶的身體或性暴力或非伴侶的性暴力——這一數字在過去十年中基本保持未變2。 近幾年中國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調查數據很難取得,或者甚至根本沒有; 未成年人遭受的以及非系中發生的家庭暴力的數據就更難找 到。 而在問卷收集、與家暴親歷者接觸和談之後,我發現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和非婚關係裡面發生的暴力可能比我們想像得更加普遍與嚴重。 2020年1月開始,新冠疫情爆發,很快蔓延到全國。 當時關注性別暴力的朋友想必都聽到或讀到過,疫情期間家庭暴力頻發且程度升級,婦女在家庭中面臨更多的危險,並因為疫情防控政策等無法獲得有效干預和救助。 本冊《我們的故事》因而想要通過呈現大家的親身經歷來呈現家庭暴力不同表現形式,再加上對相關專業人士的訪談對法律、心理、民間支援援助等相關知識進行科普。 本冊主要有以下幾個目的:第一,就是希望其TA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也能夠知道這些都是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也希望施暴者知道這些行為是家庭暴力,是觸犯《反家暴法》的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 第二,就是讓受暴者知道遭受家庭暴力不是我們(訪談人也是家暴受害者)有問題,是施暴者有問題,是TA們不應該對我們實施暴力; 第三,是希望能夠記錄與呈現並不被重視的普通人的經歷、感受和聲音,向世界重申普通人的歷史也很重要; 最後一點,希望能夠提供受暴者的經歷和感受給專業人士,作為改善《反家暴法》的法條內容、司法解讀跟執行的一些根據。 2020年8月,我們與平權陸續開始訪談受暴者以及專業人士。 2021年11月,我們與平權在問卷星發佈了收集受訪人家庭暴力事實的問卷(問卷可以通過微信掃碼直接填寫,不需要登錄、註冊或下載任何軟體)。 由於該問卷只是對答卷人的受訪意願和家庭暴力事實的初步篩選,內容比較簡單。 除去個人資訊及意願詢問,主要問題只有9個,包括:是否曾遭受家庭暴力、誰是施暴者、何種暴力形式、簡述家暴經歷、是否曾尋求機構説明、是否向親友尋求説明、簡述求助經歷、是否瞭解《反家暴法》、瞭解《反家暴法》哪些內容。 截至2022年2月28日,我們與平權一共收到了90份問卷,其中有16份無效問卷和 74份有效問卷。 在74份有效問卷中,有22份填寫了不願意接受志願者的採訪講述自己的故事,但是有13份問卷留下了微信號碼,14份留下了郵位址, 其中有12份兩種聯繫方式都留下了。 其中有一份問卷講述了一個女同性戀伴侶間的家庭暴力案例,在聯繫方式那一欄,填寫者留言說她不希望受訪者聯繫,但是想讓別人知道“女性也會家暴女性”。 在52份表示自己有意願接受志願者採訪的問卷中,我們聯繫到了其中的18位,經對方同意后對16 位進行了訪談。 訪談時間由訪談者直接通過微信和郵件聯繫受訪人確定,並根據實際情況和受訪人意願採取線下見面、線上視頻或者電話訪談的形式。 訪談者在開始即告知受訪人訪談內容和目的,經受訪人同意後錄音。 訪談問題由問卷的基本問題展開,根據受訪者的回答繼續提問細節,協助還原當時的經歷和心理感受。 如果受訪人分享的經歷發生在疫情期間,訪談當中會同時詢問當地當時的疫情防控政策對該家庭暴力事件是否及有何種影響。 訪談及文稿的呈現程式如下:收集到問卷,初步判斷並評估各方面情況以後,我會聯繫受訪人詢問受訪意願。 在個人關係介紹的情況下,我也會單獨詢問受訪人意願。 在受訪人表示願意繼續接受採訪的情況下,與受訪人約好時間進行線下面對面、線上視頻訪談,在受訪人網路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進行電話訪談,並同時進行錄音。 訪談結束後,對錄音進行文字轉錄。 之後根據轉錄文字,以受訪者口吻和語言對其經歷進行文字還原,將成稿發送給受訪人核實確認細節,在受訪人確認好以後留存,在微信公眾號發送併收錄於此。 我們選取了其中16份訪談記錄,盡量運用受訪者使用的語言整理成以受訪者講述自己經歷的形式呈現的文稿,由受訪者核對確認文稿後授權發送在“我們與平權”公眾號並收錄在本冊中。 其中有一位訪談者/寫作者在訪談后,發現自己的精神能量和寫作能力無法將訪談整理成有邏輯的故事,只好暫時擱置。 另外一位遭受典型的母親對女兒的蕩婦羞辱和肢體家暴經歷的受訪者在文章整理之後,經過5次聯繫並未回復發佈意願,由於時間關係無法收錄在本冊中,待受訪者授權後仍會發佈在“我們與平權”公眾號上。 值得一提的是,來自問卷的受訪人中,由於受訪經歷的特殊性,有6位也是經過熟人介紹填寫問卷,並因為熟人的關係願意開口與我們講述自己的創傷經歷。 另外有1名受訪人來自反家暴科普活動,2名來自個人關係由訪談/寫作者得知其家暴事實後主動聯繫接觸。 6名家庭暴力相關專業人士都由訪談者通過私人關係主動接觸進行了訪談。 最終,本冊《我們的故事》包含了18個親歷者的故事和1份寫作者的自述,以及與6 位專業人士的訪談對話。 個人經歷部分,我們嘗試包括各種不同的身份——經濟收入水準、受教育程度、民族文化傳統、身心殘障情況、性取向、性別認同、施暴者性別; 施暴者與受暴者的不同關係——父母子女、親密伴侶、已婚伴侶其它親屬關係; 不同家庭暴力形式——肢體暴力、言語暴力、精神暴力、冷暴力、性暴力、經濟暴力、暴力環境等等。 在專業人士訪談部分,有律師、心理諮詢師、前員警-現法律工作者、反性別暴力專業人士、男性反家暴學者以及反家暴志願者分享了自己的經歷和專業知識。 由於個人能力及時間的限制,並不能在有限的篇幅中包含到所有的家庭暴力形式和身份、文化背景的交叉作用,比如我們與平權沒能訪談到身體殘障在家庭暴力中有很大影響的案例,沒有訪談到男性受暴者,也沒能訪談到施暴者。 以往的兩冊《我們的故事》都對親歷者的故事進行了簡單的分類以便於閱讀,因為受訪者經歷的複雜性,本冊並未進行分類,只在排序的時候將類似關係間發生的家庭暴力故事排在了一起。 家庭暴力是性別暴力最常見的表現形式,它的根源是不平等的父權體制。 剛剛離世的女權主義理論家、活動家貝爾·胡克斯在其著作《激情的政治》中將家庭暴力稱作父權制暴力,認為它的根基建立在“更強有力的個人可以通過強力強迫他人服從...... 的信仰上“。 我認為這個總結非常切中要害,並且更容易讓我們意識到家庭暴力的受暴者不只是妻子,還有未成年的孩子,還可能有丈夫,同/異性伴侶,家庭中的任何其TA成員,它的邏輯是用暴力來達成自己的目的,而它帶來的傷害是巨大且不可逆轉的。 由於我們與平權的人力、時間的限制,以及不時出現及變化的疫情防控政策的影響,本冊《我們的故事》只能呈現一小部分人的家暴故事、感受和觀點。 我相信這些故事總能在你心中喚起一些並不美好的記憶,或者憤怒、悲傷,或者引起你的共情和反思,但我更希望是一種力量。 希望這種力量可以讓你更好地抵抗暴力,面對這個世界,或許甚至可以改變它。 1 http://www.gov.cn/jrzg/2011-10/21/content_1975297.htm 2 https://www.who.int/zh/news/item/09-03-2021-devastatingly-pervasive-1-in-3-women-globally-experience-violence 點擊下載 我們的 目錄 前 言 我們的 聲音 “記仇” “他從來沒動過手,直到那一次” “不管他再怎麼打我,他都還是我爸爸” “重建自我的力量要從哪裡來呢” “媽媽讓我失去了自信” “我覺得父母的行為不能算是暴力,應該是一種控制吧” “在那樣的環境下我的命運註定是悲慘的,不會有任何改變” “我從沒把家庭內部發生的性侵害當成家庭暴力” “他根本就不尊重女性,但他才是我們關係中的那個女權主義者” 專業人士的 聲音 逐條解析《反家暴法》 家庭暴力的心理影響 我不明白那些女性為什麼不離開那些配不上她們的男人 普通人有很多種方式可以參與到反家暴工作中來 男性應該更多參與到反家暴工作中來 我更想要做針對受害者的個案援助和服務 後記 感謝 #反家暴 #COVID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