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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回放|同性伴侶親子關係的法律認定(上)

編者按

2001年4月1日,同性婚姻在荷蘭獲得法律認同,其也成為全球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在全球同婚合法化20週年之際,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性別平等系列講座於3月27日晚開辦「同性伴侶親子關係的法律認定」一期,邀請到了荷蘭前D66國會議員Boris Dittich ,同性伴侶親權案當事人迪迪,多元家庭網絡律師董曉瑩,以及民法界泰斗楊立新教授,共同探討同性伴侶親子關係法律認定的相關議題。

本次講座回顧將分為上下兩篇,請大家持續關注本平台的最新推送。本期內容為迪迪分享其經歷的同性伴侶親權糾紛,以及 Boris Dittich分享荷蘭同性婚姻合法化歷程及當前同性伴侶親子法律關係的進展。




迪迪:我只是希望我們四個人都不要輸

我是迪迪,是一位母親,也是同性伴侶親權案的當事人。我和我的伴侶一起相伴八年,在相愛的第四年,我們決定生養我們共同的孩子,擴展我們的小家庭。於是我做好了各種詳盡的計劃,想要通過人工授精和試管的方式養育孩子。那時彷彿覺得,今後就一切都順利了。我倆相互扶持懷孕生產,她是媽媽,我是媽咪。能把我們孩子們平安帶到這個世界,成為母親、愛他們,這是我覺得最棒的事。

可是當我們回到中國繼續生活後,種種原因,我和我的伴侶逐漸產生很多分歧。最後,由她提出了分手,要求我離開家。那一刻我並不知道,遂她心願讓她負氣離開後,我就沒能再見過我的兩個孩子。之後我們有過談判,但是失敗了。孩子們被轉移後,我跨越千里去尋找,甚至報了警。當我拿著一手證據,警察卻不知如何處理,也只是勸我立刻上法院。趁我去做筆錄的工夫,孩子們被伴侶轉移走,警察也無能為力。我當時除了打官司,別無選擇,身邊也只有父母在支持我。

拋開“基因說”“分娩說”這些律師講的原理,我覺得這些都不重要——情感上他們倆就是我們倆的孩子,孩子們有兩個媽媽就是事實,也是他們來到這世上的源頭,把我跟孩子們阻隔開是剝奪我與孩子們愛與被愛的權利。我打官司不是為了贏,我只是希望我們四個人都不要輸。後來我知道了“紫絲帶媽媽”,她們都是因為撫養權糾紛而無法和孩子們見面的媽媽。我覺得自己不如這些母親,如果我不為自己和孩子們努力我就太容易被抹去了。一直有很多相似境況的朋友找我訴說,我真的沒法給出建議,也無法承受別人的破碎。在此我把我的案子分享給大家,我相信一定會有專業的人會讓事情去變好。


Boris Dittrich:未來不在我們“前方”,而在我們“內部”

我非常榮幸有機會來向大家略微介紹荷蘭的相關情況。第一部分是向大家簡單概括一下荷蘭的同性婚姻法律以及相關歷史。第二部分是來講一講家長權利,這也是今天會議的主題。

在演講之前,首先我也要告訴當事人迪迪,我非常讚賞您的坦率,讚賞您和我們分享了您的個人故事。依據我個人經驗,您的個人體驗是真正有可能會影響到政治進程的,所以在此我要特別感謝迪迪與我們剛才的分享,因為您的分享告訴了我們,見不到自己的孩子真的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


同性婚姻在荷蘭的合法化

現在我再重新回到20年前,也就是2001年4月1日。當時荷蘭頒布並且推出了《同性婚姻平等法》,這個法律影響了整整一代的年輕人,他們理所當然地認為應該由愛而不是由性別來定義婚姻。所以無論是男人與男人,還是兩個女人,其實只要有愛就可以有婚姻。在這一整代的年輕人看來,過去同性伴侶居然無法結成婚姻,這對他們而言是不可想像的。這就是法案頒布的一大意義。


我還想介紹一下90年代的荷蘭,當時人們談論的平等權利主要是包含男同性戀、女同性戀和雙性戀人群的平等權利,而不太關注跨性別人群的權利。這是因為在90年代的時候,也就是大約三十年前,跨性別人群在荷蘭社會中仍大致上處於不可見的狀態。當時關於平等權利有很多爭論,主要是因為從80年代開始我們就面臨了艾滋病,有很多年輕的男同性戀也因為艾滋病喪失了生命。當時我在阿姆斯特丹做律師,我也代理了一些伴侶因艾滋病去世的案子,這些因艾滋病而失去伴侶的人幾乎享受不到什麼權利,比如說,房東可能會把這些人趕出房子;再比如,他們有些人會被逝世伴侶的父母命令幾個小時之內離開房子,這些父母會說“這個房子是我兒子的,現在也就是我們作為父母的遺產。”當時繼承法中沒有應對這種情況的規定,我也沒有辦法保護他們的權利。

這樣的事情讓我覺得非常不公平。我當時一開始是做律師的,我覺得如果有一天我能成為政客,我一定要做些什麼幫助他們。在1994年的時候,我第一次當選議員,而從1993年以來,我一直在推動同性婚姻法案。我非常開放地公佈自己的同志身份,我向公眾表明,如果我當選的話,我就會努力地推進同性婚姻,因為當時他們沒有什麼權利。之後我就被選舉成功。在1994年,我第一次在荷蘭推進同性婚姻合法化,當時人們覺得這個想法過於超前了,因為全世界其他任何的國家都沒有同性婚姻法,人們會覺得“為什麼我們要在這方面開創先河呢?”

當時還有一個特別的困難,這個困難來自LGBT社群內部。有一些活動人士對我的提議很失望,他們說,“我們現在終於有了你這樣一個公開自己同志身份的議員,你還是一個律師,你有這麼多事情可以去做,你現在卻想要爭取同性婚姻,這不是我們想要的。”在他們看來,婚姻總體來講是一個非常落後的製度,它是父權遺留下來的壓迫性的製度,所以這些活動人士說不支持我,並讓我把重點轉移到別的事務上去。所以一開始的局面是非常困難,很多議員都跟我說,如果連你自己的社群都不支持同性婚姻,我們為什麼要支持?

但是一兩年之後,慢慢發生了一些變化,我們的這個LGBT組織有了新的領導人,他跟我說“我們會支持你們”。所以簡而言之,從1998年開始,我們首先有了伴侶註冊制度。因為我們一開始覺得同性婚姻在法律上還不太可行,但是我們仍然希望能夠給予那些同性伴侶以法律權利。所以我們一開始推進的是註冊的法律制度。這個制度和婚姻是有區別的。比如在荷蘭,如果想要離婚,要去法院,要請法官來判決解除婚姻關係。但是對於註冊伴侶關係的解除,人們只要去當地的市政廳來宣布“我想要說和我的伴侶分開”即可。所以法律上會有這樣的不同。但非常有趣的一點是,當我們推出了這樣的一個註冊伴侶制度,1998年開始之後,有很多的同性伴侶就去市政廳註冊他們的伴侶關係,但他們當時並不知道婚姻和這種註冊伴侶制度之間的不同。所以當他們去市政廳的時候,會帶上自己的父母、家庭成員、朋友,他們出來會說“我們結婚了!我們終於結婚了!”儘管實際上這並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結婚。但這仍然會幫助荷蘭普通的民眾接受這一事實:是由愛來決定婚姻,而不是異性戀才能夠結婚。所以2001年的時候,我們推出了同性婚姻平等法律。


性少數權益保障的未來走向


我想再次強調一下,儘管荷蘭已經有了婚姻法、能夠在20年的時間中第一個頒布同性婚姻平等法律,但是有了法律也並不是說對LGBT的歧視就結束了,並不是這樣。歧視仍然存在,在荷蘭也是這樣。我們需要共同去解決這些社會歧視。

我們有一些非常積極的LGBT群體。在上週,我們進行了一次荷蘭國家選舉,一個NGO組織非常積極,在選舉前幾週, 他們起草了一個清單,是他們想要具體做成什麼樣事情的清單,主要政治黨派都參與了這一會議,並簽署了文件。在文件當中,這些政治黨派需要簽字來說明,他們需要去解決仍然存在的問題,並且要推出新的立法,從而才能夠去真正地實現沒有任何歧視的完全的平等權利。

在清單當中有幾點非常值得我們注意。清單提出:每一個荷蘭人,都應當可以在自己的護照中標註,除了男性、女性以外,還可以打一個叉,表示自己不是男性也不是女性。如果你不想說明自己是男性還是女性,在護照或者其他ID當中直接打一個叉就可以了。這樣權利應當被允許。

另外,清單上也提出要推動減少「性別問題」,尤其是在官方文件當中,除非是因為醫療的原因必須要問,有的時候,在一些公共的調查,政府會問:你是男性還是女性?除非問題跟健康情況有關(比如女性更容易罹患乳腺癌),當性別和你要做的事情沒有關係的情況下,就不應當把性別明確地展示出來(比如駕照)。現在立法正在往這方面努力。當然還有很多其他我們想要推動平等權利的問題,並且也希望這些政治黨派共同努力來做到。其實在荷蘭有非常多的政治黨派,通常來講可能有3-4個政治黨派,他們會共同組成一個聯合政府,來推動議員清單的實現。


彩虹家庭與家長權利

這個清單上還有一點我在這裡也想跟大家分享一下,即彩虹家庭。比如剛才迪迪跟我們分享的故事,她就屬於彩虹家庭。在荷蘭,彩虹家庭可以有兩個女性組成,兩個男性組成,或者由兩對伴侶組成。我們有1700萬的居民,我們不知道有多少的彩虹家庭,因為我們不會做具體的註冊。但是根據NGO預測,在荷蘭差不多是有1萬家、甚至更多是彩虹家庭。


荷蘭法當中我們區分了什麼是所謂的「法定家長」,以及什麼是「監護權利」。荷蘭法律規定,一個孩子最多有兩個法定家長和兩個有監護權的家長。這個情況經常出現在再婚伴侶中。如果一對伴侶離婚了之後又再婚的話,那麼再婚的繼家長也可以獲得孩子的監護權。如果是兩個女性再婚的話,根據荷蘭法律,生身母親將會是孩子的法定家長,而另一方的繼母,只有在孩子生父不可知的情況下,才能成為孩子的法定家長。比如說,這一對女同性戀伴侶不知道由誰捐贈了這個精子,不知道這個孩子的生父是誰。但還有一些例外,比如這個生父存在,那麼除非生父他不反對由孩子的第二位母親來成為法定家長、並簽署一個聲明,那這個繼母就無法成為孩子的法定家長。

有一些婚姻牽扯的不只是兩個人、而是四個成年人,比如一對女性伴侶加一對男性伴侶。我自己其實知道實際上有很多類似這樣的案例,就是四個成年人一起撫養一個或多個孩子。這個時候法律的問題就會變得比較複雜,因為既有法律的問題也會有財務的問題牽涉在內。比如,因醫學上的特殊情況,如果你是第三或者是第四個家長的話,那你就沒有權利去見到這個孩子,你也沒有權利對你的孩子簽署任何的醫學意向書,你也不能夠看這個孩子的醫療記錄。在教育領域,還有一些學校它是不允許第三或者是第四位家長來學校了解這個孩子接受教育的情況,參加家長會等等都是不可以的,只有第一、第二位家長才可以。在旅行過程中你也不能夠為孩子申請一本新護照,也不能夠帶這個孩子出國,特別是如果發生了衝突的時候。比如剛才我們的迪迪在一開始所講到的這種衝突的情況,你可能就會冒著風險,甚至可能會被起訴你綁架了這個孩子。如果你沒有第一、第二位家長的允許就帶這位孩子出國,就可能被起訴。

在財務方面,如果這個孩子繼承了第三或者第四位家長的財富之後,他會需要付更多的稅費,會比繼承第一、第二位家長的財產稅更高。那第三、第四位家長也是不允許為這個孩子在銀行當中開立儲蓄賬戶或者其他銀行賬戶。最後再來舉一個例子,如果這個法律上的第一、第二位家長去世了,比如說死於交通事故,第三、第四位家長他們並不是自動地就獲得了這個孩子的合法家長權利,而是根據法官來判別:怎樣做最符合這個孩子的利益?一般來講可能是會讓第三、第四位家長獲得孩子的監護權,但實際上有時候會有衝突。比如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想要擔任這個孩子的家長,這個具體就由法官去解決了。

為了解決我剛才所說的這些問題,也就是第三、第四位家長的問題,荷蘭的議會會要求政府來推出一個規定,制定一個所謂的《現代家庭法》。這樣的一個《現代家庭法》是在2016-2017年推出的。當時他們進行了一個調研,在調研當中也給出了一些政府建議,也包括荷蘭議會的建議。

我在這裡來提一些具體的例子。首先簡短來說一下,我們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國家級別的委員會,他們規定:所有我們要推出的立法都應當首先符合兒童的權利。現在我們最關注的就是怎麼做才能夠最好的符合兒童的權利,尤其是由不同的家長撫養長大的這些兒童。所以我們會推出一些立法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改革,就是給予「養家長」和生物學家長同樣重要的地位。如果說孩子由養家長撫養長大,而不是由生物學上的家長撫養長大的話,那麼養家長也應當被給予法律上平等的權利。如果有超過兩個成人撫養小孩,比如說兩對同性伴侶四個人、或者說一對伴侶另加一個母親這樣三個人,那麼他們都有可能同時成為孩子的法定家長。但是前提是,他們要同意、並且把他們的同意用文件的方式寫下來。如果沒有這樣的文件同意的話,那就不能夠有多重父母制度了。這個就是我們國家委員會最新推出的一個做法。而且應當在孩子出生之前,這男男女女就應當形成文件上的一個同意,所以這就要求未來的父母們,當他們在決定要去撫養孩子,他們就必須要知道這項事項,所有這些的東西都應當事先安排好然後再讓這個孩子出生,然後再去撫養。他們這個具體的安排應當寫在文件當中,而且這個文件要通過法官的公證。所以如果你希望你的孩子由兩對伴侶共同撫養長大的話,你就要事先想好,去法院請法官同意,這就是荷蘭國家委員會最新的草案。

我也注意到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因為這樣的一種組合,兒童生養出來之後,人們經常就會討論,這個孩子究竟應該跟誰姓?因為我相信所有的家長肯定都希望孩子跟自己姓。所以這種情況就會變得很複雜。國家委員會就提議說,在孩子出生之前,家長就要選好孩子姓什麼。如果之後又出生了孩子,所有的孩子都應當姓同一個姓。所以當他們在生養第一個孩子之前就要決定好姓什麼,而且這個要寫在文件當中記錄下來。當然這種情況處理起來會很複雜,所以以後的家長們就必須要有非常豐富的信息指導。從政府層面當中,如果想要撫養一個孩子具體需要做一些什麼,這樣才能夠推動以後更好的親子關係。

現在我來總結一下。荷蘭的國家委員會以及我們作為議會當中的一員,我們一直非常密切與全國的非政府組織、與我們的社會保持同步。因為就像剛剛迪迪分享的這些個人故事一樣,她的這些個人經驗都非常重要,我們都需要去聆聽她們的個人故事,才知道會有怎樣的解決方案。所以在荷蘭的民主結構中,要由政府、由議會、由社會、由黨派中的人們共同合作,包括與國家的政府組織共同合作,才能夠解決這些問題。在荷蘭,我們認為如果你想要做一些什麼,你有了這樣的想法,你想要解決這些問題,那這個過程中民主是非常重要的。你的夢想有的時候可以實現,當然也有的時候可能實現不了,這都是民主政治的遊戲規則。但是我們要記住,未來不是在我們“前方”,而是在我們“內部”。我們每個人都可以去實現自己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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