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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回放 | 東亞文化傳統與邊緣人群權利

簡介


東亞文化傳統價值觀是否與性/別少數的權利水火不容?

因傳統價值觀而對性/別少數權利的漠視和質疑,應如何破解?

日本和台灣的法律改革如何回應基於傳統價值和保守主義的爭議?

在地的倡議工作如何有效地促成關於包容、多元、平等問題的對話?


分享嘉賓


李柏翰,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全球衛生學程助理教授,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

許秀雯,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創會理事長,婚姻平權釋憲及跨性別權益策略性訴訟律師

鈴木賢,日本明治大學法學部教授、明治大學現代中國研究所所長


視頻回放 (YouTube) -



亞洲價值觀(ASIAN VALUES)及其對性/別少數權利的影響

講者:李柏翰



大家好,我是台大全球衛生學程助理教授李柏翰,今天很高興有機會與大家討論亞洲價值觀,及其對性/別少數權利的影響。


一、誰是性/別少數群體?

今天的分享中,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我提到的性/別少數群體(sexual and gender minorities, SGMs),並不等同於LGBTI群體


在國際人權法的框架下,我認爲性/別少數群體除了是個人權利的主體,也是在政治、經濟、文化下的一個集體權利的主體。


但值得注意的是,性/別少數群體(SGMs)並不等於LGBTI群體。因爲SGMs既包括了擁有相對穩定認同的人,如Gay、Les群體,也包括了認同流動但仍需要認同正義的人,比如一些性認同流動的人,卻沒法在某些文化脈絡中被包含在内的人。


因此,本次討論中的性/別少數群體,是在特別的社會與文化脈絡中,反映了人們(被)成爲「少數群體」的動態過程,尤其是探討其與政府、主流社會、人權的關係


也就是說,由於在不同社會中性/別規範之差異,SGMs概括了所有不合常態、不合規範之多元經驗。


二、作爲一個集體認同的概念

截至目前,很多探討同志運動或者同志人權的文章中,作者都會明確在某個特定的社會與文化脈絡中,使用「少數群體」這個説法——事實上,「少數群體」已經成爲了一個集體認同的概念,如中文常常出現的「同志」一詞。


過去,「同志」原指「革命同志」,被革命黨黨員在互相稱呼時使用。現在,在中文語境中,同志成爲了同性戀者的代稱之一,廣義上也可以指代LGBT(即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等群體。


三、國際政治與國際法中的「性」

自 1990 年代以來,性別議題在人權、公共衛生兩個領域中,被大衆關注與熱烈討論。


一方面,由於1980年代后,艾滋病在全球肆虐,被標籤化成特定性少數的疾病,而引起了各國政府的重視。另一方面,性少數群體長期被病理化看待。因此,在90年代後期,性別議題也開始與心理健康、反歧視、去污名行動挂鈎,進而推動了世卫组织修订《国际疾病分类》,最後移除了同性戀。


到了2000年后,性別議題發展逐步加快,開始進入國際法、國際發展、國際金融等不同場域中。若一個國家無法提供一個同志友善的環境,那麽其有可能被其他友同國家切斷發展援助。


不過,性別議題中涉及到更少數的族群,如跨性別者、陰陽人等是後來才進入到國際法的討論中。


四、性權的發展和限制

在1980到1990年期間,性權在人權領域中蓬勃發展。從中,提到了每個人都需要捍衛性權利,包括性健康、親密關係以及性愉悅。但性權的發展隨後也遭到了一部分人的抵制,排除了所有不符合異性戀規範的性實踐。


五、法律闕漏:SOGIE-RELATED 國家實踐

20世紀90年代以來,性/別議題在國際社會中得到了很多關注。但一旦聚焦在人權領域中,國際人權法並沒有完善涉及性取向與性別認同議題的條款,也沒有為性/別少數群體提供保障。


以不歧視條款爲例,各國在進行爭論時,圍繞的主體仍然是男女兩性。對此,一些人認爲應該擴張解釋,在涉及與性相關的條款下,包括性傾向這部分的内容。但一些人主張把性傾向解釋為概括條款的一部分。


直到2006年,日惹原則才對性傾向、性別認同做出明確的定義。但是,日惹原則不是一個聯合國文書,也不是一個官方文書,而是由一群公益機構的法律學者和同志運動的倡議者制定的文書,以此保障個人的性傾向與性別認同。


此外,在2006年還有保障性/別少數群體權益的《蒙特羅宣言》。在2008年,Equal Rights Trust提出了一個平等原則宣言,后得到了歐洲理事會的國會會議的認可。


2008年,聯合國大會提出關於人權、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聲明草案。但是遭到了一份強而有力的反對意見,所以不了了之。到了2011年,聯合國人權辦公室終於發佈了一份關於SOGIE的報告。


與此同時,涉及性/別少數群體的用語也在改變。各國意識到在不同的文化和社會脈絡中,LGBTI群體不能代表所有的性/別少數群體,因此更傾向采用性取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等説法。


最著名的是,在2013年,人權辦公室提出了Free and equal campaign。後來在2014年,聯合國秘書長宣佈雇員可享受同性伴侶的福利。綜上,自2010年之後,SOGIE在國際中逐步權利正當化,包括聯合國在内的國際組織都在積極推動。


六、文化相對論與亞洲價值

在聯合國的不同場域中,因如何為性/別少數群提供保障而引起的爭議,實質上反映了文化相對論(cultural relativism)的衝擊。


(註:文化相對論是由德裔美籍人類學家法蘭茲·鮑亞士所提出的一種觀點與態度。 其內容主張某一個文化的行為,不應該藉由其他的文化觀點來判斷;只有從該文化本身的標準及價值出發,才能夠了解該文化。)


(一)亞洲價值(Asian values)——挑戰西方自由主義


亞洲價值(Asian values),主要指1990年代,由亞洲政治人物如前新加坡最高領導人李光耀以及前馬來西亞首相馬哈迪·莫哈末提出的「威權體制有助於經濟發展」的命題,如「漢江奇蹟」與「台灣奇蹟」等發展經驗都是例證。


此外,有人認為亞洲價值包括重視家庭價值觀、尊重權威、強調共識於決策過程中的角色還有關心社會群體,認為集體主義高於個人主義;也有人認為亞洲價值論和威權主義還有極權主義這些專制獨裁的政治文化有相通之處。


但若從亞洲價值的視角,去看待如何保障性/別少數群體的權利,實際上定義相當模糊。因爲,亞洲價值作爲一種集體主義的綜合體,包含了儒家、伊斯蘭等思想,但不同的思想態度都不一致


(二)舊的政治,新的傳統


不同的地區,亞洲價值也會被詮釋為不同的觀念。如在香港、中國大陸,會重視傳統禮節和美德。又如在新加坡的華人聚集地,會遵守「國家優先於集體、社會優先於個人」的傳統。


也就是說,亞洲價值在不同的社會,會有不同的變形,尤其是根據當下社會的主流意見,后被包裝成一個亞洲共享的價值。但這種狀況,不過是一種通過新的傳統,延續舊的政治而已。


以印尼爲例,印尼原本已經把同性戀去病理化,後來又以文化主權為由,重新把同性戀與變裝癖列爲精神疾病。對此,印尼認爲同志群體違反了傳統,並且這是來自西方的侵略。


在印尼之後,馬來西亞也表示了對印尼的支持,認爲西方正通過LGBT議題進行文化侵略,因而更需要捍衛亞洲價值。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並非是亞洲的獨特現象,因爲在拉丁美洲也曾出現過。


(三)人權普遍主義與文化相對主義


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它不分種族、性別、性傾向、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權包括免於恐懼和免於匱乏的權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權利,意見和言論自由的權利,獲得工作和教育的權利以及其他更多權利。


儘管,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已為世界各國所公認。但我們可以觀察到,當多元性別、性取向的人在爭取平等的人權時,常常會遭到文化相對主義的反彈,並被反對者認爲這是一種以人權為話術而進行的文化侵略行爲。


這種現象,已經不再是人類學中的文化相對主義(不同的文化具有不同的倫理實踐主張,且認為文化不是鐵板一塊,會隨著時間與社會變遷而改變),而是已經變成了高度政治化的文化相對論。長期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及社會文化會逐漸忽略掉在地人們的能動性,以及區域的文化多元性。


七、從民間著手:結盟但因地制宜的運動策略

截至目前,東南亞有很多跨國的結盟,試圖發展出因地制宜的運動策略。但他們發現,如果一直強調人權這個概念,就會遭到文化相對論的反駁。因此,他們決定強調本地存在性別多元的文化,通過文化政治去回應文化政治。




東亞文化傳統與邊緣人群權利——以台灣同運在地經驗爲例

講者:許秀雯




大家好,我是許秀雯,很開心與柏翰老師、鈴木賢老師一起與談。今天,我要給大家分享的是台灣同運在地經驗,進而分析在保障邊緣人群權利過程中,如何與社會各界做溝通。


一、同性婚姻是西方的舶來品嗎?

1990年代,我開始上大學,隨後參與性別運動。2009年,我從法國留學回到台灣,開始組建伴侶盟。在此期間,我常常會聽到「同性婚姻這種事情是西方的舶來品」或「LGBT人權是西方的價值觀」這類說法。


然而,若真正梳理台灣的同運歷史,就會發現這些説法具有瑕疵。因爲祁家威先生早在1986年就向政府請願同婚合法化,那時候台灣甚至還處於政治戒嚴時期。而荷蘭做為全世界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國家,時間已經是2001年了。


二、如何打破一夫一妻的社會制度?

現行的主流社會中,從親密關係到結婚、生育,仍然是以一夫一妻的異性戀制度爲主。那麽,作爲性少數群體,我們在認識到制度的不公平,並希望改變這個制度后,就需要思考如何改變人們看待事物的方式。


(一)立法


在推動運動初期,我們認爲家庭的組成方式,不能只有一對一的異性戀關係這一種,所以采取了寫草案的方式,提出了包括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多人家屬的「多元成家三法」草案,並發動社會各界連署支持,試圖打破社會的沉默,讓大衆看到多元家庭的存在。


不過,當法案送到立法院後,我們發現三個法案中,只有婚姻平權法案得到足夠立法委員的支持。因此,我們持續透過立法的遊說,推動同婚合法化,但也一直遭遇阻礙。一直到2017年,伴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打贏了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要求同婚須在兩年內完成立法,才打破立法的僵局。


然而,在這兩年内,我們又遭到了公投的反挫。由於反同公投通過了,導致不能「修正民法」,而是另立專法來落實同婚。


(二)司法訴訟


在同志運動的發展過程中,我們發現只靠立法程序去前進,會遇到很大的壓力與阻礙。因此,自2014年開始,我們的運動策略就有意識地進階為由立法與司法雙管齊下。


我們認爲,法律動員是一個可以有效突破僵局的方式。所以,在婚姻平權運動后,我們在倡議跨性別者免術換證或其他反歧視的議題時,也都藉由指標性的訴訟,來保障個體的權利,進而促成議題的司法及社會對話。當然,這種方式的前提是社會必須要有獨立的司法體制。


(三)系統性組織


我認爲,性少數群體最難出櫃的場域,就是職場和家庭。因此,社群培力非常重要。我們必須通過系統化組織,再厘清目標、盤點資源、制定策略,與不同的社群、不同體系合作,才有可能找到更多突破的機會,從而保障少數族群的利益。


(四)公衆教育


在立法上,我們推出相關草案;在司法上,我們通過訴訟為權利的正當性取得背書。但是,我們仍然需要在社會中進行倡議,改變人們的認知。


因爲,在推動同志運動發展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工作的一大内容,就是和社會的保守派溝通。比如,很多人認爲婚姻就意味著傳宗接代;但是同性婚姻無法傳宗接代,導致整個國家斷子絕孫。這些人會因爲這類恐懼感而反對同婚。


對此,我們需要重新定義婚姻的意義與價值。因爲在歷史上,婚姻從來都不是鐵板一塊。過去,婚姻是因政治、經濟的一些利益結盟,或基於傳宗接代的考慮才形成的制度。但到了近現代,婚姻已經發展爲以浪漫愛為核心的存在。


也因此在運動宣傳策略上,我們强調「愛」和「主體性」。因爲大部分人可以同理「不能愛其所愛」、「不能做自己」的痛苦,因此較容易產生共鳴和連結。


方法上,我們一方面請同志伴侶或跨性別者講出自己的故事,喚醒人們的同理心。另一方面,我們也會邀請支持多元性別運動的明星,如張惠妹等人,通過他們的號召力,吸引更多人對議題的關注,再慢慢影響大衆,從而獲得支持。


三、總結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命題是「東亞文化傳統與邊緣人群權利」。但事實上,「新的人權」在崛起及被承認、被尊重、被實踐的過程中,常常會遭到傳統文化的反撲。


在我看來,單以「傳統」本身作爲一個反對社會改變的因素,從邏輯上來說完全不具説服力。但是,傳統卻符合心理學上的需求——為人們提供一種安全感。正因爲人們都害怕未知,所以反同婚、反跨性別的人很容易用催化人們「對未知的恐懼」的方式來鼓動反對意見,也因此,我們更需要用各種生命故事、政策研究、乃至宣傳、對話策略,打破這種對未知的恐懼。


以捍衛傳統文化為理由來反對社會變革,基本上與人們的「思考惰性」以及「逃避自由」有關。但無論如何,我們依然可以透過寫法案、做組織等等方式,來打破刻板認知。


我尤其認爲更多性少數者參與政治和公共討論,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當我們開始現身説法,用自己的故事、自己的聲音去呈現人類多元性時,那些反對者也很難把我們異己化。畢竟,我們就是活生生的人,處於各行各業,并非是惡魔或者怪獸。



截至目前,雖然台灣同性婚姻已合法,但跨國同婚仍然欠缺配套措施。所以,我們在打訴訟之外,也製作了一些影音的宣傳,例如「飄洋過海來看你」的MV(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zCPcJHx5y8,就取得不錯的效果。不過,跨國同婚的困境,已經不再像早期推同婚,主要是對抗社會偏見,現在主要得處理的是政治面僵局的問題。





日本有關性/別少數權利的社會爭議和倡議經驗

講者:鈴木賢



大家好,我是台大法律學院的客座教授鈴木賢。在日本,同婚進程相對落後。所以,我希望能瞭解台灣的經驗,從而推動日本在婚姻平權方面的發展。


一、兩種不同的模式:鎮壓型與看不見型

根據我的觀察,世界上對性少數群體可以分爲兩種不同的模式,分別爲鎮壓型與看不見型


(一)鎮壓型


鎮壓型,指的是在天主、基督教及回教圈,由宗教規範延伸到政治、法律規範。國家積極對同性間親密關係(主要僅限男性),實行性悖轨法(sodomy Law)作爲懲罰。同性戀者一直成為法庭上(公共空間)被論及的對象。


但近一二十年來,同性戀者的地位從客體轉為主體,開始作為法律主體享受權利保障,如婚姻權、反歧視法等。


(二)看不見型


看不見型,指的是在東亞各國中,同性戀一直完全躲在私領域,不存在於公領域,不被成為政治、法律上的議題,連邊緣地位都沒有。同性戀者難於以權利主體出現於公共空間,更談不上啟動保障權利的法律之形成。


但在東亞,台灣是第一個逐漸跳脫傳統模式,並成功轉移到權利保障型的國家。


二、困擾同志的社會意識形態

與西方社會不同的是,東亞文化存在困擾著同志的兩種社會形態,分別為異性戀霸權主義與性別二元主義。


異性戀霸權主義,强調異性戀者為自然、正常。但事實上,異性戀者只是占人口的多數,而且自古代開始就一直有同性戀者的現象。此外,同性戀者在社會中一直得不到平等的對待。因此,同婚法制化是對異性戀主義的根本性挑戰。


性別二元主義,是指人的性別只能劃分爲男女兩性,不承認性別、性向是光譜般的存在。對此,我認爲這是錯誤的認識,并且不符合自然規律,因爲人的性別及性向認同沒有那麽單純簡單。


然而,東亞現行的政治及法律,大多都是根據這兩種社會意識形態而構建的。但在台灣,已經實現了婚姻平權,目前正在逐漸跳脫二元性別的限制(如跨性別者提起行政訴訟),最終邁向更多元、更開放的生活方式


三、傳統價值在日本

在東亞,我們的社會中存在著一些共同的現象。接下來,我以日本作爲案例,進行深入分析。


第一,父權社會。目前,日本是一個父權社會,認爲「婚姻就是人生大事」,重視傳宗接代,強迫婚後夫婦必須統一姓氏(97%夫妻以夫姓為家姓)。


而且,歐美社會中,結婚和生育進行解綁;但在東亞,婚育緊密結合在一起,新生兒九成以上為婚生子女。此外,與美國、韓國、中國比較,日本離婚率非常低。


第二,兩性顯著不平等,女性的社會地位偏低。在日本,兩性的性別分工較為明顯,且女性的平均收入偏低。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發佈的2020年全球性別平等報告中,日本在153個國家中排名第121位。


第三,家庭型態還未呈現多元化趨勢。


四、性別特例法(2003年,2008年修正)

在日本,現行涉及性少數者的法律,只有一部在2003年通過、2008年修正的《性別特例法》。


這是一部有變更改戶籍上性別的法律。不過,申請者需要符合法律中提出五個條件,才可以變更戶籍信息。這五個條件為十八歲以上者,目前未婚,目前沒有未成年子女,喪失生殖能力(無性腺等),性器官外觀類似於它方性別。


需要指出的是,這部法律有一些問題,也引起了不少反對的聲音。一些跨性別人士對此部法律提起來訴訟,認爲此部法律違憲了。但是截至目前,法院還未做出明確判決。


儘管這部法律有瑕疵,但由於法律的出台,有一萬多名跨性別者成功更改了性別信息。社會也加深了對跨性別群體的理解,並在教育場域中加入了涉及跨性別的内容。與同性戀群體相比,日本社會對跨性別群體的理解與關心更多。


五、地方政府開放同性伴侶登記證明

在日本,目前沒有法律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但從2015年開始,一些地方城市逐漸開放同性伴侶登記的制度,成爲了同性家庭制度化變化的開端。


截至今年四月,日本共有208個地方開放了這個制度,超過了日本一半的人口比例。所以,日本一半人口以上居住的地方,都有了同性伴侶登記制度。儘管法律配套還沒有完善,這個制度對於性少數族群而言有重大意義。


自地方政府開放同性伴侶登記證明后,通過地方包圍中央的戰略,打破異性戀霸權主義,后憑藉同性伴侶的現身,又提升了少數族群的能見度,並改變社會民眾對同志族群看法,從而成爲去污名化的第一步,推動法律上婚姻平權的發展。


六、人人都該享有婚姻自由訴訟=推動規範為目的的民事訴訟

(一)婚姻平權訴訟


2019年1月,日本北海道有三對同性伴侶提出結婚登記申請,但遭相關部門拒絕,理由是同性婚姻在日本並無法律地位。


2019年2月,13對同性伴侶於札幌、東京、大阪、名古屋和福岡入稟法院,要求政府因他們未能合法結婚造成的精神痛苦,向每人賠償100萬日圓(約71,000港元)。


2021年3月17日,日本札幌地方法院最先就有關案件作出判決,法院駁回六位原告人的索償要求,但裁定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是違憲的,有關判決被視為日本LGBT+(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等)人士爭取到的象徵性勝利


(二)訴訟目的


表面上,這些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以立法不作為為理由,要求對侵權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但實際上,這些訴訟不在於解決個別的法律紛爭,而是希望由法院做出違憲判決,逼迫國會修正法律,達成婚姻平權。


(三)預期效果:透過司法途徑,改變婚姻規範


一方面,透過司法途徑,若有民法違憲判決,可以直接催生國會立法或修法。另一方面,司法及後續的倡議活動,也會提升選民對婚姻平權的支持度,促使加快國會議員的立法步驟。


七、政府的立場

爲什麽日本的婚姻平權路這麽艱難呢?政府的立場又是什麽呢?


事實上,正因日本的執政黨反對婚姻平權的立法,尤其是首相,所以進程才如此艱難。而且,歷代的首相都會在國會上被問到婚姻平權的問題,但他們每次用一樣的説法回應。


以安倍晉三的答復爲例。2020年1月30日,在參議院預算委員會上,安倍晉三被問到同婚合法化的問題時,他表示「憲法第24條規定婚姻僅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現行憲法之下沒考慮到同性伴侶間成立婚姻。為了承認同性婚姻,或許可以討論是否需要修正憲法。但此事會涉及到我國家庭的根本應該如何的問題,需要加以慎重考慮。」


然而,這是一個疑問百出的答復。家庭的根本是什麽?同婚為什麼又會涉及到根本?「涉及到根本」又是什麽意思呢?是要改變還是要破壞根本呢?到底是誰在考慮這個問題?那麽到現在為止考慮的結果又如何呢?


可惜的是,這種拖延正面討論的答復,一直未變。


八、同志相關權利推動的途徑

現在,我們推動同志相關權利,有以下三個主要途徑:


第一,對國會議員進行遊說,不定期邀請多數國會議員,舉辦彩虹國會活動。


第二,提起相關訴訟,透過司法途徑主張權利,開展以訴訟為中心的社會運動。


第三,通過影展、講座、展覽、遊行等形式,對社會民眾進行宣傳。




問答環節Q and A


Q1:在婚姻制度中,如果同志群體不生小孩,爲什麽要爭取婚姻合法化呢?


許秀雯:當我們在做與同婚有關的辯論和倡議時,常常聽到反對的説法是「婚姻的定義會被改變」。在反對者看來,婚姻的定義必須是一男一女,而且婚姻具有「繁衍後代」的功能。


那麽,我們需要聚焦在婚姻的歷史定義,是否一直都是一男一女。我們也需要重新反思婚姻的目的,以及婚姻制度的設計。然而,回顧歷史后,我們會發現過去的婚姻,是由父母安排相親,并且含有門當戶對、傳宗接代的意味。


到了現代社會,婚姻不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是進入了民法體系,保障兩人的權利。這時候,我們發現在台灣,婚姻已經不再是與生育能力、生育意願緊密挂鈎。因此,在司法訴訟中,「生育」(傳宗接代)這個因素不再是同婚的阻礙。


伴盟在2010年開始喊出的口號是「自由戀愛、平等成家」,正是基於對原有婚姻制度的缺陷而提出的批判與訴求。


台灣民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曾經非常的「男女不平等」,經過多年的婦女運動、女性主義的倡議,台灣民法的婚姻制度,歷經幾次修法之後,才在形式上變爲男女平等,但仍然不允許同性結婚,也不承認婚姻以外的多元家庭形式,所以伴盟才會在2009年開始推動多元成家運動。


此外台灣的婚姻制度曾有「通姦罪」(規定在刑法)。對此,我們認爲這是政府過度介入個人的性自主跟親密關係。後來,2020年大法官釋憲把通姦罪廢除了,而同婚的通過,對於通姦罪的廢除起了推波助瀾之效。


可以說台灣婦女運動一直解決不了的一些議題,例如廢除通姦罪,還有修改男大女小的結婚年齡等,在同婚通過之後,上述問題才被先後解決了。我們可以看到不同議題、不同群體和運動之間,可以是結盟而非對立的關係。


在推動婚姻平權的過程中,很多人擔心同婚會改變婚姻的定義、帶來負面的影響。但事實上,同婚帶來了很多好的改變,尤其是提供了人們選擇權,減少了悲劇。最後,我們仍會繼續透過運動來改革婚姻家庭制度和文化中的不平等,並打破性別二元論以及性別刻板印象。



Q2:目前,主流社會仍然是以二元性別劃分爲主,因而存在著歧視跨性別社群的狀況。那麽,在二元性別的社會中,運動會怎麽安排適合跨性別者的項目呢?


許秀雯:今年年初,WHO開始使用的ICD-11已經不再把跨性別當作一種疾病,而是認爲這是性健康的一種狀況、人類多元性的一部分。這個觀念上的轉變,非常重要,跨性別的存在等於也拓寬了我們對於既有性別的分類想像及框架。


不可否認的是,現代社會仍然是以性別二元框架為主流,包括空間、比賽規則、教育資源等等都是二元劃分的狀態。但我們需要看見這個二元框架之外,跨性別乃至非二元性別者的存在,以及他們的生存需要。


但是,如何調整現有的二元體系,我認爲無法一蹴而就,也不能一概而論。截至目前,包括國際奧委會以及很多國家積極討論運動賽事應如何安排才能兼具多元性與公平,檢討如果僅根據出生的指派性別或身份證性別劃分項目是否合理,並持續尋求建立新的合適標準。


鈴木賢:我認爲每個運動項目都不一樣,所以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因爲在運動項目之外,還會涉及到如厠所、更衣室等等一切男女分開的場地。所以,我們應該花更多時間,在具體的領域繼續探討。



Q3: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后,會出現少子化的困境嗎?


李柏翰:我本身不是人口增長的研究者;但我認爲,一個希望人口增長的國家,更應該允許多元成家,以及給移民、移工提供更多機會。如果只能是當下具有公民資格的人孕育後代,其實無法保證穩定的人口增長。


鈴木賢:需要指出的是,同志族群的權利問題與人口的負增長沒有關系。全球允許同婚的國家中,沒有出現因同婚而導致人口下降的狀況。以通過同婚的法國爲例,其人口負增長與同志結婚沒有關係,而且法國也通過別的方法增加人口。



Q4 : 東方社會強調集體利益,但西方更強調個人主義的價值觀。請問台灣如何減少來自集體主義的壓迫,使大衆關注並支持少數族群的權利呢?


許秀雯:在婚姻制度中,政府不應該剝奪同志的選擇權。但由於這個制度需要國家承認、政府背書時,我們需要考慮什麽樣的社會條件,可以保障性少數族群的權益。以下是台灣能成爲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地區的原因:


第一,台灣從未將同性性行為入罪。如香港、英、美等一些地方,曾把同性的性行為當做犯罪行為。現在,如南韓的軍法、新加坡,也還有這樣的刑事法令。當同性性行為被認為是一個犯罪行為時,同性婚姻的進程就相當困難。


第二,婦女運動的婚姻家庭改革。過去20多年,台灣婦女運動推動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使婚家制度從夫權、父權獨大的狀況,走向兩性平等。至於婚姻平權運動,是基於兩性平等,再往前推向一個多元性別平等的狀態。


第三,反歧視法和性平教育。過去十年,台灣在就業與教育的領域,有若干反歧視法規定,對性別少數的保障發揮了一定的功能。這些法制對於台灣在多元性別運動上的平權,都有一定的貢獻。


第四,體制因素,包括如民主體制、集會結社自由、自由媒體等。基於民主的體制,且有集會、結社的自由,所以我們可以有許多同志社團與同志大遊行,還能在媒體上發佈一些衝擊傳統思維的想法,也可以報導國外同志運動的相關信息。


第五,台灣有專責推動婚姻平權的組織。推動婚姻平權需要長期作戰。這個漫長的過程無法只靠一時的熱忱來做事,而需要一個系統性的資源,與組織化的行動。


第六,台灣有蓬勃的同志運動。同志婚姻可以在台灣實現,最主要是由下而上的推動,所以蓬勃的同志運動功不可沒。


第七,台灣有獨立的司法體系跟違憲審查制度。這非常關鍵,不僅打破了政治上的僵局,也讓同婚的憲法位階被確立,終結了多年的政治上跟社會上的角力,最後有了今天的同婚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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