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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為營—中國LGBT人群的權利倡導

2021年1月,我們有幸邀請到了耶魯大學法學院蔡中曾中國中心的高級研究員Darius Longarino分享了他最新完成的中國性/別少數權利現狀的報告:《步步為營——中國LGBT人群的權利倡導》。


亦有幸請到西南政法大學的趙樹坤教授,西南財經大學的何霞副教授,和民間組織“同志平等權益促進會”的彭燕輝,從中國內地的法律和實務角度進行了非常精彩的點評。


本文為上述報告的摘要。


(圖片內容:一簇綠植的後面,兩個女孩依偎著坐在一起,背上披著一面彩虹旗)


01

引言


2020年底,耶魯大學法學院蔡中曾中國中心的高級研究員Darius Longarino發布了其剛完成的中國性/別少數權利現狀的報告《步步為營——中國LGBT人群的權利倡導》(以下簡稱“報告”)。


該報告從歷史研究角度出發,系統地總結了法律政策對中國LGBT群體生活的影響,並闡述了中國LGBT運動在法律平權方面所做的種種努力。對於中國同志運動的研究者、倡導者,以及關注同志運動的媒體而言,報告提供詳實了的中國同志運動信息可供參考。


報告主要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為法律政策與LGBT群體生活之間的聯繫,描述了現有法律和政策以何種方式和程度影響LGBT社群的生活;第二部分則為中國LGBT運動的未來,在總結中國LGBT倡導者和盟友推動法律改革的基礎之上,展望LGBT運動可能發展的方向。


02

法律政策與中國LGBT群體生活的聯繫


從法律政策角度探討對LGBT社群生活影響的主要考慮在於法律對公民生活影響程度之廣。


對LGBT群體而言,好的法律可以認可LGBT社群,明確LGBT社群應得到平等的對待和平等的福利,並與順性別/異性戀的公民享有同等權利和尊嚴;而不良的規則與政策卻可以成為壓制LGBT群體的工具,如把同性性行為入罪化,或不允許傳播關於LGBT內容;法律也可以變相歧視LGBT社群,如當LGBT群體在社會遭到歧視和暴力時,缺乏相應的保護機制。

因此,法律可以成為反映特定區域LGBT群體生存環境的風向標,法律與政策對LGBT群體的態度很大程度上影響LGBT群體的社會處境,以及平權運動的方向與艱難程度。



官方對LGBT社群的總體態度


有說法認為,政府對LGBT的立場是“不支持,不反對,不提倡”。但從實際來看, LGBT問題在官方是處於被忽視的狀態的。中國官方認為LGBT問題仍是一個非常邊緣化的議題,因此缺乏針對這一問題的統一的政策。

在這種大環境下,官方對於LGBT群體的態度存在矛盾和不一致。這種不一致在上世紀的執法過程中已有所顯現。


1997年以前,同性性行為常被公安部門解釋為觸犯了當時《刑法》中的“流氓罪”; 1993年,公安部發布了一份通知(公通字( 1993 ) 62號),取締了同性戀文化沙龍“男人的世界”,通知中使用了大量諸如“同性戀活動扭曲人性,違反社會公德”等污名化的表述,並建議各地方公安部門以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方式對同性戀進行懲戒。


但在其他場合中,中國官方對LGBT的態度並沒有如此極端,如1991年,安徽省的一位父親因其女兒有一位同性伴侶而去派出所舉報。該案件經當地警察謹慎調查和研究後上報到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公安廳的答复則是:在當時我國法律並沒有關於同性戀和同性戀責任問題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對該問題進行受理,也不宜流氓行為給予治安處罰。


1997年《刑法》修訂時將“流氓罪”從罪名中刪除,這一舉措通常被媒體視為中國政府將同性戀“去罪化”的標誌。


近幾十年,法律政策的巨大變化並沒有讓官方對LGBT問題的矛盾性有所削減。


我們可以聽到官方在一些場合中對LGBT群體表達的支持性聲音,如2014年以來,中國代表團在聯合國會議與活動中,至少五次作出了支持LGBT社群的聲明(報告第23-24頁),一位代表曾在一次活動中坦白地承認,“ LGBTI人員在社會上的接受度,以及TA們在就業、教育、健康、家庭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現實問題,是一個需要認真注意的事項。”


但大多數情況下,官方在LGBT問題上釋放出來的信號是不夠友好的,如幾乎未有國內官方媒體報導上述支持LGBT社群的官方聲明,又如2015年的《電視劇內容製作通則》和2017年的《網絡視聽節目內容審核通則》均將同性戀內容解釋為應該刪除的所謂“色情”和“性變態”的內容。


以下從報告中選取的幾個代表性的法律領域對LGBT問題依然存在歧視與忽視。由於這些領域與LGBT群體的生活緊密相關,因此現有法律政策給LGBT群體造成了直接的、或者長遠的負面影響。



一、醫療健康與性別認同

中國官方對LGBT立場的不一致首先體現在醫療領域。第一個體現在於中國尚未完全將同性戀去病理化。


2001年中國精神疾病分類方案第三版( CCMD-3 )中依然存在“性指向障礙”的概念,認為同性戀和雙性戀“從性愛本身來說不一定異常。但某些人的性發育和性定向可伴發心理障礙,如個人不希望如此或猶豫不決,為此感到焦慮、抑鬱,及內心痛苦,有的試圖尋求治療加以改變。這是CCMD-3納入同性戀和雙性戀的主要原因。 ”


CCMD-3對同性戀和雙性戀含混不清的病理性描述不僅使得很多心理諮詢師將這一解釋當作“治療”對自己的性取向感到不適的來訪者的藉口,更是導致了相關問題司法實踐的不一致,如2014年首起“同性戀扭轉治療”案中,法院支持了作為同志的原告的訴請,並在判決中明確表示同性戀並非精神疾病;而在近期作出的“'同性戀是心理障礙'教材案”二審結果中,法院再次判決原告(上訴人)西西敗訴,並認為教科書中關於同性戀是病的表述屬於“認知性分歧”,不構成客觀的錯誤(即知識性差錯)。


另一個體現在於性別重置手術嚴苛的手術要求。


按照2017年版《性別重置手術管理標準》的規定,如果跨性別人士希望接受性別重置手術,無論其年齡有多大,其都需要取得家庭成員的批准,同時還需要被診斷為“易性症”(注:“易性症”的條件之一是“性愛傾向為純粹同性戀”)。


嚴苛的性別重置手術條件給跨性別人士帶來的障礙不僅限於實際實施手術的不可操作性,當這種困難與其他領域的不友好政策結合在一起,就構成了新的歧視,如在跨性別社群未能或不願進行性別重置手術的情況下, TA們很難直接變更身份證上的性別;即使公安系統給跨性別人士的身份證做了性別變更,也有多起案例表明變更畢業文憑上的性別標誌也並不順利,這進而可能導致跨性別人士在求職時遭遇就業歧視。



二、婚姻與家庭

婚姻與家庭領域對LGBT群體不友好的法律與政策也不乏其數。


在婚姻法領域,最為明顯的歧視即在於中國婚姻法僅允許異性伴侶結婚,同性伴侶之間締結的婚姻不受法律上的認可,這進而會影響同性伴侶的生育權,因為只有法律上的配偶能得到協助生殖技術的服務。

在收養領域也可以找到這樣的污名同性戀的政策,如部分地區的領養兒童申請評估表中就包括“您有同性戀等不良異常行為嗎?”等類似污名同志的問題;又如在一些離婚的案子當中,配偶爭取撫養權的時候,法官可能會支持同志人士會給孩子帶來負面影響的說法,認為“被告的同性戀行為與當前的正常主流觀念及傳統的倫理相違背”,因而做出對同志一方不利的判決。


三、其他法律領域對LGBT群體保護的缺失

LGBT群體常常遭遇就業歧視、家庭暴力、校園霸凌等不公待遇,但是LGBT社群很少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就家庭暴力而言,儘管中國在2015年已經頒布了《反家庭暴力法》,但在實踐中,當LGBT人士因其性取向、性別認同或性別表達而遭受到家庭暴力時,這些保護性措施似乎並無法起到應有作用,如在一起2016年的案例中,一位成年男同性戀被父母鎖在家中並毆打,當他報警求助時,警方接線人員卻認為其父母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是為了他的考慮。甚至有官方發言人直接表示同性伴侶不在《反家暴法》的調整範圍之內。


在校園霸凌問題上,2017年有人大代表曾建議教育部防範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校園暴力。教育部當時對這一建議表達了讚許,但後續似乎並沒有採取實際行動加以落實。


LGBT社群在職場也常常遭遇歧視。在2018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國際勞工組織的調查當中,僅有11%的LGBT僱員認為自己的職場“開放包容。”


03

中國LGBT權利倡導的未來

從以上例證可以看出,法律並非是LGBT運動可以選擇的的最佳手段。


在選擇一個有效的LGBT運動工具問題上,美國同性婚姻平權先驅Evan Wolfson的觀點值得借鑒,他認為“對話是改變的發動機”,因此, LGBT倡導者們似乎可以通過對話與溝通更有效地推進運動。


將對話溝通作為LGBT運動工具的主要原因在於,對話溝通能夠改變人的思維和感情,因而更容易引發他人的共情。事實上,法律倡導也是引起對話的方式之一,通過引發輿論的討論間接推動法律的變革。

中國同志運動通過對話,既提高了LGBT社群的可見度,也擴大了非LGBT社群對LGBT社群的理解和支持。

一方面,在媒體上,很多與LGBT案件和行動相關的標題的閱讀量都比較高,這也有助於引發各界人士思考應當如何尊重地和平等地對待性別取向不同的人們;

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也可以看到法官在價值觀上的積極轉變,如在跨性別就業歧視第一案中,儘管法院判決當事人沒有足夠證據主張雇主歧視他,但是法院在判決書中,通過“個人的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屬於一般人格權的保護範圍,對他人的性別認同及性別表達應當予以尊重”這一觀點,表達了應平等對待LGBT群體的態度;

又如在去年的“跨性別人士與噹噹網勞動爭議案”中,二審法院不僅支持了跨性別人士的訴求,更是在判決書中就尊嚴、多元和平等問題發表瞭如下溫柔而深邃的宣言:


現代社會呈現出愈加豐富多元的趨勢,我們總是發現身邊出現很多新鮮事,我們又會學著逐漸的去接納這些新鮮事,除非它威脅到了他人、集體、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也許正是我們對很多新鮮事的包容,才奠定了文明的長遠發展和社會的長足進步。


我們習慣於按照我們對於生物性別的認識去理解社會,但仍然會有一些人要按照自己的生活體驗來表達他們的性別身份,對於這種持續存在的社會表達,往往需要我們重新去審視和認識,這種重新審視和認識或許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但確實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包容,我們也確有必要逐漸轉變我們的態度。

因為只有我們容忍多元化的生存方式,才能擁有更加豐富的文化觀念,才能為法治社會奠定寬容的文化基礎,這或許就是有學者指出“社會寬容乃法治之福”的邏輯。


我們尊重和保護變性人的人格、尊嚴及其正當權利,是基於我們對於公民的尊嚴和權利的珍視,而非我們對於變性進行倡導和推廣”。


綜上,儘管目前中國法律政策並未能為LGBT群體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但中國的LGBT運動者仍可以通過積極有效的對話溝通,逐步推動法律的改革。這一過程道阻且長,但願橋都堅固,隧道都光明。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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