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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反家暴相關機構介紹(部分)



一、勵馨基金會

勵馨使命:勵馨本著基督精神,以追求公義與愛的決心和勇氣,預防及消弭性侵害、性剥削及家庭暴力對婦女與兒少的傷害,並致力於社會改造,創造對婦女及兒少的友善環境。 勵馨創立:1986年,傳教士高愛琪與梁望惠女士等一群基督徒,因為上帝的愛關心台灣不幸少女,致力創設中途之家「勵馨園」,首開國內民間機構收容不幸少女的先鋒,讓她們的生命也能如盛開的花朵,漫溢馨香。並於1988年創設台北市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2001年正式登記升級為全國性的「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勵馨發展

第一階段:中途之家(1988-1992)相信上帝的愛 因著上帝的愛,1988年一群基督徒看見不幸少女的需求,建立全台第一所不幸少女的中途之家展開收容服務。

第二階段:反雛妓運動(1992-1995)相信上帝的公義 因著上帝的公義,推動反雛妓華西街慢跑社會運動,促使勵馨版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通過。

第三階段:少女保護的行動者(1995-2001)相信上帝的憐憫 因著上帝的憐憫,建立全台少女希望網絡據點,並成立「蒲公英治療中心」,提供遭受性侵害及其重要他人諮商治療。

第四階段:Empower 少女與婦女(2001-2008)相信上帝的榮美 跳脫上對下的保護服務模式,並以充權理念協助弱勢少女、婦女處境,協助她們恢復上帝的榮美並找到力量的出口。

第五階段:終止性/性別暴力,共創性別公義的社會(2008- 相信上帝的大能 因著上帝的大能,期許終結社會中所有性/性別暴力行為與壓迫,建立性別公義的社會。加入全球反暴力行動,引進世界名劇「陰道獨白」,力推V系列活動,並發展本土陰道故事「拾蒂」劇本與演出,期許台灣成為一個性別公義的社會。

勵馨服务


二、現代婦女基金會

願景:建構平等、安全、尊嚴與發展的友善社會環境,使婦幼免於暴力傷害,並積極迎向陽光、開創自我。

現代婦女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於民國七十六年,成立之初,主要是期待協助婦女朋友在社會快速的變遷,與現代、傳統的角色中找到平衡點。但在服務的過程中,發現婦女朋友基本的「人身安全」並未受到重視,我們認為這是婦女權益無法完善發展的重要原因,因為所有婦女權益的提升,都必須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來做最基礎的思考。

因此,早在民國七十七年我們就成立了「婦女護衛中心」,提供受暴婦女專業的法律、醫療、報案、出庭諮詢與陪同等服務,成為全國第一個提供遭受性侵害、家庭暴力、性騷擾婦女、兒童服務的公益團體。

多年來,我們仍持續不斷的關懷遭受暴力侵害的婦女,更以實際的行動發展成為專業社會工作機構,從個案輔導直接服務、預防宣導、到法律推動等間接服務及倡導工作,持續為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和性騷擾的婦女朋友爭取平等、安全及尊嚴的社會環境,積極的推動各項具有前瞻性的制度與服務方案。我們亦結合各界專家、律師和學者組成「受暴婦女訴訟扶助委員會」,成為本會在各項業務推動時的指導。

服務宗旨 1.扶助遭受性別暴力傷害的被害人與家庭,提供全面性的關懷服務,並積極協助生活重建與強化社會適應能力。 2.倡導政府部門建立性別暴力被害人與家庭資源與服務制度,並提供督導與教育訓練,以提昇網絡服務效能。 3.進行本土化實務研究發展工作,並推動各項修法與監督法案落實工作,以確保性別暴力被害人與家庭權益。 4.協助身處家事案件紛爭之家庭,創造修復關係之機會,並維護兒童、少年及弱勢族群之(訴訟)權益,使其擁有穩定之生活。

服務對象 1.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之被害人。 2.涉及監護權、探視權、剝奪親權等家事案件之未成年子女。

服務範疇 1.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服務 2.家庭暴力被害人司法社工服務 3.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保護服務 4.家事事件司法社工服務 5.兒少法庭權益保護服務 6.研究發展與教育宣導 7.法律修定及制度推動

三、台灣防暴聯盟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七夕情人節,勵馨基金會、雙福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台北市雙胞胎協會、台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處遇計劃協會、兒童福利聯盟、東吳大學安素堂、台北北安扶輪社、台大婦女研究室、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及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等十一個民間團體正式成立「防暴三法推動聯盟」。

聯盟成立宗旨在於喚起國人及政府機關重視暴力防治問題、加強暴力防治政策,並促使立法院盡速通過尚在在立法院審議中之防暴三法:「性騷擾防治法」、「連續性暴力修法條文」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條文」,保護遭受家庭暴力及性暴力被害人脫離暴力陰影,開創彼此相愛、互相尊重的安全生活環境。

經過防暴三法推動聯盟之努力推動,再加上立法院不分黨派立法委員之齊心全力支持,防暴三法中之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條文、刑法修法條文終於在九十四年一月間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順利完成立法程序。

嗣中華民國婦女會總會、關懷文教基金會、台南市青少年生活關懷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四個團體陸續加入防暴三法推動聯盟,聯盟成員因防暴三法中已通過約三分之二法案,所以於九十四年決議將聯盟名稱更改為「台灣防暴聯盟」。

台灣防暴聯盟之成立宗旨,係延續防暴三法推動聯盟之成立宗旨,除繼續推動尚未通過之防暴三法外,並關心防暴相關法規及政策之擬定及落實、中央及地方防暴專責單位之組織編制等問題,希望能結合民間團體、立法委員及政府機關之力量,為國人打造全方位之暴力防治及安全生活環境。

四、板橋地院家暴事件服務處

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3&navID=76&contentID=47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到庭之服務項目

一、提供被害人或證人社工或法警陪同出庭之機制: 辦法:被害人或證人可提前到庭至本院第二院區三樓臺北縣政府社會局駐本院服務處「卿庭」或法警室提出陪同出庭之需求。

二、臺北縣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派駐本院服務處「卿庭」軟硬體設施,除基本之獨立空間、隱密之會談處所,另有開庭查詢機、開庭顯示燈號連線系統、安全鈕扣及被害人離院之安全機制,需用時尚有公務車搭載被害人離院之機制: 辦法: (一)、提供被害人及加害人諮詢及會談之隱密空間。 (二)、臺北縣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派駐本院服務處「卿庭」之社工人員提供專業及耐心、愛心之服務。 (三)、「卿庭」之會談空間設有安全鈕扣,如遇有緊急情形壓下安全鈕扣時,法警會立即給予安全上之支援及維護。 (四)、「卿庭」服務的項目有:協助聲請家暴事件、陪同出庭(退庭)、心理諮商及輔導、資源之轉介等等。 (五)、本院審理家暴事件時,如有安全之虞時可當庭向法官聲請先行離庭,如有緊急情形時本院有提供公務車搭載被害人離院之機制(此部分詳情為維護被害人之安全不便詳載)。

三、被害人於必要時,可藉由法官通道進入法庭及退庭。 辦法:被害人於開庭或庭後有安全之虞時,可利用法官通道進入法庭或退庭。

五、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維護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

經過民間之多方奔走及司法院之大力支持下,「法律扶助法」終於在2003年12月23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在2004年1月7日由陳水扁總統公布,這對於如勞工、婦幼、原住民等弱勢的窮人而言,是一大喜訊。往後弱勢的窮人,如有法律上之需求,諸如法律諮詢、法律文件的撰寫,或者是請律師代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將不再求助無門。由國家(司法院)所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將會予以協助。

依照「法律扶助法」之規定,本基金會之經費由司法院及相關政府機關及團體捐助。本會已由司法院捐助,於2004年4月22日正式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並於7月1日正式開辦受理民眾申請,自此開展台灣法律扶助工作的步伐。而開辦同時亦於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等5個高等法院所在地成立分會,而2005年1月又增設了桃園、新竹、彰化、宜蘭、 台東5個分會,該年7月再增設基隆,苗栗、南投、雲林、嘉義、屏東、澎湖、金門以及馬祖等九個分會,2006年12月新設板橋分會,2009年8月成立士林分會。目前共有21個分會佈於全國為經濟弱勢的民眾服務。

六、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解嚴前後臺灣婦女運動濫觴:民國72年李元貞成立「婦女新知」雜誌,開始80年代的臺灣婦女運動。自76年政府宣佈解嚴,婦權運動和其他社會運動一樣,展現社會改造旺盛企圖心。各種婦運組織紛紛成立,由女性為女性發聲,關懷臺灣社會中婦女與兒童受壓迫歧視相關議題,爭取女性權益。民國76年推動「反對販賣人口--關懷雛妓」行動,將婦權運動結合原住民、兒童人口押賣、人權問題,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和迴響,也成功集結婦運及社運團體力量。 關於婦女人身安全議題的野火燒起,卻是起因於兩件不幸的女性受暴事件,使婦女安全生活空間的議題受到重視。82年間臺灣發生了鄧如雯殺夫案,震驚社會!其遭受性暴力及婚姻暴力的不幸遭遇,在婦女團體的奔走之下,社會輿論持續討論家庭暴力議題,也催生了「法入家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訂定;民國85年11月30日,婦運工作者、民進黨婦女發展部主任彭婉如在高雄遭計程車司機強暴致死,再度震驚社會各界。再度為婦女人身安全敲下一記響鐘。婦運人士不但發起當天為「女權日」,亦在同年的12月21日發起「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活動。除哀悼彭婉如的殉難外,更要求政府重視治安與婦女人身安全的問題,儘速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6年1月22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86年3月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內政部於86年5月9日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行政院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成立24小時婦女保護中心;高雄市政府開設防暴專線。民國87年6月24日「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實施,內政部於88年4月23日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91年7月24日合併成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為我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最高行政機關。 為了推動婦幼保護工作,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自民國79年起陸續設置「兒童中心」、「青少年中心」、「婦女服務中心」。86年12月31日性侵害防治法通過,設置「臺北縣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及被害人權益保護工作。87年6月2日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於88年6月24日合併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89年8月2日正式成為獨立行政機關,組織隸屬社會局,配置專業社會工作人員,並結合本市衛生、醫療、警察、司法、教育、戶政、勞工等資源,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提供各項服務。 服務對象

· 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包括兒童少年虐待、婚姻暴力、老人虐待及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規定之家庭成員(含受暴外籍配偶)。

· 遭受性侵害之受害人,包括家庭內亂倫案件。

· 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之兒童、少年。

服務項目

· 受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通報

· 性交易緊急短期收容中心管理及個案輔導

· 協助報案及緊急救援

· 協助診療及驗傷處理

· 緊急庇護安置

· 協助或代為聲請保護令

· 法律諮詢及扶助

· 心理諮商與親職教育服務

· 協助申請各項社會福利補助

· 陪同偵訊、陪同出庭

· 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服務

· 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服務

· 職業訓練及就業轉介服務

· 轉介其他適當社會福利單位

· 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處遇計畫安排轉介

· 辦理教育訓練與宣導活動

其他相关:

旭立基金會(施暴者處遇計畫)

萬芳醫院社福室(醫院驗傷)

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官及檢察官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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