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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障礙者的生育權利

安孟竹

香港中文大學人類學博士



「面對任何尚未取得共識的爭議性話題,忽視、回避或黨同伐異都不是良策,需要做的恰恰是去看見相似表象之下的內在差異、將那些長久不被重視的需求帶到人們面前,厘清這些爭議之中的核心考量與價值追求、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構建具有生產性的對話,才能在實踐中摸索出一條可行之路。」



與所有人一樣,心智障礙者也有性與愛的需求,這是無需贅言的事實,也是殘障權利運動伸張多年的訴求,並在許多地方取得創造性成果。而心智障礙者的生育權利,則因所牽連的風險與責任、照顧與養育等問題,在心智障礙者人權相關討論中始終存在爭議,近來因為相關新聞出現而成為關注焦點。


對於心智障礙者生育議題的探討不能僅僅停留於奇觀或悲嘆,這既需要我們擺脫優生學的藩籬,也需要看到被單一的「自主身體觀」所遮蔽的照顧考量,以及其中的性別與階級差異。此外,心智障礙者生育面臨的種種倫理困境並非他們獨有,也指向了現代社會照顧實踐私人化的普遍困境。



絕育:殘酷的歷史與當下的顧慮


20世紀上半葉,優生學思想流行於歐美各國,成為許多國家制定生育法案的基礎。心智障礙者在這些以優生學為底色的生育法案中有著相似的處境,他們被要求進行強制絕育手術,以避免自身的基因向下傳遞,繼續生產出「為社會和族群帶來負擔的劣質人口」。1920 年,美國弗吉尼亞州一間精神障礙收容所要求對一位智力障礙女性嘉莉·巴克(Carrie Buck)進行強制絕育,巴克在當時雖然只有 18 歲,但已經育有一個非婚生孩子,提出絕育申請的醫生表示,巴克的智力只有 9 歲,她當時年逾50 的母親智商也僅有幼童程度,且有賣淫的不良記錄,醫生認為從這個家庭的歷史來看,他們的基因對社會有害。盡管巴克的律師表示,強制絕育的做法並沒有施行於所有心智障礙者,而僅僅施行於居住在特定機構的個體,這違反了憲法的平等對待原則,然而最終,最高法院依然作出了支持強制絕育的判決,法官在判決書中認為「防止那些生性低劣的人生育後代,對自身、社會和世界都是一件好事」。這一判例為當時未能加以全面施行的強制絕育法背書,許多其他州據此修改了自己的州法規,而在弗吉尼亞州,直至 1974 年以前,對心智障礙者強制絕育的措施都在持續實施。


在大洋的另一端,優生學已經在 1930 年代的歐洲成為納粹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追求種族純化和精英化的德國已經從強制給心智障礙者做絕育手術,轉向了更為極端的做法——消滅心智障礙者本人。在 1933 到 1936 年的 T4 行動中,大量心智障礙者(包括兒童)被視為「無價值的人」而送上斷頭台。在以所謂國家、族群的利益為優先考量的價值序列之下,出乎統治者意料的是,從強制結紮的「防患於未然」邁向對所有「無價值生命」的系統性消滅,這更具顛覆性的一步卻進行的毫無阻力——曾經讚成對心智障礙者采取強制絕育措施的的國民也順理成章的支持了這種殺害行動的正當性。


無論美國與歐洲在施行心智障礙者絕育的具體做法上存在怎樣的差別,在20 世紀上半頁歷史的殘酷與荒謬中,我們可以看到的是,在社會支持缺失的語境下,所謂的「整體利益」考量常常演繹為對心智障礙者個體生命價值的貶抑,而心智障礙者本人的聲音和欲求從未被聆聽、被看見,她們的身體與生命,子宮與子女,都承受著來自所謂科學和專業人士的評斷與衡量,被國家權力所操控、驅使、掩埋。


當下的世界不同於彼時的歐洲,優生學開始變得惡名昭著;國家對心智障礙者進行強制結紮、摘除卵巢的做法已然鮮見,但更常見的情況,是在生育法案中以「醫學建議」的方式來反對心智障礙者生育。在今天,家長會主動選擇帶他們的心智障礙孩子去做絕育手術。盡管家長們通常對此閉口不談,但這種做法之普遍並非秘密,而父母更多的考量是圍繞孩子的福祉,以及背後匱乏的公共照顧資源。


德國電影《朵拉與我們父母的性官能癥》(Dora oder Die sexuellen Neurosen unserer Eltern)反映了心智障礙者生育的渴望與家庭的困境。影片主角朵拉是一位唐氏綜合征患者,對父母性生活的偶然窺見開啟了這個心智單純女孩的欲望之閥。在與陌生男子交歡後,朵拉懷孕了,她想把孩子生下來,認為自己完全可以照顧孩子,況且還有媽媽可以幫忙。然而朵拉的父母卻堅決表示反對,在他們看來,朵拉並不完全理解,也無法承擔生育帶來的責任。父母最終決定帶朵拉墮胎,並為她安裝了避孕器。


或許很難對朵拉父母的做法有過多的苛責,畢竟作為照顧者,他們對孩子未來的人生有更為慎重的顧慮和打算,也自然會產生這樣的擔憂:如果孩子在性方面受到誘騙與傷害怎麽辦?自我照顧都有困難的孩子能夠肩負起照顧下一代的責任嗎?如果障礙遺傳給下一代,對於原本勉力支撐的生命與家庭而言,豈非雪上加霜?如果我們在「消滅潛在障礙」的歷史邏輯中看到的,更多是以社會利益之名對特定生命形態的抹殺,那麽在今天家長們的無奈選擇背後,則是他們對心智障礙者社會處境和人際遭遇的憂慮感知、以及心智障礙者及其家庭公共支持與照顧資源的匱乏。相似的是,在心智障礙家庭的特殊情境外,普通人也會在自己的生育問題上作出同樣的決策——例如通過基因檢測與篩查、羊膜穿刺等技術衡量潛在的殘障風險、並在監測到殘障風險後選擇流產。這樣的選擇很多時候同樣基於在一個對心智障礙者不友好的社會中,我們對下一代所面臨的脆弱處境的想象,而這種被生育控制技術所支撐的選擇本身也間接的強化了對殘障生命價值的貶抑。



性別化的生育:照顧的傳遞與工具化的身體


悖謬的是,「照顧」不僅會成為絕育的考量,也會成為生育的因由。身為特教老師的好友對我提及他曾經的自閉癥學生阿丘(化名)的故事,早已成年的阿丘在前些年被父母「安排」了一樁婚姻,女方來自阿丘父母的老家鄉下,並不是障礙者。婚後不久女方便懷孕了,一年後誕下一名男嬰。我不了解阿丘與新婚妻子之間是否相愛,但阿丘父母卻並不諱言這樁婚姻的目的,就是為了在父母去世後能讓阿丘依然有所依靠,即便未來兒媳離開,阿丘的孩子「總不至於不管父親」。


盡管這對用心良苦的父母也曾擔憂障礙的遺傳風險,但所幸目前看來孩子的发育「一切正常」。與之相比,我在另一場特校老師講座中聽聞的故事則沒那麽幸運:同屬心智障礙人士的兩夫妻生育的孩子再度被確診。在這看似戲劇化的情節背後,原本需要照顧兩個心智障礙者的家庭,未來又要背上更為沈重的包袱。


這些坊間流傳的心智障礙者生育故事位於倫理乃至法律的灰色地帶,也常常不被圈內的家長理解,然而這背後並不全然是「盲目無知」或「陋習糟粕」。阿丘來自一個經營家族企業的寬裕家庭,他的父母並不信任任何血緣與親屬之外的照顧體系,他們畢生的財富積累足以支撐阿丘小家庭的生活和孫輩的養育,於是選擇以招贅的方式安排阿丘後半生的照顧。然而這樣的豪賭並不適用於所有家庭,「遺傳風險」會成為大多數心智障礙者家庭的顧慮,運氣稍稍不好,用生育延續照護責任的嘗試反而會帶來更為沈重的照護壓力。


另一點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將性別和階級因素納入考量,心智障礙者譜系內部的深刻差異便會再次浮現出來。近來數不勝數的輿論事件都讓我們发現,社會經濟地位低下的女性心智障礙者更容易淪為性壓迫的對象,乃至純粹的生育工具。這一情況在中國農村尤甚:2014 年,11 名智力障礙女性被拐賣到山東後被警方解救,他們被圈禁起來供當地男性挑選,年齡最小的僅 13 歲。2019 年初,智力发育遲緩的22歲女孩方洋洋在出嫁三年後,被夫家以「無法生育」為由虐待致死。事後媒體采訪发現,方洋洋的母親也是一位精神障礙者,她與方洋洋的父親結婚時,男方已經 45歲。在中國的農村里還有無數個「方洋洋」,她們在成長過程中擁有比城市心智障礙者更少的機會和資源,在一個被父權制籠罩的生活場域中,只能通過功能性的生育來確認她們在家庭、村莊中的生命價值。


實際上,婚姻和生育的確曾在中國歷史上長時間的作為傳承家族心智障礙者照顧責任的方式。直至今天,這種傳遞照顧責任的考量依然隱含在農村頻頻发生的「包辦婚姻」之中(在媒體對方洋洋家人的采訪中也傳達了這種期待)。然而難以回避的困境是,對農村心智障礙女性,照顧的傳遞在大多數情況下恰恰需要以工具性的生育(或性)為交換。在這個過程中,女性心智障礙者的生命和地位被生育本身所定義,她們可生育的身體被置於婚姻的經濟中,被估價、被購買、也在「失效」時被羞辱、被棄置。


很少有人追問的是,在這樣的親密關系里,心智障礙者的生育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已經有了下一代的阿丘與妻子和孩子之間感情怎樣?為他人「傳宗接代」的農村心智障礙女性在自己的婚姻中是否幸福?恰如一百年前美國的巴克訴訟案中,社會效益與個體平等的爭議掩蓋了事實中最殘酷的部分——直到事後人們才得知,巴克的孩子是她被寄養家庭的親戚強暴的結果,而寄養家庭之所以將其送往收容所,則是為了維護家族名譽,掩蓋醜聞。



自由與自主之外,還有什麽?


需要看到的是,心智障礙是一個包含甚廣、內部千差萬別的譜系,在生育這一議題上,確實很難找到統一適用的規範。一種堅決反對心智障礙者生育的聲音強調,心智障礙者難以具備養育下一代的能力。的確,部分有嚴重心智障礙的女性並不能完全理解懷孕期間自己的身體中发生了什麽,另一些心智障礙者則存在自我照顧的嚴重困難,養育下一代對他們而言會變得更加難以想象。然而,圍繞「養育能力」所提出的疑慮也讓我們嘗試從另一個角度來思考問題:在心智障礙之外,許多沒有公民權、被擠壓至社會邊緣的窮困者(一個常見的例子是貧民街區的吸毒者)在照顧孩子的能力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困境;而這背後更為本質性的問題是,為什麽我們對下一代養育責任的想象會如此聚焦於私人領域、原生家庭和父母?為什麽建立在充分公共支持與社區互助基礎上的「養育」是如此難以達成呢?在這個層面上,心智障礙者看似特殊的生育難題指向了現代社會照顧實踐私人化的普遍困境。


那麽對於朵拉這樣「高功能」、清晰表達了生育意願的心智障礙者,生育是否可能?電影里的朵拉父母始終對唐氏女兒的生育態度與選擇表示疑慮:如果不做絕育手術,她真的能完全理解性活動帶來的後果嗎?如果生育意味著一份需要在實踐中學習和理解的責任,那麼在向心智障礙者提出質疑之前,我們普通人或許也可以先問問自己:在做父母之前,我們自己真的完全理解了生育的意義和責任嗎?


心智障礙者絕育和生育的故事常常被媒體引為奇觀,在這樣的故事中,心智障礙者依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處於「被安排」與「被凝視」的境地,與某些歷史時刻相比,脫離了「生育工具」和「劣質基因」標簽的他們得到了更多的關懷,但始終未曾改變的是,在這一過程中,他們自身的聲音依舊很少被聆聽。


然而這並不是說,心智障礙者的生育議題可以簡單的被處理為尊重自主權的問題。事實上,無論是普通人抑或心智障礙者,關於生育權的討論的確經常被簡單置換為對身體控制與自主權的確認,這種簡單的置換往往會遮蔽生育在自主之外的倫理意義,帶來意料之外的後果。正如美國墮胎運動中,支持者基於女性對妊娠的貢獻難以替代為由來強調女性自由選擇、控制生育結果的權利,卻沒考慮到這種建立在個人主義身體自主觀基礎上的權利伸張同樣也會讓女性在面對「出生缺陷」的結果時,背負起沒能照顧好孕期身體的責任、承擔周遭與社會指責。這樣悖謬的結果也要求我們進一步追問,在自由與自主之外,生育的表象之下還包含著其他什麽面向。


無需贅言的是,覆雜而嚴峻的事實往往難以用簡單的倫理原則來回應。站在照顧者的角度,無論是帶女兒去墮胎的朵拉父母、還是為兒子安排婚姻與生育的阿丘父母恐怕都難以被「自由與自主」的原則性口號所說服。對他們而言,心智障礙者的生育還牽連著諸多無解的難題:障礙者自身的意願,遺傳的風險,家庭的養育負擔,孕期與障礙交織的不確定性,下一代的宿命與人生。照顧者頗具家長主義色彩的選擇並不應當被過多苛責,相反,需要看到的是這背後的無奈,並追問,到底是什麽造就了心智障礙者生育問題上的這些「萬不得已」。面對任何尚未取得共識的爭議性話題,忽視、回避或黨同伐異都不是良策,需要做的恰恰是去看見相似表象之下的內在差異、將那些長久不被重視的需求帶到人們面前,厘清這些爭議之中的核心考量與價值追求、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構建具有生產性的對話,才能在實踐中摸索出一條可行之路。


在殘障權利運動行進的歷史中,曾經,心智障礙者「性需求」的實現也被視為天方夜譚,然而在不同社會與組織過去幾十年的嘗試中,行動者們已經在支持心智障礙者滿足性需求、體驗並實踐親密關系的道路上取得了創造性的成就(如丹麥的性社工、台灣的「手天使」、廣州的「愛·成長」)。盡管與性和親密關系議題相比,在心智障礙者的生育議題上,我們面臨著更加覆雜的價值爭議,但至少目前我們知道我們徹底拒絕的是什麽——我們拒絕讓心智障礙者淪為性发泄的對象與生育的工具,拒絕他們受到人格的羞辱與身體的戕害,拒絕犧牲他們作為人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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