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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林律師:我與《反家庭暴力法》

本文是作者韓林律師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台,旷日年久,历尽曲折,可谓是“二十年磨一剑”,是第一部全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立法,有人形象的比喻是一部“地方推动中央”的法律。

这部法律与我的渊源很深。我从1987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3年转为专职律师,1999年脱离体制,我所在的律师所从国办所变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我们从行政事业编制变成个人合伙。我从事律师工作期间,在河南的三四线城市,由于经济相对落后,法治发展比较缓慢。作为一名普通的执业女律师,接触了很多的婚姻家庭类案件,其中有不少女性遭受家暴的现象非常普便,整个社会上的男女不平等的现象非常严重。就连好多男法官和男律师都有女性歧视。我在执业过程中有深刻的体会。

比如刚开始执业的年代,律师业都以能办理大额的经济纠纷的案件为牛,律师所分配案件时,我们这些年轻的女律师只能被分配办些婆婆妈妈的家务琐事案件,所以我承办了大量的婚姻抚养等家事案件,也使得我对家庭暴力能够接触的很早,有很深的体会,对于男权社会中对于女性的歧视我一直是深恶痛绝,在代理案件中,自己不畏危险为弱势的农村女子离婚争取公平的财产权利和子女抚养权利,尤其是遇上有家暴情形的案件,经常会觉得法律依据不足,对于家暴实施者不能制止,单凭我自己的个案影响力很小。后来通过参加很多的反家暴培训和性别平等培训,我有了用自己的力量来推进反家暴立法进程的想法。

通过培训我结识了很多志同道合的律师和NGO,包括很有趣的女权行动派,近几年来,我带领我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倡议小组积极参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反家庭暴力法制宣传进社区活动,并且希望能用自己微薄之力来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使广大的妇女儿童不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  

盼望着,到了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论证,首次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进入国家级立法阶段。跟着国家立法的大好形势,在 2014年11月25日,受全国人大委托,国务院妇儿工委起草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我带领我的小组积极展开多种形式的研讨,并在当天的反家暴立法倡导小组成立大会上就草案征求意见稿逐条进行分析讨论,迅速拿出的了修改意见稿。 2015年7月2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稿)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比草案一稿,草案二稿增加了家庭暴力的涵盖“内容”,明确指出,家庭成员间的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并将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草案二稿虽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我们通过渠道得到书面资料,继续展开研讨并出具了书面意见。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我欣喜地看到,这部法律与我们反家暴立法倡议小组所关注的和为之积极努力和倡导的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最终实现家暴零容忍目标非常切合,我们关注并提出的几个关键点,在法条中得以体现:

一、首先是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规定了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方式,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对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庭暴力法》附则第三十七条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据悉,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三、发现家暴不报告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来有效隔离现实危险的一大利器。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至目前,湖南、北京、四川、河南、宁夏、天津、安徽、河北、重庆、吉林、浙江、陕西、内蒙古(内蒙呼市尚衡律师团队)、海南、江苏、山东、广西、福建、云南、贵州等全国20多个省(区、市)先后发出了各地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们同仁已经代理在内蒙古法院发出了两份《人身保护令》的裁定,发出的过程很是艰辛。就单是案件的办理都可以写出篇文章来了。这里面法院的工作量大,不愿意在增加工作量、有些推诿是一方面,更主要的是虽然反家暴法出台了,人们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意识还要有一段时间才能提高。但不管怎么说这一步是迈出去了,人身保护令的积极作用还是有显著效果的,并且在办理过程中,我们的律师感触很大,受过权利平等培训的律师就是不一样,通过办理案件也给整个法院普了法,提高了意识,这也是我们这群经常关注反家暴的律师所与其他无权利平等意识的法律人有明显区别。所以我们下一步要积极进法院、进公安进行反家暴法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为下一步出台司法解释打好基础。

五、最后,重点说一下告诫书制度(第十六、十七条),我个人认为反家暴法的最大亮点,就是设立了人身告诫书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我从事多年的律师实务中,在中国大陆,公安人员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受害人报警不仅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家暴,反而会招致更加变本加厉的加害,所以受害人往往选择忍耐又忍耐,忍到无可忍,就会产生以暴制暴的杀夫、纵火、分尸等恶性案件。

实际上,我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看出那些实施家暴的男人是最没有胆量的,我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打老婆的男人是最懦弱的、最无能的”,只不过是他们在力量上和心理上让家人、妻子和孩子感到恐惧,对他的行为不敢有任何的僭越,他们在这些弱者身上得到了满足,但事实上,这些人是非常害怕公权力介入的,如果在家暴初发时,由法律规定公权力必须介入,那么对于制止家暴的升级和再次发生是绝对有效的措施。所以我一直致力于积极推进家暴告诫制度的实施和推广,2013年我就召开了有妇联和公安机关的干警参与的研讨会,会上公安机关的户籍警官也非常赞同家暴告诫制度的,并且我们一直认为应该叫《家暴告诫令》,比告诫书措辞上的严厉可能对预防家暴再发生可能会更有力度。本次法律出台将这一制度入了法条,我们许久以来的呼吁和愿望得到实现,是最欢欣鼓舞的。

在实践中,家暴告诫书制度对于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成效显著。以南京市为例,根据2016年3月2日的《扬子晚报》的报道:截至2015年底,南京公安部门共发放告诫书900多份,没有发生一起二次家暴行为,成效显著。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行以来,基层执法人员也从过去的“家务事自己解决”转化为“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妇女儿童及老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得到极大提升。

但另一方面,除了南京等试点城市外,大多数的公安机关对于出具告诫书的证据要求、格式掌握还是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我们建议公安部尽快出台反家暴法的部门规章,在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规定中,对告诫书制度予以明确细化,将之确定为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了,但这仅仅是一个开始。反家庭暴力在比较前沿的港台还有很多可改进的地方,对于中国大陆更是任重而道远!我将要更加努力的为《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司法解释继续不懈的研讨。期待每一个家庭都能幸福和美、温馨如画,每一个妈妈和孩子能够笑颜如花。愿世界上的每个家庭都没有暴力只有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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