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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鍵之勞,為完善對性犯罪的刑法規定提建議

近日,北京為平婦女權益機構和律師李方平也分別提出建議,呼籲刑法修訂「強奸」這一罪名和相關罰則。為平建議將刑法第236條的強奸罪修改為「性侵犯罪」,涵蓋包括現有的強制猥褻和強奸等行為,李方平律師則建議修改為「強迫性交罪」。


這些建議基於目前刑法中的強奸和猥褻概念已經沿用多年,不足以應對現實,而且如今社會對性侵犯的意識也已經大大提升。如最近備受爭議的王振華案,中國青年報6月24日的報道指出,有些猥褻比強奸更惡劣。近年不少案件中,包括王振華在內的壹些加害人懂得法律的規定,避免進行插入式的性行為,但對兒童造成的傷害也是非常巨大的。王振華就是用“其他方式”對女孩實施性侵害的,而專家和公眾都不滿現有法律框架內的判決。


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2017年發布的第35號壹般性建議,提請各國確保將包括強奸在內的性侵犯定為侵犯人身安全及身體、性和心理完整權的犯罪,並確保對包括婚內強奸和熟人強奸或約會強奸等性犯罪的界定以缺少自願同意為基礎並將脅迫情形考慮在內。任何時效,只要存在,應優先照顧受害人/幸存者的利益,特別是應考慮作為性暴力受害人/幸存者的女童的處境,並考慮阻礙其向主管機關或當局報告其所受侵害的情形。


這是基於越來越多的國家立法已經采納「妨害性自主」、「性攻擊」、「性侵犯」或「性犯罪」來概括若干具體的性罪行,一些地方如加拿大、臺灣不再用「強奸」的傳統罪名而以等級表示「性攻擊」、「強制性交」代之,因為傳統上入法或未入法的各種被迫和強制的性行為,包括身體的、語言的、非語言的接觸,已經被視為是對人身體的完整性、性自主或性自決權的侵犯。


為平一直倡導刑法修改強奸這個罪名。2015年8月,為平共同發起人馮媛在壹篇文章中建議摒棄「強奸」、「奸淫」這樣帶有強烈價值觀念色彩的陳舊說法,而采用「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發生性行為」這樣的權利為本的、中立的表達。希望將來刑法有關性侵條款中,進一步用性別包容性的語言代替性別排斥的語言。這樣,當事人——主要是婦女和女童,也包括男童和成年男子,以及性和性別少數群體——遭受的全部性侵犯以及這種暴力侵犯的影響得到了考慮,更多受害人得以尋求司法正義。


李方平律師在建議中指出,我國強奸罪立法概念從1979年《刑法》頒布實施以來,已沿用四十多年,其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已不合時宜,對性暴力受害者的保障亟待提升。近年來,日本、德國已經啟動或完成性侵犯罪之相關法律。臺灣地區修法在刑法獨列「妨害性自主罪」專章,囊括性侵犯罪。受香港律政司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托進行法律課題研究,促進司法改革的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也建議香港摒棄「強奸」一詞,並新訂立「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涵蓋口交等性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為此,李方平律師我們此次刑法修正案應該納入性侵害犯罪的修改,具體意見如下: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對「強奸罪」有以下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1、該法條受害對象局限為婦女,導致壹些遭遇性暴力的男性尤其是幼童的受害者不能得到最有力的保護。


有廣州案例顯示,被告人對三個男幼童進行肛交,只被猥褻罪定罪四年。各地很多案例同時顯示,被告人對單個男幼童進行肛交,普遍量刑只是兩年。有常州案例顯示,女老師與未滿14歲學生多次發生性關系,只被猥褻罪量刑3年。而且女性強迫男性進行插入性性行為也只能以猥褻定罪。也有案例顯示,成年男性被強制肛交,立案困難,加害人甚至行政拘留15天了事,個別被強制猥褻罪量刑1年。可見,受害對象應該擴充到男性,才能加大此類犯罪的威懾力度,以保障受害男性的合法權益。


2、該法條在司法實踐中壹直是以是否插入生殖器做為認定既遂和未遂,只有奸淫幼女為例外。該法條事實上導致肛交、口交等性侵行為無法定罪,只能降檔到猥褻罪。為了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理應擴大性交的認定範圍,凡是插入性性行為都應構成此罪。


3、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奸罪,應該借鑒日本最新修法壹些表述,修改為“強迫性交罪”更為合適。


這次刑法修改,沒有涉及有關性犯罪的條款。鑒於目前的罪名和刑罰已不足以處理社會日益關註嚴重性犯罪,尤其是對幼女的侵犯,有關機構和個人已經就此提出意見和建議。如千千律師事務所呼籲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他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化刑法對男性(包括男童)的保護,在強奸罪問題上,體現非歧視性的立法原則。針對社會上出現的極少數極端惡性、社會影響極壞、民眾反映極為強烈的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比如其以極其殘忍的手段實施的嚴重惡性案件(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等類型的案件),且行為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明顯惡意(故意為之)的,刑法應考慮修訂,增加「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即對實施犯罪時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若控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行為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惡意,則可將其視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等等。上海法官余劍建議將刑法第236條第2款修改為「奸淫或者采用侵入方式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理由包括:實踐中出現不少針對幼女的口交、指交、肛交等侵入幼女身體的猥褻行為,該類行為與普通的摟抱、吻摸等壹般猥褻行為有明顯區別,其既會對幼女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也會對幼女的心理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其危害程度與強奸行為沒有實質差異。(3)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也已經將強奸行為從傳統的兩性性器官結合擴張解釋為基於非正當目的實施的性侵入行為。我國可借鑒上述立法理念,將針對幼女的、與強奸行為相當的侵入式猥褻行為擬制為強奸行為,從重處罰。(4)為明確打擊範圍,可將侵入方式的猥褻解釋為采用性器官以外的身體部位或其他器物進入幼女性器官、肛門、口腔的行為。


李方平律師說,2020年8月10日,中國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單獨規定襲警罪。我們做為關註性侵害犯罪立法的法律界人士,也想趁此修法契機提出強奸罪罪名修改和定義、涵蓋範圍的修正意見。 請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網站,提出您建議:修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奸罪,代之以用「性侵犯」或「強制性交」等罪名。根據是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2017年發布的第35號一般性建議,並借鑒德國、日本、加拿大、臺灣等的刑法修改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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